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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与制假、售假一个腔调

2019-08-05耿瑞

当代工人 2019年13期
关键词:消法制假售假

耿瑞

知假买假中体现的法律关系,主要有合同关系、侵权赔偿法律关系等。

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人。知假买假,其行为可能是为了营利,可能是为了监督市场,或者二者兼而有之。

若是为了营利,则购销双方均违背了商业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均有过错,双方应各自承担自己的过错责任。若是为了监督,则此类的行为显然超越了法律给予的权限。个人不应钻法律的空子,应向执法部门举报,由执法部门对不法商人进行行政处罚,依《消法》对商人进行民事惩治。

法律保护的是合法利益,否定的是非法利益。制假、售假获取的是非法利益,打假获取的是合法利益,为获取合法利益,无可厚非。要求法律支持制假、售假的利益否定打假的利益,是与制假、售假者一个立场的腔调。有些人把法律的枪口对准打假者,做出让打假者痛,制假、售假者快的事情,是背离最基本的人民意志。

职业打假者到底是不是消费者?一、判断消费者的标准,不以购买主体的主观状态,而以标的物的性质为标准;二、难以给职业打假者下定义,普通打假者打假多少次就转变成职业打假者,更难以给出这样的标准;三、打假是好事不是坏事。法律规定成功的打假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金,表明法律鼓励打假,打假是好事。打一次假是好事,打10次假不可能变成坏事;四、即使是社会公认的职业打假者购买生活资料时,也改变不了其消费者的身份。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惩罚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保护食品安全的法律,不会因为颁布了就自行得到落实,而是通过一件一件的案件逐步得以落实的。每一起针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提起的诉讼,会促使经营者更加重视食品安全,使消费者更加关注食品安全,进而使法律规定进一步落实。

当所有的消费者都觉醒了,都成为潜在的打假者了,制假、售假的行为也就失去了市场。没有了制假、售假行为,打假现象自然而然就消失了。

打假的目的可能为了获利,任何人诉讼都是为了利益,谁也不是純粹为了体验诉讼程序而到法院来走一遭的,民事诉讼如此,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也是如此,不能因为当事人的目的是为了获利,法院就驳回起诉者的诉讼请求。

打假也需要专业,如果多次打假者可以定义为职业打假者的话,那么职业打假者就是消费者的先驱,自然受《消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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