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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代地方监察体制研究

2019-07-27陈鹏

史学集刊 2019年4期
关键词:百官节度使墓志

陈鹏

摘要: 辽代地方监察体制,呈现出层级化特点,存在道、镇、州三级监察区,其中镇级监察区包括府、节镇与次级方镇。道、镇二级监察区,皆由长官兼掌监察,判官作为佐官负责具体监察事务。州级监察区,长官(主要是刺史)仅掌政务,不司监察,由录事参军监察州官和属县。各级监察佐官——判官和录事参军,作为监察事务的直接负责人,对长官也具有监察和制衡的作用,对中央有直达权。各级监察佐官的设置和权责,确保了地方监察职官虽附于行政系统,但仍展现出层级化、体制化的一面。此外,辽代存在临时遣使监察,是对地方三级监察体制的补充,强化了朝廷对镇、州的监控。

关键词: 辽代;地方监察体制;监察官

辽代地方监察职官,既往研究一般认为可分为常置和临时差遣两类:前者包括五京处置使、方州观察使等,分属《辽史·百官志》南面京官和南面方州官;后者则有分决滞狱使、按察诸道刑狱使、采访使等,属《辽史·百官志》南面分司官。①

近年,余蔚对中国古代地方监察和辽代行政区划的研究,提出辽承唐制,以五京道(路)为单位,采用遣使察廉对地方进行监察。②

这一研究对理清辽代五京道与遣使监察制度的关系有着重要意义,但作者未将处置使、观察使视作监察官。陈俊达、杨军以节镇体制为中心,借鉴唐五代制度,提出辽代观察使、使府判官等在节镇内具备监察职能,州录事参军具备对州县官员的监察职能,澄清了辽代地方监察制度中一些重要问题。③然辽代地方各级监察机构和职官的设置、权责与层级,及其运作机制,仍有讨论的余地。本文拟在既往研究的基础上,对辽代地方监察体制予以进一步考察。

一、观察使、处置使与方镇监察

五京处置使和方州观察使见于《辽史·百官志》,但《辽史·百官志》不载职官职掌。二者职名“处置”“观察”,似与监察相关。辽代的观察使、处置使,源自唐后期的观察处置使。观察处置使为唐后期方镇的基本使职,或由节度使、经略使兼任,或兼都防御使、都团练使。④因其“掌察所部善恶,举大纲”,《新唐书》卷四九下《百官志四下》,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310页。被学人视作地方监察官。

陈志坚:《唐代州郡制度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227-230页;胡宝华:《唐代监察制度研究》,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33-136页;虞云国、张玲:《唐宋时期“观察使”职权的演变》,姜锡东主编:《宋史研究论丛》第7辑,河北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0、45页;夏炎:《唐代州级官府与地域社会》,天津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277-292頁;张达志:《唐代后期藩镇与州之关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3-74页。鉴于辽代州县制度“大略采用唐制”,《辽史》卷四八《百官志四》,中华书局2016年版,第906页。尤其是继承了唐五代的方镇体制,关树东:《辽朝州县制度中的“道”“路”问题探研》,《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2期;陈俊达、杨军:《辽代节镇体制研究》,《古代文明》,2018年第2期。辽代的观察使、处置使也被视作监察官。不过,观察使、处置使的设置情况和监察权责,还有待补充讨论。

《辽史·百官志》载有五京处置使和观察州观察使。事实上,辽代方州,除刺史州外,节镇(节度州)、观察州乃至防御州的长官,均任或兼观察使、处置使。研究者已注意到,辽承唐制,节镇长官节度使例兼管内诸州观察处置使。

陈俊达、杨军:《辽代节镇体制与地方监察》,《江西社会科学》,2017年第11期。例如太平元年(1021)《耶律霞兹墓志》载志主曾任昭德军节度使、沈岩等州观察处置等使、使持节沈州诸军事、沈州刺史,向南、张国庆、李宇峰辑注:《辽代石刻文续编》,辽宁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60页。其中沈州为昭德军节度使治州,沈岩等州为昭德军管内诸州,而节镇长官是以观察处置使的身份监理管内诸州。防御使,亦可兼处置使,例如统和二十三年(1005)《王悦墓志》提到“金州防御使、管内诸处置使张近武”。

向南:《辽代石刻文编》,河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113页。金州仅见《亡辽录》,而不见《辽史·地理志》,是否存在尚存争议。但“金州防御使、管内诸处置使”纵系遥授,也与实授防御使形式相同,无碍于本文论证辽代存在防御使兼管内处置使的情况。傅林祥提出辽代方州长官的本官都是“刺史”,节度使、观察使、防御使则属军事使职,

傅林祥:《辽朝州县制度新探》,中国地理学会历史地理专业委员会《历史地理》编辑委员会编:《历史地理》第22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87页。近来,唐史学者对唐后期刺史兼充节度、观察、团练、防御诸使也有类似看法。参见赖瑞和:《唐代高层文官》,中华书局2017年版,第396-416页。比如上引耶律霞兹任昭德军节度使,本官实为昭德军节度使治州沈州之刺史。刺史加军使构成“方镇”,唐代即存在单独一州置军使(包括团练使、防御使)的方镇,研究者称作“州级方镇”。

赖青寿:《唐后期方镇(道)建置研究》,中国地理学会历史地理专业委员会《历史地理》编辑委员会编:《历史地理》第17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06页。辽代节镇(节度州)也不乏仅有治州的情况,与观察州、防御州在建置上差别不大。而且,观察州、防御州基本不隶于节镇,甚至节镇属州由刺史州升为观察州,当脱离节镇,比如统和二十九年(1011)六月升武定军属州蔚州为观察州,次年三月即“以蔚州为观察,不隶武定军”。《辽史》卷一五《圣宗本纪六》,第185、186页。是故,辽代观察州、防御州也具有方镇地位,本文称作“次级方镇”。辽代方镇长官节度使、观察使、防御使,均为(或兼)观察使、处置使。

观察使、处置使的监察权责,除从辽承唐制的角度考虑,也有一些迹象可资证明:首先,从设官分职来讲,节镇长官节度使兼观察使,二使各有官署僚吏,存在分工,当同于唐制,节度使掌军务,观察使掌政务和监察。其次,《辽史·圣宗本纪》载统和九年(991)七月乙巳“诏诸道举才行、察贪酷、抚高年、禁奢僭,有殁于王事者官其子孙”。《辽史》卷一三《圣宗本纪四》,第153页。此处“诸道”应指方镇,则“察贪酷”是对方镇长官监察职责的要求。再次,辽代墓志数见描述观察使用“廉车”“廉帷”的例子。《耶律宗允墓志》载志主开泰中遥授贝州观察使,“观风肇启于廉帷”;大康七年(1081)《萧孝恭墓志》载志主授永州观察使,“遥驾廉车”;大安六年(1090)《萧袍鲁墓志》载志主迁归州观察使,“行驾廉车,揽辔有澄清之志”。参见向南:《辽代石刻文编》,第320、424页;向南、张国庆、李宇峰辑注:《辽代石刻文续编》,第170页。唐人以“廉使”“廉帅”“廉车”指代观察使,因其具有廉察权责。辽代的用例,可佐证时人对观察使本职为廉察的认同。复次,辽代墓志中不乏刺史因廉恪和政绩突出特加“观察使”衔的事例,例如清宁六年(1060)《赵匡禹墓志》称志主在麓州刺史任上政绩突出,“上乃素知廉恪,备察政能,特加遂州观察使”;寿昌三年(1097)《贾师训墓志》载志主“同知永州军州事”“奏课天下第一”“上佳之,就拜鸿胪少卿,知观察使事”。参见向南:《辽代石刻文编》,第300、478页。虽系虚衔,亦令人将观察使与廉察联系起来。最后来看一个案例。刘宇杰于统和八年(990)“授彰武军节度副使、银青崇禄大夫、检校左散骑常侍、兼监察御史、武骑尉”,墓志称他在任上“观风察俗,克清有截之规”,《刘宇杰墓志》,向南:《辽代石刻文编》,第107页。属监察方面的功绩。研究者提出“刘宇杰身为彰武军节度副使,同时兼监察御史,从而拥有监察权”。

陈俊达、杨军:《辽代节镇体制与地方监察》,《江西社会科学》,2017年第11期。但“兼监察御史”为宪衔,非实职,

王曾瑜:《辽朝官员的实职和虚衔初探》,《点滴编》,河北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38-239页;杨军:《辽朝南面官研究——以碑刻资料为中心》,《史学集刊》,2013年第3期。刘宇杰的监察权无疑来自节度副使。节度副使或具有部分节度使兼观察使的监察权,但更直接的原因是刘宇杰当时以副使主持节镇事务——时任彰武军节度使者为韩德威,正担任西南面招讨使,主持西南面军政,

《韩德威墓志》称德威于保宁十一年(979)授宣徽北院使、彰武军节度使,当即遥领;统和四年(986),丁忧夺情,“授起复云麾将军,依前充职”,又授“西南面五押招讨大将军”,是否不再遥领彰武军节度使不明;但统和十三年(995)《韩匡嗣妻萧氏墓志》载志主子嗣官职,韩德威为“西南面招讨使、兼五押、彰武军节度使、同政事门下平章事”,仍为彰武军节度使。德威掌西南面军事,屡见《辽史》,当无法主持彰武军事务。二志相关记载,参见向南、张国庆、李宇峰辑注:《辽代石刻文续编》,第31、34-35页。彰武军实由副使主持镇务。刘宇杰以副使代理节度使兼管内观察处置使的职责,故“观风察俗”源自观察处置使的权责。

除节镇和次级方镇外,辽代京府和大藩府也属镇级政区。余蔚:《中国行政区划通史·辽金卷》,第118页。京府指五京府尹辖区,而非留守辖区。二者虽往往由一人兼任,但分为二府,辖区不完全相同。当然,也有留守府和京府辖区相同的情况,典型即南京析津府。参见余蔚:《中国行政区划通史·辽金卷》,第119-121页。那么,《辽史·百官志》载五京处置使和京府府尹是什么关系呢?其实,所谓“五京处置使司”,除南京外,其余四京皆不见他处。

林鹄:《辽史百官志考订》,中华书局2015年版,第274页。南京处置(使)司,又见于《辽史·百官志》诸京使司,作“燕京管内处置使”。《辽史》卷四八《百官志四》,第903页校勘记〔一○〕。它实际上即燕京原设卢龙军节度使所兼管内观察处置使。《辽史·赵思温传》称天显十一年(936)赵思温“改南京留守、卢龙军节度使、管内观察处置等使”;《辽史》卷七六《赵思温传》,第1379页。《赵匡禹墓志》也称赵思温为“燕京留守、卢龙军节度、管内观察处置等使”。向南:《辽代石刻文编》,第299页。可见,幽州入辽,承袭五代旧制,南京留守行幽都尹,仍带卢龙军节度使兼管内观察处置等使。《辽史·地理志》称南京幽都府,“军号卢龙,开泰元年落军额”,《辽史》卷四○《地理志四》,第562页。则不再兼节度使。《辽史·百官志》有云“圣宗开泰元年见秦王隆庆为燕京管内处置使”,《辽史》卷四八《百官志四》,第903页。有学者认为这表明“开泰元年南京落军额后,留守兼管内处置使如故”。

林鹄:《辽史百官志考订》,第274页。不过,这条记载仅系年而未系月,无从判断此事与开泰元年(1012)南京落军额时间的先后次序;而开泰元年后也未见南京留守兼处置使的例子,落军额后留守兼处置使说难以成立。再考虑到其他四京处置司无任何记载,本文认为五京处置司实不存在,是元代史家见到南京落军额前存在留守兼节度使、处置使的实例,认为存在南京处置司,并推广到五京皆设处置司。要之,五京留守行府尹事,不兼处置使,五京处置使司并不存在。不过,京府性质与节镇相似,相当于节镇的“升级版”,府尹虽不兼处置使,但负责相关事务。

大藩府包含黄龙府和兴中府,也是镇级政区。兴中府是重熙十年由霸州彰武军升格而来,而重熙十五年(1046)《刘日泳墓志》称志主子湘“娶故兴中府节度使、左威卫上将军韩公之仲女”,可见时人认为兴中府与节镇差异不大;重熙二十二年(1053)《耶律宗教墓志》载志主由判兴中府改任显州节度使,称作“移镇”,也可证兴中府与节镇同级。重熙八年(1039)《张思忠墓志》称志主曾“超授黄龙府节度副使”,可证黄龙府与节镇相当。上引三志,依次参见向南:《辽代石刻文编》,第245、751、216页。《辽史·百官志》载南面大藩府官,大藩府长官为知某府事。《辽史》卷四八《百官志四》,第904页。兴中府由霸州彰武军于重熙十年(1041)升格而来;黄龙府经历过废府、复置,长官是否曾为节度使不明。但二者固定为大藩府后,未见长官兼观察、处置使的事例,我们认为大藩府知事(或府尹)与京府府尹同样不兼观察、处置使,但负责相关事务。

综上,辽代节镇、次级方镇长官皆任或兼观察使、处置使,继承了唐代观察处置使的监察权责;京府、大藩府是节镇的“升格”,府尹、知府事虽不兼观察使、处置使,但应具有相应的权责。至于《辽史·百官志》载五京处置使,则并不存在。

有必要补充是,《辽史·百官志四》提到霸州处置使司“统和二十七年废”;《辽史》卷四八《百官志四》,第923页。《辽史·圣宗本纪》也提到統和二十七年(1009)四月“废霸州处置司”。《辽史》卷一四《圣宗本纪五》,第178页。霸州为彰武军治州,所谓“霸州处置使”,即彰武军节度使兼任的观察处置使。《辽史·地理志》记载:“兴中府。本霸州彰武军,节度……统和中,制置建、霸、宜、锦、白川等五州,寻落制置。隶积庆宫,后属兴圣宫。重熙十年升兴中府。”《辽史》卷三九《地理志三》,第550页。《辽史·百官志四》“南面边防官”也提到五州(建州、霸州、宜州、锦州、白川州)制置使,并称见于圣宗开泰九年(1020)。《辽史》卷四八《百官志四》,第922页。《百官志》载五州制置使之“五州”为霸州、建州、宜州、泉州、锦州,其中“泉”为“白川”之讹,见此卷校勘记〔二三〕。开泰九年谁任五州制置使,不见记载;但《辽史·圣宗本纪七》提到开泰七年(1018)闰四月“以萧进忠为彰武军节度使兼五州制置”,《辽史》卷一六《圣宗本纪七》,第205页。《辽史·百官志》“开泰九年”或为“七年”之讹。开泰六年(1017)《朝阳东塔经幢记》题名和太平七年(1027)《耶律遂正墓志》,也都有彰武军节度使兼五州制置使的实例。向南:《辽代石刻文编》,第149页;向南、张国庆、李宇峰辑注:《辽代石刻文续编》,第68页。但这样的话,《辽史·地理志》称统和中设五州制置使,“寻落制置”,在时间上就存在问题了。林鹄注意到《韩橁墓志》载志主曾祖韩知古结衔有“彰武军节度使、东南路处置使”,向南:《辽代石刻文编》,第203页。认为“东南路处置使”即彰武军管内观察处置使,统和二十七年废处置使,实系改处置使为五州制置使。林鹄:《辽史百官志考订》,第313-314页。此说颇具启发,但不足以解决“寻落制置”的时间问题。受林氏启发,笔者认为“寻落制置”为“寻落处置”之讹,即统和二十七年“废霸州处置使司”。推其原委,统和中,置五州制置使统辖五州(实为五节镇),由彰武军节度使兼任,原本的彰武军管内处置使的职权受到五州制置使的侵夺,研究者提出五州制置使辖区是凌驾于节镇之上的监察区。参见陈俊达、杨军:《辽代节镇体制与地方监察》,《江西社会科学》,2017年第11期。因此废除。

二、判官、录事与镇、州监察

余蔚近来在诸家之说基础上,提出辽代政区为“道(路)—镇—州—县”四级制,其中道(路)为准政区。余蔚:《中国行政区划通史·辽金卷》,第119页。道级监察容后再论。镇级监察机制和长官如上所论,但府、镇长官军政事务繁多,不是专职监察官,难以对方镇官员和镇统州县做到具体且实在的监察。而且,州级政区除来自方镇的监察,亦当考虑州级监察官的设置情况。唐五代的节镇判官和州录事参军,被认为具有监察职能;严耕望:《唐代府州上佐与录事参军》,《严耕望史学论文选集》,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466-471页;胡宝华:《唐代监察制度研究》,第124-125、144-148页;杜文玉:《论唐五代藩镇使府内部的监察体制》,《文史哲》,2014年第5期。研究者从辽承唐制的角度,提出辽代节度判官、观察判官、军事判官和州录事参军,具有同样的职能。

陈俊达、杨军:《辽代节镇体制与地方监察》,《江西社会科学》,2017年第11期。这给探讨辽代方镇—州县内部监察体制的运作,提供了进一步思考的空间。

辽代判官与录事参军的重要性,可从《辽史·圣宗本纪》中一段记载得到证明:统和元年(983)十一月,“下诏谕三京左右相、左右平章事、副留守、判官、诸道节度使判官、诸军事判官、录事参军等,当执公方,毋得阿顺。诸县令佐如遇州官及朝使非理征求,毋或畏徇。恒加采听,以为殿最”。《辽史》卷一○《圣宗本纪一》,第120页。诏谕提到几种职官“当执公方,毋得阿顺”,所谓“阿顺”是针对长官而言。这几种职官,大体可分成两类:一类是地方长官的副贰,主要是三京留守(上京、南京、东京)的副贰,包括三京左右相、左右平章事、副留守等;

《辽史·百官志四》载有三京宰相府,设左右相、左右平章政事。林鹄指出诸京宰相、平章事除《圣宗本纪》《百官志》外,不见他处,疑仅东京道存在,即中台省左右相、左右平章事。参见林鹄:《辽史百官志考订》,第262-263页。另一类则是地方长官的僚佐,包括三京府判官、节度使判官、军事判官、录事参军。前者作为三京留守的副贰,对长官起到牵制、匡正的作用;

同知节度使事、节度副使,当也有类似职责,例如《辽史》卷九一《耶律玦传》称重熙中“皇弟秦国王为辽兴军节度使,以玦同知使事,多所匡正”(第1502页)。而后者作为长官僚佐,也被要求“当执公方,毋得阿顺”,则源自他们的监察职权。

先来看判官,《辽史·百官志》载有某京留守判官、大藩府(黄龙府、兴中府)判官、节度使军事判官、观察判官、防御判官。《辽史》卷四八《百官志四》,第898、904、905、906、911、913页。《辽史·百官志》还提到团练使下设团练判官,但辽无团练州,当无实授团练判官。参见林鹄:《辽史百官志考订》,第292-293页。这与上引《辽史·圣宗本纪》存在差异:《辽史·百官志》节度使下设“军事判官”,而《辽史·圣宗本纪》提到“诸道节度使判官、诸军事判官”。这是《辽史·百官志》记载有误,节度使下设判官即“节度判官”,例如《王泽墓志》称志主于太平七年(1027)“出为武定军节度判官”。

向南:《辽代石刻文编》,第260页。至于“军事判官”,现存材料所载均属刺史州,

林鹄:《辽史百官志考订》,第288、295页。当为刺史属官。例如乾亨三年(981)《王裕墓志》撰者为滦州军事判官董某,清宁九年(1063)《张绩墓志》称志主于重熙二年(1033)“改授涿州军事判官”,

向南:《辽代石刻文编》,第62、313页。滦州和涿州分别是辽兴军和析津府管内的刺史州。至于节镇治州(节度州)、观察州、防御州,则不设军事判官。节度使、观察使、防御使皆兼治州刺史,为何没有军事判官呢?这是由于三使判官和军事判官性质相同,均属“军府判官”。在节镇治州(节度州)、观察州、防御州,军使军府与州军军府是统一的,不必分置判官。但要指出的是,节镇与次级方镇(观察州、防御州)、刺史州不同,节镇长官身兼节度、观察二使,分设官署,除节度判官外,节镇内又设观察判官。

林鹄:《辽史百官志考订》,第291页。例如《鲜于氏墓志》载志主父亲鲜于钧为“显州观察判官”,

向南:《辽代石刻文编》,第684页。而显州为奉先军节度使治州。

五京留守判官,《辽史·圣宗本纪》和《辽史·百官志》都明确提到,石刻中也不乏实例。例如《宋匡世墓志》撰者“中京留守判官”王景运、《梁援墓志》载“前上京留守判官”王诰、《圣宗淑仪赠寂善大师墓志》载“上京留守判官”孙瑛。参见向南:《辽代石刻文编》,第180、519页;向南、张国庆、李宇峰辑注:《辽代石刻文续编》,第120页。要补充的是,京府府尹下可能亦设判官,《王泽墓志》称志主曾任“析津判官”,向南:《辽代石刻文编》,第260页。疑即析津府尹判官。至于大藩府判官,除《辽史·百官志》外,黄龙府判官虽不见他处,但兴中府判官见于清宁九年(1063)《张绩墓志》,向南:《辽代石刻文编》,第314页。可证大藩府判官的存在。

再来看录事参军,《辽史·百官志》“州刺史职名总目”下有“某州录事参军”。《辽史》卷四八《百官志四》,第914页。刺史州设录事参军的实例,参见林鹄:《辽史百官志考订》,第295页。如上所论,辽代节镇、观察使、防御州长官的本官均为刺史,故节镇和次级方镇的治州州官系统,当亦设录事参军。比如《张琪墓志》称志主曾任“平州录事参军”,向南:《辽代石刻文编》,第173页。平州即辽兴军节度使治州,可证節镇治州亦设录事参军。观察州、防御州,现存材料虽未见实例,但刺史州尚同时设军事判官和录事参军,二者级别在刺史州上,亦当同时设判官和录事参军。除方州外,府也当有相应职官。在唐代,府设司录参军。《辽史·百官志》未载京府、大藩府下参军的设置,所幸石刻材料保存了证据。太平八年(1028)《李知顺墓志》撰者为“守大定府司录”向载言,向南:《辽代石刻文编》,第187页。参见张国庆、王家会:《石刻所见辽代行政系统职官考——〈辽史·百官志〉补遗之五》,《辽宁省博物馆馆刊》(2011),辽海出版社2011年版,第100页。足证京府设置司录参军。大藩府,很可能也设此职。

简言之,本文认为辽代五京设留守判官,可能又设京府判官;大藩府设府判官;节镇分设节度判官和观察判官;观察州、防御州和刺史州分别置观察判官、防御判官和军事判官。京府、大藩府设司录参军,州置录事参军。

陈俊达、杨军:《辽代节镇体制与地方监察》,《江西社会科学》,2017年第11期。可补充的是,辽人王正自称曾“掌记于武定,廉察于奉圣”。

《重修范阳白带山云居寺碑》,向南:《辽代石刻文编》,第33页。“掌记于武定”指任武定军掌书记,“廉察于奉圣”则指任奉圣州观察判官,由此可见时人对观察判官的定位。更重要的是,判官与录事如何分工。严耕望指出“判官之于使府当亦犹录事之于州郡”。严耕望:《唐代方镇使府僚佐考》,《严耕望史学论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第418页。换言之,判官与录事职能相近,但隶属政区层级有别。

首先来看节镇、次级方镇和方州的情况。录事参军是各类州均设的监察官,可称“州级监察官”,监察对象为一州官吏(含长官)和属县。判官则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节镇之观察判官,性质则与州录事参军类似,负责节镇官吏和统属州县的监察;它是节镇监察主官——由节度使所兼观察处置使的佐官,弥补节镇长官兼职监察的不足,是节镇监察的直接负责人。另一类为“军府判官”,包括节度判官、观察判官(观察州)、防御判官、军事判官。他们本职是协助长官处理军府事务,

参见严耕望:《唐代方镇使府僚佐考》,《严耕望史学论文集》,第414-419页;石云涛:《唐代幕府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3-94页。对军府官吏具有监督权,但随着军府对地方行政权力的侵夺,军府判官对地方官吏也具有一定监察权。

杜文玉:《论唐五代藩镇使府内部的监察体制》,《文史哲》,2014年第5期。要言之,方镇判官是镇级监察佐官;录事参军是州级监察官,刺史州另设军事判官。至于镇、州间的监察运作,研究者参考唐制提出州录事参军监察州官和县令县佐,结果上报观察使、观察判官审核。

陈俊达、杨军:《辽代节镇体制与地方监察》,《江西社会科学》,2017年第11期。

再来看京府和大藩府,二者作为镇级区划,与节镇相似,但情形更复杂。这是由于府辖政区的层级不统一,可归纳为两种类型:一是“府—县”,二是“府—州—县”。

“府—县”型,实际是“统县的州级机构”与“统州的镇级机构”重合,都是“府”。就五京来讲,情况更复杂,就如余蔚所论,“出现留守一身而兼道、镇、州(府)三个层级的政区长官的独特现象”。参见余蔚:《辽代州制研究》,中国地理学会历史地理专业委员会《历史地理》编辑委员会编:《历史地理》第24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88页。类似情形,唐代即已出现,近来郭声波为解决这一问题,引入“直辖地区”概念,即一政区下未有专名但实际存在的直辖区(郭声波:《中国行政区划通史·唐代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页)。这对理解上述问题有帮助,即在“府—县”间加入“府直辖区”一级作为本府和统县区,以与作为“统州的镇级机构”的府分开。临潢府、辽阳府即类型一。析津府、大同府、大定府、兴中府、黄龙府则兼具类型一和类型二。明晰上述两种类型和层级,方能分清判官和司录参军的监察范围。府判官,作为(京府)府尹或知(大藩)府事的佐官,监察范围是整个府辖区,包括府的属州和属县;司录参军,监察范围则仅限于本府和属县(府直辖区),不含属州。

综上,辽代镇级监察区,判官作为监察辅官;州级监察区,由司录、录事参军监察,刺史州另设军事判官。判官和录事的设置,呈现出明显的层级化特点,而且置于行政体系之中。但这并不意味着监察制度不成体系,或不够独立:其一,判官、录事皆由朝廷任命;

《辽史》卷五《世宗本纪》称诏州录事参军“委政事省铨注”(第74页);同书卷三三《营卫志中·行营》称捺钵时“文官县令、录事以下更不奏闻,听中书铨选”(第426页)。录事是由政事省(中书)铨注,而非州镇长官任命,确保了录事对刺史的制衡和监督。录事尚如此,高于录事的判官,当更由朝廷任命。研究者指出释褐进士初授地方官职多为“州军事判官”,即为朝廷任命。参见高福顺:《科举与辽代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32页。其二,如《辽史·圣宗本纪》所载,判官、录事具有监督、制衡长官的权责;其三,判官、錄事,如研究者指出,具备独立上奏朝廷权。

陈俊达、杨军:《辽代节镇体制与地方监察》,《江西社会科学》,2017年第11期。这三点确保了镇、州二级监察机构,虽处行政体系之中,但又独立于行政体系。

三、留守、遣使与道级监察

以上理清辽代镇、州二级的监察体制,至于县级政区,由州录事参军监察,县令、主簿有监督县吏之权,但纯属行政系统,而非监察官。然而,朝廷如何对镇级政区(府或方镇)和不隶属于镇级政区的刺史州进行全面的监察呢?上文提到,辽代存在“道(路)—镇—州—县”四级政区,研究者也提到“五京道”在遣使巡察方面的功能。“道”的长官留守及其佐官留守判官,当亦有监察职权。

辽代“五京道”是否存在尚存争议,当下一般质疑“五京道”作为一级政区的存在。

参见余蔚《中国行政区划通史·辽金卷》对相关观点的总结(第42-43页)。不过,五京作为地区行政中心,实难否认。正如学人所论,辽代继承唐代道制,包括两种含义:一是节镇意义上的“道”;二是唐代“十道”“十五道”性质的高级区划。“五京道”正是承袭后者。

余蔚:《中国行政区划通史·辽金卷》,第96页。傅林祥提出留守作为地区中心,对辖镇、州有一定统辖权,尤其是乡丁的管理;

傅林祥:《辽朝州县制度新探》,中国地理学会历史地理专业委员会《历史地理》编辑委员会编:《历史地理》第22辑,第85-87页。余蔚进一步指出“留守司承担管理本道所辖诸州民政的职责”,对本道镇、州“因民政上的统属而强化其上、下级关系”。

余蔚:《中国行政区划通史·辽金卷》,第92页。

除农商赋役等民政事务外,留守亦有监察权。保宁元年(969)《王守谦墓志》称当时“百司纠正,吏民争讼,咸归于都留守”,向南、张国庆、李宇峰辑注:《辽代石刻文续编》,第10页。此“都留守”指上京留守,掌“百司纠正”,即监察职能。留守对一道之府、镇、州当具有监察权。《辽史·兴宗本纪》载重熙十年“冬十月丙戌,诏东京留守萧孝忠察官吏有廉干清强者,具以名闻”,

《辽史》卷一九《兴宗本紀二》,第258页。也是留守廉察之实证。当然,留守兼职颇多,事实上无暇从事具体“纠正”事宜,直接负责者为上文提到的留守判官。近似于方镇判官作为镇级监察官,留守判官是道级监察官,辅佐留守监察。

留守、留守判官对本道府、镇、州的监察,与镇、州二级监察,构成三级监察体制。不过,“五京道的辖境不能涵括辽的全境”,存在民政不隶五京留守的镇和州,可能由军事路主管机构兼领。

余蔚:《中国行政区划通史·辽金卷》,第92页。要实现全境的监察,遣使巡行就不可避免。《辽史·能吏列传·序》称:“辽自太祖创业,太宗抚有燕、蓟,任贤使能之道亦略备矣。然惟朝廷参置国官,吏州县者多遵唐制。历世既久,选举益严。时又分遣重臣巡行境内,察贤否而进退之。”

《辽史》卷一○五《能吏列传》,第1607页。“吏州县者多遵唐制”,在监察制度方面已见上文论述。“分遣重臣巡行境内,察贤否而进退之”,正是对“道—镇—州”三级监察体制的补充。

《辽史·百官志》列有“南面分司官”,是“平理庶狱,采摭民隐”的临时性遣使,包括分决诸道滞狱使、按察诸道刑狱使和采访使三种。

《辽史》卷四八《百官志四》,第915-916页。徐式圭、杨树藩认为三者均属临时监察使职;

徐式圭:《中国监察史略》,第85页;杨树藩:《辽金地方监察制度略论》,许倬云等:《中国历史论文集》,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52-53页。余蔚也指出辽承唐制,分道遣使廉察,大体上分作采访使和决狱使两类。

余蔚:《中国行政区划通史·辽金卷》,第90-91页;余尉:《中国古代地方监察体系运作机制研究》,第128-130页。以《百官志》为基础,结合前贤研究,今将辽代遣使监察论述如下:

1.决滞狱使和按问使:《辽史·百官志》“南面分司官”载分决诸道滞狱使,举圣宗统和九年两次遣使为例,亦见于《辽史·圣宗本纪四》。《辽史》卷一三《圣宗本纪四》,第153页。这一使职主要职能就是决地方滞狱。按问使,《辽史·百官志》“南面京官”有“中京路按问使”,并举重熙二十四年(1055)耶律和尚任职为例。

《辽史》卷四八《百官志四》,第902页;卷八九《耶律和尚传》,第1490页。不过,按问使并不是“京官”,而是临时遣使。《辽史·道宗本纪》称道宗咸雍七年(1071)七月“遣使按问五京囚”、大康元年(1075)六月“遣使按问诸路囚”;又谓大安六年(1090)六月“遣使决五京囚”、寿昌六年(1100)六月“遣使决五京滞狱”,

《辽史》卷二二《道宗本纪二》,第307页;卷二三《道宗本纪三》,第315页;卷二五《道宗本纪五》,第337页;卷二六《道宗本纪六》,第351页。足证按问使与决滞狱使职责一致。决滞狱使与按问使的职责,主要是决狱问囚,对地方司法工作有监察职责。

2.按察刑狱使:《辽史·圣宗本纪》载圣宗开泰二年(1013)二月“遣北院枢密副使高正按察诸道狱”;五年六月“以政事舍人吴克昌按察霸州刑狱”;六年七月“遣礼部尚书刘京、翰林学士吴叔达、知制诰仇正己、起居舍人程翥、吏部员外郎南承颜、礼部员外郎王景运分路按察刑狱”;《辽史》卷一五《圣宗本纪六》,第189、194、196页。《辽史·道宗本纪》载道宗大安二年(1086)六月“遣使按诸路狱”。《辽史》卷二四《道宗本纪四》,第330页。辽代墓志,也提到贾师训曾“按察河东路刑狱”,邓中举于大安五年(1089)夏“充辽东路按察使”,梁援更是“提按刑狱者六次”。

《贾师训墓志》,向南:《辽代石刻文编》,第478页;《邓中举墓志》,向南:《辽代石刻文编》,第489页;《梁援墓志》,向南:《辽代石刻文编》,第520页。从职名上看,按察刑狱使是与决滞狱使、按问使职责相似的使职,但按察刑狱使的监察职权不限于司法方面,例如统和十年(992)参知政事邢抱朴“按察诸道守令能否而黜陟之,大协人望”,《辽史》卷八○《邢抱朴传》,第1409页。对地方官员的政绩和能力进行考察。

3.采访使:数见于《辽史》,但权责似不明,余蔚认为“若袭用唐之道制,则‘采访使,正是朝廷遣出巡行一道之监察官”。

余蔚:《中国古代地方监察体系运作机制研究》,第129页。

4.廉问使:“廉问使”职名不见于《辽史·百官志》,但《辽史·景宗本纪》载保宁八年(976)“三月辛未,遣五使廉问四方鳏寡孤独及贫乏失职者,振之”。

《辽史》卷八《景宗本纪上》,第103页。这一使职对地方贫困者进行访查赈济,然事涉“廉问”,亦当考察地方政绩。

另外,辽朝经常遣使“通括户口”,检查、登记户口,划分户等;

孟古托力:《辽代括户口探微——边疆户口制度的发展》,《黑龙江民族丛刊》,2000年第3期。或 “遣使分阅苗稼”“遣使视诸道禾稼”考察地方粮食生产。《辽史》卷一三《圣宗本纪四》,第155、157页。这些临时遣使清理地方户口或考察农务实施,可能也有一定监察权。

纵观上述辽代遣使监察情况,确如学人所论,往往是按“五京道”巡察。

余蔚:《中国行政区划通史·辽金卷》,第90-91页;余蔚:《中国古代地方监察体系运作机制研究》,第128-129页。但也存在范围略小的跨镇、州监察区,如上文提到贾师训按察辽东路刑狱;余蔚认为辽无“河东路”,应是“辽东路”之误。参见余蔚:《中国古代地方监察体系运作机制研究》,第129页。再如吴克昌按察霸州刑狱,可能也不限于按察霸州一镇(含安德、黔二属州)刑狱,还包括五州制置使辖区内其他四镇。

临时遣使巡行廉察的程序究竟如何呢?上引《辽史·能吏列传》称“遣重臣巡行境内”,《辽史·百官志》称“选材望官为之”,

《辽史》卷四八《百官志四》,第915-916页。无疑是朝廷选派。但使臣的廉察方式则未见记载。所幸寿昌三年(1097)《贾师训墓志》对贾师训按察河东路刑狱有较丰富的叙述:“寻诏按察河东路刑狱,闻有酋豪负势,诈良民五百口为部曲,数为官□为贱民心不厌而随反之。公伺得其情,乃召酋豪诘之,一言切中其病,语立塞,遂服,因籍其户还官。时同事萧龙虎叹服,至驿邸,易衣以谢。又人有以死辠被诬,为官吏所强榜服者。将刑,公至。审之,见其状有枉。再治,果得辨而释者数十人。以奏簿至中京。”

向南:《辽代石刻文編》,第478页。

这里包括两个案子:一是酋豪诈良民为部曲案,是贾师训“闻”而后审查,最终对酋豪的违法行为定案,从中可知按察刑狱使可风闻查案。二是地方官吏炮制冤案,贾师训见其“状”有枉,故重新审治,可证按察使有审查司法文书(状)之权;审明冤案之后,被诬者得释,但犯法官吏的处置情况则未见载。从“奏簿至中京”来看,即便贾师训对这些官吏进行处罚,也要以“奏簿”的形式上报朝廷,说明按察使处理地方案件,对平民和官吏有所不同。

综合两案来看,按察刑狱使由诏书或朝廷派遣出使,至地方可风闻查案,亦可审查地方文簿,进而介入地方司法,对平民有处置权,对官吏的处置则需以“奏簿”上报朝廷。这一监察程序不仅是按察刑狱使的遣使监察方式,采访使、决狱使、按问使当亦如此。朝廷遣使分道巡察,可直接上奏中央,不仅可补益辽代地方三级监察体制的不足,也令朝廷强化了对镇、州的监控。

余论

辽代地方监察体制,呈现出层级化特点,即道级监察区—镇级监察区/次镇级监察区—州级监察区。道级监察区由留守兼掌,判官具体负责。镇级监察区,包括京府、大藩府和节镇,由长官兼掌,其中节镇长官以观察处置使的身份掌监察事务,府判官、节镇两使判官作为监察佐官,负责具体事务;次镇级监察区,亦可称“州级方镇”,包括观察州和防御州,兼具方镇和州的性质,长官兼掌监察,判官具体负责。州级监察区,主要指刺史州,也包括方镇治州和京府、大藩府的直辖区(即本府和属县)。但州级监察区,不同于道、镇,长官(刺史)仅掌政务,不司监察,完全由录事参军监察州官和属县。各级监察佐官——判官和录事参军,作为监察事务的直接负责人,对长官也具有监察和制衡的作用,对中央也具有直达权。事实上,也正是各级监察佐官的设置和权责,确保了地方监察职官虽附于行政系统,但仍展现出层级化、体制化的一面。

辽代监察体制置于行政体系中,是对唐代的因袭。这并非监察体制的缺环,而是唐以前行政-监察体制的通例。正是唐以前行政与监察往往不易分明,甚至互相转化,学界才对东汉和唐后期存在二级制或三级制的争议。近来,研究者针对唐后期行政层级的争议,提出行政区划层级并非唐代皇帝和官员关心的问题,他们关心的是各类使职和刺史的权责能否“应付地方所需”。

赖瑞和:《唐代高层文官》,第414-415页。政区层级是否有讨论价值姑且不论,但从权责来考察地方设官分职的思路,却给我们带来如下启发:节镇、次级方镇长官兼观察使、处置使,展现出在行政之外,另有其他职掌;判官、录事的分级设置,表明各级行政机构内部监察体制的存在。这与宋元以降行政、监察明确两分的情况不同。

宋元以降监察体系独立于行政体系,及其运作方式,参见余蔚《中国古代地方监察体系运作机制研究》一书的论述。

最后,稍作补充的是,在唐后期,盐铁转运使巡院在地方监察中已起到作用,尤其表现在盐政方面;

宁欣:《唐后期经济监察职能的强化——以巡院为中心》,《唐史识见录》,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189-199页;胡宝华:《唐代监察制度研究》,第138-144页。至宋代,转运使司则明确作为监司存在。

贾玉英:《宋代监察制度》,河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2-343页;余蔚:《中国古代地方监察体系运作机制研究》,第9页。但史料中未发现辽代五京财赋司(使)、三路钱帛司(使)及转运司(使),具有监察职权。金朝初置转运使,史称“外道〔置〕转运使而不刺举”,

(宋)宇文懋昭撰,崔文印校证:《大金国志校证》卷九《纪年·熙宗孝成皇帝一》,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37页。宋人洪皓也称金初“外道虽有漕使(按:即转运使),亦不刺举”。参见(宋)洪皓:《鄱阳集》卷四《跋·又跋〈金国文具录〉札子》,(清)傅作楫等:《雪堂集:外八种》,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43页。当是继承辽制而非宋制;后转运使与按察使合并,方具有监察权。

余蔚:《中国古代地方监察体系运作机制研究》,第47页。纵观财赋诸司(使)监察职权的变化,对唐五代至辽宋金之间的制度变迁可窥一斑。

责任编辑:孙久龙

A Study of Local Supervision System in the Liao Dynasty

CHEN Peng(Department of Chinese History, School of the Humanities,

Jilin University, Changchun, Jilin, 130012, China)Abstract:The local supervision system in Liao Dynasty is characteristics of hierarchy. There are three levels of supervisory region: Dao(道), Zhen(镇) and Zhou(州). Among them, as a rank of supervisory region, Zhen includes Fu(府), Jiezhen(节镇) and the secondary Fangzhen(方镇). The military governors of Dao and Zhen are concurrently in charge of supervisory task. Panguan(判官)who is the assistant to governor is responsible for the specific supervisory affairs. As far as Zhou being the supervisory region is concerned, the prefect is only in charge of Zhou government affairs but does not take charge of supervising. Lushi-canjun(录事参军)is responsible for supervising the officials of Zhou and the counties. Panguan and Lushi-canjun are not only the direct supervisors of supervisory affairs, but also have the power to supervise their governors and report to the central government directly. The establishment of supervisory assistants in the three levels of supervisory region ensures that the local supervision system show a hierarchical and institutionalized aspect, not just as the vassal of administrative system. In addition, the temporary supervision envoy is a supplement to local supervisory system and strengthens the control of local governments at all levels in Liao Dynasty.

Key words:Liao Dynasty;local supervision system;supervisory offic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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