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判牍看明代再婚妇女的类型与社会地位
2019-08-01周燕
周燕
摘要:明清时期是理学发展的鼎盛阶段,理学提倡“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女性节观。尽管明代理学提倡的贞节观笼罩于整个社会,但是妇女改嫁现象依然普遍。通过梳理判牍资料,发现明代妇女改嫁的类型包括夫在再婚和夫亡再婚两种类型,其又有具体的各种原因。在当时全社会都倡导守节的社会环境下,再婚妇女这一群体不仅要忍受他人的指指点点,也饱受着自己内心贞节观的折磨。
关键词:明代;再婚妇女;判牍;类型划分;社会地位
一、判牍里明代妇女再婚现象的普遍性
明代理学极力倡导女子“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贞节观,旌奖女子守节。但是,对于符合旌奖条件的女子要付出怎样的代价呢?有明一代严格执行对守节妇女的旌奖的年龄限制。《大明令.户令.节妇免差》规定女子三十岁以前守寡到五十岁,至少要守节二十年才会受到政府的旌表。女子守节之路漫漫,要到达这样的条件才能受到政府的嘉奖,在现实生活的压力下,守节的压力不是常人所能体会的。陈剩勇先生指出在明代南方现实生活中女子改嫁在明代社会是十分普遍的。通过对明代判牍的查阅学者赞同陈盛勇先生的看法。判牍中资料显示在明代妇女改嫁现象普遍,而且还有女子改嫁多人的情况。甚至多人为了争夺寡妇而引起一系列的纠纷的情况在明代判牍中也是有所记载的。寡妇改嫁,有主婚人,有婚书等就属于明媒正娶,婚姻关系是受到政府承认的。“据太仓解犯顾风等的到院,随经本院面审得,钱观身故,遗妻高氏,有钱爱主婚配之开时,此是明媒正娶……”[1]即使明朝提倡妇女守节,但对于寡妇改嫁的行为是承认其合法性的。
二、通过判牍划分明代妇女再婚类型
与明代统治者、理学家说鼓吹的贞节观有所不同,明代妇女改嫁普遍。通过查阅的资料了解到明代妇女再婚可以分为夫在改嫁和夫死改嫁两种类型。
(一)夫在改嫁的类型
夫在改嫁的类型具体又存在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丈夫外出多年不归而改嫁。第二种情况是夫妻关系不和睦而改嫁。第三种情况是丈夫鬻妻后被迫改嫁。第四种情况是丈夫主动劝妻子改嫁。第五种情况是未婚聘夫未娶改嫁
1.夫外出多年不归而改嫁
在古代,交通运输十分闭塞。当男子外出多年不归而且没有消息传回来,人们或认为其客死异乡。这种情况下,族人可能将其妻子进行改嫁。
“滑民高守业转徒贸易,十年不归,其妻刘氏莹莹守房也。高世耀为其族人,正宜抚恤,以待业归。乃勿举而鬻之李登……”[2]高守业从事贸易,外出,十年不归。世耀是其族人,并把高守业的妻子刘氏改嫁于李登了。“滑民王自明车塵不息,二载始归,入门而不见其妻,询之则已为梁五义室人久矣。原其故,则为王喜,王进忠所鬻。诡云自明客死,即本妇亦不知其夫之故在也……”[2](P451)王自明外出两年才回家,发现自己的妻子不在家里,询问过后得知妻子已经嫁给了梁五义,原来是他的族人王喜和王进忠诡称自明客死他乡,并把其妻子改嫁给了梁五义。
2.夫妻关系不和而改嫁
明代倡导的贞节观,用“三从四德”来束缚女性,丈夫就是天。嫁鸡随鸡嫁狗随够似乎已经深深烙印在女性的心里,但是,从判牍里看到,有部分女性因和丈夫相处不和睦,主動要求离异,然后改嫁。
“审得何冬女之匹于徐尚德也以正娶,非以苟合。胡言别嫁?盖明之家徒壁立者,必难谐比目于白头,而不义所在,不容悖也。……合无如尚德所请,将原聘廿两追还;而冬女别嫁。噫!三载同衾,今将分席矣!未知冬女之结新欢于鱼水者……”[3]冬女和徐尚德感情不和,相互都提出离异的要求,最后官府应允,冬女择得新人,相处很好。“王壬夫妇完聚有年,且生一子三岁矣,一日反目,两家分离。薄情之夫,薄命之妇,固无悔也,其奈呱呱之儿为?葵之告赌博,固为无据。王壬诬其妻之奸淫亦岂为真?其大概夫妇不睦故无他事以攻其恶,其实赌者信非,淫着亦不是也。今王壬既审,愿写休书与冯氏执照矣。男莫论财礼,女莫论嫁饰,各自别嫁别适可矣”[4]王壬和妻子反目,互相诬告对方以求得离异,其妻告其赌博,却没有证据,王壬诬告妻子奸淫。最后,官府判了他们可以离异,自改嫁另娶。
3.丈夫鬻妻后被迫改嫁
在明代判牍里,有很多男子把妻子鬻给他人的案例。虽然,政府严令禁止典卖妻子,但是,这种鬻妻现象屡见不鲜,在判牍中,有时这样的行为会受到官府的宽容对待,不允追究,这与法令中规定的有所出人,被鬻妇女成为再婚妇女这类人群。
因为家贫,男子假死,把妻子改嫁给他人,收取聘礼钱“郑须彩娶妇朱氏,彼时所称已死张亀妻也。翁张文达亲笔退节,墨迹手慕昭昭在一凭。岂老奸巨滑,以生男文达捏作死男张亀而嫁妇,以糊一时之口,今却隐死名张亀出生人文达而告找,以图卖绝之妻……怜贫姑免其杖足矣。”[5]张文达因为家贫,把自己的妻子朱氏捏作张亀的妻子,张亀去世了,然后想把妻子嫁给了郑须彩,以图德一时温饱。后来又用张文达的身份想夺回他的妻子,官府可怜其家贫,没有按照法律条文给与杖罚。有的因家贫而卖其妻子,后又多次讼官告后夫,贪图更多的钱财“滑民徐自好以家贫鬻妻高氏与李三刚,并挚四岁一男,受价四两五钱,而晋光祖为之媒。氏之妇高计文实与闻焉,此七月初六日事也。居两月而难作矣,盖生计穷而割其妻,弃妻之后生计愈穷而讼其妻之后夫……”[2](P316)徐自好因为家贫而把妻子高氏卖给了李三高而且还带着一个四岁的小男孩,卖价四两五钱,把妻子卖了之后,生活更加困苦,并讼其妻子的后夫,真正的无赖呀。
4.丈夫主动劝妻子改嫁
明代女子依附于男子,社会地位低下,明代社会的贞节观让女子对丈夫要从一而终,要为丈夫守节,在这个大背景下,男子要求妻子改嫁看起来似乎不太可信,可这样的事情却是真实存在的。
“审得慈溪人任春龙,乃不僧不俗,而道念不勝其情肠者也。夫春龙兄为春九,嫂为严氏,妻为李氏,乃[宜尔家室]者,不知谁作[棒喝],而忽作削髮披缁之孤往也。于是傅语兄嫂,为伊妻另寻佳偶,而严氏遂以乃兄严凤应。夫李氏既为凤妻,与春龙决矣……”[3](P548)春龙原本有一个和睦的家庭的,但春龙突然要脱俗入僧,让自己的妻子另嫁他人,嫂子严氏便把李氏嫁给了凤应。
5.未婚聘夫未娶改嫁
在明代《烈女传》中记载了未过门的女子为未婚夫殉节、守节的事例,受到政府的旌奖,这些女子未过门就已经把自己视为他家妇,在明代人看来,以下聘的女子就要为男子守节,保持自己的贞节,如果再嫁他人会被认为是失节的。
“审得孔弘祖者,乃生员袁尚鼎婿,而二女则尚鼎女,弘祖妇也。先因邓民何挺,曾求姻尚鼎,而此以红帖往,彼以红帖答。夫以红帖带红葉,何必詩之当媒,胡歷十餘年,不闻挺以聘礼往也?迨夭桃之佳期已过,摽梅之晚感渐生,则二女已廿五岁矣。[有女怀春,吉士诱之],虽贞姬亦钵情良匹……今弘祖聘娶后,忽来何挺告,云有金钗彩缎之聘,此其有与无,俱不必辩。而所可义吉折者,则二女失节于锁窗……”[3](P546)何挺曾经向尚鼎求婚,以红帖为证,然而过了十余年何挺都不曾去下聘迎娶尚鼎二女,当弘祖聘娶二女后,何挺并告官,李清认为二女嫁弘祖属于失节,没有忠贞于她的“丈夫”何挺,当尚鼎逼嫁时,没有通过态度很强硬的拒绝,但二女嫁给了弘祖失身于弘祖,就把二女判给了弘祖,惩罚了尚鼎。
(二)夫死改嫁类型
夫死改嫁又具体存在以下几种情况,有丈夫死后家里贫苦妇女不得以改嫁。丈夫死后其族人因为各种原因逼迫妇女改嫁。也有丈夫死后妇女自愿改嫁的情况。
1.夫死家贫不得已改嫁
在封建社会,男子是社会的领导者,他们从事劳作,获得经济收入,女子因为受到了各种人身限制,而且封建社会强调农业立国,从事农业属于重活,由于女子自身原因一般很难胜任,女子没有很好的经济来源,并依附于男子生活。所以,妇女在丈夫去世过后,没有经济来源,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很快就会陷入贫困,妇女的生计就受到了挑战。虽然政府制定了旌奖制度,但要达到其旌奖的条件还是相对比较难的。明太祖规定:“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制,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6]漫漫的守节之路,对于家贫的妇女,是比较难的,妇女并会选择改嫁他人。“但念夫死家贫,出嫁势终不免,姑给与郑养纯完聚。”[5](P228)
2.夫死后族人逼迫寡妇改嫁
明代理学的贞节观要求女子从一而终,朝廷对妇女改嫁做出了限制,“今后应嫁妇人,不论生前离异,夫死寡居,但欲再适他人,其原随妆奁财产,并听前夫之家为主。”[7]妇女改嫁,不能带走财产,不管是自己的妆奁钱还是丈夫的遗产都要归夫家人,所以,当妇女的丈夫去世后,夫族人为了霸占其家产,并会逼迫妇女改嫁。在法律上规定出嫁妇女的再婚权在夫家人手里,所以,夫家人为了贪图聘礼钱,会违背妇女的意愿,强行令其改嫁。“冯氏为滑民王玉成遗妻,揣其素行,未必靡行,然持门户,抚幼孤,居然一未亡人也。胡田秋,宋万镒等窥其孑弱,妄立媒聘,遂欲逼之成婚乎。若非宋五奇闻之力阻,事遂有不可知者矣。缘冯氏虽系婺妇,尚有薄产,夫兄王教民阴其利其有,以为此妇一日不再醮,则此业一日非己有耳……”[2](P434)王教民想霸占亡弟的财产,急于使弟妇冯氏改嫁,串通田秋等人想强行的把冯氏嫁人。妇女改嫁权在夫家人手里,妇女改嫁的聘礼钱归夫家人有,夫族人为了贪图礼金,会把妇女改嫁他人“林氏桃容水性,必无能守之理,第夫死未及半载,而吴一禄利其聘财,姚永寿利其姿色,林顾兴,许少来利其媒钱,以二十孀妇而嫁五十老汉……”[5](P202)吴一禄贪图聘礼,竟然想把二十岁的林氏嫁给五十岁的老汉,让人嘘唏不已。
3.夫死后自愿改嫁
在改嫁现象普遍的情况下,有的妇女是因为各种原因被逼改嫁,她们的本意也许并不想改嫁,而是想当一个贞节烈女,受到政府的嘉奖,受到别人的尊重,被理学所倡导的贞节观所影响,但是,也有一部分妇女在丈夫死后,自愿改嫁,有时甚至急于改嫁,有的还改嫁多人。
妇女急于改嫁,在判牍里也不是少有记载“审得陈微吾四月身死,五月妻嫁,在康氏则欲夫之急,在陈仕山则主婚之骤,在郭一宣则娶妻之速……”[5](P215)康氏夫死一个月,就改嫁给了郭一宣,而且郭一宣是知道郭氏是再嫁之妇,但她们并不在意。“审得祁圭老而奸,有堂弟妇范氏守寡,止一子一女,圭擅作主张,私出庚帖与宋隐。隐于五年十二月行聘至范氏家,氏以非出情愿,拒而不约。有陈秀者,农家之子,于六年四月行聘,范氏受焉。此是明媒正娶,女之应归陈也……”[1](P521)范氏拒绝了夫家堂兄的私自的主张,而自愿接受了陈秀的下聘,原意嫁给陈秀。
综上所述,妇女改嫁的现象是很普遍的,再婚妇女的类型原因又是不尽相同的,那么,再婚妇女的生活状况及她们的社会地位是怎样的呢?
三、通过判断看再婚妇女的社会地位
妇女再婚和明代社会提倡的贞节观是相违背的,在强调贞节观的社会背景下,妇女再婚现象却很普遍。人们对这一现象持怎样的态度,对这类人群是怎样的看法。大量的妇女改嫁现象,说明,社会的接受程度是能接受的,认为妇女改嫁并不是不能的,反而是生活中所无奈的。陈剩勇先生在《理学“贞节观”,寡妇再嫁与民间社会:明代南方地区寡妇再嫁现象之考察》[8]中指出了,妇女改嫁普遍的原因是迎娶寡妇的大量男子的存在,明代社会男多女少,导致适龄男子找不到妻子,以及,婚姻的论财礼钱风气,使得很多男子无妻可取,并把目光投向了孀妇、黜妇。明代男多女少是因为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导致当时溺婴恶俗的普遍存在。所以,当理学家提倡的贞节观和生活相对抗的时候,先是选择生活下去。以及为了传宗接代的任务观,使得男子迎娶寡妇、黜妇的行为普遍存在。所以,一些人对再婚妇女是持同情认可的态度。如李贽,就是赞成妇女改嫁的。
然而,当时所宣扬的贞节观对人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特别是在一些受传统教育的人来说,虽然妇女再婚是不可逆转的现象,但是,他们对这些妇女是持鄙视态度的。
从判牍的语言风格可以窥见一些官员对妇女再嫁的态度。他们用“桃容水性”等来形容再嫁妇女。“孙丙从戎十年不回,其妻称为饥寒所迫,乃告改嫁。殊不知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勿令改嫁,冀后完聚可也。”[4](P72)孙丙从戎十年不归,他的妻子孤苦伶仃,希望改嫁,而官员却被理学贞节观所影响认为改嫁是失节,不准此妇改嫁。李清对妇女改嫁也是持不支持的态度“胡吕氏遑遑求嫁者,若不得于夫则热中也?……何吕氏觅鸳偶而性急者,犹之食鸡子而性急。……虽然,二稚子不日长矣,若相与连臂而歌凯风乎?未知吕氏亦和以无裳之歌否?”[3](P556)吕氏急于改嫁,就说吕氏得不到丈夫就焦急地心里火热。用食鸡子性急讽刺吕氏性急不能等待改嫁的情绪,用“凯歌”讽刺吕氏是有两个儿子的母亲改嫁,无裳诗歌中的“狐绥”是封建官吏贬斥“寡妇嫁人”的恶毒之词。在《一件飞攫事》中用“操愧孤鸿”来形容寡妇毛氏改嫁。
综上所述,明代妇女改嫁现象普遍,有的是因为被逼迫改嫁,有的是自愿改嫁的。总的来看,妇女的地位很低下,本人想要守节的时候,却会遭到各种逼迫,甚至强抢。有的妇女则是被丈夫当作一个物品一样卖给别人,没有尊严可言。族人为了占得财产,贪得聘礼钱,不顾妇女的反对,逼迫改嫁,导致有的年轻妇女改嫁给年纪大的男子,甚至,有的妇女为了反抗逼迫而献出了自己年轻的生命。妇女改嫁后,有过的比较好的,但被欺辱的也是存在的,由于理学的贞节观的影响,再婚妇女不仅受到他人的歧视,自己的内心也是受到挣扎的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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