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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的内涵

2019-08-11高雪倩

新西部下半月 2019年6期
关键词:马克思

【摘 要】 本文介绍了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的形成,分析了学界对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内涵解读的代表性观点,在此基础上阐释了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内涵。

【关键词】 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否定之否定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深刻地分析了资本主义私有制被替代的历史必然性,从理论上提出了对未来社会所有制的设想,为后世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建立奠定了理论基础。其中,马克思明确提出了关于建设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所有制理论,即“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这一理论直到现在,仍旧被称为经济学界的“哥德巴赫猜想”。探究“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的内涵,有利于全面准确理解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

一、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的形成

马克思在对资本主义所有制关系的考察过程中发现,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由于生产社会化和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导致资本主义社会中各种社会关系也出现了严重的对立和冲突。要想解决这一矛盾就必须要建立新的社会制度,而建立新的社会制度的前提就是要解决所有制的问题,也就是要建立在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础之上。因此,马克思把所有制形式的变革问题当作是实现共产主义,实现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的关键性问题。在他构想的未来共产主义社会里,拥有一切生产资料的少数人将变成“联合起来的个人”,他们共同拥有社会财富,对一切生产资料进行合理的分配和使用。马克思在不断地分析和研究的过程中,指出了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必要性。在《共产党宣言》(后文简称为《宣言》)1882年的俄文版序言中,就曾有过这样的论述:“《共产党宣言》的任务,是宣告现代资产阶级所有制必然灭亡。”[1]并且在《宣言》中强调了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即消灭私有制。不难看出,马克思一贯强调所有制的问题的重要性。

值得注意的是,自《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开始,马克思在表述未来社会的所有制形式时,用词及语言方面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他提出了在共产主义社会中要“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马克思在这篇手稿中,论述了原始社会所有制的基本特征,认为在这样一種所有制形式下,劳动者认为他们是劳动的客观条件的拥有者,土地财产是他们活动的前提而不是活动的结果。在他看来,原始社会的所有制下的劳动者从来没有想象过自己可以实现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因为在这里,他们的一切生产关系甚至是社会关系都还没有变得更加丰富,也不至于复杂到变成与其对立的存在,他们往往是在单个人的时候,发展的更为全面。而另一个方面,马克思认为,原始所有制下的分工往往是不存在的,劳动者要通晓各种劳动技能才能生存,并且这种技能一定要能确保这种技能能够使其个人和家庭得到充足的发展和满足。在马克思看来,这种所有制在促进个人发展的方面明显的比资本主义私有制更加具有可操作性,这一论述同样也为马克思明确提出“重建个人所有制”提供了理论依据。

而在《1861—1863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个人所有制的概念,并且认为个人所有制必将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他说:“资本家对这种劳动的异己的所有制,只有通过他的所有制改造为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也就是改造为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才可能被消灭。”[2]后来,马克思在1867年发表的《资本论》第1卷第二十四章中,对“重建个人所有制”提出了更为精辟的、总结性的论述,“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之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3]马克思在这里分析了要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前提。首先,一定要具备足够的物质基础,也就是要在物质财富极大丰富的情况下,人们的生产生活才能够被满足,同时也可以满足他们的精神生活,这样才能实现全面的发展。第二,一定要以商品经济的消亡为前提,当商品经济不复存在,劳动者便能够直接成为社会劳动的组成部分。也就如同恩格斯所述:“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将被消除,而产品对生产者的统治也将随之消除。”[4]第三,一定是当阶级和国家都消亡了之后,才有重建个人所有制的阶级基础。因为只有当无产阶级推翻资产阶级的压迫,取得统治权之后,才能将一切生产资料集中在国家的手中,继而消灭私有制,而这也同样意味着,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被消灭了,而当阶级对立都已经消灭了之后,国家的存在就不再有任何意义。到那时,劳动者就变成了自由人联合体。第四,要建立在旧式分工被消灭的状态下,社会化大生产需要人的全面发展,同样的,在未来社会物质财富极大丰富、生产力的大力发展以及科学技术不断更新的情况下,旧式分工也将失去自己赖以存在的基础。

可以看出,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提出建立在否定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础之上,按照唯物辩证法中否定之否定的哲学规律提出来的,同时他的这一构想与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的理想是一致的。马克思站在人民的立场深刻剖析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给劳动人民带来的片面化、畸形化发展,认为只有摒弃这一制度,建立新的所有制形式,才能使人民拥有自己的劳动产品,成为自己劳动的主人,从而实现全面而自由的发展。

二、学界对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内涵解读的代表性观点

在马克思提出“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之后,杜林第一个站出来提出自己的反对意见,在他看来,马克思的理论无法令人信服。“个人所有制”处于一个“混沌的世界”,[5]既代表了个人又包含了社会,他还认定这就是马克思描述的“公有制”社会。恩格斯对杜林的这一看法进行了反击。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解释了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他说:“靠剥夺剥夺者建立起来的状态,被称为以土地和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的恢复。对任何一个懂德语的人来说,就是公有制包括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包括产品即消费品。”[6]恩格斯的解读为后期学者们对“重建个人所有制”这一理论的理解提供了各种不同的思路。

首先,“重建个人所有制”指的是重建生活资料(消费资料)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主要的理由在于,马克思曾经指出,在未来社会中,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以外,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视为个人的财产。这一观点也与恩格斯在《反杜林论》对杜林错误看法的反击是一致的。众所周知,《反杜林论》是恩格斯将全文念与马克思听过并经过马克思首肯之后才得以完成的,所以这一观点在学术界关于“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理解中占据很大的份额。但是,这种传统的观点在如今却受到了许多人的质疑,按照马克思所说的否定之否定的规律而言,开始的和结束的主体必须是同一的。马克思认为在未来社会中的所有制形式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否定之否定过程的终点站,而这一个过程的起点则是被资本主义私有制所否定和替代的小生产者的生产资料所有制。那么既然否定的起点是生产资料所有制,那么就必然不会以消费资料所有制为终点,而是仍旧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其画上句号。生产决定分配,生产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是建立在生产的基础上的,并且消费品最终都是由个人占有的。设想一下,如果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中没有实现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那么又将如何实现消费资料的个人所有?这种对传统的观点的反对非常具有说服力,但是人们无法解释的是,这一观点确是由恩格斯提出并经过马克思同意的。因此,只有对此做出更加合理的解释,才能为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理解提供新的思路。

第二,“重建个人所有制”是要重建生产资料“人人皆有的私有制”。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马克思既然已经提出了“重建个人所有制”,那就是要建立“人人皆有的私有制”,也就是建立一个社会生产资料由每个社会成员所有的制度,而不是一部分人有生产资料,一部分人没有生产资料。马克思批判的是“部分人的私有制”,但是没有批判“人人皆有的私有制”。但是,这一观点中理解的“个人”是相对肤浅的表面意义上的个人。同时,所谓“人人皆有的私有制”,从历史演变的过程来看,从来没有成为独立的所有制形态来掌握人类社会,而且私有制一旦存在,就自然会演变成为“部分人的私有制”,历史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在马克思看来,只有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条件下,才会存在奴役和剥削他人劳动力的情况。所以重建生产资料“人人皆有的私有制”从理论上来看是站不住脚的。

第三,“重建个人所有制”是要重建“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的生活资料(消费资料)私有制。”学者认为,马克思所描述的“重建个人所有制”在一定意义上来说,是指生产资料由社会公有,也就是说,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拥有生产资料的时候,也就形成了一种事实“私有”。当然这种“私有”与资本主义社会的“私有”不一样的。这种“私有”在数学的一定意义上代表着平均,是每个人的“占有”。这样的一种“私有”不是少数人占有生产资料,从而剥削无产者,而是由于人人均等,所以形成的一种没有贫富差距、没有压迫剥削的“社会所有成员的私有制”。学者们根据马克思以往一切研究的前提条件,认为这样一种社会制度是马克思向往和赞赏的。但是,这样的说法很容易让人在“社会个人所有制”和“人人皆有的私有制”之间充满迷惘,而且极易混淆,就像杜林批判馬克思时说的那样,是一个“混沌”的世界。

总体而言,上述观点从多个角度对个人所有制进行了深入的理解和探讨,这对理解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有着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

三、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内涵

从上面的梳理可以看出,学术界对马克思关于“重建个人所有制”中的“个人所有”的理解和认识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是对马克思对小私有制否定的理解不同。从马克思对“重建个人所有制”问题“否定之否定”的阐述中,我们认为经典作家提出的“重建个人所有制”,应该是在未来社会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重新建立劳动者与劳动所有权相统一的个人所有制。

马克思在阐述“重建个人所有制”中“否定之否定”的周期时,明确的阐述了“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每一个环节:在“肯定的阶段”中以“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为对象,也就是说马克思所肯定的是个人私有制,在“否定的阶段”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对象,而在“否定之否定的阶段”则以“重建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为对象肯定前两个阶段的优点,克服其不足。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本义,以劳动者完全拥有劳动所有权为重建的对象,从劳动者能否在劳动过程中实现自身的劳动自主性、能动创造性和成果享有性的“有”——“无”——“再所有”的历史演变来看,是符合马克思“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周期的。

首先,马克思在“重建个人所有制”中所描述的“肯定”的部分,在整个“否定之否定”的周期里,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在马克思看来,个人私有制之所以能够被肯定,是因为在前资本主义时代下的小生产者拥有自己的劳动所有权,从而既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同时也是劳动者和消费者。例如,中世纪的农民为了满足自身的需求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对于这个家庭本身而言,这种生产经营活动无论如何都是属于自己的,无论怎样分工,它都是作为家庭共同的劳动来发挥作用的。如果这个农民不仅能够拥有他所生产出来的一切东西,还能决定自己什么时候生产,生产多少,毫无疑问他就完全占有了自己劳动的所有权,因为他生产出的一切东西以及进行分配的一切东西,都是为他“个人”所有,而不为“他人”、“社会”所有。因此,在马克思看来,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个人私有制的优点在于,劳动者作为劳动主体,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劳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其次,尽管“个人私有制”有利于劳动者的自由发展,有利于实现劳动者自身的价值,但在历史的不断进步中,它却无法持续发展。个人私有制排斥一切分工与合作,排斥生产资料积聚的同时也反对社会的调节,因此,当它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就会因为生产力的发展以及自身的故步自封,产生出能够消灭它的物质手段。在这里,第一次否定就出现了,即“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出现,“多数人的小财产转化为少数人的大财产,广大人民群众被剥夺土地、生活资料、劳动工具。”[7]这一分析传递出来的信息是资本主义私有制与小生产者的个体私有制之间本质上的区别,这一区别在于前者是剥削他人的劳动,后者是劳动者自身的劳动,二者尽管都是私有制形式,但是对于占有的财产究竟是属于他人还是自己的劳动成果这一点上是不可同日而语的,他们之间是否定与被否定的关系,即小私有制被大私有制否定了。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生产资料被资本家占有,大多数人变成一无所有的人,只能出卖自己的劳动力。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阐述了在机器大工业时代导致劳动者被剥夺一切生产生活资料,变成无产者之后发生的异化现象,从劳动者与劳动产品相异化到劳动者与劳动相异化再到人与人的类本质相异化最后衍变成人与人相异化,这一系列劳动异化的现象无一不是在揭示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本质:劳动者对于自身以及他以外的一切东西的支配能力变成了一种“无”。正是由于这种“无”,劳动者在出卖劳动力给资本家的时间内也失去了他们劳动的所有权,丧失了劳动主体性地位,劳动过程不再是劳动者劳动能力发挥和提升的过程,劳动者只是作为一个生产要素,被动发挥作用。由此看来,小私有制被大私有制否定,原来劳动者与劳动所有权的统一被劳动者与劳动所有权的分离异化所取代,劳动过程完全被资本逻辑主导和支配,资本主义社会变成了一个本末倒置的社会。当“否定”一步步继续深化下去,“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这个外壳就要炸毁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就要响了。”[8]当丧钟敲响的时候,劳动者将剥夺剥夺者,继而实现“否定之否定”的最终阶段。

最后,在“否定之否定”阶段,马克思认为,劳动者终将实现对自身劳动所有权的完全占有,实现劳动主体性的回归,从而在对土地以及一切生產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也就是说,劳动者将成为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的劳动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9]在“自由人联合体”中,劳动者是自身劳动的所有者,是一切劳动产品的所有者,他们不再出卖自己的劳动力用于生存,他们之间没有“他人”之分,当联合起来的个人占有了全部的生产力,私有制也就消失了。

综上所述,从两次否定发生的原因中看,前者是由于小生产自身已经与社会的发展不再相容,后者是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造成了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冲突;从两次否定发生的过程来看,第一个“否定”是一个少数人剥夺人民群众的一个过程,第二个否定则是人民群众剥夺少数人的一个过程;从两次否定发生的结果而言,第一个否定迫使劳动者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失去对劳动的所有权;第二个否定则是使劳动者重新拥有对自己劳动所有权的占有,从而与生产资料结合在一起,但是与个人私有制不同的是,这样一种结合建立在共同占有的基础之上,是一种公有制形式。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出“重建个人所有制”,既肯定了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中所产生的巨大的物质成就,同时也是超越了资本主义时代下资本家与雇佣工人之间的对立关系,将劳动者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牢笼中解放出来,重新建立劳动者对劳动的所有权,恢复劳动主体性的地位,从而实现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在经历了否定之否定过程后建立的个人所有制是一个能将个人与社会良好地结合起来的所有制。这样一种所有制,是使劳动者回归到自身的本质的所有制,更是使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充满和谐的所有制。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6.

[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21.

[3]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874.

[4]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307.

[5] 蒋南平,帅晓林.“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的历史沉思及其在中国的实现[J].当代经济研究,2010(2)38-42.

[6]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73.

[7][8][9]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873-874+96.

【作者简介】

高雪倩(1994—)女,汉族,甘肃兰州人,兰州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发展史经济思想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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