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加强人大对“两院”监督工作的思考
2019-07-26高颂
摘 要 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掌握着国家最高权力,也被简称为“人大”。行政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以及各地的人民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组成。司法机构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行使司法、监督权,被称为“两院”。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改革与完善,怎样才能保证“两院”在执行司法、监督权时的公平性,这就需要“人大”这个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两院”做好监督工作,保证司法公平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
关键词 “人大” “两院” 司法 监督
作者简介:高颂,中共佳木斯市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7.158
尊重法律制度,遵循司法规则,坚持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提高司法改革的效率,保证社会的公平和大局的稳定,实现人民的安居乐业 。
一、 国家机构
国家的组成机构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分别是立法、行政、司法三部分。在我国,构成国家机构体系的主要由國家主席、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司法机构、武装力量。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所领导的所有行政、立法、司法、武装的国家管理体系。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法机构,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每年3月,由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以及军队选出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在北京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要职责进行宪法以及其它法律的修改与完善,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查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等重要职位负责人,制定相关问题的政策等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部设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日常工作与事物的处理。全国人大常委对宪法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与解释相关法律,对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重要部门行使监督权,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制定的方针、政策,外交协定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赋予它的职权 。
(二)国家主席
全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选举出来国家主席,作为国家得代表,是组成国家机构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由而来。国家主席代表着中华人名共和国进行的外交活动,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法律的颁布,任免国务院总理等重要职位,宣布进入紧急、战争状态等职权。
(三)行政机构
我国行政机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以及各地的人民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国家最高的行政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着各地的人民政府以及各民族自治地区的自治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在宪法、法律范围内颁布行政法规和命令,向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汇报自己的阶段工作计划和相关议案,领导与监督各部门、各机构、各地区人民政府、各自治区的自治机构的工作,批准各自治州、县以及市区的建设与区域划分,改变或撤销对各地区人民政府、各自治区自治机构所下达的行政法规或命令,领导国防事业的建设,制定国家发展计划与经济预算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赋予它的职权 。
(四)司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机构有三部分组成,分别是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行政机构中的部分部门,共同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体制。
审判机关为人民法院,即按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向违法行为进行审判。审判机关在中央设立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的审判机关,对下面各级法院行使监督、审判工作,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依次设立高级、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军事、专门法院。由此构成从上到下、从中央到地方的司法审判体系 。
人民检察院为检察机关,在中央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由中央领导地方,由上机领导下级的工作形式。人民检察院只对上级、法律、同级人大负责,独立行使法律监督的权力,有非常强的集中性和统一性。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职权主要为批准抓捕,起诉、公诉,对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等部门进行监督。
在政府部门中,也有部分机关维护着法律法规的尊严,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公安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各自治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社会安定,打击刑事犯罪,既是行政机关也是司法机关。
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被共同称为“两院”。从地方到中央,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皆是相对应设立的,两者不受任何机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意识的左右,只对人民代表大会和法律负责 。
二、司法体制改革中人大对“两院”监督工作的思考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而宪法的规定则提现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必然选择,更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工农运动在国内第一次革命时,所产生的“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农民会员代表大会”等组织在革命时起到了至关重要作用,它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形成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1931年第二次过国内革命,《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在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上通过,并规定:“苏维埃政权属于工人、农民、红色战士以及劳苦大众”和“苏维埃代表大会为最高政权机关”,由中央到地方依次设立各级苏维埃代表大会,苏维埃代表由直接或间接选举出来,代表工人、农民、红色战士以及劳苦大众的行使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雏形出现,并被法律法规所确定。
抗战时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收到影响,但中共边区政府成立“三三制”的“参议会”,由共产党员、进步分子以及中立分子各占三分之一份额组成,保证了政权的民主性。
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夕,由于条件有限,不能召开由普选所产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将抗战时期的“参议会”扩大,改成代表会议替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权利进行政治协商,由此产生了具有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此阶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在北京成功举办,大会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宪法继承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的内容,这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被确立起来。
人大对“两院”司法改革的监督,也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监督,是宪法所赋予的权利,同时也是自身的义务,是为了更好的推动社会主义司法进程。
(二) 监督与支持
法律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对“两院”行使监督权,“两院”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虽然二者的作用、位置不同,但马克思主义哲学讲究通过唯物主义辩证法来看待问题,人民代表大会对“两院”不但只是监督,也有支持。两者的根本目的相同,都是为了维护和实现人民的权利,保证国家发展,所以,人民代表大会认真行使监督权也是对“两院”工作的支持,保证司法的公正性 。
(三)现实需求
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是加快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的重大举措,是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实现公正司法的重要途径,也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我国司法体制主要由“两院”构成,因司法改革会触及司法管理体制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是基础性法规,所以人大对“两院”的监督是现实的需求。
三、司法改革中人大需要处理的关系与环节
(一)监督与支持
前面叙述到,人民代表大会和“两院”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既有人民代表大会对“两院”的监督,也有对“两院”的支持。在司法体制改革中,人民代表大会要正确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力,提前做好调研工作提高监督水平,找准关键字,把监督落在点子上。认准监督工作的切入点,提高时效 。
(二)监督与创新
在司法改革的试点工程中,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要做到依法监督,确保司法改革在法律的大框架下内进行,又要冲破束缚,把思想从条条框框中解脱出来,坚持实事求是、与时同进、求真务实的工作方法,在实践中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道路。
(三)业务与队伍
业务是体现,队伍是根本。在司法改革试点单位中,既要加强司法业务方面的建设,又要抓司法体制与人才队伍的建设。既要监督司法发展的大方向,又要监督司法队伍中各人员的职业化进程 。
四、司法改革中人大需要处理的环节
(一)司法公开与公正
司法机构要主动接受人大监督,促进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工作的透明性,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群众看到司法工作的全过程,保证司法工作的公正。
(二)人事任免
人是改革的主体,所以在司法改革中,人民代表大会要抓住重点,对司法体系中人事的任免要慎之又慎,嚴之又严。对拟任命人员出现不良信息的,人民代表大会要及时了解情况、深入调查,而后再决定拟任命是否有效。对在职人员要时刻进行监督,一但发现司法人员有违法犯忌现象马上启动免职程序,保证司法体系的不被破坏 。
五、结语
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对“两院”的监督工作,是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的,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指示的。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制度的代表,是国家性质的体现,是历史的产物,也是基本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在所有国家机构中位居首位,诸多国家机构由其选举产生,并受其监督。
注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N].法制日报,2018-10-29(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N].法制日报,2018-10-29(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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