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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了族谱入了户口,能否参与遗产分配?

2019-08-12陈鸽

妇女生活 2019年8期
关键词:法定继承族谱民政部门

问:1985年,刘强志3岁,父母在一场车祸中不幸双双遇难。当时,刘强志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年事已高,无力抚养孤苦伶仃的他。伯父刘建民念其年幼,无独立生活能力,为了能让其健康成长,决定收养他。刘建民对刘强志视如己出,将刘强志以儿子名义登记在家族族谱上,并且在派出所为其上了户口。2018年9月,刘建民去世。请问,刘强志能否成为其伯父刘建民的法定继承人?

答:在确定刘强志能否成为其伯父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其伯父遗产之前,要先确定刘强志与其伯父之间是否构成收养关系。我国《收养法》明确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但《收养法》从1999年4月1日起施行,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1999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事实收养,也可以形成收养关系。本案中,刘建民收养的是与其具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刘强志,具備抚养能力且年满35周岁,符合收养条件。在收养后,以儿子名义登记在族谱上,并且上了户口,对刘强志抚养、照顾直至其成年,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虽然未经民政部门登记,但是符合事实收养的条件,收养关系成立。故刘强志有权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刘建民的遗产。

律师 陈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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