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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文化“天人合一” 对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影响

2019-08-06胡静懿张成丽

环境与发展 2019年6期
关键词:天人合一

胡静懿 张成丽

摘要:在当代,环境污染成为社会各界普遍重视的问题,人与自然的关系引起了当代人的反思。中华文化源远流长,我国古代的一些生态环境保护思想和立法意识不论在当时还是对于后世都是有着深远的影响。为了研究古代“天人合一”思想对我国当代环境保护立法的影响,本文立足于逻辑、历史和社会基础,分别讨论了“天人合一”思想在我国古代和现代环境保护思想和立法中的作用。通过对“天人合一”环境保护思想的梳理、诠释和分析,表明以“天人合一”为代表的中国传统环境伦理思想,提炼并继承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的精华。将“天人合一”思想结合到我国当代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可以克服西方环境法学理论在解决中国环境问题时的“水土不服”,可以更好地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保护法律。

关键词:天人合一;环境保护法;可持续发展观

中图分类号:X1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72X(2019)06-000-01

DOI:10.16647/j.cnki.cn15-1369/X.2019.06.002

Abstract: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has become a common concern of all sectors of societ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an and nature deserves contemporary reflection. Some ancient ecologic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 ideas and legislative consciousness still have far-reaching impact nowadays. In order to study the influence of the ancient thought of “harmony between man and nature” on the legislation of contemporary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 China, this paper, based on logic, history and social basis, discusses the role of the thought of “harmony between man and nature” in the ancient and moder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oughts and legislation of China.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harmony between man and nature”, it shows that the Chinese traditional environmental ethics has refined and inherited the essence of Chinese traditional legal thought, and can overcome the “acclimatization” of western environmental law theory in solving Chinas environmental problems, and it can help establish better laws that fit in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Keywords: Harmony between man and natur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concept

環境保护问题自古以来就备受重视,中华民族的祖先从新石器时代转向礼制社会的那一刻起,就开始重视生存环境,珍惜现有的资源,意识到了人类与环境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现阶段,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现代工商业的迅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在当前社会状况下,建立科学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对于环境保护问题显得尤为重要。中国迫切需要一种能够引导我们走出环境灾难的生态智慧和理论意见,以实现对我国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1-3]。以“天人合一”为代表的中国传统环境伦理思想,凝聚了中国古代思想家的集体智慧、融合了中国人所追求的社会理想,是历代先贤的理论汇集体,指导了古代环境立法与环境保护实践。因此研究我国古代“天人合一”等环境保护思想,不仅可以传承以“天人合一”为代表的环境保护思想,还可以对我国当代环境立法有一定的理论指导和实践基础意义[4-6]。

1 “天人合一”思想的内涵

“天人合一”是中国古代哲学的核心思想,所谓天人合一,是指天道与人道、自然与人为相通、相类和统一[7-11]。而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天”与“人”的定义也是在不断地变化着的。

中国在周以前,“天”含有浓厚的迷信色彩,是能主宰人的命运的天,到汉武帝时,董仲舒提出“天人感应论”,把天的一切与人的一切相比照,并构建了一套完整的确认皇帝应当“法天而治”的理论,“天”就成为“君权神授”之“天”[12]。到了宋代,“天人合一”思想更加成熟,张载在《正蒙·诚明》中提出“儒者因明致诚,因诚致明,故天人合一”,首次明确提出“天人合一”这一命题。总而言之,“天人合一”思想由西周开始出现,历经秦、汉的发展,经过儒道各家的不断努力,至宋朝已发展成熟,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故而,“天人合一”思想不仅是一个哲学命题、一个伦理原则,更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核心价值。

随着历史的变迁,与传统的“天人合一”思想相比,“天人合一”在当代有着新的定义。著名中国传统文学大师季羡林先生,在《为无告的大自然》的序言中,将“天人合一”解释为自然界和人类互相理解,结成友谊,也就是说,人类只是天地万物中的一个部分,人与自然是息息相通的一体[13]。“天”是自然之天,“人”不再是传统理论中完全被动丧失主动的人,而是具体的、活生生的现实的人,是以历史主体的身份出现于社会实践活动中的社会人,是认识自然、改造自然又同时被自然改造的人[14]。当代的“天人合一”思想承认自然生命的生存权利,并主张人与自然的有机联系,要求当代公民尊重自然,保护自然,使人类命运与环境和谐共生。

2 “天人合一”思想在环境立法中的影响作用

据考证,早在春秋时期,《逸周书·大聚》中便有记载:“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15]”可见早在春秋时期,我国在环境立法上就体现了遵循自然规律,实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法律思想。西周在颁布《伐崇令》中制定严格的法令:“勿动六畜,如有不如令者,死无赦”来对“天人合一”中人与自然生物的关系进行协调。《秦律》中的《田律》有一部分是专门规定环境保护的, “天人合一”思想在立法中得到了具体的体现;例如,“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堤水。[16]”唐宋时期,皇帝重视对自然环境的保护,一再颁布自然保护的禁令,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期对百姓的行为进行约束,实现对环境的保护。明清时期,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大多沿袭前朝,在内容和思想上无明显变化。由此可见,“天人合一”思想在各朝代的相关法律法规上被逐步深化。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天人合一”的理念对现代环境保护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天人合一”思想与当代环境法律从价值目标上看是相一致的[17]。当代环境法律的产生源于环境问题与生态问题的困扰,社会急需要一种强有力的手段规范人们行为,维护环境与资源的永续发展。这样依靠法律的强制力从外在限制、约束人们对自然的开采、利用和改造等行为;同时利用“天人合一”思想,从道德层面规范劝说公民爱护环境节约资源,有助于更好地实现社会、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3 结论与展望

总的来说,不论是产生于传统农耕文明的“天人合一”思想还是产生于现代工业文明的环境法,都是以解决环境问题为出发点,以实现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但不可忽视的是,“天人合一”思想虽和现代可持续发展观具有一定的相通性,但归根结底是我国封建农业文明时代的产物,缺乏现代科学的有力佐证和严谨的逻辑论证。因而要想更好的利用“天人合一”思想为我国环境保护事业贡献力量,需要结合新的科学知识和实践需求来加以改造,以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可持续发展所需要环境保护思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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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雨兰.论生态文明语境下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以可持续环境伦理观为例[J].甘肃农业,2009(06):21-23.

[3]庄辉煌.人本永续环境观——台湾地区人本永续环境理论与实践[D].上海: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2005.

[4]张志可.“天人合一”传统环境伦理思想的当代法律价值[D].昆明:云南民族大学,2012.

[5]王欣龙.先秦儒道“天人合一”生态思想及其当代启示[J].滨州学院学报,2014,30(02):28-32.

[6]徐文明.环境法视野下的环境伦理[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6):6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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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季羡林.《为无告的大自然》序[J].群言,2000(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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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魏慧銀.先秦时期生态文明建设法哲学思想探究[D].西安:西安石油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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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柯坚.环境法价值与原理:一个法基本原则话语分析[D].武汉:武汉大学,2003.

收稿日期:2019-03-29

作者简介:胡静懿(1998-),女,在读本科生,研究方向为环境科学。

通信作者:张成丽(1978-),女,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新型材料的制备及其在环境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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