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IP概念探微:范式转换与信息产品
2019-08-07夏蜀
【摘要】源于文化创意产业的IP概念,在最近几年被引入到我国旅游行业后,旅游IP成为行业内最为炙手可热的话题。然而,旅游IP若仅被视为旅游知识产权的简称或同义语,则难以解释早已有之的事物为何如今要以新词称谓,更遑论为旅游行业的商业模式再造提供新的理论源泉。信息技术革命导致知识产权生产方式与表现形态发生了深刻变化,旅游IP是旅游知识产权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的新范式;基于知识产权客体“信息说”的观点,旅游IP应被界定为一种信息产品,其内涵包括产品开发、业态融合和营销传播三种基本类型。旅游IP作为互联网时代对旅游知识产权重新定义的产物,对其概念框架进行理论探索,是系统研究我国旅游产业发展新旧动能转换与文旅融合问题的重要环节。
【关键词】旅游IP 互联网平台 知识产权 旅游产业
【中图分类号】F590/D923.4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9.11.011
当前,在我国旅游行业,“旅游IP”是个备受推崇、凡事必言却又语焉不详的概念。一方面,旅游IP被奉为行业竞争的致胜法宝,甚至于有人提出“旅游,得IP者得天下”;另一方面,旅游IP源头出自旅游业的咨询策划和营销推广,通常是在旅游项目运作的语境中,以表达自洽的方式进行运用,业界对旅游IP的认识存在着明显实用化、浅层化倾向。在其内涵与本质尚未得以充分揭示,理论落后于实践的情况下,旅游IP成为近年来中国旅游产业大行其道的商业模式。国外研究文献并无专门的“Tourism IP”一词,[1]从中国知网(CNKI)检索看,涉及旅游IP的寥寥数篇国内文献,均为具体案例研究和现状问题分析,对旅游IP的概念或仅是将IP视为Intellectual Property英文缩写,套用知识产权定义进行简要描述;或是引用网络媒体对旅游IP的概念表达,将其看作是根据一个主体、故事或元素,一种感觉,一类艺术形象为原型开发出的创意产品。[2]学术界对旅游IP的基础研究并未形成。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旅游是综合性产业,是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3]开展旅游IP内涵与概念框架的理论探索,对推动我国旅游产业的转型升级和形成旅游知识产权的中国话语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要搭建起旅游IP的概念模型,必须首先厘清两方面的基本问题:一是旅游IP仅仅就是旅游知识产权的简称吗?若是,为何最近几年才有旅游IP之说?二是旅游IP的本质内涵究竟是什么?笔者从互联网条件下旅游产品结构的特征变化分析出发,对上述问题进行探究回答,尝试性提出一个旅游IP的概念框架。
“互联网+”旅游产品结构新特征
工业化时代,旅游被分割成了一个“二元世界”——旅游者世界和居民世界。[4]旅游厂商以向旅游者世界提供的旅游景区、旅游线路、旅游商品与服务等旅游产品为物化载体,拥有着旅游知识产权。这些旅游知识产权的形成,与其物化载体一样,都是由科层制的旅游厂商进行组织生产。互联网的即时性、交互性、跨域性及其所带来的网络化社会,推动旅游者世界与居民世界相互渗透与相互融合,成为“一元空间”,在此“空间”下,旅游知识产权的内容形态发生深刻转变,从而也使得旅游产品与业态表现出新的特征。
网红式的旅游景点。以往旅游景点知识产权(如景区商标、地理标记、游艺项目品牌等)的形成,通常基于风景独特优美的自然环境与生态、当地悠久的人文历史与民俗文化,休闲娱乐主题人工打造(如迪士尼乐园、长隆旅游度假区)等旅游吸引物。在互联网时代,一些看似一般的旅游景点,获得大量社会关注,成为游客争相打卡的网红景点,景区人潮汹涌,旅游景点出现了一种网红化现象。为这些旅游景点带来“粉丝”与效益增值的智力劳动,其创作出的成果和经营运作所形成的标记、信誉,更多地来自于微博、微信、直播平台等众多自媒体推动下的网红模式,而旅游吸引物本身并无新的知识产权内容增量。典型实例如重庆洪崖洞景区,它原本只是以巴渝传统建筑特色“吊脚楼”风貌为主体的普通景点,重庆小天鹅投资集团对其投资开发的初衷也旨在打造一个美食城,但因抖音的出现,从2016年起洪崖洞被引爆成网红景点,以2019年“五一”为例,这个只有5.3万平米商业面积的地方,节日期间日均接待游客高达11万人次以上。
全域化的旅游线路。线下旅游企业对旅游線路设计包装形成的创意文案与模型、宣传光碟、图片,可以注册商标或申请著作权法保护,但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的发展,使得这种线下的旅游线路知识产权内容形态日渐式微。与传统线下旅游企业不同的是,OTA网站和电商平台开辟专门网页栏目,将特色旅游攻略供广大受众上网免费获取(如携程攻略),这种免费提供旅游线路知识产权内容的行为(类似礼品馈赠),属于网络经济的“交叉补贴模式”[5]。在互联网时代,游客搜索景点信息、制定行程计划、预订酒店、选择交通工具、目的地玩法以及导演讲解,都能通过各类网站、智能手机APP和LBS移动位置服务系统得以解决,智慧旅游推动并支撑着全域旅游。在游客与网络实时交互的技术条件下,制式行程、走马观花的传统旅游线路安排不再受旅游消费者青睐,自由行、自助游、主题游等全域旅游模式成为主流旅游方式。
产消者的旅游商品与服务。互联网的生产普及、传播普及和供需相连的三种力量推动着长尾效应,[6]互联网的“一元空间”瓦解了旅游商品消费者与生产者身份泾渭分明的旧式关系。旅游消费者在各种社交论坛、3D打印、VR虚拟现实技术等移动互联和数字技术的引领下,参与到了旅游商品生产的全流程,成为旅游商品的设计者乃至制造者,而众包与众筹的应时出现,又为旅游商品产消合一的设计、生产、传播、交易提供最佳的组织方式。旅游商品的利基市场特征明显,产消合一的生产方式具有竞争优势,由旅游企业和工商户自行设计开发与生产销售的旅游商品,面临着新型产消者带来的挑战。
在旅游企业提供的服务方面,旅游经营信息是重要组成部分,除旅游线路安排外,它还包括旅游项目开发与经营方案、旅游产品服务创意策划、客户行为数据等,这属于知识产权中的旅游企业商业秘密类。互联网强大传播渠道的发展,不断稀释旅游经营信息的知识产权价值,众多游客作为旅游经营信息的产消者,通过微信、微博、团购点评、社交论坛发布分享自己的旅行攻略,在“一元空间”中提供其智力劳动成果。
跨产业的旅游业态。随着旅游消费大众化、常态化、社会化时代的到来,旅游产业转型升级进入了“旅游+”新阶段。一方面“旅游+”有着与“互联网+”同样的“搭建平台、促进共享、提升价值”之功能,能充分发挥旅游业的拉动力、融合能力,及催化、集成作用,为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提供旅游平台;[7]另一方面,旅游产品功能早已不再是单纯对美景的欣赏,旅游业通过与影视产业、体育产业、现代商贸、新型城镇化、新型工业化、农业现代化、教育医疗行业等的跨界融合,成为满足消费者吃住行游购娱,以及商养学闲情奇等不同体验需求的全内容业态。“旅游+”的全内容业态,本质上是旅游业借助互联网平台的价值创造功能,通过跨越传统的产业边界、打开原有的交易结构黑箱,对以往不相关甚至不兼容的产业进行要素上的连接、重组和整合,以跨界协作产生出包括新产品、新服务、新商业模式在内的一系列旅游新业态。跨界业态下的旅游产品知识产权内容,是一种给游客带来“全息式、沉浸式、多维度的生活方式体验”[8]的全内容,它不再仅是来自于旅游资源本身,而往往是相关产业和领域知识产权的旅游化。
新型旅游产品的崛起,反映出互联网条件下旅游知识产权内容的生产领域,不再单纯地是在旅游厂商开发旅游产品的“在厂”环节,而且还会在业态融合的“在景”环节,以及营销传播的“在线”环节,工业化时代旅游知识产权内容产生于“旅游厂商—旅游产品”之间的线性关系,发生重大改变。
互联网条件下旅游知识产权的范式转换
互联网经济体特有的“共同对等生产”(commons-based peer production)[9]和平台商业模式,是导致上述旅游知识产权生产与表现形态发生变化的关键原因。一是互联网为旅游消费者提供了旅游知识产权内容创造的舞台,在“共同对等生产”方式下,业余爱好者们在网络世界里进行知识的交流、碰撞,知识得以增殖,知识产权内容得以生成,旅游消费者通过社交媒体、电商网站、视频分享网站、在线社区等互联网平台自制发表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各种形式的内容,实现“用户生产内容”(UGC)。二是互联网平台通过语义分析、数据挖掘等技术,对旅游UGC内容进行整理归类,识别出真实可靠又富有价值的信息,由专业人士创作完成路书(travel plan)、视频、图片等内容,实现“专业生产内容”(PGC);同时,平台还将旅游消费者的价值主张和精神诉求,直接映射到旅游目的地设计、旅游产品传播与营销、旅游服务和旅游监管的全过程中。平台作为替代科层制厂商的中间性组织,连接多方,为旅游市场供需双方提供价值交互、实现价值创造的场所,旅游时空与物理时空在此实现了高度契合,平台运用其所拥有的旅游消费与社交、旅行GPS轨迹等方面的数据,通过跨界整合创新运用资源,推动旅游产业生态链和生态圈的形成与延伸。
这种在互联网条件下旅游知识产权新的生产方式,与工业社会时代对知识产权概念规则所预设的前提发生冲突:
产权归属预设。专有权是知识产权的基本内核。在此理论预设下,传统意义上的旅游知识产权,其形态无论著作权及邻接权、专利权方面,抑或商标商号权、地理标记,其投资者和创作人容易区分,产权归属比较明确。而“共同对等生产”不是由科层制机构进行集中管理,其知识的创新是志愿者基于兴趣,共同参与的一种非营利化、非专有化的分布式与协同式生产过程。一个网红景点的形成或某种旅游产品的热捧,集中了无数网络成员的共同智慧,內容经平台传播后,很难再找到谁是其创作人。这如同典型UGC运作的维基百科(Wikipedia),人们只知它来自于一个社群而不知其内容的具体版权人。在网络平台的“改编文化”潮流之下,一个蕴含社群价值观的旅游知识产权内容,往往是由业余爱好者们或PGC型平台,围绕着旅游产品功能本身的自然属性,通过不断反复地进行“解蔽”、变形、改编而重新构成,由此,互联网旅游知识产权的归属会变得模糊不清。[10]
资本依赖预设。在工业时代,法律奉行“投资人版权”,版权是投资人的“女仆”;[11]知识产权的议价能力偏向于知识的投资者而非创造者,奉行“资本雇佣劳动”的逻辑。[12]互联网改变了知识产权对资本这一稀缺品依赖的逻辑,注意力在信息社会中被认为是比资本更为稀缺的一种“货币”[13],注意力成为网络空间中知识产权的主要推动者。在“信息过剩”(information glut)、泛旅游产品令人目不暇接的社会里,通常是具象出人格价值观、带来沉浸式体验、达成多方连接机会的内容,才会产生出网红旅游景点、热门旅游线路和爆款旅游商品。这种含有知识创新的内容,并非由巨额资金投入形成,而是源于受众注意力在社交网络平台上的加速聚合、流动与货币化。从成本维度看,一方面,UGC是以低成本甚至零成本方式生产出具有商业价值的内容;另一方面,网络平台的多归属性(multi-homing)及其所形成的“平台垄断势力”,使得知识创新的内容与角色通过平台吸引粉丝、自带流量,形成主动发酵的被订阅机制和交易入口,产生所谓的“负连接成本”效应。
互联网旅游知识产权不仅在理论预设方面存在重大冲突,在制度实践中也面临时间性和地域性的挑战:旅游业的知识创新与新商业模式兴起在开放网络中快速流转、迭代,其短暂的生命周期与冗长、严格的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时间严重不相称;在广域性、交互性的电子商务环境下产生的旅游知识创新,突破了知识产权在地域性方面的制度设计。这些冲突与挑战,本质上是知识产权在互联网时代下面临的制度困境,对知识产权范式的反思与重建,由此也成为学界研究的一个重点问题。冯象的“知识产权终结论”认为,互联网的崛起和宏大的业务外包运动,促成了知识产权的衰落。[14]谢晓尧和吴楚敏提出的“知识产权范式转换论”,在以互联网为中心的技术革命中“高呼范式的衰微与转换”,指出传统知识产权理论暴露出许多问题,需要建立多元化的知识创新机制。[15]斯坦福大学法学院莱斯格教授则知行合一,他认为互联网架构改变了早期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需要在“受控”和“自由”之间,对知识创新“公共资源”(innovation commons)进行平衡,于是发起创立了著名的“Creative Common”[16]——一个富于弹性的知识产权运作模式。
有鉴于此,讨论互联网条件下旅游知识产权的范式转换问题成为必然。作为范式的一种“学科基质”(disciplinary matrix),概念规则以其共有信念“供给研究团体以偏爱的或允许的类比和隐喻,从而有助于决定说明能被接受为一个解释和一个谜题的解答”。[17]范式转换首先在概念规则上要有新的类比或隐喻,那么,用什么作为类比或隐喻呢?
斯坦福大学法学院Lemley教授基于“在财产/搭便车范式之外”的分析,建议用“IP”来代替知识产权,[18]这是一个很恰当的思路。以旅游IP作为互联网时代旅游知识产权在范式转换上的概念规则,不仅使认知事物与研究模型具备最基本的构筑单位,还有着互联网技术功能结构与旅游产业特征上的相通性。IP不仅是“Intellectual Property”的缩写,也是“Internet Protocol”(网络间互连协议)的缩写,IP协议使网络具有互连互通的开放性和为每个网络终端分配一个逻辑地址的功能,这正契合隐喻跨产业融合的旅游业集群和空间移动栖居的旅游行为。因此,我们将旅游IP视为互联网条件下旅游知识产权的范式转换,而商界对旅游IP的时髦流行提法,在某种程度上只是一种意会直觉。
“范式的转换是死亡与新生的同构。……知识产权的历史,既是旧制度在历史浪潮中渐行渐远的故事,更是新制度自生自发、不断成长的开始。”[19]作为一种范式转换,旅游IP体现在对既有范式理论预设的“破”和对知识产权客体的“立”。旅游IP扬弃既有知识产权框架中关于专有权和资本依赖的理论预设,其赋权基础是专有与共享相平衡、科层生产与“去中心化”自制相结合的适度财产化。这不仅涵盖了互联网条件下旅游智力成果新的现实表征,也支持着以资源共享、社群合作为基础,以激励更多智力成果和经营成果的创造为目标的“知识公地”,解决了既有知识产权范式的理论预设在互联网时代的尴尬处境。
既有知识产权的尴尬还体现在其客体研究中的不确定性。知识产权自诞生迄今,围绕着其客体的争论一直不断、观点莫衷一是,以至于曾有人甚至称知识产权法学为“玄学”“鬼学”,[20]并且,“知识产权”本身又是一个颇受争议的翻译术语。[21]但无论如何,约定俗成与习惯使然,知识产权已然成为我国现行法中一个不可替代的法律术语。笔者提出旅游IP范式,绝非全然放弃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制度,而是致力于探索旅游知识产权在互联网条件下有效的概括方式与实践运作机理,它与既有术语的知识产权仍保持着对所研究事物的内在一致性,如内容的独创性、产品的非物质性[22]、财产的“有构无质”[23]等。术语与范式的选择是为了更好地解释分析问题对象,这正如奥地利学者汉斯·凯尔森所指出的,“我们对自己智力工作中想当作工具用的那些术语,可以随意界定。唯一的问题是它们是否将符合我们打算达到的理论目的”。[24]选择不同的研究范式,意味着相应地明确了该范式研究所指的知识产权客体对象,旅游IP范式的确立,为其知识产权客体进行针对性与有效性的讨论,提供了共有范例。
作为信息产品的旅游IP
客体是相对于主体的认识对象和活动对象,把握客体是认识和理解旅游IP本质内涵的中介与桥梁。在“智力成果说”占据着知识产权客体的范式地位且又饱受质疑的同时,“知识说”“信息说”“符号说”等学说不断涌现,各自拥有着对知识产权客体本质不同外部表现的相当解释力,弥补了“智力成果说”对知识产权客体所未能企及的概括与抽象之处。而这些不同学说的各领风骚、各不相让,又恰恰说明了关于知识产权客体的统一性表述问题,仍然是一个众说纷纭的谜题。由于知识产权是与技术密切相关的权利,与技术发展状况保持同步,直接面对所研究事物的本质外在表现,于是避免纠缠于知识产权客体抽象的统一称谓问题,成为学界在讨论知识产权客体问题时的一种理性选择。
就“信息说”而言,控制论的信息观为知识产权意义上的信息与一般性信息相区别,提供了理论依据。在“信息说”学派的学者界定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信息内涵与外延之后,有关“信息说”帽子太大、缺乏价值概括等方面的质疑和诟病,正在消解。于是,“信息产权”“信息财产”的概念渐成潮流之势,“信息产权”被认为是知识产权的扩展,一些国家甚至对“信息产权”和“知识产权”进行交替使用。[25]随着信息技术的演进,信息产权之于互联网经济的理论自洽性在不断增强,旅游IP范式对应的知识产权客体对象选择“信息说”观,既可对以往旅游知识产权各种内容进行合理的抽象,也能对互联网条件下可能纳入旅游IP的各种形态给出完整的解释。
互联网技术大大增强了信息资源的非对抗性(nonantagonistic),[26]进而催生了如前所述旅游知识产权生产中的分享协同精神和产权非专有性,旅游IP因而更明显地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公共产品属性[27];此外,旅游IP能带来企业获利、产业升级,具有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即便免费的“交叉补贴”模式也表明了旅游IP的可交易性,因此,它同时又具有强烈的商品属性。财产权虽然是知识产权的上位概念,但就旅游IP兼具两种产品属性而言,“产品”概念较“产权”概念更符合其范式要求。知识产权客体被认为是知识形态(智力成果)的“产品”,事实上也已成为学术界最有影响的观点之一,[28]站在客体的“信息说”立场,旅游IP客体应界定为一种“信息产品”。
本身从产品的概念角度看,尽管网络产品、数字产品与信息产品的相似度较高,但网络产品和数字产品的概念不足以表达旅游IP的本质内涵。信息产品在其整个生命周期中都是“体验产品”,是消费者消费该产品时才能确定其价值的产品。[29]旅游IP因其注重与旅游消费者互动、强调消费个性的價值观内容、搭建以消费体验为中心的“现实+虚拟”场景,而具有信任代理和品牌调性(brand tonality)的价值特征,信息产品概念能很好地涵括旅游IP这种因消费体验而带来的价值性内涵。与之相比,数字产品只是被数字化格式的信息产品,而网络产品则指具有显著网络外部性的信息产品。
旅游IP的信息内涵十分丰富,具有多维性和不断的扩展性,划分旅游IP信息产品类型,如同对既有知识产权客体的内容划分一样,是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控制论奠基者N·维纳关于“信息自身就是模式和组织的一种形式”[30]的思想,为旅游IP类型划分提供了依据。以信息的组织与构成模式,可将旅游IP信息产品分为以下三类。
产品开发类信息产品。这是指旅游厂商在开发旅游产品过程中,为满足游客需求所创造出的智力劳动成果。旅游厂商在互联网条件下开发旅游产品凝结成IP内容,既包括通过平台商业模式、互联网视频信息服务等方式创造出经营新成果的信息产品,也涉及运用人工智能、5G、VR/AR、新型数据库信息等新技术手段开发旅游新品种等方面的信息产品。“知识产权客体是一种对已有信息进行创新性优化组合而形成的新的技术方案、艺术方案、标记方案或其他形态的新的组合方案”,[31]这表达了知识产权客体“信息说”的基本观点,以此观点,旅游产品老三样(旅游景区、旅游线路、旅游商品与服务)所承载的既有旅游知识产权,也归属于此类旅游IP信息产品的范畴。
业态融合类信息产品。这类旅游IP智力成果的原创并非来自于旅游厂商,信息产品也非独立地由某一旅游厂商完全所有,而是由通过具体旅游场景的多种功能来综合体现。它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非旅游业知识产权的旅游化。这是将其他行业或领域中的知识产权内容通过二次转化,灌注融合到旅游产品之中,使旅游产品得以不断地迭代创新。其中又可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文化产业+旅游产品”[32],主要体现在从影视剧作品、大型演艺、动漫人物、综艺电视节目、文学作品、体育赛事等衍生而出的旅游IP;另一种是“主题活动+旅游产品”,旅游产品围绕着满足旅游者实现自我发展、身心健康和个性塑造等需求的主题活动进行开发、包装和打造,如健康养生旅游、会展旅游、研学旅游、特色小镇游等,旅游IP信息的核心部分既不属于旅游资源要素,亦非文化娱乐业的内容。另一方面,全域旅游。在互联网技术使全域旅游成为可能的前提下,各地推出的全域旅游IP纷纷出炉,如云南省与腾讯达成云南文旅IP战略合作计划,共同打造推广大滇西旅游环线;广东省打造“粤美乡村”等六大品牌全域旅游线路。全域旅游并非由点到线的某一具体旅游产品形态,而是由线到面的旅游场域(tourism field)扩张,它“充分利用目的地全部的吸引物要素,为游客提供全过程、全时空的体验产品,从而全面地满足游客的全方位体验需求”。[33]全域旅游IP形成的主导者是当地政府,其信息内容衍生于区域内各种资源与旅游吸引物,承载于景点景区内外的一体化业态当中。
营销传播类信息产品。游客消费行为方式将越来越呈现为这样的基本路径:旅游前上搜索引擎,到社交平台和电商网站去查看各种旅游攻略,在网站上完成吃住行游的预订;旅游中进行微信聊天、晒照片、实时实地打卡、直播短视频;旅游后发布吐槽或点赞的评论,分享旅游攻略,互联网时代的旅游过程实际上成为了一个UGC与PGC内容传播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旅游IP信息产品以网络口碑(electronic word-of-mouth,eWOM)的方式产生,它一边帮助游客消费者深化对旅游产品认知、完成旅行决策,一边为旅游厂商与旅游电商带来流量,同时刺激了营销两端,给旅游产品带来市场竞争力与经济效益。
以上实质按内容生成(generated)方式对旅游IP信息产品的三种划分,涵盖了线上线下的创造性内容,既统摄了既有旅游知识产权的内容形态,更体现互联网时代主题和文旅融合价值取向。当然,一个旅游IP在商业实践中所包括的内容并非像此三分法那样泾渭分明,而更多地表现为融合了不同领域、不同场景、不同媒介的“信息产品簇”。旅游厂商在产品开发时,同时也与其他行业领域的厂商一道,共同研发能形成旅游生态圈的旅游IP;业态融合类信息产品既来自于作为B端的不同厂商开发,也会由作为G端的政府通过产业配套、系统优化和生态建设等要素投入而形成(如全域旅游);营销传播类信息产品不仅来自于UGC和PGC,线下的厂商也会利用互联网平台创作出优质的旅游IP内容,即EGC(Enterprise Generated Content)的营销传播类信息产品。
行文至此,笔者得出旅游IP的基本概念:它是旅游业以生成信息产品的方式创造出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旅游知识产权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的一种新范式。[34]IP同为知识产权、信息产品、网络间互连协议(网际协议)的英文缩写,旅游IP最适宜作为对互联网条件下旅游知识产权本质特征进行抽象和概括的知识单元(参见图1)。
结语
在信息技术迅猛发展和后工业社会大众文化蓬勃兴起的浪潮中,IP成为有着不同行业分类和概念界定的文化创意产业中不变的关键词,IP化也在文化创意产业的商业活动中成为了一种思维、一种产品开发与业务运营的模式。文化是旅游的灵魂,旅游是文化的载体,互联网时代通过文旅融合实现旅游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根本路径,就是要以旅游IP为先导重塑整个旅游产业的价值链。
一个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上下游产业和横向相关产业组成的旅游产业集群在中国已经聚集而成,[35]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的《2018年旅游市场基本情况》显示,2018年实现旅游总收入5.97万亿元,同比增长10.5%;全年全国旅游业对GDP的综合贡献为9.94万亿元,占GDP总量的11.04%;旅游直接和间接就业7991万人,占全国就业总人口的10.29%。现在面临的问题是,需要政府部门和学术界、旅游业界一起行动起来,积极开展对旅游IP的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建立起旅游IP的行业规范与标准,推动旅游IP成为行业转型升级的强大动力引擎。
(本文系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重点课题“云南省旅游业金融服务体系中的互联网模式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JD2017ZD05)
注释
[1]国外IP概念兴起于上个世纪90年代的美国动漫产业,华特·迪士尼公司作为其中超级IP制造工厂,在动漫制作与电影娱乐的基础上,不断创造出IP新作品并以IP自主经营和IP授权的方式,将IP内容发展衍生到实景乐园、零售业与电子商务、创意宣发、跨界合作等多个领域,迪士尼乐园成为旅游业主题公园的世界顶级IP。国外的学术观点认为,旅游业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并不大,Tourism Intellectual Property只是涉及对历史文化、传统商品等领域的开发利用。參见Pinto H., "Intellectual property, tourism", In: Jafari J., Xiao H. (eds), Encyclopedia of Tourism, Springer International Publishing Switzerland, 2016, p. 293。
[2]陈薇:《全域旅游视角下的广州旅游IP研究》,《顺德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年第3期;何少琪:《基于民族传统文化构建旅游IP经济利益》,《合作经济与科技》,2018年第7期;吴开军、周子扬:《主题创意旅游的创新发展研究》,《中国国情国力》,2018年第9期;曹梦婷、朱晓辉:《旅游IP发展现状探究》,《中国市场》,2018年第35期。
[3]《习近平在俄罗斯“中国旅游年”开幕式上的致辞》,人民网,2013年3月23日,http://cpc.people.com.cn/n/2013/0323/c64094-20889750.html。
[4]李志飞:《全域旅游时代的变与不变》,《旅游学刊》,2016年第9期。
[5]OTA等企业将免费提供的知识创新产品作为获客的“入口”,以此积累游客流量与其营利性产品连接,或将此获得的游客资源与其他企业互换获利。
[6][美]克里斯·安德森:《长尾理论》,乔江涛等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2年,第55~61页。
[7]李金早:《开明开放开拓,迎接中国“旅游+”新时代》,新华网,2015年8月19日,http://www.xinhuanet.com/travel/2015-08/19/c_128143759.htm。
[8]洪清华:《旅游,得IP者得天下》,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18年,第184页。
[9]Yochai Benkler, The Wealth of Networks: How Social Production Transforms Markets and Freedom, Yale University Press, New Haven and London, 2006, pp. 60-63.
[10]例如,作为以提供旅游攻略为主的自由行服务平台,马蜂窝旅游网在其平台游记协议中的权利说明条例明确,用户在马蜂窝发布的原创游记作品的著作权(版权)归用户所有,而马蜂窝公司擁有除署名权之外的所有非排他经济权利。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互联网这种“非排他经济权利”侵权行为的界定成本非常之高。
[11][澳]彼得·达沃豪斯、约翰·布雷斯韦特:《信息封建主义》,刘雪涛译,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第207~208页。
[12][15][19]谢晓尧、吴楚敏:《转换的范式:反思知识产权理论》,《知识产权》,2016年第7期。
[13]Michael H. Goldhaber, "Attention Shoppers!", Wired, 1997(12); "Attention Economy: The Natural Economy of the Net", https://journals.uic.edu/ojs/index.php/fm/article/view/519/440.
[14]冯象:《知识产权的终结——“中国模式”之外的挑战》,《文化纵横》,2012年第3期。
[16]参见[美]劳伦斯·莱斯格:《思想的未来:网络时代公共知识领域的警世喻言》,李旭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年,第12~23、93页。
[17][美]托马斯·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第四版),金吾伦、胡新和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53~154页。
[18][美]Mark A. Lemley:《财产权、知识产权和搭便车》,杜颖、兰振国译,《私法》,2012年第1期。
[20]参见[美]阿瑟·R·米勒、迈克尔·H·戴维斯:《知识产权法概要》,周林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序言;蒋万来:《质疑“信息产权”——以“知识”和“信息”的辨析为前提》,《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4期。
[21]韦之:《知识产权客体的统一称谓之我见》,《电子知识产权》,2006年第4期;孙新强:《“知识产权”——民法学之殇》,《人大法律评论》,2016年卷第2辑。
[22][28]吴汉东:《关于知识产权本体、主体与客体的重新认识——以财产所有权为比较研究对象》,《法学评论》,2000年第5期。
[23][28][31]何敏:《知识产权客体新论》,《中国法学》,2014年第6期。
[24][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5页。
[25]郑成思:《信息、信息产权及其与知识产权的关系》,《中国知识产权报》,2003年11月4日。
[26]信息资源的非对抗性是指信息产品数量增长过程中的边际成本几乎为零,信息的非对抗性激发了分享型经济的繁荣。胡泳、王俊秀、段永朝:《后工业时代:意义互联网的兴起》,《文化纵横》,2013年第6期。
[27]针对旅游IP的公共产品属性,政府可采取两种必要的干预方式以增加供给:一是对厂商在创造旅游IP时提供补贴,如文化和旅游部2019年3月印发《关于促进旅游演艺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对旅游演艺项目在税收优惠、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各类投资机构投资等方面给予支持和补助。二是政府自己提供旅游IP内容,如打造全域旅游线路。
[29]万国华:《论信息产品的一些经济学特征》,《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0年第3期。
[30][美]维纳:《人有人的用处——控制论与社会》,陈步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6页。
[32]“文化产业”是一个具有不确定性与多重定义的概念。世界各国与国际组织对文化产业概念的界定差异明显,因而也会被称为“文化工业(cultural industry)”“创意产业(creative industries)”“内容产业”(content industries)“版权产业”(copyright industries)等;其行业分类在不同的国家也各不一致,如日本将体育、旅游纳入文化产业范畴,统一称之为内容产业,澳大利亚将文化产业划分为遗产类、艺术类、体育和健身娱乐类、其他文化娱乐类四大类。文化产业在我国被界定为文化娱乐的集合。
[33]厉新建、张凌云、崔莉:《全域旅游:建设世界一流旅游目的地的理念创新》,《人文地理》,2013年第3期。
[34]上世纪80年代经典爱情电影《庐山恋》在其风靡一时之后,又常年不断地在庐山景区电影院放映,由此带火了庐山景区,这在互联网时代就是基于影视作品的旅游IP模式,而在工业社会时代的当年并无人对此提及旅游IP。
[35]夏蜀:《商业银行构建旅游金融的基本思维和整体框架》,《金融论坛》,2017年第9期。
责 编/张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