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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民法保护探讨

2019-08-13刘鑫涛

法制博览 2019年6期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法律性质

摘 要:新的社会发展阶段中,伴随着我国人民物质生活品质的良好改善,人们将空闲时间更多的放在了虚拟空间之中,基于网络平台的财产纠纷问题也开始逐渐增加。在面对这些不同类型的财产纠纷问题时,具体的解决处理方式也没法顺利地进行汇总与统一,而且都具有很大的争议性。本文主要目的是讨论和分析网络游戏中出现的虚拟财务的基本定义以及相关特点,进而明确互联网虚拟财产在我国相关的财产法中的具体地位以及法律法规性质,厘清网络游戏用户以及游戏运营商两者之间以及网络游戏用户之间的相互权利义务情况,尽量使得在原本传统的经济财产权利体系中寻找更加适合虚拟财产这类全新财产的安全保护途径。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法律性质;民法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7-0078-03

作者简介:刘鑫涛,男,山西吕梁人,本科,西安工程大学研究生院人文学院,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专业研究生(研二)在读,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

自进入新时期以来,经济、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进步,不仅仅改善了我国原本长期存在的社会经济结构体系,而且,还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人民的价值观、世界观以及很多的行为方式,进而形成了一种新型的网络虚拟社会空间的环境。随着我国网络行业的逐渐规范化以及科学技术手段的快速发展进步,我国大多数人们都在这个虚拟的网络世界中生活、学习、工作以及游戏,逐渐形成了一个巨大的新兴行业。依据相关统计,在二十一世纪初期,我国互联网游戏用户就已经达到了一千多万人,经济消费市场的规模也在逐步扩大,所以也会出现各种不同类型的财产问题。

一、相关问题的出现和产生

最为典型的案例要就是李某上訴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案件,大体过程是:原本李某是一名网络游戏“红月”的玩家,而这一游戏的背后经营者则是某企业。在2003年年初,李某在进行游戏时突然发现,自己所购买的全部网络虚拟游戏装备竟然全部消失了,在其和背后经营者某企业联系了之后,经过一番调查,某企业发现其所有游戏装备都已经分批进行配送至另外一位玩家的个人账号上面。在这种情况之下,案件的涉及人李某开始向该公司询问并要求给予盗号者的真实信息和个人情况。然而,该公司及相关的负责人以保密为由,直接拒绝了李某的要求。在此前提下,李某开始寻求法律的帮助,向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并形成了备案,然而,依旧未能得到良好的处理和解决。在这个结果得出之后,李某认为国家法律机关一定会为了人民的利益而不懈努力,据此他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正式的诉讼,希望可以为个人虚拟财产的利益进行合理、合法的维护,保护自己的利益,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此案件,在极大程度上引起了国内的讨论,因为,近些年的网络发展速度和游戏行业的发展速度都过快,人们在网络技术的虚拟空间中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这是很多人非常关心的问题,而这个维权案件的出现,正好符合人们的诉求,因此,成为了讨论的重点。

二、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分析与相关的法律保护问题探析

在新的社会发展阶段中,我们必须顺应时代发展的快节奏,并且,接受和适应新时期发展所带来的新产物,而网络技术平台、虚拟财产等都是这个信息化时代深入发展之后带给社会的新事物,若想促进这个社会的持续进步,则要以包容的心态和端正的态度来面对和使用这些新事物,但是,一定要注意不要让不法分子或者是道德层面较低的人员对这些新事物进行利用,进而影响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危害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在本文中,笔者将会根据几种不同的类型和角度,进而对这一相关概念以及出台的法律性质进行详细的阐明,具体会从以下几个方面切入,涉及到新时期的网络虚拟财产的具体概念、我国民法上的保护法已是理论基础,以及与之相关的重要内容。

(一)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简要阐述

所谓的网络虚拟财产,实质上指的是一种基于网络技术形式下的虚拟财产应用平台,至于它的具体定义和概念,我国的权威学术部门并未给予一个非常明确的规定,也没有给其下一个非常准确的定义。现阶段,在我国的学术范围当中,虽然有一小部分的学术人士认为基于网络背景和网络形式下的财产是虚拟化的,并不是足够真实,但是却必须使用真正的金钱来交易和运行,它所涉及到的全部财产可以两种类型,其一是数字化的财产,而且其二则是非物化的经济财产。但是,也有不少的经济学者则持否认态度,他们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仅仅只是包括那种储存在互联网服务器中的大量数据信息资料,认为这是需要限定一个范围的,比如:只可以在网络当中进行使用等等。当前,这种基于网络形式下的财产形式究竟会以一种什么形式来存在、究竟应该被定义为什么,这些都是需要经过思考的,因为网络空间具有过多的不确定性,网络技术的发展的确对于各个行业以及各种形式的财产交易而言都是利弊与共,还需要进一步予以慎重对待。

(二)我国民法上的保护法成为了理论基础

在我国相关民法上已经进行了规定,对于网络信息数据以及虚拟财产的安全保护是有一定准则的,应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足以见得,其真正所处的位置是非常微妙的,其位于第一百二十七条的民事权利中,但是又成为了上一章节中的兜底性条例,而且从下一条之后就开始对于民事权利的特殊保护以及相关变动情况进行规定。基于此,本篇文章当中笔者主要结合了这个行业当前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具体的几个学术理论依据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和介绍,希望能够为相关人士提供一些思考。

其一,债权客体学说。这种基于网络形式下的虚拟财产的存在对于我们国家的经济以及人们的生活来说,都具有极大的冲击和改变作用。在虚拟化的世界当中,财产问题更是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但是,因为虚拟性这一特征,也为很多方面的设定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和难度。比如:在网络形式的虚拟财产双方出现了利益纷争之时,往往会因为权利与责任的不明确,进而使得游戏玩家的个人经济利益无法得到合理的保护。并且,当前我们依然无法顺利地处理和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的最终归属问题。其二,物权课堂说学说。通常来说,因为物权的保护是一个国家法律当中重点关注的问题,因为掌握了合理的物权,那么将获得了对财产、物质的直接支配权,掌握物权的人可以直接进行处理。但是,放到虚拟的世界当中,物权的掌握着和归属者究竟是谁,依然无法进行清晰的界定,物权尽管存在,可是网络上的财产又是虚拟化的,这对于物权法的界定来说是缺乏科学根据的。因此,在遇到任何财产问题的时候,将会面临极大的威胁和漏洞。其三,财产权客体学说。网络空间具有虚拟性的特征,因此,网络财产也不应该与实体财产之间具有属性上的一致性,应该区别于实体服务业务,从而将各类责任进行明确的划分,将财产问题进行精准的界定,并给予法律上最权威的保护。

三、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障中出现的问题与挑战分析

近年来,伴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社会发展结构也在经济价值的持续提升中开始形成完善化发展的局面。人们的生活已经开始被大量的网络信息所包围,网络时代的快速来临,早已使得网络化、信息化、智能化的特征不再令人们感到陌生和难以理解,反而成为了人们生活、工作、学习过程中的重要依托,开始成为了一种无形之中的依赖性。基于此,在网络形式充分运用的今天,我国的财产问题也开始进入网络虚拟财产的运行范围之内,然而,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曾经在很长一段时间受到过严重的打击,在新时期的网络技术作用下,尽管我国经济已经得到了显著的进步,但是,在这类网络虚拟财产的应用与发展过程中依然存在着极大的难题和挑战,如何能够针对如今的发展形势,结合网络技术的应用方式,进一步促进问题的高效解决,将挑战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这是值得思考的重要内容,不容忽视。据此,笔者在本文中主要针对以下几个重要的方面进行了阐述,并提出了几点个人的思考与想法。

(一)缺乏具体的立法保护

当前,我国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工作中,因为缺乏明确的立法保护,从而使这项财产问题直接呈现暴露的状态,没有任何的保护条例,因而漏洞百出,极其容易被不法分子钻空子。一旦在具体的事件当中出现了游戏一方与运营一方因为某些不确定的原因而产生了矛盾,那么这种情况下的法律不会具有保护作用,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直接针对这类问题,所以极其容易造成游戏一方的重大损失和权利侵害。

(二)游戏方的个人身份认定缺乏保护

通常来说,游戏一方与网络经营者在开始之前需要进行身份上的认定,但是,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特征,这很容易导致游戏一方出示的认证身份信息是完全符合的且正确的,而网络经营一方则采用假的身份进行认证,那么,一旦出现了双方的利益问题时,因为身份认证的问题,我们将無法正确查找到网络一方的身份,那么将会导致游戏一方的信息存在风险,而且,缺乏权威法律的保护。

(三)游戏方在举证方面缺乏保护

当前,因为游戏一方与网络服务经营者一方之间的交易方式存在极大的不公平性,即网络服务经营者可以轻易地获取游戏一方的全部数据和信息,但是,游戏一方却很难直接获得网络服务经营者的信息,即便是获得了,那么,也不一定是真实的。在需要进行举证的环节中,这是游戏方在举证方面缺乏必要的保护性的重要前提,对于游戏一方来说,这是十分不利的。

(四)我国法官是否应该支持精神赔偿的相关请求

依照各个不同国家存在的普遍做法,精神损失费以及相关补偿款仅仅限于人格权或者是身份权利受到了一定的侵犯,而且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有过非常明确的规定情况下,诉讼人才可以进一步提出个人的精神损失要求,我国最高院相关部门的司法解释也把具体精神损失的范围和程度主要限制在了对于个人人格权以及身份权的侵犯。由此可以见得,只有当互联网虚拟财产具备了真正的人格象征意义和价值时,才可以进行相关的精神损失费用和相关赔偿。但是,在面对网络游戏玩家的相关请求中,我国司法鉴定以及实践过程中,不同法官的个人决定以及做法并不十分一致。

四、我国民法上规定的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情况介绍

当前,我国的民法规定上已经对基于网络形式下的财产在某种程度上进行了一定范围的限制,但是在具体的定性和法律归属中,都规定的太过笼统,实际情况中也缺少可操作性,纵观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条例也是这样的情况。所以我认为,可以就以下几个不同角度对这一情况加以分析和探究,具体如下:

(一)关于网络虚拟财产在合同法当中的相关保护

新时期,随着我们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持续性提升,以及我国信息化、网络化发展时代的快速到来,基于网络技术形式下的虚拟财产必须得到相应的法律层面的保护,进而才能够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促进其发展更具可靠性。一般来说,网络虚拟财产的使用大多数都是在游戏的范围之内,相关的玩游戏的人当自己的个人权益和世纪利益受到了非法的侵害时,那么,尽管网络上的交易空间不是看得见的,但是,它也是真实存在的,因此,必须给予游戏方一个合理的解释,相关的网络虚拟平台也需要承担必须的责任。基于此,国家为了合理地维护游戏方与经营方之间的公平关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便通过合同法的形式来明确规定网络虚拟游戏平台必须与游戏方之间形成一个共同签订的合同,从而将双方的信息和数据都进行公开,这样可以使得责任更加明确,能够维护彼此的有效利益。

(二)关于网络虚拟财产在物权法当中的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在物权法上也需要具有相关的保护,上述文章当中已经明确地阐述了基于网络形式的财产也应该被划分至物权一类,它是随着信息化和智能化时代来临的有效产物,在我们国家的物权法当中必须对这一类型的财产形式加以明确的规定,这样才能够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

(三)关于网络虚拟财产在侵权责任法当中的保护

关于我国网络虚拟财产在侵权责任法当中的保护问题把握几个方面的问题,具体如下:

其一,明确责任的归属问题。在当前网络虚拟财产案件当中,很多都是因为无法准确地界定好责任的归属问题,从而使得最终的罪责分配不够合理,影响了一方的合法权益。因为,网络空间是具有虚拟性的一种新兴事物,网络服务方在数据上是隐匿的一方,而游戏方则是身份比较明确的一方,一旦出现了任何问题,那么游戏一方在寻找证据时,难度非常大,进而直接导致了自身的合法利益受到了严重的伤害。其二,在明确了责任的具体归属问题之后,还需要明确侵权的责任构成问题,从而明确违法的具体行为是什么、具体事实是什么、违法事件的前后联系、过错方的责任等等,只有将这些因素进行好清晰的划分之后,才可以有效地促进虚拟空间的财产纠纷案件能够做到更加公平、公正、合理。

五、结束语

自二十一世纪初发生的李宏晨诉讼北极冰企业的真实案例之后,我国社会各界人士都开始关注和思考相关问题和案件以及其带来的问题和影响。不经常上网冲浪的人可能会认为关注相关事件和现象有小题大做的嫌疑,但是对于大多数伴随着网络成长的现代人来说,网络已经不仅是日常生活中的一个单一娱乐工具,而已经逐渐成为现实生活中无法缺少的一个组成成分。互联网一定会逐渐改变,而且正在迅速地完善着我们的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可以预见的是,今后和网络、计算机等相关的法律问题一定会层出不穷,这也必将吸引越来越多人们的关注。

[ 参 考 文 献 ]

[1]梁修媛.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民法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9(02):74-75.

[2]李复达.论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问题[D].兰州大学,2016.

[3]欧凤金.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民法保护[D].重庆大学,2012.

[4]闻海.论虚拟财产权的法律性质及民法保护[D].郑州大学,2011.

[5]安然.以网络游戏为例看虚拟财产的性质及其民法保护[J].知识经济,2011(02):16.

[6]姜苏媛.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性质及其民法保护[D].内蒙古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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