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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到招生后:关于中国法律实践教学的一个构想

2019-07-26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刘坤轮

21世纪 2019年7期
关键词:法学院法学专业法学

文/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 刘坤轮

对于法治人才的培养而言,法律实践教学至关重要,这种重要性决定于法学学科的实践性。2017年5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指出,法学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要打破高校和实务部门的体制机制壁垒,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培养建设者和接班人。中国的法学教育要成为中国法治文明的创造者,世界法治文明的贡献者。要实现这一目标,法学学科知识体系的构建乃是根本。然而,当前法学学科知识体系的构建,主要借鉴自西方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构建,需要法学理论界集中力量,攻坚克难,才能逐步实现,并非一朝一夕之功。但是,中国的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能否为世界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提供给养,做出贡献,甚至在某一层面开拓出中国模式呢?本文认为,这确是可能的,突破点可能就在于近年来被法学界所普遍关注的法律实践教学,突破的方式乃是“实践前置”,前置的起点可能到法学专业招生完成后,前置的抓手则是法律实践教学平台体系的构建,而其哲学基础乃是实践出真知。沿着这一逻辑思路,本文将对中国的法律实践教学未来可能的模式提出一点构想,以待实践检验。

“实践前置”:中国法律实践教学的演进趋势

中国传统的法学教育基本是理论传授型的,一般的形态是老师在台上讲,学生在台下听。直到20世纪90年代开始,关于法学教育教学方法和模式的改革才逐步走向前台,案例教学法、法律诊所、模拟法庭等开始涌现出来,开始尝试改变传统的法学教育方法,法律实践教学的理念也逐步渗透于法治人才培养过程之中。尽管截至目前,中国的法律实践教学经过近30年的努力,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教育教学模式对于法学教育的改变仍然没有满足中国社会对于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的需要,这也正是一流的法学院系对于法律实践教学模式不断尝试更新改革的重要原因。

学界对于中国法律实践教学的反思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时间节点上,它一般设置在法学专业本科四年学习中的后半段中,并且一定程度上和专业实习等同起来,和法学理论教学基本上割裂开来,无法形成对法学理论知识的及时促进。其次,在形式上,它采取一种验证式模式,将知识教学和能力培养分离,人为割裂了法学知识和法律实践能力之间的关系。第三,言传和身教的断裂,实习实践的负责主体和理论教学的负责主体成为两套体系,不能融合为人才培养的系统体系。最后,法律实践教学成为面子工程,学生参与与否、效果如何,法学院系的态度基本上是放羊式态度。

在这种背景下,学界关于统合法律实践教学融入法治人才培养体系的呼声也就越来越高。中国政法大学的“同步实践教学”模式就采取了这样一种方式,将理论教学和能力培养同步进行,在形式上,将实践教学体系嵌入到法治人才培养全过程,推动学与做、知与行的融合统一,从而追求法律实践教学效果和社会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同步。

但是,本文认为,法治人才的培养应遵循从感性到理性的认知规律,法律实践教学的发展应该更进一步,实现“实践前置”,一定程度上实现在知识教学之前,并且贯穿法治人才培养全流程。关于实践前置,它并不仅仅是一个理念的更新,而是可以借助于一定的平台抓手,将这一理念落地。以下就是本文关于“实践前置”的基本设想。

法律实践教学的实践前置,尽管是一种设想,但却可能形成法治人才培养的中国特色,形成对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的中国贡献。

实践前置的起点:招生后

本文认为,法律实践教学应前置到“招生后”。这一设想乃是基于当前法学教育不断发展的一个大胆构想,具体包括两个层面。

首先,对于法学专业本科生,实践前置可以到“高招”后。今年的大学招生刚刚结束,法学专业招生后,各个院校基本上可以获取本校所招收法学专业的学生名单和联系方式,这个时候,将这些未来的学生组织起来,提前引入对法学专业宏观的认知就有了实现的可能。对于高中刚毕业的学生来说,大学的专业教育仍是新鲜事物,如果有一种恰当的方式,让这些未来的法学专业学生提前接触到法治实践,那么,对于进入大学后的理论学习,无疑具有巨大的帮助。这将使得他们提前建立起对未来专业知识学习的兴趣,加深对于理论学习的理解和掌握。因此,在高招结束后,法学院系可以采取一定的方式,让即将进入法学专业学习的学生进入法律实践教学体系,塑造学生对本专业的感性认知,培养他们初步的法治意识和法律思维。

第二,对于法学专业硕士,也就是法律硕士而言,实践前置可以到确定录取后。除了本科阶段外,法律专业硕士所招收的学生本身也没有相关法律实践的经验体验,但是,较之于高中毕业生,他们已经经过了大学某一专业的学习,身心较为成熟,因此,提前将他们置入法律实践教学环节,就具有更好的认知基础。从培养定位上来说,法律专业硕士本身是职业化的,是要走向具体的岗位的,培养方向也更为明确,实践前置的选择也更有自主性。对于这些学生来说,他们未来要做什么,已经具备了初步的规划,对于将来要选择的专业学习方向,他们也有着更为成熟的思考。因此,由相关法学院系系统组织,提前将法律实践教学环节置入到他们的学习生活,也就会有更好的效果。

实践前置的抓手:高校法律实践教学平台体系

实践前置可以法学院系实践教学基地作为抓手。理念的落实需要由具体的制度支撑,作为一种设想,法律实践教学要实现实践前置则必须有一个体系的平台支撑。对于法律实践教学来说,这个平台体系在一些一流的法学院系基本上已经具备,能够形成支撑“实践前置”的平台体系,这个平台体系就是各个法学院系建立的实践教学基地。当前,法学院系的实践教学基地一般仍在中规中矩地履行着传统法律实践教学的功能,也就是作为法学院系的实习基地,成为一种验证式的传统法治人才培养流程的一个环节。本文认为,可以通过“实践前置”的制度设置,更好地发挥高校法学院系实践教学基地的功能,使其成为法律实践教学“实践前置”的制度抓手,释放其人才培养的活力。

法学院系的实践教学基地可以和生源地结合建设。当前高等法学院系的法律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一般都是围绕办学所在地、毕业生所在地进行建设的,一些实践教学基地是通过法学院系师资的个人联系予以实现的。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存在追求形式的现象,数量多、层次高成为一些法学院系法律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方向,对于实际的运行效果则关注不够。法学专业学生集中实习的比例上不去,实习的过程和环节某种程度上缺乏制度设计,没有纳入到人才培养方案进行细化规范,从而影响了法学专业学生实习实训的效果,没有充分发挥好教学实践基地对于法治人才培养质量提升所应当发挥的作用。当确定了实践前置到招生后,法学院系可以围绕生源地展开教学实践基地建设,当录取的学生名单确定后,即可由法学院系和录取学生联系,推荐学生去教学实践提前体验法治实践,获取直观认识,从而使学生或是提前获得与法律实务工作的直接经验,或是产生对于法律实务工作的若干,从而建立起对未来所学专业的兴趣,为进入正式专业学习做好准备。

实践前置的哲学基础:实践出真知

马克思主义哲学观认为,物质是第一性的,意识是第二性的。人类的认知过程应是从物质世界到精神世界的过程,是从具体实践到抽象真理的过程。实践里面出真知,认识的过程是从实践到抽象,再到实践提升,是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再回到感性检验的循环过程。对于作为社会科学的法学来说,知识的获取同样需要遵循这一规律。本文认为,实践前置可以使得法学专业的知识训练更加科学,也更容易形成一个符合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学习闭环。

通过实践前置,法学专业学生可以提前获得对法学专业知识的感性认识。法学是技术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专业,古典的法学教育是学徒制的,由律师带着学徒介入到案件的办理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老律师通过言传身教的方式,引导法律学徒掌握法律语言和法律思维,培养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其主要的方式是观察、交流和训练。法律实践教学在某种程度上是向法学教育学徒制的回归,实现“做中学”的培养目标。中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是职业教育,法律专业硕士也是应用型的,因此,实践训练对于法治人才的培养是至关重要的,而通过实践前置的方式,引入一种类似传统“学徒制”法治人才的培养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这一问题,使学生在没有法学理论知识之前,即可以获得对于法律职业的观察、交流和训练,为理论的学习做好前期准备。

通过实践前置,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教学可以形成人才培养的闭环系统。根据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认识是一个从实践中来再到实践中去的循环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真理被获取,又再次经由实践的检验,并能够进一步指导实践。法律实践教学的实践前置模式设定,在一定程度上,恰好印证了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逻辑,使得法学专业知识的获取形成一个从实践中来,再到实践中去的认识闭环。法学院系生源地教学实践基地为未接受法学院系知识训练的学生提前提供接触法治实践的机会,使得这些学生在进入法学专业学习前,即可通过系统的培养安排,获得对于法治实践的直观观感和体验,获得对于法治知识的感性认识。当进入法学院学习后,带着这些观感和体验接受理论知识的熏陶,对于理论知识,就可能形成更为深刻的认识,同时辅之以毕业生所在地的教学实践基地、法学院系自身的实践教学环节,同步检验或再次验证所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形成对法学专业知识的再次检验,从而构成一个学习的闭环。

结论:意义及贡献

近些年来,关于中国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的模式,各种尝试和实验不断进行,比如中国政法大学的4+2实验班、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三三制改革等,都在尝试探索法学教育的中国风格和中国特色。但是,这些尝试和改革,一般仍然限定在法学院系的空间场域,一定程度上,这是由其改革理念决定的,没有尝试将法学教育的职业教育理念贯穿到人才培养全过程,从而使得人才培养环节前伸到进入专业教育之前,从而使得教育环节上的创新度仍然不够,示范效应也未能达到预期。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律实践教学的实践前置,尽管是一种设想,但却可能形成法治人才培养的中国特色,形成对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的中国贡献。

首先,它在教育理念上将教育环节前伸到进入专业教育之前。法学教育是职业教育,这种职业教育属性要求法治人才培养要坚持德法兼修,既要训练娴熟的法律技能,又要训练职业的法律伦理。“训练”对于法学专业的学习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这是由法学学科的应用性和实践性所决定的。因此,将法律实践教学前置到学生进入法学院系进行理论学习之前,是一种教育理念的创新,不仅是一种教育环节上的创新,更是将训练的理念从一开始就植入到法学专业学习的思维之中,真正做到将训练通过实践前置的方式贯穿法治人才培养全过程。

其次,它形成了一种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法治人才培养闭环。传统的法学教育是理论先行的,在一定程度上,这和真理的认知规律并不完全相符。通过实践前置,未来进入法学院系学习的学生,可以提前获取对于法律事务的感性认识,尽管这一认识缺乏理论的指导,但是对于进入法学院系之后的学习,却是大有裨益的。经过理论的学习之后,法学专业的学生可以再次根据法学院系的安排进行实习实践,对于学到的理论再次进行检验,形成和之前体验的对比,加深对于法学知识的理解和对法律实务工作的认知。这样,从实践到理论再到实践,从感性认识到理性理论再到感性体验,法治人才的培养过程就形成了一个符合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闭环,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也就可以预期。

综上所述,关于法律实践教学进行“实践前置”的设想,目前仍处于初步阶段,但是,据了解,这一模式却是当前世界法学教育界所没有的。中国大学所具有的独特资源特征使得这一模式可以通过实践教学基地的平台体系予以落地,尽管这可能只是在一流的法学院才可以实现。中国法学教育需要解决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之间分离的问题,加强实践教学是必然的路径,而加强实践教学,从教育理念上将其前置到专业学习之前,从而真正实现法律实践教学贯穿法治人才培养全过程,或许是较为理想的方式。而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复制、可以模仿的,因而可能成为中国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模式对于世界法学教育的贡献,而这也正是本文所期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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