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改革下司法警察职能转型的探索
2019-08-11王敏
王敏
随着国家司法体制改革和监察体制改革的持续深化,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工作也发生了变化。今天,笔者就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如何主动适应改革,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谈谈看法。
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是依法设立的武装性质的执行法律监督任务的司法力量,它既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又是检察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参加各项检察活动的法定成员,同时对检察业务工作的实质问题没有决定权,是协助检察官开展各项检察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相关规定,司法警察职权包括: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例如对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检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或相关人员予以控制,并依法采取强行处置措施;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的权力,如涉诉信访人员及其他人员在办公、办案区域自杀等过激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协助救治;协助侦查的权力,依法传唤证人、被害人等到案;监督检察办案的权力,对检察官在办案工作区内讯问和询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提醒;依法使用武器和警械具的权力,在执行任务的过程中,在必须使用武器和警械具时,可以使用。
结合这些法定的职权,笔者围绕着自身的工作实际谈以下几点看法:
一、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队伍在“双重”改革下的定位
笔者认为,司法警察仍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一支重要力量,他们既担负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检察机关工作秩序,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使命;又履行着协助业务部门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保障检察人员安全、送达各类文书、保卫机关安全等警务保障任务。
二、“双重”改革下可积极探索的司法警察工作领域
在司法体制改革下,关键是理顺司法警察与检察官的關系,进一步健全司法警察队伍执行职务清单和权责对应清单等。
(一)以队建制形式进行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凝聚司法警察的力量
笔者认为,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司法警察部门仍要保持司法警察队建制不变,编队管理是履行司法警察法定职责的客观需要,也是最具有效率的管理模式。司法警察 “单兵作战”在协助处置群体闹访事件等任务中,不仅程序上不合法,还无法有效履行法定职责。同时日常检察事务需要法警大队的协助,如果将有限的警力固定在某一岗位或,必将导致司法警察职能实施的冲突和局限。再者,编队管理是提升司法警察素能的重要前提,从我市举办的第六期全市司法警察培训班来看,司法警察的业务技能具有实务操作性、对抗性和场地特殊性等特点,司法警察培训既不能单靠“闭门自学”,也不能单靠“课堂讲授”,而是要采取“单警与团队”“课堂与操场”等互帮互助相结合的工作模式,才能真正发挥司法警察维护检察工作秩序、保障检察工作顺利开展。
(二)立足职能,探索新的工作领域
在双重改革下,司法警察要主动适应新形势,多角度开展司法警察工作。
1.保障检察机关场所安全和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随着涉检涉法上访的群体性事件及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司法警察执法的难度相应加大,这就需要司法警察自主地进行学习,提升自己的技能水平,提升自身素能,定期开展体、技能训练及场景模拟演练,定期参加业务学习。
2.拓宽司法办案领域开展的服务保障工作
一是办案工作区方面,办案工作区仍是司法警察工作的重要部分,通过调整办案工作区的使用规定,让员额检察官在讯问、询问相关人员时可以使用办案工作区,既保障了检察人员的安全,又充分发挥了司法警察的职能。同时对使用时的着装、人员的配备、使用的审批手续均进行调整,确保了规范地使用办案工作区及使用期间的安全。
二是公诉部门可与司法警察大队签订《公诉部门与司法警察大队协作配合暂行规定(试行)》,明确规定了公诉部门在出庭、讯问、询问、自行补充侦查等方面可以申请司法警察部门开展协作配合工作,并就协作的范围、内容、审批手续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规定,确保公诉工作顺利进行,防止不法人员妨碍、报复公诉人依法履行职务,保障公诉人员安全,维护工作秩序。
三是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与司法警察大队签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与司法警察大队协作配合暂行规定(试行)》,明确在哪些情形下,民行部门可以申请司法警察协助办案,协助开展系列公益诉讼活动的调查取证工作。在实际工作中,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的关键步骤,但又难度大,在这一过程中,司法警察可以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开展证据收集的工作,如调阅、复制有关行政执法卷宗材料;委托鉴定、评估;勘验物证、现场等司法警察比较擅长的事务性工作。
三、“双重”改革下及时完善司法警察执行职务细则,有据可依地开展警务保障工作
司法体制改革对侦查、批捕、起诉环节讯问、取证等司法行为提出了更高要求,要让警务保障工作做实走远,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明确司法警察在工作中的定位以及同检察官间的关系
明确将司法警察定位在与检察官是相互协作、相互监督上,检察官主要负责办案工作的决策层面,司法警察主要负责办案工作的执行层面,司法警察具体做好协助收集客观证据、查找犯罪嫌疑人、协助查询、扣押、冻结等执行工作。
(二)完善和细化《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内容
笔者认为,完善和细化规则是迫切需要的,细化具体可执行职务内容,明确权力责任清单,彻底杜绝检警不分,司法警察取证效力被质疑的现象的发生。同时,按照权责对等原则,通过列明责任清单、全程留痕,让司法警察承担与职权相对应的责任,确保司法警察在每项工作、每个环节上任务明确、责任清晰。
参考文献:
[1]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概论[M].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