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书法的四个基点
2019-08-01
月下飞天镜 云生结海楼
综览汉字书法数千年历史演变,通过对其历史轨迹、审美观念、艺术规律、创作方法、风格流派等各个方面作全面深入的考察与研究,我认为书法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一个门类,有四个基点为其支撑,即“根”性、“书”性、“美”性、“个”性。
一、书法文化的“根”性
汉字的嬗变及其书法的艺术性,在应付华夏先民生活的实际需要中,在记录语言、交流思想、传播信息的实用过程中得到发展和完善。它以社会生活对汉字及其书写的“便捷”要求为驱动力,以汉字构造的日趋约易与书法贯气的日益加强为演变方式,造就了篆、隶、草、行、真五大基本书体。
及至今天,书法作为一门兼具审美、修心、养生多重社会功能的中华优秀传统艺术,仍焕发着无穷的生机与活力。所以,我们今天学习、传承和进一步发展中国特有的书法艺术,必须将它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深厚的美学土壤之中,如果离开了这个“根”,盲目创新而不知所以,书法必将走向灭亡。
二、书法艺术的“书”性
书法是从汉字书写发展起来的一种独特的艺术形式。“书法”二字即已道明了这门艺术的本质、形式特征及其基本原则,即不写字无以为“书”。坚持书写性,才能将书法艺术与中国画艺术、设计艺术等明确区分。这是书法作为艺术,在其本体形式上和创作要求上不可动摇的底线。书写性的核心要义是连贯书写,其创作过程具有连续动作一次性完成的特点。否则,书法作品的创作在气象上和笔墨运动的节奏上很难相贯一致,从而影响一件书法作品整体意韵与形式美完美效果的实现。
三、书法审美的“美”性
吴昌硕题画兰
书法艺术的审美活动以高雅为尚。近几年,书坛有人提出“以丑为美”的“美学”观点,所谓的“丑书”,实是个伪命题。
有人例举古代民间书法如北朝墓志、造像记或敦煌遗书中出自民间书手笔下的稚拙字迹,认为其丑拙很有美学价值,因而热衷于模仿,甚至奉为经典。我不否定这一类书迹的拙朴趣味有一定的审美价值,但其价值在于发自本真,毫无造作之习。如刻意模仿,东施效颦,便失去了其本真的拙朴。民间书法之天真拙朴处,历来有文人书家借鉴汲取,但他们善于变通,以文人情怀和学养加以融通和改造,合理适度地、恰到好处地融入自己的个性风格中,另辟一种高雅的情趣与风格。我曾提出“刻铸铭文笔墨化,民间书法文人化”的观点,其要义即须对之加以变通与改造。在这一方面,近现代以来获得成功者如赵之谦和沈曾植的行草书、弘一法师的正书、于右任的行楷书,以及林散之晚年的小楷等可为典范。
四、书法风格的“个”性
中国书法史,是在书法风格的不断出新变化中演进发展的。其中,历代都有许多书家在学习前人的基础上以自我个性变通发挥,自成风格。书法风格是由一个书家的家学、师承、所取法的碑帖(书路)和社会关系(如交友)的影响,地方人文风气的滋养,以及个人气质、综合学养的作用所共同铸就的。因此可以说,书法的个人风格既具个体性,又具社会性和历史性。
一个书家一生对先贤书法经典的学习融通,最终要建立自己的个性风格,在书法的艺术表现中要有独具个性的艺术语言。一个书家创作出来的各式各样的作品,无论有多少变化,在其情调上、气息上,所用表现形式与技巧上,都不能掩盖其个性或曰习惯,是特定的、唯一的。
上述“四性”,是书法艺术之本。时代在不断发展,书法也在不断演变。艺术语言在丰富,艺术风格在翻新,但对这“四性”的觉悟与把握,是使书法艺术坚持品位追求、得以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