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森林碳汇交易市场监管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2019-07-29于越
于越
摘要:通过分析我国森林碳汇交易市场的监管的现状,探讨我国森林碳汇交易市场监管当中存在一些的问题,为我国今后碳汇交易市场监管完善提供有意义的参考。
关键词:森林碳汇;碳汇交易;市场监管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12-0010-01
一、我国碳汇市场概况
为减缓由人类排放温室气体造成全球气候变暖的进程,20世纪90年代末,世界各国正式签署《京都议定书》,允许碳排放权交易,通过买进的额度抵消超出的排放量,《议定书》中约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相继在2005年和2012年开始承担减少碳排放权的义务。然而,我国作为世界第一的能源消费国的碳排放国,对于遏制全球变暖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在2015年全球气候大会上,国家主席习近平承诺在2030年将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05年下降60%-65%。因此,森林碳汇作为碳汇交易的一种,既能改善林业融资环境,又能将保护环境与经济效益相结合,大力发展森林碳汇显得尤为重要。我国森林碳汇交易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京都议定书》中的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即允许发达国家通过对发展中国家的进行植树造林来增加森林碳汇项目,间接完成发达国家在《议定书》中的节能减排任务。同时,发展中国家可以获得发达国家资金和先进技术来推动本国经济发展。另一类是逐渐自愿发展起来的森林碳汇志愿减排市场,自2011年起,我国先后在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深圳市、湖北省、广东省、重庆市建立了七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涵盖了2000多家企业,探索建立碳交易机制,2017年底,中国统一碳排放市场正式启动。同年,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方案提出以发电行业为突破口率先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电力行业将首批纳入全国统一碳市场,未来将逐步扩大到其他行业。
二、我国碳汇交易市场监管现状
所谓碳汇市场的监管是指监管主体运用法律法规,经济政策,行政规范等手段,对碳排放权的初始归属、权利行使,排放权交易等行为,以及有关碳排放权交易的其他行为如市场准入等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是我國碳汇市场安全健康运行的基础。目前,我国针对这7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已经颁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并积极准备立法,研究制定有关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法规,为建立全国性碳交易市场做准备。此外,我国有关部门还出台的《中国林业碳汇审定核查指南》,督促森林碳汇经营者按照其进行审查注册,利用行政手段保障碳汇交易第一步的真实性。除此之外,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协同华东林权交易所还共同研制了碳汇市场准入性标准,例如《林业碳汇交易标准》、《林业碳汇交易规则》等。这些准则虽没有从法律角度对碳汇权进行规范,但为碳汇交易的市场运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
三、我国碳汇交易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1.没有构建完善的立法体系
由于因此我国对森林碳汇交易有关制度的研究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我国近几年仅出台过有关森林碳汇交易相关规范性文件,并没有构建完整的森林碳汇交易的法律体系,在立法上的缺失导致我国更多依赖和参考其他发达国家有关的法律制度进行实践,使得我国森林碳汇交易缺乏国内法律基础和依据,比如说森林碳汇权的归属、权利属性的确立问题还未在我国在理论和立法中明确,碳汇交易离不开对主体权利的确立,我国虽然也建立了森林碳汇交易机制,也有相关的森林碳汇交易平台,但没有对森林碳汇权的定义在立法中加以说明,这必然将导致诸多法律问题的出现。我国并没有从立法层面确立森林碳汇权,在基于CDM机制下的碳汇交易中这是尤其不利的一点,特别是针对国际间的森林碳汇交易项目,产权未明晰是我国在森林碳汇交易市场中的一大缺失。此外,关于森林碳汇权相关利益分配问题,我国还存在利益关系性质不明、主体取得利益的法律根据不足、森林碳汇利益关系边界不清晰、森林碳汇交易活动中利益纠纷解决途径缺乏等问题,因此,补充完善森林碳汇交易的有关法律制度有其必要性。
2.缺乏独立的监管机构
独立行使监管权是碳汇交易市场有效行驶监管的前提。在我国,国家和地方发改委以及各地方政府,都是碳汇交易市场监管的主要机构,各个部门之间出台的政策法规之间,有时会与其他监管机构在监管权方面发生矛盾重叠,比如说国家发改委和地方发改委之间,各级政府之间,发改委和政府之间发生的重叠,部门与部门之间各自为战,重复监管,其职责相互之间没有明确的划分。在这种监管权责配置结构下,被监管部门无法明确其监管主体及有关政策规范,再加上我国没有完备的碳汇交易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这使得我国森林碳汇市场监管更为困难。因此,应该建立统一的碳汇交易市场监管部门,并完善各个部门之间责任协调划分,分工明确,权责清晰。
3.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我国森林碳汇交易市场至今还缺少完善的碳交易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内容不够充分,从国家有关政策、碳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配额分配,许可证发放,交易价格,碳排放权价格等,都没有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有关信息公示平台。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没有形成共享的信息披露平台,这对广大人民群众获取有关森林碳汇信息的途径十分不便,只有定期披露有关信息,增设信息反馈渠道,使信息使用者及时发现问题进行反馈,及时采取措施,才能使我国森林碳汇交易市场监管更加完善。
四、结语
目前我国对森林碳汇交易监管方面仍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缺乏专门性的研究,然而在森林碳汇交易市场多方主体,交易过程、方式、环节等都十分复杂,我们可以参考欧美一些发达国家的有关法律制度来不断完善我国的监管机制,保证我国森林碳汇交易市场安全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