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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

2019-08-11王辉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4期
关键词:申诉人办案检察机关

王辉

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根据办案工作需要,采取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形式,公开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公开听取申诉人、受邀人员的意见,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活动。

一、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的意义

1.有利于推进检务公开,促进司法公正

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是检察机关检务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的一项制度创新,将办案过程公开透明地置于“阳光”下,用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来说话,让司法接受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公正看得见、感受得到,以此提高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公开度和透明度,提高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度,增强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

2.有利于强化监督能力,提高办案质量

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的推行,将会促使办案人员不断转变观念、更新知识、改进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对于规范检察机关执法行为、强化自我监督、提高执法公信力和提升法律监督能力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推动检察机关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执法能力和工作水平,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息诉罢访

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是普法的过程,是释法说理的过程,是申诉人由不服到信服的过程,在公开审查多方互动过程中,满足人民群众的表达权、参与权和知情权,让申诉人明明白白地知道作出刑事申诉审查决定的原因和过程,实现“看得见”的公正,充分地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促进案件申诉人息诉罢访。

二、当前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1.听证员选任标准需进一步规范

在司法实践中,听证员的具体选任方式包括听证员的政治素养、法律素养、文化素养等缺乏明文规定,容易导致听证员在听证会上出现“走过场”现象,使听证员地位形同虚设,起不到相应的监督作用,且可能会让申诉人心中产生疑虑和不信任,不利于申诉人接受申诉结果,不利于刑事申诉案件息诉罢访,使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的效果大打折扣。

2.听证程序投入大、效力低

刑事申诉案件实行公开听证是保证办案质量、提升检察机关形象的有效方式。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采用听证程序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致使检察机关往往不愿主动适用听证方式来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如听证程序对基层检察院而言,程序繁琐、投入较大、费时费力,不符合“效率原则”。

3.其它三种公开形式缺乏操作性

人民检察院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包括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形式。在《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第四章的相关条文中,虽然对公开听证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是对其它三种公开形式仅表述为:“可以参照公开听证的程序进行”,但具体如何操作,并未做明确规定。

三、完善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的几点建议

1.科学制定听证员选任标准

经过严格程序选任听证员,并实行任期制,可以提高公开审查活动的权威性。一方面可以考虑由中立第三方邀请,建立公开审查听证员数据库,综合考虑聘请人员的政治素养、文化素养、人生阅历等条件,聘请社会各界有志人士成为数据库成员,在公开审查程序开始前,由中立第三方在数据库随机抽取人员作为当次公开审查程序的听证员;另一方面对听证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提高其公开审查的参审能力,客观公正地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及处理发表意见并形成听证评议意见,发挥听证员的角色作用,促使申诉人消除对听证员的疑虑和不信任,接受刑事申诉审查结果。

2.探索简便易行的公开审查程序

为了节省人力、物力、财力,节约司法资源,同时能快速、准确地对刑事申诉案件做出处理决定,提高办案效率,笔者认为可以探索简便易行的公开审查程序,即在实行听证制度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简化程序。如对一些案情较为简单、影响不大的刑事申诉案件,可以考虑采取公开质证的方式进行审查。即不聘请听证员,通过当场展示事实和证据对案件进行公开审查,申诉人、原案承办人、复查案件承办人集中就存在的分歧提出各自的证据、理由相互质证,质证过程向社会公开。

3.细化三种公开审查形式的程序

可以考虑对公开示證、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程序进行细化,提高三种公开审查形式的操作性。如召开公开示证会对案件证据进行公开审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社会人士旁听,通过在示证会上当场向申诉人展示检察机关审查案件所依据的法律和主要证据,消除申诉人的疑虑;召开公开论证会,检察机关和申诉人可各自聘请法律专业人士进行公开论证,也可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专家作为受邀人员,依法对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发表相关法律意见,以达到正确适用法律、解决相关争议、妥善处理案件的目的;公开答复在刑事申诉案件作出决定后,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通过向申诉人和第三方开展释法说理、答疑解惑,做好解释、说明和教育工作,促使申诉人息诉罢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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