僵尸企业现状、原因及对策研究
2019-08-01孔繁成
摘要:僵尸企业挤占正常经济发展资源,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增加了宏观经济运行风险。文章利用2007年~2016年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数据,运用过度借债法和FN-CHK标准测度了我国上市公司中的僵尸企业数量及其占比、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僵尸企业行业分布及房地产上市公司中的僵尸企业状况。文章研究结果表明复杂多变的内外部经济环境导致2007年~2016年我国僵尸企业占比总体呈现先上升后下降的趋势;利润率低和资产负债率高的国有企业更易成为僵尸企业;僵尸企业主要集中于产能过剩的化学原料、黑色金属、煤炭和有色金属等行业。最后,文章给出了实现我国僵尸企业市场出清的具体政策建议。
关键词:僵尸企业;FN-CHK标准;国有企业
一、 引言
随着经济增长放缓和宏观政策的边际效应递减,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经济高速增长过程中累积的深层次结构性问题开始凸显,如企业产能过剩、债务高企、投资回报率下降、经营困难甚至持续亏损等。一些靠“长期吸血”维持生命的“僵尸企业”越来越多地暴露在公众视线里。
那么究竟何为僵尸企业,我们又该如何判断和界定呢?朱鹤和何帆(2016)强调了政府税费减免对企业的影响,他们将那些债务高企、濒临破产,但由于获得政府财政补贴或者银行低息贷款而继续生存的企业认定为僵尸企业。刘奎甫和茅宁(2016)认为僵尸企业是指那些陷入财务困境但依靠政府补贴或者银行低息貸款仍然能持续经营的企业。聂辉华等(2016)将那些连续两年被FN-CHK认定为僵尸企业的企业判定为僵尸企业。
僵尸企业的成因是多种多样的,程俊杰和刘志彪(2015)认为产能过剩扭曲要素配置、干扰市场机制作用,对宏观经济起负面作用,产能过剩行业更易产生僵尸企业。这与文章第三部分僵尸企业测度实证分析得出产能过剩行业僵尸企业占比高的结论相吻合。另外,有些企业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大量投资扩张,由于信息不完全和路径依赖,企业并没有生产出符合市场需求的高质量产品,致使企业持续亏损,最后变成僵尸企业。
僵尸企业处置办法方面,黄少卿和陈彦(2017)认为应该硬化国有企业预算软约束。程虹和胡德状(2016)认为清除僵尸企业要从企业内部着手,培育企业家精神、增大研发投入,不断提高企业创新能力,改善企业经营绩效。解决产能过剩是治理僵尸企业的关键。处置僵尸企业应从完善《企业破产法》,成立第三方再生机构,建立市场退出机制着手。
显然,已有文献较完备介绍了僵尸企业的界定标准、成因及处置方式,但是这些研究大多在定性层面。全面系统梳理僵尸企业具体测度方法,并且运用多种方法定量测度我国僵尸企业整体及行业分布状况的文献还较少。有鉴于此,文章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定量分析我国僵尸企业状况,深入剖析僵尸企业的形成机理,以期丰富现有僵尸企企业研究文献内容,为今后我国合理处置僵尸企业提供理论支持。
二、 僵尸企业具体测度方法
目前,学界还没有达成对僵尸企业的一致判定标准。国际上,主要有两种判定方法,即“CHK方法”(Caballero、Hoshi & Kashyap,2008)和“FN-CHK标准”(Fukuda & Nakamura,2011)。国内文献方面,聂辉华(2016)将那些连续两年被FN-CHK认定为僵尸企业的企业判定为僵尸企业。
除了上述三种识别方法,我们还可以通过实际利润法、过度借债法等方法来判定僵尸企业。具体测度方法介绍如下:
1. CHK方法。CHK标准是从银行信贷角度对僵尸企业进行判定。CHK标准将实际支付利率低于最低应付利率的企业识别为僵尸企业。该方法认为企业的借贷关系在其实际利率小于最优利率时出现异常。事实上,最原始的CHK法仅仅考虑了企业与银行两者之间的直接关系,忽略了政府在企业生存中起到的作用,对于类似我国这种政府对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经常进行干预的国家,政府补贴和税收减免对企业经营行为的影响不容忽视。因此国内学者对CHK法稍作修正,若实际支付利息与最低应付利息的差额与政府补贴、税收减免的和仍小于0,则判定该企业为僵尸企业。
2. FN-CHK标准。FN-CHK标准主要是在CHK标准基础上加入了“盈利规则”和“持续信贷规则”(Fukuda et al.,2011)。但是,FN-CHK标准仍然不够严谨。按照此方法的定义,只要一个企业在某一年被识别为僵尸企业,那么无论所选取的时间样本有多大,在该年前后此企业有多大的利润,它都将被判定为僵尸企业,但有时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很多企业可能因某一年的经营管理出现了失误,从而导致公司效益不理想,但只要处理得当企业很快就可以恢复正常运转,很明显如果遵从FN-CHK的判定标准,那么这类企业将会被错误地认定为僵尸企业。为此,聂辉华等(2016)延长了僵尸企业的测度年限,他们将那些连续两年被FN-CHK认定为僵尸企业的企业才判定为僵尸企业。但是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该方法可能会因为要求太严苛而漏掉一些僵尸企业。例如,在此标准下,FN-CHK标准中的持续信贷规则变为:僵尸企业连续两年借贷增加,且这里的增加不是简单的企业本年仍然存在借贷,而是本年的借款要高于前一年。在实际情况中,某些企业可能因前一年的借款足够多,以致无需在后一年追加过多的借款而被漏掉,亦或也有可能由于某些企业因自身原因没达到借款条件而被遗漏。
3. 实际利润法与连续亏损法。实际利润法则比较侧重强调企业自身的运营能力、偿债能力。如果净利润与非经常性损益之差小于0,说明企业虽尚有薄利,但利益与正常经营无关,企业已丧失生产经营能力。此方法的一个缺点是,虽然考虑到了政府对企业的干预和影响,但忽略了银行在企业经营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此方法简单地将持续亏损3年的企业界定为僵尸企业,这是值得商榷的。我们需要从多方面来判断一个公司的盈利状况,排除特殊情况对估计结果的影响。
4. 过度借债法。过度借债法旨在找出资产负债率高,实际经营亏损但仍有外部融资的企业,且外部融资金额逐年增加的企业。运用过度借债法测度僵尸企业需要符合以下三个基本条件:一是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五十,二是企业当年的融资规模要大于其前一年的融资规模,三是净利润与非经常性损益之差要小于零,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三、 我国僵尸企业测度分析
1. 僵尸企业数量测度。我们利用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数据(这些信息包括上市企业的资产、负债、净利润率等),测算2007至2016年我国上市公司(剔除金融类、ST和*ST公司)中的僵尸企业数量及占比情况。由于过度借债法考虑了政府和银行对企业的补贴,更适合我国国情,所以此处我们选用过度借债法来测度。由于2007年~2016年十年间每年样本数量各不相同,无法直观判断僵尸企业的趋势,所以我们测算出了资产负债率超过50%的企业占比和僵尸企业占比。我们得出2007年至2016年这十年间资产负债率超过50%的企业平均达到50%左右,这说明但从杠杆水平看,这十年间几乎一半的上市企业运营存在各种问题和不足,尚不具备良好的偿债能力。同时我们也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并不是所有资产负债率高的企业就是僵尸企业,即我们不能简单将资产负债率高的企业就判定为僵尸企业。就我国国情来说,企业并不是一个独立的个体,企业、银行与政府三者之间的隐秘关系不容忽视,国家绝不会允许支柱产业或与大众生活息息相关的产业、企業随意倒闭,而银行也会积极响应政府号召为相关行业企业提供便利。这很可能是我国僵尸企业形成的根本原因。
2. 僵尸企业行业测度。在对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首先我们利用上文的过度借债法测度了2015年各行业僵尸企业数量占比,为增加测度的稳健性,我们又利用了FN-CHK标准进行测算,我们可以发现过度借债法和FN-CHK标准测度出的僵尸企业行业分布情况大致相同。总体来讲,僵尸企业行业测度呈现以下三个特点:第一,僵尸企业主要集中于产能过剩的化学原料、黑色金属、煤炭和有色金属等行业,而这些行业往往提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且企业规模较大,一旦倒闭会对辖区社会发展造成巨大冲击,即“大而不倒”。这是因为一方面这些企业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一旦倒闭会加剧公众的就业压力,进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另一方面这些企业往往涉及很多行业或者与许多其他行业企业有关联,前向或者后向关联到涉及国计民生的许多行业企业生产的产品。所以,国家势必会增加对这些行业的财政补贴及信贷优惠,这反而又加剧了企业“僵尸化”。第二,劳动密集型行业僵尸企业数量分布较多,例如,在各种制造业、批发业和餐饮业中其僵尸企业占比数量较高。
四、 僵尸企业上市公司测度-以房地产上市公司为例
房地产行业能够带动上下游相关产业发展,对经济增长拉动效应强,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上述僵尸企业行业测度结果表明房地产行业僵尸化程度较为严重,僵尸企业数量占比在行业排名中靠前,因此本部分将详细讨论房地产上市公司中的僵尸企业状况,具体我们采用FN-CHK标准对2015年房地产上市公司进行测度。对我国2015年126家房地产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进行计算,筛选出资产负债率大于70%的企业(因为资产负债率的国际警戒线是70%,而我国一些问题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较高,因此此处我们将FN-CHK标准的条件一设定为资产负债率>70%),其中满足此条件的有60家,仅从房地产行业的资产负债率来看,47.62%的公司偿债压力大、财务风险高。
最低应付利率计算公式为:R*=rs·Bs+rL·BL+rbBond,其中rs和rL分别为最优惠的短期银行借款利率和长期银行借款利率,rb是企业发行债券的利率,Bs、BL和Bond分别为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这些数据均可从wind数据库及企业公开发布的年报中的财务报表中获取。运用FN-CHK标准及此公式,我们对2015年房地产上市公司进行了测度,最终的测度结果显示,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中的僵尸企业大多是国有企业且其资产总值较大,究其原因我们认为这很可能是因为一方面地方一些规模较大的国有企业往往产能过剩、生产效率低下,而这些企业却可以提升地方政府形象,能够给当地贡献较多财税收入,并提供较多就业机会,所以地方政府大多也愿意给这些企业提供补贴和帮助,从而导致其沦为僵尸企业;地方政府不断给这些濒临破产倒闭的企业进行各种形式的“输血”,维持其生命不被立刻清算,反而使得僵尸企业更加难以处置。
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因为有政府担保,能较易获得银行的低息贷款。政府往往对国有企业的银行贷款进行背书,则银行信用实际上转化成了信用度更高的政府信用,银行从防范风险的角度也更愿意贷款给国有企业。另外,一旦国有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政府就会积极帮助这些企业寻找解决难题的办法,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比如,让国有银行继续给困难企业放款,银行往往迫于地方政府行政压力,会继续向那些已经失去盈利能力的企业提供贷款。这很可能是我国僵尸企业中国有企业占比较高的原因。
五、 结论与政策建议
僵尸企业挤占正常经济发展资源,不利于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增加了宏观经济运行风险。文章利用2007年~2016年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数据,运用过度借债法和FN-CHK标准测度了我国上市公司中的僵尸企业数量及其占比、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僵尸企业行业分布及房地产上市公司中的僵尸企业状况。文章研究结果表明复杂多变的内外部经济环境导致2007年~2016年我国僵尸企业占比总体呈现先上升后下降的趋势;利润率低和资产负债率高的国有企业更易成为僵尸企业;僵尸企业主要集中于产能过剩的化学原料、黑色金属、煤炭和有色金属等行业。不断涌现出的僵尸企业占用了大量土地、资金、原材料等生产要素,挤占经济资源,扰乱正常的生产秩序,阻碍了市场“优胜劣汰”机制的发挥,不利于企业创新和生产率的提升,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转型。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目标,必须尽快实现僵尸企业市场出清,结合文章的研究结论,我们建议如下:
1. 减少政府干预,发挥市场机制的倒逼作用。当国有企业成本超限时,政府往往会对其担保向银行贷款追加企业投资,甚至向其提供财政补贴等补助措施。这很可能造成企业无序经营,即使一些濒临破产倒闭的企业也很可能继续扩大规模,增加产能,导致企业成为僵尸企业。当政府对市场机制运行进行干扰时,濒临破产倒闭的企业也会因各种原因僵而不死。因此,当企业气数已尽时,政府不能一味的用优惠政策为其续命,各级政府应当减少对低效企业的干预、简政放权,更好发挥市场的作用,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创新经营模式,破除企业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难题。
2. 化解过剩产能,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僵尸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产能过剩,大量产品积压导致其入不敷出。化解过剩产能,政府必须建立淘汰落后产能的退出机制,即让那些已经没有存在价值的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这样做对市场中其他企业也大有益处。让难以维持经营的企业退出市场,节省出的资金就可以流向健康企业。因此,国家需要打破理所当然保护“大而不倒”企業的旧观念,建立一种高速有效的退出机制,积极化解过剩产能,合理有效处置僵尸企业。例如,我们可以对盈利无望、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坚决予以破产;对有较好技术水平和部分优质资产的企业,通过兼并和收购等方式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盘活存量资产。
3. 硬化银行预算约束。国有企业一旦出现债务或经营不善等问题,地方政府出于政绩或维稳目的,往往会向这些破产的企业伸出“援助之手”,例如,向这些困难企业提供各类补贴和优惠政策。政府在规范银行贷款发放方面,为了防止银行为了自身利益或迫于压力给僵尸企业提供贷款,我们不仅要规范贷款项目,还要加强对银行本身的监管。我们应该从多角度考察银行本身及其贷款质量是否合规,以及银行本身是否存在与企业“合谋”,而不是一味地依赖评级机构和理论经验。再者就是减少地方政府对当地银行的行政干预程度,提高银行系统的相对独立性,逐步取消政府对国企借贷的隐性或显性担保,坚持“优胜劣汰”原则。
参考文献:
[1] Caballero R J, Hoshi T, Kashyap A K. Zombie lending and depressed restructuring in Japan[J].American Economic Review,2008,98(5):1943-1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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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天津市2017年度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天津市”僵尸企业“现状、原因与对策研究”(项目号:TJYYQN17-009)。
作者简介:孔繁成(1984-),男,汉族,山东省日照市人,天津师范大学经济学院投资学系副主任、讲师,南开大学金融学院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研究方向为财税理论与政策、经济金融化。
收稿日期:2019-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