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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乘客开门撞死他人谁担责

2019-07-26

新传奇 2019年21期
关键词:交强险胡某王某

2018年7月11日,網约车驾驶员胡某驾驶轿车在某公交站台附近停车,乘客王某开右后门下车过程中,车门撞上骑电动自行车的顾某,导致顾某死亡。顾某家人将胡某、王某、滴滴公司、某财保公司、人保公司等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依据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胡某驾驶机动车在禁停路段未紧靠道路右侧停车、乘客王某在开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认定胡某和王某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顾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法官认为,胡某每天频繁地进行停车、上下客的活动,理应对他人安全持谨慎注意义务,但其将车辆停放于禁停区域供乘客下车,对于事故的发生具有最直接的责任。

胡某所驾轿车为被告某汽车租赁公司所有,在被告某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人保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滴滴公司在胡某与王某的客运合同履行过程中,享有运行支配权并与胡某共享运行利益,应当被认定为“机动车一方”。其与胡某在运营过程中共同经营、共享收益,也应共担风险。

法院认为,原告的损失应由某财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人保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超出保险范围的,根据过错程度,依法认定由胡某承担70%、王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滴滴公司与胡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南京日报》2019.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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