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雇主干活时摔伤责任如何划分
2019-07-31吴凡云傅少华
□吴凡云 傅少华
一位60多岁的老人,在帮雇主卸木板时,不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摔成重伤,住院20多天后产生巨额医疗费。因雇主的家境并不好,双方始终达不成赔偿协议,老人一纸诉状把雇主告到法院。日前,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受理的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雇主刘某赔偿老人李某各项损失90000元。
现年60多岁的李某下岗后,在南昌洪城大市场做了二十多年搬运工,从没有出过事。2018年7月30日上午,老板刘某来了一车木板,看见李某正在四处看有没有活干,便把他叫过来,让李某卸这车货,工钱按惯例还是150元。李某二话不说,也就和往常一样,直接往车头爬,可这次就没有那么幸运了,刚爬上去就从货车木板顶层摔到地上。刘某赶紧把李某送往医院。经诊断,事故造成李银华多处骨折。住院治疗20多天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自受伤之日起,误工期为180日,营养期90日,护理期为120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承认李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李某主张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刘某认为本案是由于李某本人不注意安全,自己上有父母要赡养,下有子女要抚养,自己没有能力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本案系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应根据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提供劳务者李某作为从事为他人运货下车的成年人,对于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是否存在危险隐患应做出估量。但李某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便爬上车头作业,意外跌落致其受伤,未尽到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而刘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对劳务提供者在作业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提醒及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的义务,故双方均应对李某的损失各承担50%的责任。综上所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某是在为刘某提供劳务活动过程中受伤,刘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负有提供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之责,但其未提供相应安全设施,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上述规定,应对李某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从事劳务时未对自身安全尽到充分注意义务,以致从高处坠落受伤,存在过错,应对其损害后果自负部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