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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假新闻的真面目及防治措施

2019-08-01顾新芬

记者摇篮 2019年5期
关键词:虚假新闻假新闻特征

顾新芬

【摘 要】真实是新闻的生命。然而,虚假新闻由来已久,是新闻界的顽疾,时至今日虚假新闻依然不断出现。因此,本文将运用理论分析方法来帮助大家认清虚假新闻的真面目,以便探讨如何预防虚假新闻的出现。

【关键词】虚假新闻   假新闻   失实新闻   原因   特征   治理途径

随着时代的进步,虚假新闻既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又是个长谈不老的课题。虚假新闻的频频出现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我们在预防和治理虚假新闻的道路上任重而道远。要想预防和治理虚假新闻,我们首先要弄清虚假新闻的真实面目。

一、虚假新闻涉及的几个概念

1.虚假新闻的分类。在实际应用中,虚假新闻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是一个用来描述和反映各种“新闻事实”与实际不符现象的总概念。笔者认为虚假新闻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假新闻、失实新闻、策划新闻。

假新闻是完全不存在事实基础的,是以虚构出来的所谓事实为本源的“新闻”,这种新闻是想象、捏造、虚构的产物。失实新闻的事实基础是真实存在的,而一些细枝末节与实际不符。策划新闻是指对主观故意策划出来的事实或事件反映报道而形成的新闻。

2.假新闻与失实新闻的区别和联系。①区别。二者本质不同,即全部虚假与部分虚假的差异;出发点不同,假新闻完全是一种主观捏造,失实新闻则是由于主观或客观的原因导致的报道内容不符合客观实际;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同,失实新闻隐蔽性更高,具有迷惑性,对新闻事业的危害性更大。②联系。如果新闻报道中的主要事实是捏造的,只有一些次要的新闻要素或新闻细节是真实的,这样的新闻可以归类为假新闻;如果一篇新闻报道中的所有事实都是捏造的、想象的,那毫无疑问只能归类为假新闻。因此我们说,假新闻是失实新闻的极端表现,失实新闻是可以向假新闻过渡的。

二、虚假新闻产生的原因

1.新闻机构层面。①采编流程缺乏信息核实机制。通过分析历年来的虚假新闻,很容易就能发现,一些媒体在转载“新闻”时,没有专门地核实程序就直接转载。媒体机构应该建立健全新闻核实机制,在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时必须进行严格的查证,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②媒体过度商业化。当下媒体行业竞争越来越激烈,发行量、收视率、点击率成为媒体内部考评的重要标准,导致一些媒体出现过度商业化倾向。

③媒体机构缺乏严格的监督惩戒机制。一些媒体接受社会监督的意识很弱,对虚假新闻受害者提出的批评意见和改正要求不予重视。这些使得造假成本低、代价小,容易使造假者产生侥幸心理,助推了虚假新闻的产生。

④媒体机构受外部环境影响。一些新闻报道充斥着“假大空”的内容,只讲成绩不讲问题。这些新闻报道使受众产生了一种不真实、不可信的总体印象。

2.新闻从业人员层面。新闻从业人员缺乏正确的新闻观,专业素养不够;采访不细,主观编造填补;缺乏必要的社會责任感;过分依赖不可靠新媒体信息源;对信息源缺乏鉴别力;知识结构差异造成事实理解偏差等。

三、虚假新闻的特征

1.瞎编乱造。有些记者为了博头条、博版面,将原本没有发生的一些事情,通过捏造、伪装进行传播,为了使虚假新闻更加“真实”,还拍摄各种图片,伪造新闻现场,更有甚者,寻找一些“新闻当事人”联合起来“演戏”。

2.细节捏造。这类虚假新闻的突出特点是,新闻的主要事实或事件是真实存在的,而且有据可循;但在具体细节上失之偏颇,存在出入。比如,事件发生的地点不确切,事件发生的原因表述不准确等。

3.断章取义。这类虚假新闻大多是媒体为博观众或读者关注度,有意选取部分内容进行夸大报道或者将新闻事件的地点等偷梁换柱,对真实的新闻事件进行歪曲和编造。

4.任意添加。这类虚假新闻的特点是一些主要事实是真实存在的,但是对事实做了很多人为的加工。比如,新闻从业人员为了吸引读者的眼球,人为制造夸张的标题,与报道内容相差甚远等。

四、虚假新闻的治理途径

1.新闻从业人员层面。新闻从业人员要自觉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坚持真实性原则,树立正确新闻观。另外,新闻从业人员要提高专业素养,培养专业精神。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信息高度综合化的时代,要想完成深度报道任务,就必须成为专业型的,甚至是专家型的记者或编辑,要求记者成为一名“杂家”。

2.新闻机构层面。媒体机构要加强内部环境管理,建立严格的制度,要以制度化的办法确保对虚假新闻的“零容忍”。要建立严格的人员准入、退出机制,把好从业人员进出关;建立新闻从业人员的培训、学习机制,对编辑、记者进行定期的专业素质培训和业务能力考察;要加强对媒体经营工作的管理,坚持采编、经营分开制度;借鉴国外经验,制定详细的行业规范,建立多层次的监督体系。

3.法律责任层面。一直以来针对虚假新闻,我国在法律责任层面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出台了不少法律法规,比如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5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等。大部分行政法规对于虚假新闻来说都具有执行效力,制造传播虚假新闻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我国针对虚假新闻的各种法律并不是模糊的,而是以法律明确规定的形式存在的,对虚假新闻的惩处是有法可依的。

但是,为什么虚假新闻的生命力还如此顽强,并且愈演愈烈,发展事态越来越严重呢?现在社会揭发虚假新闻变得很容易,可是揭发之后对于制造虚假新闻者的处罚并没有形成一定的规范,造假所需付出的成本不高,而即便受到谴责和处置也未能产生足够有效的震慑效果。法律法规摆在那里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运用。因此,笔者建议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能够设立专门的虚假新闻监督部门,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即时查处追责和惩罚机制,一方面是以儆效尤,一方面则是防微杜渐。

(作者单位:天津海河传媒中心天津日报)

【参考文献】

[1]杨保军.全面认识虚假新闻的危害性[J].新闻前哨.2011(5);

[2]曹建中.虚假新闻的成因、危害及治理初探[J].新闻世界.2015(5);

[3]王林丽.论新媒体时代虚假新闻的特点、成因及防范措施[J].现代视听.2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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