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的粮食与农民负担研究(1947—1948)
——以徐集、拳南为中心
2019-07-27曹树基
曹 树 基
一、引 言
在山东省梁山县的档案中,有一组与1947年至1948年土地改革有关的调查报告,数量多达200页,作者为中共冀鲁豫边区七地委,报告的时间为1948年12月,卷宗命名为《1948年原南旺、昆山县委对郭堂、玉皇庙、拳铺、徐集、西金山、大路口等村土改斗争、民主改革、基层组织、农业生产等的调查》[注]梁山县档案馆藏,档案号1-1-14。梁山县位于山东省西南部、东平湖西、黄河南岸,西邻河南,原称昆山县,1949年8月改为梁山县。1953年8月,南旺县并入梁山县。。
根据《拳铺调查材料》,可知梁山县土地改革的历史过程:1945年11月成立农会,开展反奸诉苦;1946年2月建立中共村政权,组织自卫队;3月开始减租减息;1947年2月,成立土改委员会,开展土改运动;同月,国民党新5军及75师进攻,打乱分田计划;4月,国民党新5军退出梁山后,土改进入“清剿”地主浮财阶段;8月,国民党军队重回梁山,旋撤;1948年7月至8月,国民党新5军再次进入梁山,复退出。中共领导的土地改革在战争的拉锯中进行。
本文主要采用《南旺二区徐集村材料》《拳南国民经济调查》等两份调查报告,辅以本卷宗中的其他材料,展开以徐集、拳南两村为中心的粮食产量、农民负担与土地改革关系之论述。徐集与拳北毗邻,拳南为拳铺南部,与拳北合为拳铺,位于今梁山县城南。两份材料虽然各记载六户农民和九户农民的粮食产量和税收负担,但记载的方式是不一样的。如徐集村缺少小麦产量和副业收入,也缺乏“资敌粮”即交纳给国民政府的税收;拳南村虽有村级财政数据,却缺乏分户“资敌粮”之记载,也没有农作物产量的分项记载。而关于作物产量,由于涉及税收额,两份材料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失真。本文将在厘清数据真伪的基础上,展开主题论述。
2017年,有学者曾以省级档案为中心,撰文讨论1946年至1949年山东解放区的农村财粮征收情况。当时的梁山及其鲁西地区属中共冀鲁豫边区管辖,鲁西之外的山东才是“山东解放区”。尽管不是同一个行政区域,地理条件亦有差异,但鲁西地区与“山东解放区”在农作物结构、粮食产量、农民生计等方面仍呈现整体的一致性。也就是说,该学者以山东解放区为对象,廓清了不同时期财粮需求、征收量和征收政策以及农民实际负担与生存状态的变化。[注]参见邓广:《山东解放区的农村财粮征收(1946—1949)》,《近代史研究》2017年第1期。本文则以县级档案为中心,以土地、农户与村庄为视角,以“产量的校正”为核心,讨论相似却又有些不同的主题——粮食产量、农民负担与土地改革之间的关系。
二、徐集农民的粮食与负担
1948年12月中共冀鲁豫边区七地委工作组《南旺二区徐集村材料》由六个部分组成,即“概况和阶级关系”“种麦的播种面积”“秋收负担群众生产情形”“副业生产”“各阶层动态”“今后工作意见”。在“种麦的播种面积”一节中,作者列举了三户中农与五户贫农的 “种麦播种面积统计表”,其中包括各户家庭人口、耕地面积、种麦面积、种麦面积占耕地比率等四个变量;在接下来的“秋收负担群众生产情形”一节中,只讲六户农民的秋收,却不讲夏收,即麦收。这种编辑体例很容易使读者遗漏麦子产量,产生误读。事实上,本材料中的口粮一般只安排八九个月,说明麦子以及夏收季节三四个月的口粮不包括在内。同样,本材料中的税收负担也仅仅是秋粮之税收,不包括麦季之税收。本节重建徐集村六个农户的小麦产量,并对其秋粮产量进行修正,兹分别叙述如下。
(一)小麦亩产
兹将徐集村齐东亮、王先均等八户农民的小麦种植面积列于表1。
表1 齐东亮、王先均等八户农民的小麦种植面积(单位:亩)
合而计之,齐东亮、王先均等八户农民共有49人,户均五口,共有土地120.4亩,其中麦地55亩,占总耕地面积的45.6%。分户而论,有三户贫农的种麦比例不足40%,也有一户土地最少之贫农,种麦面积比例高达55.6%。《梁山县志》称:“小麦是当地最主要的粮食作物,播种面积约占总耕地面积的50%左右。”[注]《梁山县志》,新华出版社, 1997年,第117页。据此可知,徐集八户农民的农作物种植结构具有代表性。
尽管如此,还需指出以下两点:其一,在《南旺二区徐集村材料》逐一叙述的六户农民中,只有齐东亮、黄树奎、李存田和齐向顺等四户见于表1;其二,徐集村没有小麦产量的记载,《拳南国民经济调查》称1948年麦子平均亩产100斤,是否可靠?
有一组数据记载有战前和1950年至1952年山东各县的农作物亩产及产量,摘录梁山与东平两县数据列于表2。又有一项关于农作物产量的调查,包括山东49个村庄。其中虽无梁山,却有与梁山毗邻的东平县柳家营村、郭家海村和后屯村。兹将这三组数据列于表2。
战前及1950年东平县的小麦平均亩产略高于梁山。就东平三个村庄而言,战前小麦亩产亦高于梁山,1950年也是如此,却相差不多。《梁山县志》记载1949年梁山县播种小麦46746.67公顷,单产510千克,每亩平均68斤(510×2/15)[注]《梁山县志》,第117页。。已知战争年代的1947年至1948年梁山小麦亩产水平不可能高于战前,也不可能高过1950年,故将这两年小麦亩产定于80斤,即低于战前88.7斤的水平[注]在梁山郭堂村,中共民主政府成立以前,全村有牲畜119头。土改复查之后,仅剩102头。。
表2 1931—1950年梁山县与东平县柳家营等三村小麦亩产变化(单位:斤)
资料来源:《山东省农业生产统计资料(1949—1952)》,1955年,第158—199页;《山东省农业生产调查统计资料》,1950年,第211页。
从表2看,1948年东平县柳家营与郭家海两村麦子亩产约为100斤,与拳铺记载相同,只有后屯产量要低许多。1949年这三个村庄小麦亩产不到70斤。据此,假定土地最多且有一头牛或马的齐东亮家小麦产量最高,为100斤,其他户为80斤。
(二)粮食产量
以齐东亮户为例,讨论各种秋粮的产量。相关档案记载如下:
齐东亮,中农,人8口,地27亩。收获量:豆子,11.4亩,每亩240斤,共2736斤;高粱,6.5亩,每亩240斤,共1560斤;谷:4.5亩,400斤,共1800斤,山芋,3亩,1500斤,4500斤,菜,0.6亩,棉1亩,100斤。以上共收7221斤,每亩平均267斤。
齐东亮的秋粮除了高粱、小米(谷子)、豆子(包括绿豆)外,还有山芋或番薯。在同一资料中,黄树奎家生产山芋1000斤,折合粗粮250斤,即4斤鲜山芋折合1斤山芋干,亦即1斤粗粮。又,1.43斤粗粮折合1斤小米,即1斤薯干可以折成0.7斤小米。因此,在梁山县,薯干就是“粗粮”——未脱壳之原粮。除特别说明外,本文统计皆采用原粮而非脱壳后的成品粮。
齐东亮的秋粮作物产量非常高,高粱、豆子亩产均为240斤,谷子亩产高达400斤,分别校正如下。
表3显示战前至1950年,梁山县高粱平均亩产从149斤降为146斤,东平县从192斤降为158斤,东平三村从162斤(算术平均数)降为147斤。因此,可以设定1947年徐集村高粱平均亩产约为148斤。
表3显示无论是战前还是1950年,梁山县大豆亩产约100斤;东平县平均亩产与东平三村平均产量高低互见,平均以100斤为妥;1950年梁山县大豆种植3.02万公顷,单产780千克,折算亩产为104斤,与同年郭家海村几乎完全相同[注]《梁山县志》,第117页。。
据表3,梁山县与东平县战前及1950年谷子平均亩产均在205斤至210斤之间。东平柳家营村可以达到这一标准,而其他两村产量则较低。因此,将1947年徐集村谷子亩产设为200斤,虽然可能偏高,仍可接受。
齐东亮家山芋亩产1500斤,应为鲜薯,而非薯干,依4∶1比例折为粗粮375斤。在山东省农业生产数据中,战前番薯亩产只有300斤,1950年只有262斤。设徐集村番薯平均亩产为250斤。
表3 1931—1950年梁山县与东平县柳家营等三村秋粮亩产变化(单位:斤)
资料来源:《山东省农业生产统计资料(1949—1952)》,第158—199页;《山东省农业生产调查统计资料》,第211页。
除小麦外,设齐东亮家各种农作物亩产与全县平均亩产相同。对于其他户,如高出平均亩产20%以上者,则降为平均亩产;若低于平均亩产者,则不修正。
将上引齐东亮家各项秋粮产量相加,合计为10596斤。如果将4500斤山芋折算为1125斤薯干亦即原粮,各项相加之总产量为7221斤,与上引数据完全相同。只不过,这一总产量只是秋粮总产量,没有包括小麦。
用修正后的数据进行计算,详见表4。1947年,齐东亮家小麦、高粱等五种农作物实际总产只有5152斤,除去小麦后的其他四种农作物合计产量3752斤,只有调查产量的52%。产量的夸大是相当严重的。
(三)谷子产量的放大
同一资料中还记载了黄树贵、黄树奎、齐向顺、李存田、黄树均等五户农民的人口、耕地、各种农作物播种面积、产量等,兹不一一引述。将齐东亮、黄树贵等六户农民的小麦及秋粮产量列于表4,并同时开列“原亩产”数,以资比较。
表4 齐东亮、黄树贵等六户耕地面积、播种面积及产量(单位 面积:亩;产量:斤)
说明:黄树贵家玉米并入番薯之中。
表4显示,齐东亮等六户耕地面积合计为84.3亩,夏季与秋季作物的播种面积共计125.1亩,加上齐东亮家种植的1亩棉花,合计播种面积126.1亩,复种指数为150,与梁山县情况相符。
在六个农户中,齐东亮家所有的亩产都有相当程度的放大,令人猜想这一做法与征税有关:在对村庄中最有能力的大户高额征税之后,他依然有大量的“余粮”——亩产越高,粮食总产越高,税收后的“余粮”越多,纳税额与纳税率的合理性就越强。
在其他五个农户中,除黄树奎家的麦子和李存田家的豆子外,剩下有类似情况的就是谷子了。六户农民的谷子原亩产,最低为240斤,最高为400斤,加权后的平均亩产328.7斤,是校正后实际亩产的1.64倍。或有人说,豆子原亩产也是实际亩产的1.56倍,与谷子的差率接近,但那是将齐东亮家豆子亩产放大2.4倍所致。
将麦子计入后,六户农民平均亩产达到184斤,是原亩产的79.1%。也就是说,中共冀鲁豫边区七地委的调查亩产增加了21%。分户而论,最低亩产166斤,最高亩产193斤。
放大谷子产量的意义何在?1948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发行人民币,定价基础就是谷子或小米[注]曹树基、郑彬彬:《上海商人、人民币贬值与政府形象之塑造(1949—1950)》,《学术界》2012年第10期。。1950年6月,朝鲜战争爆发。10月,中国人民志愿军入朝。为了稳定金融物价以保障抗美援朝战争,陈云提出要尽力增加财政收入,具体办法是“适当增加农业税,一九五一年农业税按照原概算增加百分之十”[注]《陈云传》(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731页。。陈云在阐述增加农业税的理由时说,“工人现在还穷,文化人现在也不能再紧裤带,民族资产阶级今年上半年买了二十亿斤小米的公债,油水也不大了”,农民则因“在土改后或减租后,已得了好处”,所以可以加税[注]《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第474页。。由此可见,小米是人民币定价的基础。
小米的数量越多,人民币的基础越稳,人民政府的财政基础也就越稳。这样一来,梁山徐集村这几户农民的粮食产量,就与人民政府的财政发生了关系。据此可以提出假设:为了更多地获得小米,政府加大了对于小米的征收力度。与此相适应的是,基层政权以建构产量的方式,来达到多征的目标。尽管此时,梁山的粮情其实并不乐观。
(四)农民负担
仍以齐东亮为例,其税收负担如下:
齐东亮,入册23亩,黑地4亩,免征点每人半亩,共4亩,牛马户各免征6分。实负担18.4亩公粮和地村粮,共25斤小米(每亩),共该小米460斤,折合粗粮657斤。按实有地计算,每亩才合24斤6两弱,负担占产量的9%弱。
所谓“入册23亩”指的是登记在政府“税册”或称“粮册”上的土地。“黑地”指的是不在政府税册上的土地,亦即传统时代不承担田赋之土地。“免征点每人半亩,共4亩”,指的是每人有0.5亩土地不征税,全家八口,共有4亩土地不征税。“牛马户各免征6分”,指的是齐东亮养有牛或马或驴,常被征发服役,运送战争物资,有0.6亩享有免税照顾。以上两项合计免税4.6亩。需要承担“公粮”和“地村粮”的土地是18.4亩。“公粮”为国家即中共民主政府所征之税,“地村粮”应为《拳南国民经济调查》所称“村开支”,即村政权的附加费,用作村干部的工资、村公共开支等。
以18.4亩入册地计,每亩25斤小米,共需承担460斤小米,折合原粮657斤(460/0.7)。据表4,齐东亮家秋粮总产量为3752斤(总量-小麦),税收负担占其17.5%。比较而言,这一税收比例不算太高。
不过,《南旺县一区郭堂村材料》提到过“对敌负担”。《拳铺调查材料》也记载,拳铺村长高文学是地主的“狗腿子”,走“地富路线”,“敛出公粮先敛穷的,资敌粮食不该穷人拿,而叫穷人摊派”。《拳南国民经济调查》则提及拳南交纳的资敌粮:麦子675斤、小米14183斤,合计占粮食总产量的3.7%。所以,齐东亮家的秋粮税收率还要增加3.7%。
除了税收负担外,齐东亮家还有生活消费:
每人每月30斤,共9口人(内雇工1人),今秋至夏9个月计算,该2430斤,工资200斤,除去生活费和负担及工资,余3934斤。该户有副业生产。
将税收原粮657斤,加上全家九人口粮2430斤,再加上工资200斤及余粮3934斤,合计粮食7221斤,与中共地方政府调查材料中齐东亮家秋季粮食总产量达成平衡。
然而,已知有的农户每人每月消费原粮33斤12两,即33.75斤。依75%的折率,每人每月消费成品粮只有25.3斤,每人每天消费成品粮只有0.84斤。这是一个可以免除饥饿却不能饱腹的水平。作为中农,齐东亮家的口粮不可能低于这一标准。又因工人的口粮属于副业投资,且副业产值没有记载,故从齐东亮家庭人口中减去雇工一人,其工资粮200斤亦不计入支出。如此,齐东亮全家八口一年的口粮为3240斤。
齐东亮家小麦总产量为1400斤,以《拳南国民经济调查》所揭示的全村28%的农业税率计,有税收负担392斤。需要说明的是,这一数据已经包括资敌粮。加上秋季税收负担657斤,再加上占秋粮总产3.7%的资敌粮139斤,税收总负担1188斤,占校正后粮食实际总产量的23.1%。
齐东亮家播种面积39.4亩,平均每亩种子以13斤计,需要粮食512斤[注]参见牛若峰主编:《农业技术经济手册》,农业出版社,1983年,第135页。。将齐东亮家税收负担、种子、口粮三项相加,全年支出原粮4940斤,与实际总产量相抵,余粮212斤。如果将雇工口粮及工资加入总支出,则缺粮393斤。所以,调查员说“该户有副业生产”,意为其家庭婚丧嫁娶、人情往来、增置农具、修造房屋等,均由副业收入开支。
再以黄树贵为例,《南旺二区徐集村材料》记载极其简单:
黄树贵,中农,人6口,地17.8亩。负担:未折粗粮525斤,牛除米粮240斤。
依上文算法,黄树贵家免征点至少为每人0.5亩,合计3亩,余14.8亩,以每亩征收25斤小米计,共征收小米370斤,折合原粮529斤,与材料中所称“粗粮525斤”相合。
表5 齐东亮等六户粮食产量、税收、种子、口粮与余粮(单位 面积:亩;产量:斤)
至于“牛除米粮240斤”一句,颇难理解。简言之,只有两种可能:一为免税,一为加税。依齐东亮例,如果黄树贵养牛或养马,牛马服役,养殖户有免征优惠。不养牛马,则要加税。作为中农的黄树奎家同样要交纳此税。限于篇幅,兹不转引。
将齐东亮、黄树贵等六户农民的粮食收支列于表5。从该表看,黄树贵家农业税率最高,达35.7%;齐向顺家最低,只有15.8%。六户农民平均税率达25.4%,较拳南村税率略低,详见下文讨论。
排除雇工工资与口粮后,在六户农民中,只有齐东亮家不缺粮。黄树奎缺粮不足100斤,可以压缩消费取得平衡。其他诸户的粮食缺口较大,需要从事副业或外出扛活,以便维持生计。
合而计之,齐东亮等六户农民共缺粮4059斤,人均缺粮139斤。同一资料没有展开齐东亮及其他几户的副业情况,却记载了李茂东和齐向斌家的商业活动。李茂东在集市上卖馍和丸子,齐向斌则卖面条。记载称后者一年赚101.7万元,假定这里的货币指的是冀钞,可购买小麦101.7斤。
三、拳南农民的粮食与负担
(一)村级财政
《拳南国民经济调查》记载了全村土地、负担地、人口、产量、税收负担等,这些数据形成村级财务。
拳南村有场地91.1亩,耕地31顷38亩2分,负担地24顷39亩。场地非耕地,不予讨论,将耕地减负担地,至少有699.2亩土地不在粮册上。然而,如在徐集村所见,一个农民耕种的土地是不是在粮册上,其实并不重要。中共民主政府已将粮册推倒重来,依耕地、人口的多少重新安排税额。
拳南村人口1374人,其中有分男女老年、男女中年(18—55岁)和男女少年的分类记载,性别比101。可见这一调查是可靠的。全村土地合计3138亩,人均2.3亩,较徐集人均2.5亩略少。
拳南村1947年麦子总产155900斤、小米286856斤,麦子和小米产量共计442756斤。小麦“按每亩收100斤计算”,种植面积约为1559亩,约占耕地面积的50%。小米平均亩产92斤,折成播种面积3118亩,接近全村的耕地面积。全村复种指数149,与徐集相近。
这一计算产生两个问题。其一,拳南村除了种植小麦,就是种植谷子。其他如高粱、豆子、山芋等,几无种植。这是真的吗?其二,小麦为原粮,小米为成品粮,两者不能相加。如果相加,则小米非小米,而是谷子。
显然,为了征税的需要,七地委或中共民主政府相关部门将拳南村小麦之外的杂粮全都折算为小米。以70%的折米率计算,小米亩产92斤,实为亩产谷子131.4斤,仍低于表4中真正的谷子产量。这是因为高粱与豆子的亩产本来就大大低于谷子,折算以后,将名义上的“谷子”亩产拉低。这样,拳南村小麦总产155900斤,其他杂粮总产409794斤,合计565694斤,除以耕地面积,平均亩产为180斤,与本文校正后徐集村184斤的平均亩产接近。
这不禁令人推测,徐集村谷子数量的放大,可能出自某种技术性的原因。上级政府命令村庄将所有小麦以外的农作物折成谷子,而亩产400斤谷子就是折算过程中的产物。
拳南村全年开支如下:
公粮:麦子32946斤;小米63264斤。资敌:麦子675斤;小米14183斤。
村花费:麦子1387斤;小米18855.3斤。其他花销:小米2072.8斤。
共合计(麦米一块)133383斤,占全收入30%。
现在欠麦12000,米2700斤,按当时调查还欠这样多,现在已交上了一部。
“公粮”是中共民主政府的农业税,“村花费”与“其他花销”属于村庄或区一级地方政府的花销,在徐集村被称为“地村粮”。唯一不同的一点是拳南多了一个“资敌”的项目,是国民政府军队占领时摊派给村庄的军粮。
拳南村民负担的公粮、资敌粮、村花费和其他花销,共计麦子35008斤、小米98375斤,合计133383斤,占全年总产的30.1%,仅就数字而言,原文计算无误。但如前所述,小米应折为杂粮140536斤,与麦子合计为175544斤,占全村总产的31%。这是计划的公粮数,不是实际数,因为还“欠”了一些。小麦实交23008斤,杂粮实交136678斤[(98375-2700)/0.7],合计159687斤,占全年总产的28.2%,较徐集村六户农民23.1%的农业税要高不少。
究其原因,在于拳南村公粮中的资敌粮共折粮20936斤,占村庄全年粮食总产量的3.7%。已知拳南的“负担地”占耕地总数的77.7%,如此,资敌粮反映的纳税率实际上是4.8%。这是国民党政府农业税率的一般水平。所谓“资敌”,实际上是农民向国民党政府交纳的税收。
假定徐集六户农民也有此项开支,却并未计入调查项中,则此六户农民税收负担合计约为26.3%,与拳南村的水平接近。
拳南村民无法交纳31%的农业税,于是留下了尾欠。所以,1948年春天,亦即春荒之时,梁山各地都在“清尾欠”。
(二)农民负担
《拳南国民经济调查》还记载了六户农民的粮食产量、税收负担及生活开支。兹将相关内容一并讨论如下。
贫农两户,共十人,五男五女,其中男劳力两个、女劳力两个,既无参军人员也无外出人员。1947年春天土改前有地20.95亩,土改后18.45亩[注]土地减少的原因是一户承当地主的7亩地被抽走,另一户当给别人的地抽回来4.5亩。这是“一田两主”地权结构造成的。。
村里评议两户贫农产量33.76石(市石150斤),他们自报产量29.218石。评议平均亩产274.5斤,自报平均亩产237.5斤(29.218×150/18.45),均大大超过表4中徐集村的实际产量。行文至此,方知上文讨论的徐集村农民的产量,应当也是这类评议产量或自报产量。在本案中,村里未采纳贫农自报产量,仍称其农业收入33.76石,折合粮食5064斤。实际上,若以前述拳南村全村粮食平均亩产180斤计算,两户粮食总产量为3321斤。
两户贫农公粮负担3.859石,村负担1.418石,合计5.277石,即原粮792斤,占其实际粮食收入的23.8%,较徐集村农民23.1%的农业税率稍高。这一小小的差距是因亩产不同而形成的。如上文所述,拳南平均亩产180斤,徐集平均亩产184斤。
每户本来应交0.8石粮食作为中共扩军的费用,但实际上并没有征收这笔钱,这是因为该村扩军28人,此时只剩四人。如果这四人的费用还要村民平摊的话,每户只要0.11石,折合粮食17.1斤,故而可忽略。
还可以算一下副业收入。两户贫农有经营馍坊和买卖花生收入6.467石,给人家扛活的工资收入3.33石,还有“参军时拿的钱”,说的是中共扩大军队时,有子弟参军,虽然很快就跑回来了,但还是得到一笔作为收入的“参军费”,另有一笔买卖牲口所赚之钱,合起来有14.633石。这一数字值得怀疑。在村庄资源如此紧张的情况,当了逃兵而不追回相关费用,可能性很小。这笔钱以2000斤粮食计[注]据《拳南国民经济调查》记载,每个参军的人最多可以得到80多元(冀钞)。而《南旺县一区郭堂村材料》指出,1947年对敌负担一项,每亩(实有地)拿红粮(高粱)16斤,折合0.4元(银圆)。由此可知,当时郭堂村的高粱价格是0.025元/斤,80元可买3200斤。又已知1952年梁山县高粱价格为600元(人民币旧币)/斤,小米(谷子)900元/斤;可得高粱价格是小米(谷子)价格的66.7%。依此比例,1947年的80元(冀钞)可购谷子2137斤。,就有13.33石粮食不能计入其收入。
老中农一户,九口人,三男六女,其中男劳力两个、女劳力三个,喂着一头大牛。土改前土地23.6亩。其收入为评议产量49.63石,折合平均亩产315斤,远超相关校正数字。自报产量45.29石,折合平均亩产287.9斤,仍比实际情况多了不少。
老中农家23.6亩耕地,以平均亩产180斤计,共产粮食4248斤。其负担为公粮6.67石、村负担2.8石、扩军1.33石。依上例,扩军不计,合计负担9.47石,折合原粮1420.5斤,占粮食总产量的33.5%。
老中农家经营一个磨坊,收入12.279石;假定此数无误,收入粮食1842斤;两项合计收入粮食6090斤。
新中农两户,共14口,七男五女,两人外出,其中一人参军,一人为军工厂工人。男人中有两个整劳力、两个半劳力,女人中有三个整劳力、两个半劳力。饲养一头驴、两头牛。土改前只有土地14.63亩,土改后44.83亩,其中耕地43.9亩,包括外出者在内,每人平均3.14亩耕地。
这两家中有一个农会委员,是贫农翻身的典型。除了自己的地外,还种着2亩庙地和几亩地主的地。“庙地”是公产,没有分给农民。“地主的地”是给地主留的地,地主逃亡,无人耕种,由农会委员来耕种。
村里评议两家产量73.668石,以耕地43.9亩计,每亩平均产量252斤;自报产量64.376石,同样口径,平均亩产为220斤。虽为高估,但高估的幅度不大。假定“地主的地”有5亩,包括庙地在内,合计土地51.9亩,所得“评议亩产”为213斤,“自报亩产”为186斤。“自报亩产”差不多就是实际亩产。这与前述几户的情况形成了对比。
以平均亩产180斤计算,51.9亩土地可以收获粮食9342斤。其负担为公粮9.35石、村负担2.8石、扩军1.46石,共12.582石。扩军粮食不计,合计负担12.15石,折合粮食1823斤,占粮食产量的19.5%。
副业收入17.813石,主要是卖酒所得,折合粮食2672斤;赚工资9.43石,主要是经营轧花车所得,折粮食1415斤;通过卖牲口、卖馍所得以及过去的存款,共有55.8石,折粮食8370斤。再加上粮食产量,合计总收入为21799斤。调查员还专门指出,他“买卖牲口很在行”,“卖3个数”,其意不明。
富农两户,十口人,四男六女,只有半个男劳力,因为他已50来岁,女劳力有一个半。一看就知,这里所谓“富农”实为没有劳动力者。土改前82.15亩,土改后34.9亩,耕地32.9亩。笔者的相关研究已证明,他们不能自耕的土地,大多数典当给别人,即将田面权转让了[注]参见景文玉、曹树基:《土地产权与1950年代的富农“倒算”——以山东梁山李绪海倒算案为中心》,《中国经济史研究》2019年第4期。。对于没有劳动力的农户来说,更是如此。
这两户富农农业收入48.168石,折合粮食7225斤,平均亩产207斤,偏高。以平均亩产180斤计,实际粮食总产6282斤。再算税收负担:公粮6.832石、村花费2.933石、扩军2.133石。依上文,扩军款不计,农业税合计9.765石,折合粮食1465斤,农业税率23.3%。有一点需要说明,该调查将他们卖1.2亩土地、1头小牛和1棵树的收入也算作副业收入。兹不采纳。
地主李富良,全家八口人,四男四女,2.5个男劳动力, 2.5个女劳动力。李富良在村里当先生,养了一头牲口。土改前土地35.8亩,土改后22.85亩。将其划为地主,是由于他过去不劳动。土改后每人平均耕地2.86亩。
评议与自报产量都是33.638石,折合粮食5046斤,平均亩产221斤,偏高。依平均亩产180斤计,粮食总产4113斤。负担公粮7.047石、村负担2.34石、扩军0.533石。扩军不计,农业税1408斤,占粮食总产的34.2%。
李富良的副业收入主要是纺织,收入2.723石,折合粮食408斤。调查员列入的其他副业收入还有卖牛得18.4石粮食,本文不计入。
地主李成杰,全家三口人,一男两女,包括一妻一妾,男人“有劳力而不出,女1.5个劳力”。土改前土地52.3亩,土改后13.8亩,每人平均4.6亩。材料又说:“土改后又出嫁了个闺女,也有3亩地。”意思是指有3亩地因女儿出嫁而被收回。李成杰农业收入13.96石,负担公粮2.744石、村负担3.6石、扩军1.833石。扩军不计,其农业税负担6.344石。该户的其他收入是卖地收入,9亩地卖800元,被罚没。
(三)阶级的新分化
将以上九户农民粮食产量与农业税负担列于表6。需要注意的是,这九户村民的税收负担中都没有包括资敌粮,即国民党政府所征之税。依粮食总产3.7%的比例增加之,形成国民党政府农业税未增加之前的“农业税1”,与增加之后的“农业税2”;再加上扩军费用,就形成“农业税3”。将副业收入计入农民总收入后,用“农业税2”除以农民总收入,就可以求得“负担率”。
表6 1947年拳南九户农民粮食产量与农业税(单位 面积:亩;产量:斤)
资料来源:《拳南国民经济调查》。
说明:(1)“副业收入”以粮食计量;(2)新中农的口粮计算中,不包括外出参军与在兵工厂当工人的两人。
根据表6,可以讨论以下几个问题。
其一,关于评议产量与实际产量。表6涉及九个家庭,54口人;土地面积164.5亩,校正后的实际产量29610斤,亩产180斤;评议产量37924斤,亩产230.5斤,是实际产量的1.28倍。评议产量越高,所收农业税的数量可能越多。评议产量与实际产量之间的差异越大,说明相关农民的负担可能越重。
分阶层而论,在评议产量与实际产量之间,老中农的差异最大,次则贫农,再次为新中农。差异最小的是富农和地主,这是因为经过土地改革斗争之后,他们的土地被大量“改出”,“浮财”也被大量分配。他们已经不是农业税收的主要承担者。新中农之所以差异次小,是因为他们之中有农会委员,是土地改革的积极分子、新政权的兵员与工人的提供者,以及村庄新政权的领导者。
其二,关于农业税。不包括扩军费、资敌费在内的“农业税1”合计粮食7861斤,占粮食实际总产量的26.5%。包括资敌费在内的“农业税2”合计粮食8957斤,占粮食实际总产量的30.2%。包括资敌费、扩军费在内的“农业税3”合计粮食10051斤,占粮食实际总产量的33.9%。由于村级财务数据中并没有扩军费,弃而不用,则九户农民的“农业税2”与村级财务数据高度一致。这说明,九户农民的税收负担中确实包括了资敌费。
其三,关于副业与负担率。新中农的副业生产收入最多,次则老中农,再次贫农,最后是地主与富农。将副业收入加入后,地主的负担率最高,次则富农与老中农,再次贫农,最后新中农。
其四,关于余粮。如果不考虑副业收入,贫农、老中农与地主都是缺粮户;贫农缺粮最多,次则老中农,再次地主。富农基本平衡,没有余粮,也少有或没有亏欠。如果考虑副业,则地主、贫农和富农都是亏欠户,地主亏欠最多,其次贫农,再次富农。
据此可以得出结论:土地改革之后,梁山农村出现了新的阶级变化,没有获得上升机会的贫农与中农,仍然是贫农与中农;贫农的地位不变,老中农变为下中农。获得上升机会的新中农,成为事实上的富裕中农。不管有无副业收入,新中农都是农业税率最低、负担率最低的阶层,也是余粮最多的阶层。如果加上副业收入,新中农的余粮更多。作为农会委员、土改积极分子和中共村庄干部,新中农政治上的优势转化为经济上的优势。
四、粮食、土地、支前与税收
(一)为粮食而斗争
根据《拳铺调查材料》,拳铺的农会是1945年11月底组织起来的,目标是斗争地主。如果本村不组织农会,外村的农会就会过来斗争地主,“咱斗,咱得利”。仔细分析,这一时期斗争的对象不是地主,而是伪乡长。“得利”不是土地,而是粮食。农会认定伪乡长们有严重贪污行为,所以要他们“倒赃”,将贪污的东西折成粮食退回给农民。
1946年1月25日,农会斗争伪乡长岳彦池,“斗出”麦子、豆子、高粱共3000斤。岳彦池承允先交麦子500斤,其余新年以后交。次日,农会会员斗争伪乡长李成安,谈好“倒赃”豆子、麦子、高粱共2400斤,“过年后交粮食”。
1946年3月,拳铺开始了减租减息运动,被斗争者则是“地主”岳荷池、中农高开端和岳昌珍。本来减租减息可以通过政府下达指令的方式进行,且因交租权掌握在“佃农”手中,没有必要采取“斗争”的方式,更不应将中农列为斗争的对象。
此时拳铺农会分裂为拳北与拳南两个部分,《拳铺调查材料》只记载了拳南的“倒租”。被斗地主有李成珠、李成言、李成杰等五人。李成言与李成杰是两兄弟,后者在上文中曾经出现过。农会根据法令,每亩减租35斤,共减粮5075斤,涉及出租地145亩,每户平均29亩,每户平均“倒粮”1015斤。
据同一卷宗中的《南旺县一区郭堂村材料》,农会斗争了刘勋全、刘勋令兄弟。刘家十口人,30多亩地。“斗他的原因,不是为了他是地主,而是因他反对农会”,“斗了他3000斤粮食(麦、粗粮各半)”。接着又斗了五家,“共斗了4万斤麦子”。
1948年8月《拳铺调查材料》记载了李成杰土改中的情况:“斗争时拿过500块现洋,1000斤粮食,曾挨过打,他家无人包庇,也未逃亡,斗得最狠较彻底。”“拿过”即交出。李成杰被斗争得彻底,浮财全无,已成穷人。此外,地主李成珠的媳妇带着儿子们以乞讨度日。李成言则“拉过滑子,过年的时候曾经要过饭,今年清理尾欠时,他哭了一场”。村干部对其纳税已无额外要求。
比较拳铺的两次斗争,1946年1月的斗争,被斗争户尚可答应交出3000斤左右粮食,而在3月,每户只能拿出1000斤左右的粮食。一个居民多达452户,人口多达2200余人的大村,通过斗争得到的粮食(答应而非实际交纳)只有10475斤,摊给每人,不足5斤。
在拳铺,除了27个农会会员分了果实之外,“军属每家50斤。孤寡老人5户,每户分30斤”。不参加斗争的普通农民,是不能参与果实分配的。也就是说,在拳铺,如果只是为了粮食而斗争地主,对于普通农民而言似乎是没有意义的。
(二)为分田而分田
1947年2月,拳南转入以没收与分配地主土地为内容的土地改革运动。因国民党新5军进攻,形势紧张,中共领导提出“一手拿枪,一手分田”的政策。
拳南土改委员会为了在三天内完成分田任务,制定了一个简明的划分阶级规则:人均2亩地以下者为贫农,2亩到3亩者为中农,3亩到4亩者为富农,4亩以上者为地主。七区委的评论是:“因划阶级搞错了,所以划的地富过多,打击面宽,伤害了中农”,“总之,错斗中农达中农户的20%到30%,占整个斗争户的60%到70%”[注]《关于整党土改工作总结——潘复生同志在区党委重点区工作会议上的总结》(1948年6月17日),《中共冀鲁豫边区党史资料选编》第3册(下),山东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12页。。由于受到客观环境影响,在某种意义上,土地改革中的土地分配,转变为对中农的斗争以及对中农的土地分配。
拳南村土地改革委员会的分地标准如下:
一亩地以下者每人补到2.5亩。一亩往上者不补,准备以后补。军工属每人补到2.5亩,正规军每人补到3亩。
据《拳南国民经济调查》,拳南村共有耕地3138.2亩,共有1374人,人均耕地2.28亩。将人均1亩土地之户补到2.5亩,已经超过平均水平。人均已经1亩以上者,如何还能补到人均2.5亩?“准备以后补”是真的吗?查拳南分配土地名册,“2亩以下者及困难者及农会员”共有17户分配了土地,这说明“以后”并不是搪塞,但也不是每个少田者都得到了土地。分配到的土地有好有坏,有近有远,又成为农民抱怨的口实。在《拳铺调查材料》中,七地委的调查员写道:
分地后群众即嫌分得不公,有的地好,有的地孬。像李若玉是李成矩的狗腿子,又与中农先生李同芝有私情,便得李成矩的好地,群众之为“粮食囤”,淹旱保收。又有一个老太太,分的地离家几里地,一个人收看都困难,而给地主留的都是好地。此外尚有50户贫农没有得到地,例如8口人,补地不能维持生活,也没分着。
对李若玉的指控尚需存疑,因为在分地名单中,根本就找不到李若玉的姓名。不仅如此,在上引记载中,分到地的农民一共只有49户,而没有分到地的贫农则有50户。这与“耕者均其田”的目标尚有一些差距。这份报告还特别指出:“此外有一部分贫农的土地被收入,因之换地、退地、要地、要求赔补,就成为这个村大部贫农的要求。”
上文提及《拳南国民经济调查》记载的两户贫农,1947年春天土改前有地20.95亩,土改后只有18.45亩。土地减少的原因是一户承当地主的7亩地被抽走了,另一户当给别人的地抽回来了4.5亩。所谓“承当”,指两种情况:其一,贫农花钱购买了“地主”7亩土地的全部田面,“地主”不收地租,却保留了以原价赎回的权利;其二,贫农花钱购买了“地主”7亩土地的部分田面,“地主”收部分地租,仍然保留以原价赎回的权利。然而,农会将这7亩土地皆视作“地主”的土地,全部收回,分给其他农民。调查员提及此事时写道:
土改伤害贫农,土改时抽走了7亩,连什么也没给,种的高粱也没给一点代价……佃户种的地主的地(外庄户)地主的地被抽走啦,佃农什么也(没)得……伤害贫农12户,只有一亩一分不分啦,当的地主的抽回去啦,后不分给他啦。
被农会“抽走”土地的不仅有贫农,也有佃农。只不过在农村阶级划分中,本来就没有“佃农”阶级,“佃农”多半有自己的土地。他们的“佃耕”,其实是“购买田面”。在拳南,受影响的贫农一共有12户。他们因为自己的土地即有“田底权”的土地超过一亩,所以没有被分给土地,当入的地主的地被抽走了,也没有分给他们。七地委总结指出:错划阶级打击面大,伤害了中农;盲目没收“当地”,伤害了贫农利益。
(三)为前线作支援
1948年,战争形势空前紧张。中共要在华北平原与国民党主力军队会战。此时,对于梁山农民而言,除粮食税外,以人力支援前线是另一项重要的任务。在中共村政权中,有个特殊的组织,名为自卫队。严格地说,自卫队不是武装组织,而是分派支前任务的机构。
在拳铺北面的玉皇庙村,《玉皇庙村一般情况的初步调查》指出:
全村青壮年有150人,而编入自卫队的只有102人,将近50个黑人……村长李守文、李光禄的兄弟子侄都不出差……自卫队里派差的办法,群众都弄不清,队长派谁就得去……由于出差的不合理,这村担架从来没有完成过任务……今年开封战役以后,虽尽力纠正……前后出担架三次共16付,始终没有一人完成任务者。
所谓“黑人”即不在支前名册之人或不承担支前任务之人。玉皇庙村的“黑人”比例极高,将近50%,支前任务负担不均,农民不满意。开封战役发生于1948年六七月间,玉皇庙村承担的是担架任务,完成情况不佳。
在西金山村,《西金山工作材料》记载:
如东关街上七八十口子人,去了村干不支差,民兵不支差,账先不支差,抗属不支差,闾长不支差,自卫队长、班长不支差,仅剩30多人支差。
地主的红册都拨到土山洼水地里,(不拿粮)移粮躲差,出负担的均是中农。
该材料表明,东关街上参与支前的人,不到应支前者的50%,去的都是中农。
在拳铺村,《拳铺村调查材料》记载:
原壮丁258人,编为自卫队,出差人数为129人……合法不支差的15人,计村干8人……军属3人,民兵4人。非法不支差66人,计分队长3人,班长10人,催担架3人,排长15人,剧团12人,村干包庇4人,逃亡战士17人。共合81人不支差,此外尚有未经评议自报病号者14人。经整理,自卫改编为250人,并明确免差人数。
联系前引文中记载,拳南扩军28人,后来只剩下四人,再联系拳南的土改,分配土地优先的新中农,为中共军队及中共兵工厂至少提供了两名兵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看出支援中共赢得战争的力量所在。
中共地方政府的日常事务也要民众支援。在拳南,《拳南国民经济调查》称:
区里支零差,送信传人都派这村上的差,最多的一天派过80多个差……在南拳铺,工作团送信也派民夫,有一个事派好几个差。
(四)为战争而清欠
战争中的军需压力,要求梁山村民提供更多粮食,至少要完成已经下派的税收任务。所以,1948年春天的“清欠”就显得特别重要。如上分析,村民的粮食原本并不充足,又处于青黄不接的春天,即人们常说的“春荒”,粮情更加紧张。在玉皇庙村,《玉皇庙村一般情况的初步调查》有如下记载:
春天征公粮尾欠时,干部到他(指村干部李守文——引者注)村开会,他在会议上……公开反对征去年的秋季公粮尾欠,并领着群众呼口号,要求政府放粮救济。
春天游击战争,破路时干部到他村号召开大会动员,李守文在会上提出没有粮食吃,不能破路,要求先贷给粮食后挖路,别村破路他不破。
今年十月向区部令各村清理旧账,村欠出的要交,区欠村的也要还,各村也要给群众清账……
从上引资料中可以读出以下两点:其一,由于中共民主政府面临巨大的财政压力,战争需要更有力的财政支持,梁山农民不能不为战争作出牺牲。因此,政府的清欠,可能追溯更早的时间。其二,个别村干部不愿“清欠”,所以撰写这一系列调查报告的中共冀鲁豫七地委,对所调查村庄的一批村干部抱有严厉批评的态度。从这一点,不仅可以理解土生土长的中共村干部的处境,也可以理解中共当时所面临的复杂局面。
五、结 论
至此,联系20世纪50年代的历史演变,可以从农民、村干部与国家三个方面,对本文的主题进行归纳及展开。
1947年至1948年梁山县的土地改革,展开了一幅中国共产党人平均地权、改造乡村的伟大历史画卷。然而,内战的爆发打乱了他们的步骤。战争的不期而至,使得梁山农民不得不同时承担来自国共两个政府的税收,总税收率达30%左右。尽管农民生活遇到困难,却没有出现大的饥荒。究其原因,一是由于他们没有足额纳税;二是由于乡村手工业和商业活跃,农民依靠市场,可以渡过战争年代的艰难岁月。
面对高税率,一些村干部公开表达不同意见,或工作不积极,拖延交纳或少纳税粮。还有一些在分配土地中获益较多的贫农村干部,开始努力发家致富,成为土地改革后乡村最富裕的群体。于是,50年代出现针对他们的两个运动。一是以“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违法乱纪”为内容的“新三反”运动,其目标是针对乡村干部的违法乱纪,但在实际上,却总是与他们曾经的贪污联系在一起。二是以统购统销、集体化为主要核心的社会主义改造,每每波及乡村中的富裕中农。而新中农正是富裕中农的主体,甚至还有可能上升为富农,成为“阶级敌人”。简言之,经历过1947年至1948年土改并从其中获益的阶层,在以后的岁月里更容易受到冲击。
反奸诉苦与减租减息运动斗争出来的大批粮食,在农会会员中分配之后,乡村粮食短缺的情况并未从根本上消除,同时又引发了新的矛盾。在中共民主政府急需粮食的1948年,农民需要作出更多贡献。其实,毛泽东已经发现了土改斗争的这一问题。1948年5月,毛泽东在考虑新解放区农村工作的新策略时认为,与老解放区类似的土地改革不宜过早进行,“因为过早地分浮财,只是少数勇敢分子欢迎……社会财富迅速分散,于军队亦不利。过早地分土地,使军需负担过早地全部落在农民身上,不是落在地主富农身上。不如不分浮财,不分土地,在社会改革上普遍实行减租减息,使农民得到实益;在财政政策上实行合理负担,使地主富农多出钱”[注]《毛泽东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326页。。
毛泽东基于军需与财政目的而制定的缓分浮财与缓分土地的政治策略,日后成为新解放区土地改革运动的指导方针。也就是说,本来土地改革应当成为政府获得资源的强大助力,但在1947年和1948年,这一目标的实现程度还很有限。1950年至1951年的新解放区土改,给了中共一个重新尝试的机会。
总之,至50年代,通过各种方式从乡村中获得国家建设所需资源,成为中共政府的不二选择。农民的粮食、生计和负担,因此成为与国家财政密切相关的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