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安全环境的治理问题及法律对策探讨
2019-08-11王轶
王轶
摘 要:近年来,铁路企业每年都会开展道口“平改立”“打非治违”、安全大检查、安全宣传等工作,以确保安全运输。然而,由于铁路线桥设施均设置在公共场合,如此一来难免会受到诸多外部环境的影响,这也就导致了铁路运输安全外部环境的治理困难重重,存在着成本大、成效低、问题杂、制止难、数量多、整治难等特点,阻碍了铁路事业的良性发展。故此,本文重点分析了铁路运输安全外部环境治理所存在的主要问题,然后从法律层面提出了几点对策,仅供参考。
关键词:运输安全;铁路;外部环境;法律对策
一、前言
给铁路运输安全形成影响的外部环境因素有许多,比如,很多时候实行非法行为的主体都为路外单位或是个人,作为铁路运输企业在面对这些非法行为的时候,只有耐心劝阻、解释,缺少一套有效、完善的执法方法,例如,在开通合蚌客专和京沪高铁之前,段巡查发现有几处建设时期尚未拆除干净的房屋,在多次上门找房屋主人进行劝说,以使之同意拆除,但都无结果。此种情况未得到有效治理,就算看似不大的隐患都可能带来不可预计的经济损失与社会影响。即便铁路企业职能存在局限性,铁路外部环境治理工作也存在有诸多困难,但是只要我们严格根据国家相关安全法律、铁路相关安全规章,进行劝阻程序和应急预案,以及合理、科学巡查计划地制定,就能将非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最大限度降低隐患的危险程度。
二、铁路运输安全外部环境治理中问题的产生
2007年4月18日全国铁路实施第六次大面积提速,时速达到200公里以上,其中京哈、京沪、京广、胶济等提速干线部分区段可达到时速250公里,进而更高、更严要求着铁路设备和铁路外部环境安全等级。我国的铁路在近十年间,存在着高密运行、加速建设、高速重载等情况,这也就进一步凸显了铁路外部环境治理的重要性,并且,我们也时常可见一些由铁路外部环境因素所引发的铁路交通事故、设备故障等,且一些威胁到列车安全运行的隐患问题也不断出现,这些致使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中铁路外部环境治理占据着越来越大的比重。某铁路局于2011年、2012年,因外部环境影响造成的危行、故障、事故等在全局占到40%以上,并且具有严重性质的事故,大部分归结于环境因素。以下几起则是全国铁路近些年来,有着典型代表的案例:北京局41091次货运列车在2012年“9.21”相撞三起较大事故、济南铁路局胶济客专于2013年“10.14”遇到危樹倒伏、南宁局南广线D8277次动车组于2014年“6.4”撞水泥盖板两起事故案[1]。这些事故的发生,让人们再一次认识到外部环境对运输安全的巨大影响,那么该如何从法律层面着手,使铁路外部环境得到更好治理呢?以下是笔者个人的一些看法、建议。
三、铁路运输安全外部环境治理的现存问题
(一)安全隐患多
众所周知,铁路运输需连接不同的地区、城市,通常都选择在城市中心地区建立车站,有着较多的社会公共区域,这就使得外部环境会受到间接或直接的一些影响。并且,铁路有着较长的运行距离,在需连接的不同地区、城市沿线附近,可能会有危险建筑的存在,在有意外情况发生时,就会影响到铁路安全运行。例如,济南市槐荫区美里湖街道厂房在2016年11月29号发生爆炸,爆炸时一些碎片飞溅到远处,进而影响到了与之距离百米的京沪高铁运行,损坏了高铁接触网线,给33趟高铁动车安全运行形成影响,导致高铁运行晚点问题大规模出现[2]。
(二)治理难度大
铁路管理单位对于站点环境与沿线建筑不具有执法权,因而,也就不能处理给铁路运输安全形成直接影响的内容,无法收获理想的治理效率。并且,铁路外部环境管理工作涉及到的土地范围较广、面积较大,再加上不具有行政执法权,难免会有某个问题多次出现的情况。例如,较难控制垃圾污染源,生活在铁路周边的居民因自身的生活习惯,在铁路沿线周边倾倒垃圾等物品,进而给铁路的运行正常形成影响,而这些污染源并不集中,也就加大了处理难度,唯有反复检查,才可取得较为理想的卫生管理成效,仅依靠思想教育治理无法取得明显效果。
(三)未能良好配合地方各级政府
一般而言,在铁路沿线的树木较为高大且数量多,若是发生大强度雨雪天气、严重的暴雨天气等,或是出现树木倾倒的情况,都可能给铁路轨道正常运行形成影响,给铁路轨道交通安全埋下安全隐患。在发现此类情况的时候,一定要展开及时地调整,如此,才能将损失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若是未能及时发展,由于列车的运行速度较快,如此受到惯性因素的影响,列车在接近阻挡物的时候很难将车速立即控制住,这样则可能引发较大的安全事故。一般而言,都由树木权属责任人负责铁路周边的树木问题,跟其他部门、机构的关系不大,故此,当地政府常忽视了这一问题。但是,《铁路法》之中有明确规定:“当铁路沿线种植妨碍正常列车行驶安全的树木时,应由当地县级以上机关政府展开相应处理,责任相关单位或是个人及时展开整改工作[3]。”
四、铁路外部环境治理问题的法律对策
(一)加快现有法律法规完善,推进重大立法项目
具体而言,应做好以下两方面:一方面,重视法律顶层设计。开展《铁路法》修订研究工作,当前所实行的《铁路法》已有25年的历史属于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伴随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我国的客运专线、高速铁路发展迅猛,铁路融资模式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铁路管理体制得以不断创新,以往《铁路法》中的部分规定,已无法满足如今铁路发展的实际需求,有必要展开优化、完善。另一方面,在相关法律中对宣传义务进行明确。在当前已发生的铁路事故中,我们能够得知铁路沿线群众的安全意识与法律意识均较为薄弱,除了一些人为破坏案件之外,其他共性问题的出现,就是未能良好宣传铁路安全法律知识。故此,应将宣传义务加入到《铁路法》总则之中,明确铁路职工宣传铁路法律法规知识的权利义务。此外,为了加强相关法律宣传、提高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水平,建立于铁路局基层站段进行法律事务管理科地增设。并且,也须在《安全生产法》等法律中,明确规定地方村(居)委会应针对村(居)民进行普法宣传,以提高宣传的覆盖面。
(二)通过法律形式对地方各级人大铁路代表作用进行明确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代表着人民的利益。所以,應通过法律的形式,对各级地方人大铁路代表的履职能力 和水平进行明确,旨在促使其代表作用更为充分发挥。具体而言,应着手地方各级政府联系和铁路局(站段)人大代表制度的建立,对铁路外部环境治理工作进行专题研制。同时,建立在地方人大铁路代表职责范围中,以特例的形式写入铁路代表联系地方各级政府制度,以对代表履职形成强制效果[4]。严格问责履职不力者。另外,可考虑建立起铁路代表联系选民机制,将群众的参与积极性调动起来。
(三)加强地方政府治理铁路外部环境的主动性
毋庸置疑,唯有高效的交通运输流程,方可有效促进城市与地区的良性发展,才可真正起到货运优势,辅助各项产业的发展。由于影响铁路外部安全的环境因素比较多,仅依赖铁路管理部门,无法取得较快、较显著的治理成效,并且由于有着较广的整体覆盖范围,铁路管理部门也很难有效控制整个铁路沿线。作为铁路沿线最大受益者的地方政府,能够在铁路运输中享受到许多的经济效益,故此,有义务管理沿线铁路外部安全环境。笔者认为地方政府可在相关规章制度中,积极纳入沿线铁路的安全保护工作,要求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着手铁路安全管理办法的颁布,进而确保在铁路外部环境治理工作中,地方政府能够和铁路管理部门进行良好配合。针对外部环境所导致的铁路安全事故,国家也应进行相关法律条文的制定,除了受不可抗力的影响外,应由事故责任人与当地政府一同承担责任。另外,建议在《安全生产法》或是《铁路法》“法律责任”一章中进行“同等责任”内容地增设,将事故责任等同考核地方政府,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交通事故责任须由铁路所在地相关政府、事故责任人同等程度进行承担[5]。交通运输业的良性发展,有助于货物运输、加强人员流动,进而为地方发展注入更多活力,尤其是经济方面的发展。所以,作为最大受益者之一,地方政府就应有问责考核,有受益就需要考核。特别要注意的一点是,应在相关法律规定中对不作为的法律后果进行明确。
五、结语
总之,作为我国经济的一条大动脉,铁路肩负着繁重的客货运输任务。伴随铁路的不断发展、建设,以及城市化建设向铁路的持续扩张,也相应出现了更多给铁路运输安全形成影响外部环境问题,使得铁路运输安全保障工作面临着更多挑战。面对此种情况,为了良好保证广大旅客乘车安全以及铁路沿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就有必要通过不断修订完善法律法规,更为有效地治理铁路外部环境,使铁路外部环境对正常行车的影响得以最大限度减少。
参考文献:
[1]马成贤.高速铁路外部安全环境管理实践与思考[J].中国铁路,2018(12):55-59.
[2]张明亮.关于铁路外部安全环境的治理[J].中国高新区,2017 (20):239.
[3]柴为群.高速铁路联调联试中外部环境安全风险的分析和对策[J].上海铁道科技,2016(03):19.
[4]亐道远,冯兆蕙.高速铁路安全的社会公共责任[J].河北法学,2018(06):66-82.
[5]孙阳.浅谈高速铁路外部环境治理难点及对策[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3(05):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