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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思想之比较

2019-07-26曹津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0期
关键词:霍布斯卢梭洛克

摘 要 关于政府起源的理论,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家提出了一套比较系统的说法,我们称之为社会契约论,其最早可以溯源到古希腊时期的思想家伊壁鸠鲁,并且在欧洲启蒙运动时期有了进一步发展,其中以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最具代表意义。霍布斯首先对社会契约的起源做了充分的描述,之后,洛克则在霍布斯理论的影响下做出进一步的阐述,卢梭在法国大革命时期将这一理论发展推向顶峰,三位思想家的社会契约论对近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产生了巨大影响。尤其是法国大革命就是一场深受社会契约理论影响的政治运动。我们通过对比不难发现,由于所处历史环境以及个人经历的差异,三位思想家关于契约订立的原因、订立方式以及订立结果方面有着各自不同的看法,社会契约思想不仅极大的影响和鼓舞了资产阶级和劳动人民为推翻封建政权所做的斗争,而且成为西方国家宪政制度设计的重要理论基础。

关键词 社会契约理论 霍布斯 洛克 卢梭

作者简介:曹津,河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伦理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B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7.229

一、社会契约订立原因的比较

(一) 霍布斯的“战争”状态

霍布斯作为近代第一个系统阐述社会契约论的人,他认为人都是自私自利,本性是趋利避害的,在没有规则没有秩序约束的自然状态下,人人都随心所欲地享受着这份自由。当人们因欲求同一事物而发生利益冲突时,竞争便会产生,再加上没有公共权力来约束人们行为时,于是战争就变成为了常态,人们的生命安全根本无法得到保障,无时不刻都会受到死亡的威胁。为了保全自我,有的先发制人,用暴力和武器来获得足够的权势。与此同时,因为没有评判是非的标准,公正与不公正都是不存在的,这无疑是最可怕的事情。人们为了保全生命,躲避整日不安的生活,迫切需要订立契约维护混乱的秩序。

(二)洛克的“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

洛克认为人性是善的,从这个角度出发,他认为人们可以理性地在自然法的范围内去处理人们之间关系并且和睦相处,而不需要听从任何权威,因此可以保持稳定有序的局面,避免战争状态。人与人之间生来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存在从属和受制关系,他们追求自我保全,但不伤害其他人的利益,自由权、平等权和财产权在自由状态下得到了保障。但是,自然状态也存在一些问题。第一,当人与人出现纠纷的时候,缺少一种大家公认的法律作为评判是非的标准。第二,缺少一个被大家认可的人来作为裁判者,当事人凭着本能和理性充当法官,不易作出公正的判决,在纠纷中难免会袒护自己。第三,如果没有执法的机关,很难做出公正的裁决。于是,生活在自然状态中的人们本着理性和平等的原则,希望结成公民社会并将其置于政府之下。

(三) 卢梭的“自然过渡”学说

对于自然状态,卢梭有不同的看法,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都能自给自足,过着自由的生活,不侵占他人的财产,不干涉他人的幸福生活,出于善的人性,人们互帮互助和谐共生,但随着人们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劳动工具的改进产生了剩余的劳动产品,于是私有财产便出现了,这使得之前美好的自然状态结束了,私有制取代了原来的公有制,土地的不平等分配使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穷人开始嫉妒富人,他们之间相互残害,打破了原来宁静的生活,无法在原来的状态下继续生活,对于手无寸铁的穷人,富人在这场斗争中是最害怕失去的,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富人提出用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力来保护弱者,以此欺骗穷人与其订立条约,实则是为了保障富人们自己的权利,于是他们相互约定,“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个共同体就是国家。

二、社会契约订立方式的比较

(一)霍布斯:拥护开明君主,“利维坦”由此诞生

为了摆脱人与人相互厮杀的自然状态,霍布斯主张人们相互订立契约,交出每个人手中的所有权力,把每个人手中的所有权力让渡给一人或多人组成的集体来统一行使,这个集体就是主權者,主权者利用人民所交给他的权力对外抵抗外来侵略,对内维护安定,因为主权者的权力是人民授权的,契约双方是个人与众人,而不是个人与国家,权力一经交出无法收回,所以对于主权者做出的一切行为,人民应该无条件服从,任何人无权反抗,主权者是替人民行使权力,反对主权者就等于反对自己,虽然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公共安全,维护稳定社会秩序,但是必将给国家打上专制的烙印,霍布称他为无比迅猛的利维坦,目的是让人们对它心生敬畏,人民行为一旦违约就要受到主权者的惩罚,君主就应运而生了。

(二)洛克:反对君主专制,倡导权力分立

洛克眼中的自然状态固然美好,但并不能长久,为了保障人民的权利,他提出了与霍布斯不同的社会契约论。洛克强调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是神圣不可剥夺的,他主张把这些权利掌握在自己手中,而将一部分权利转交给主权者,与霍布斯的规定不同,这里的主权者也作为契约的一方,而不是凌驾于契约方之上的最高意志,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主权人的权利过度膨胀,公民把权利让渡给政府的同时,并要求政府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对于让渡出的权利,他和霍布斯同样主张权利一经转出不得收回,但他们之间却有着本质的区别,政府作为契约一方如果损害了人民的利益或滥用权力违反了契约的规定,人民是可以反抗并且推翻政府的,因为他们让渡的只是一部分权利,手中仍然掌握着反抗权,这较于霍布斯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为了防止君主以权谋私,损害人民的利益,明确提出了实行立法、执法和外交三权分立,杜绝权力膨胀的可能性。为西方民主政治奠定了基础。

(三)卢梭:主权不可分割,公意至高无上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主张“一切人把一切权利转让给一切人”,人们通过契约形成一种共同体,这个共同体就是公意的体现,他不赞同洛克的做法,他认为权利一旦有所保留必定会造成滥用,人民只有把权力交给一个体现公意的共同体才会获得真正的自由,在共同体中,人的一切行动都是在服从自己的意志,从而最大限度的保证人民的权利,因为人民是主权者,不会损害全体成员和任何人的利益。他同时也反对主权转让和分割,主张人民直接行使自己的权力,自己管理自己,卢梭认为霍布斯的权利讓渡最终会导致专制独裁,他指出,之所以签订契约是用来保障人民人的自由,政府就是应人民委托来保证人民财产安全、人身自由与平等。

可见,在社会契约订立方式方面,霍布斯主张将权利全部让渡给君主,并且无权收回,倡导君主专制;而洛克将自由、生命、财产这些基本权利留给了人民,主张限制政府权利;卢梭则将全部权利以及权力保留赋予人民,政府只是人民权利的行使者。

三、社会契约订立结果

(一) 霍布斯:推崇君主专制

霍布斯认为一个国家最好的状态就是君主统治并且人民服从,只有将权力集中在君主的一人手中才会更好的发挥作用,只有在君主制下,君主才能全心全意为公众谋福利,来保障人民的权利,他反对民主共制度和和君主立宪制度,他认为在民主制的国家里,形式虽然民主,但派系繁多,对于重大问题意见往往产生分歧,使得人民的切身利益无法落实,这必将损害人民的利益。只有在君主制下,君主才能全心全意为公众谋福利。但是即使君主做不到,人民也无权反抗君主,因为君主作为第三方,并不作为社会契约的参与者,他的权力是不受契约束缚的。如果人民非要推翻君主,那将意味着他们会重新回到之前的人对人是狼相互斗争的状态,人民所能做的就是严格按照契约去服从君主的一切命令,公民基本上不具有任何自由的权利。

(二) 洛克:实行君主立宪制

洛克反对君主专制政体,他认为在这种体制下,人民的权利微乎其微并且无法得到保障,违背了契约的初衷。在他看来,只有限制政府权力才是最好的办法,这既能避免政府的专制,又可以保障人民的利益,因此他提出要保留君主,并且实行三权分立,由人民选举产生议会,把主权从行政机关转到立法机关,把行政机关的权力进一步分散,他的思想就是后来“三权分立”的最初状态,三权即立法权、行政权以及对外权。立法权是人民为了到达某种目而委托给立法机关最高的权力,当统治者无视法律权威损害人民的利益时,人民有权推废除他,政府的权利同样来自于人们让渡的权利,因此他的权利必定是有限的,政府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因此只能用来保证人民的财产安全。

洛克的社会契约论突出权力的制约与平衡,对之后的孟德斯鸠分权思想产生深远影响。

(三)卢梭:主张民主共和制

卢梭是极力推崇民主共和制,即反对霍布斯提倡的君主专制,又反对洛克的分权论。卢梭认为政府作为社会契约的结果,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他强调主权在民,并且反对君主掌握国家主权的观点,在社会契约中规定把权力让渡给一个共同体,这个共同体是集体意志的体现,而非某个人意志的体现,人民作为共同体的一份子,就是主权者,同时主权者作为一个共同体,他们的权利不得转让又不可分割,只能由人民自己来行使,政府只是代替主权者来行使权利,这种权力是可以被人民收回的。卢梭“主权在民”的思想学说是其民主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是其政治理论的核心与归宿。

四、结语

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有着一定的相似之处,同时三人因阶级立场、政府服务的对象不同等等具有很大的差异性。霍布斯是资产阶级新贵族的思想代表者,他反对摧毁君主制。其政治理论学说在很大程度上是在为君主专制服务的,在契约订立结果上,霍布斯主张契约一旦形成,权利一经让渡,则人民就失去了反抗政府的权利,这带有浓厚的保守和反动色彩。而洛克相对于霍布斯,其民主思想则体现其反对绝对主权,主张实现部分民主分权思想,赞同君主立宪制度,认为如果君主违约,则人民有权利将它推翻,立法权始终高于行政权,在这一层面上比霍布斯更进一步。卢梭则代表激进的小资产阶级,更倾向于比霍布斯和洛克更为深入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卢梭最为民主,在他那里政府从一开始只有接受全民公意的资格,而无自主决定的权力,但他们的理论在反对封建思想,争取自由和民主等方面是一脉相承的。

参考文献:

[1]霍布斯.利维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2]徐显达.霍布斯社会契约论解析[D].大连理工大学,2005.

[3]洛克.政府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4]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5]赵敦华.西方哲学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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