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失业保险金,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2019-08-06谢炳城
谢炳城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对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而失去工作,无法获得维持生活所需的工资收入,在一定期间内由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国家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是对失业人员失去工资收入期间的一种临时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根据本条规定,当失业人员同时满足前述三个条件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案例】张三2017年6月大学毕业后,入职到某公司担任助理工程师,公司为张三办理了“五险”。2018年3月,由于张三不能胜任工作,公司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张三向人社部门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人社部门告知其不符合领取条件,不得领取失业保险金。
【评析】“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基本条件之一,刚参加工作不满一年或虽满一年但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一年的,失业后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不过这里所说的“一年”,是指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滿一年,而非连续缴满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本案中,张三大学毕业后参加工作,至其离职时止,缴交失业保险费不满一年,不符合领取条件,因此,张三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案例】李四入职某电子公司有四年多了,经过再三考虑,李四决定回老家搞养殖,自己创业当老板,于是向公司递交了辞呈。当李四向人社部门提出领取失业保险金时,人社部门告知其不符合领取条件。
【评析】劳动者中断就业,分为本人意愿和非本人意愿两种情形。这里所说的“非本人意愿”离职,只强调劳动者客观上不自愿,至于是谁的过错,则在所不问。国家为了保护失业人员的利益,促进其再就业,将自愿中断就业而导致失业的人员排除在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之外。何为“非因本人意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李四是因个人原因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的,不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因此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案例】王五在某公司担任仓库管理员。2018年10月,王五因病入院,出院后,王五一直在休养,无法工作,公司按规定给予王五医疗期,并计发病假工资。2019年4月,王五医疗期满,仍然无法回公司正常工作。随后公司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当王五向人社部门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时,人社部门以未办理失业登记为由拒绝办理。
【评析】劳动者失业后,应当到人社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方可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方面,这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必经程序,劳动者不进行登记,人社部门不知其已失业,也就无从发放失业保险金了。另一方面,这是对失业人员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除失业登记外,失业人员还应有求职要求,其目的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同时也便于政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岗位,使失业人员实现再次走上工作岗位。本案中,王五虽然符合“缴费满一年”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两个条件,但是,由于其本人身体状况的原因,还需继续休养一段时间,暂时无法正常工作,客观上没有“求职要求”,其也未进行失业登记,因此,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