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装备合同监管工作研究
2019-08-09杨开放
杨开放
摘 要 本文在分析民营企业参与装备科研生产的优势的基础上,剖析了民营企业装备合同监管工作现状及面临的挑战,提出了创新民营企业装备合同监管工作的对策措施。
关键词 民营企业 装备科研生产 装备合同监管
党的十九大提出了“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改革,形成军民结合深度发展格局”的重大战略思想。在国家有关部门和军队的大力支持下,不断出台政策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高科技企业,为国防建设服务。一些民营企业相继获得了装备采购合同,有的还参与了大型复杂装备的科研生产。如何加强合同监管工作,确保民营企业参与的装备科研生产的质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新问题。
一、民营企业参与装备科研生产的优势
参与装备科研生产的民营企业,一般是技术力量雄厚且承担科研生产任务较多的专业化民营企业,或是在某一行业领域具有技术优势的公司,其优势突出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为装备科研生产提供技术支撑
一些民营高技术企业因其高端市场占位和强大的创新能力,在某些技术领域具有相当的比较优势。部分民营企业的技术水平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本行业、本领域的国家先进水平,有的技术人员还是本专业领域的知名学者。从近年来参与电子产品科研生产的部分民营企业的人员构成情况来看,技术主管大多是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这支游离于传统军工行业的科技队伍,具备较高的科技素质、较强的技术攻关和创新能力,熟悉产品性能和技术,为完成装备科研生产任务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证,这是民营企业参与装备科研生产的突出优势。
(二)较强的合同履约意识,保证装备科研生产进度
由于国家和军队对进入装备科研生产领域的民营企业有较高的门槛设置,[1]能够取得资格的企业一般都很珍惜这一难得的机会,非常重视用户的意见,对军方提出的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都会尽可能地满足。民营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一般都具有较强的合同履约意识,能按照合同规定的节点落实科研生产任务,确保进度。将先进的民用技术转为军用,本身就减缩了装备的试验验证周期。民营企业方向目标明确,重视创新成果和产业链的有机结合,使创新成果能够迅速转化为生产力,实现创新效率和效益的最大化。
(三)较强的成本控制能力,有效降低装备科研生产成本
民营企业管理结构相对简单,产权清晰,往往在用人制度、产权结构和资金投入上拥有自主决策权,运作机制相对灵活。与传统军工企业相比,民营企业的经济形势普遍较好。这是由于民营企业没有历史包袱,没有“企业办社会”的负担,没有冗余的人员,单位运转费用较少,为从事装备科研生产提供了保障。一旦民营企业获得装备采购合同,很容易吸引社会资金的投入,可根据合同需求或是在需求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及时在人才引进、设备改造、资金投入等方面快速调整,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要求。所以民营企业在外购器材、协作配套产品的采购以及产品试验和检测的落实方面,基本不受资金问题的制约。民营企业由于其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往往注重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优势,降低装备的科研生产成本。同时,民营企业进入军品市场,引入了竞争,必将刺激传统军工企业改进管理流程,减少人为制约因素影响和无端内耗,降低企业运行成本。[2]
二、民营企业装备合同监管工作面临的挑战
民营企业不同于传统军工企业,在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机构设置、职能分配、管理理念等方面都有很大差别,给军事代表的合同监管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质量管理体系建设不够完善
进入装备科研生产市场的民营企业,为了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已经基本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分析典型民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情况,不符合项主要分布在“产品实现过程”和“测量、分析与改进过程”。这说明,民营企业对军用标准特殊要求的掌握和理解不够深入,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加强。[3]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文件化的质量管理体系与实际运行“两张皮”。部分企業为了取得认证资格,虽然建立起了文件化的质量管理体系,由于企业管理基础较为薄弱,软、硬件建设跟不上,质量管理体系与实际运行存在脱节的现象,甚至有的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就是应付认证、审核,与企业质量管理实际工作完全分离。二是制度建设不完善。部分民营企业建立时间不长,质量管理体系多半是照搬传统军工企业的标准,没有结合自身的特点进行修订。虽然通过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但还存在很多问题,尤其是作业指导书,可操作性不强、办事流程不具体、问题界定不清、责任权利不明确。
(二)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不够科学
民营企业的组织机构设置、职能划分是以成本最低、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在人力资源配置、职能分工等方面不利于质量管理。如:设计部门人员多,生产工艺部门人员少,科研人员直接从事军品生产的现象较为普遍。民营企业组织生产一般采取谁研制谁生产的管理模式,即在产品设计定型后,根据订购数量的多少,直接在原“项目组”的基础上对人员作适当调整或补充,然后转入生产工作。对于订购数量较少的产品,一般由研制人员直接生产,民营企业因任务少而不愿增加人员。对于年订购数量较多的产品或较为复杂的装备系统,一般由科研人员参加并协助车间完成生产任务。科研人员直接从事生产,主要存在工艺性差、技术状态更改随意、不利于生产工艺过程控制的问题。一些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和工艺技术部门职责不清,有的名义上分开,实际上是一个人同时干两个部门的活,存在检验工作力度不够、不合格品控制不严格、科研和生产“混线”进行等问题,检验人员的把关作用不能被充分体现,不利于生产质量控制。
(三)民营企业对军事代表工作的理解支持不够
为了适应民营企业参与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新形势,做好合同监管工作,目前部分军事代表机构向民营企业派驻了军事代表。同时,针对民营企业生产的新型装备多、科技含量高等特点,军事代表在人员配置上,更注重专业技术水平。但是,民营企业不了解军事代表的工作职责和装备科研生产的基本要求,把军事代表开展的合同监管工作看成对装备科研生产的一种障碍,把军事代表提出的一些合理要求认为是随意设卡,有抵触情绪。部分民营企业自认为与军方领导机关联系紧密,用不着军事代表,在处理和解决问题时,往往越过军事代表直接与上级机关联系和请示,造成军事代表工作的被动和工作配合不协调的情况。
(四)军事代表对在民营企业开展合同监管工作不适应
到民营企业进行合同监管的军事代表,存在三个方面的不适应:一是科研和生产并存,要完成参与科研质量保证和检验验收工作,一个人负责一个或几个产品的检验验收和参与科研工作,工作头绪多、难度大。二是民营企业工作特点对军事代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营企业的产品特点是小批量,技术先进,专业面宽,更新换代快。军事代表的工作对象大部分是专业科技人员,这就对军事代表的技术水平、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等各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三是在民营企业,军事代表工作时间短暂,相互了解少,一些技术人员认为自己是技术权威,不好打交道,不利于沟通交流信息。
三、民营企业装备合同监管工作对策
针对民营企业参与装备科研生产的特点和军事代表合同监管工作现状,传统的合同监管工作模式、手段和方法已难以适应要求,必须着眼创新,不断加强合同监管能力。当前,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推动民营企业质量意识提升
牢固树立“军工产品质量第一”的意识。军事代表必须向企业的最高管理者阐明装备质量的重要性,有的放矢地做好最高管理者的思想工作,要明确企业的质量主体地位,更要明确企业最高管理者和各级人员的不同质量责任,在企业营造重视质量的良好氛围。[4]通过定期召开质量分析会、质量法规宣贯会和质量碰头会等会议,提高企业对质量重要性的认识。帮助企业学习贯彻国家和军队有关装备科研生产的政策法规,使军事代表和民营企业在装备研制、生产、检验过程中建立一套共同语言、共同尺度、共同准绳和共同遵循。加深企业对军事代表的合同监管职责的了解,使其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军事代表工作。
(二)推动民营企业管理机制创新
针对民营企业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要加强监督管理力度,开展日常体系监督,促使民营企业建全质量管理体系。一是完善规章制度,建立企业军品研制责任体系,根据军品设计、试制、试验等方面的目标要求,通过组织协调,把质量职责分配给有关部门,明确职责。二是督促和指导企业完善职能部门划分,明确适合民营企业的各职能部门的职责,理清工作程序,尤其是每项工作转段环节上明确接口,明确工作内容的输入与输出,确保民营企业能够有效顺畅地运转,保证装备科研生产的质量进度要求。三是督促企业合理配置资源,强化质量管理、检验部门独立行使职权,加强质量管理部门在企业中的地位,并通过质量管理体系内审、过程巡检,推动质量部门与科研生产部门的紧密联系和相互配合。四是督促民营企业借鉴军工企业的经验,全面修订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细化制度程序,增强可操作性,尤其是从作业文件入手,详细规范工作程序和内容。军事代表可以通过下发质量管理体系纠偏单的形式处理质量问题,督促企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整改,从而起到举一反三、以点带面的效果。
(三)实现军企协作关系创新
民营企业承担的装备科研生产任务较少,产值占企业总产值比重很小。企业不能只关注合同、价格、付款,更要深刻理解自身肩负的国防义务,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军事代表进驻企业之初,关系还未协调理顺,企业对军事代表的职能定位不够了解,甚至担心军事代表会影响科研生产进度,导致开会不通知、会后不交流、内审不通报、技术不沟通、整改不签字的情况时有发生,[5]使军事代表的监督工作无法深入开展,影响了监管效果。因此,军事代表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消除企业的疑虑,建立军企双方良好的协作关系,使之尽快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从科研生产的各个环节上,明确质量目标,加强科学管理,不放过一丝隐患,不漏掉一个细节。
(四)实现监督手段和内容创新
由于民营企业与传统军工企业之间质量管理理念、模式、水平的差异,要强调军方主导,大力开展监管手段和内容创新。在监督手段上,发挥采购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加强对合同评审、合同节点检查的监督力度。在监督内容上,贯彻装备采购质量监督国家军用系列标准,认真审核企业一、二、三级文件,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监督的重点和内容[5]。
军事代表应抓住影响质量的重要环节,吃透技术、把握规律、明确状态。在民营企业产品发生质量问题难以解决、产品研制遇到瓶颈、生产过程遇到难题时,由军事代表组织,邀请其他承制单位相关技术人员,从专业角度为民营企业“多方会诊”,在解决问题的同时,达到企业之间相互警示、共同预防的作用。建立军厂联合管理机制,通过定期例会、管理评审等,加强与企业管理层特别是最高管理者的沟通,及时明示军方要求。严格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处理装备质量问题,搞好技术状态管理。军事代表必须深入研究和探索适应民营企业特点的工作方法,抓住外购器材管理、不合格品审理、质量问题处理、技术状态变更以及检验验收等关键环节,把装备科研生产的有关要求和规定落到实处。
四、结语
民营企业提高装备质量需要军事代表的合同监管,军事代表合同监管能力的提高也需要企业的支持和配合。在合同监管工作实践中,军事代表和企业应相互理解、相互配合,技术上敢于较真,工作上互相支持。只有对民营企业实施创新的合同监管,才能实现监督效能的提升。
(作者单位为国防大学联合勤务学院联合勤务管理系)
参考文献
[1] 舒本耀,夏番.民营企业参与装备科研生产公平竞争的问题与对策[J].军事经济研究,2015(1):34-36.
[2] 蒋玉娇,等.基于博弈论的民营企业在军品市场中的利益分析[J].装备学院学报,2016(3):84.
[3] 徐建中.浅议新形势下民营企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J].军事经济研究,2015(1):34-36.
[4] 胡禹.初探目标管理在民营企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中的应用[J].中国军转民,2013(6):50-53.
[5] 刘勤义.积极探索民营企业生产军品质量监督办法[J].中國军转民,2013(4):58-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