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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渔用非药品流通与使用情况分析

2019-07-26梅会清王波翟旭亮鲍洪波吴晓清李虹

中国水产 2019年7期
关键词:渔药批准文号兽药

文/梅会清 王波 翟旭亮,2 鲍洪波 吴晓清 李虹,2

渔药是养殖水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三大投入品之一,其质量好坏直接影响到食用水产品安全,假渔药给养殖水产品带来质量安全隐患。为了解重庆市渔药,尤其是渔用“非药品”投入品的有关情况,找准水产品质量的安全隐患,笔者对渔用“非药品”流通与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旨在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渔药的监督管理,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产养殖绿色健康发展。

近年来,在渔药市场上正规的“国标药品”数量越来越少,而渔用“非药品”的数量则是越来越多,渔用“非药品”的问题,不仅严重扰乱渔用兽药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给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为了掌握全市渔用“非药品”的有关情况,2018年,笔者采用进店入塘、问询查阅、现场查看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万州、垫江、涪陵、永川、铜梁和璧山等6个重要渔业区县开展渔用“非药品”的流通及使用情况进行专题调研。

表1 市场流通渔药情况表

一、渔药基本情况义

(一)渔药市场流通情况

本次调查共走访了重庆市6个区县18家渔药经营企业(垫江3家,万州4家,涪陵2家,永川2家,铜梁3家和璧山4家),涉及其经营的渔药产品有312个(详见表1)。

从表1可看出,有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129个(过期的有24个),占41.3%;无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183个,占58.7%,有产品批准文号与无产品批准文号的占比约为41:59。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183个产品中,标明有治虫、杀菌等防病治病功能的有88个,有改水改底功能的有77个,有抗应激功能的有18个;基本情况就是41:28:25:6,即有产品批准文号的约占41%、无产品批准文号标明杀虫杀菌的约占28%、无产品批准文号标明改水改底的约占25%、无产品批准文号标明抗应激的约占6%。

(二)渔业生产中渔药使用情况

本次调查了重庆市6个区县13家养殖生产企业(垫江2家,万州3家,涪陵2家,永川2家,铜梁2家和璧山2家),涉及渔药产品有198个(详见表2)。

从表2可看出,有产品批准文号的有102个(过期的21个),占51.5%,无产品批准文号的有96个,占48.5%,有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准文号与无产品批准文号的占比约为51:49。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96个产品中,标明有治虫、杀菌等防病治病功能的有64个,有改水改底功能的有30个,有抗应激功能的有2个;基本情况是52:32:15:1,即有产品批准文号的约占52%、无产品批准文号标明杀虫杀菌的约占32%、无产品批准文号标明改水、改底的约占15%、无产品批准文号标明抗应激的约占1%。

表2 养殖生产企业使用渔药情况表

(三)渔药标识的基本情况

从调查涉及的渔药生产企业来看,有“兽药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也有质监局的“备案号”“执行标准”;无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标注为“非药品”,有的标注为“水质改良剂”,有的标注为“非药品水质改良剂”,有些无任何标注。

(四)“非药品”底改产品的检测情况

2016年,国家有关检测中心对重庆市梁平区管理较规范的一个养殖场实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抽检样品鲤鱼被检出孔雀石绿,这家养殖场使用的底改产品也被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底改产品有高含量的孔雀石绿。

根据以上调研,笔者认为渔药产品质量堪忧、市场监管缺失,一是渔药产品质量令人担忧,安全隐患较为突出。有产品批准文号的与没有产品批准文号的渔药大致各一半,其中近半号称具有杀虫、杀菌和抗应激的功能的渔药无产品批准文号,这些渔药为水产品质量安全埋下了极大隐患。二是渔药产品监管不够到位,导致假渔药泛滥。笔者从兽药管理部门了解到,兽药管理部门以兽药的监管为工作重点,很少或基本不抽检渔药。

二、渔药安全隐患原因分析

据笔者分析,出现上述问题有三个原因:一是管理执法主体分散。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渔药的生产、经营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渔药的使用则由渔业管理部门负责。如重庆市虽然都由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主管,但兽医执法和渔业执法却是两个执法主体,协调较难。二是管理人员专业制约。兽医执法人员多数是学兽医专业的,对渔业专业知识掌握不多,甚至基本不具备,对渔药认识把握不准,在渔药生产、经营环节不敢执法,客观上放纵了渔药非法生产、经营,渔政管理人员虽然知道渔药生产、经营中的问题,但又无能为力。三是监督管理不到位。兽药监测部门只注重兽药监管、监测,对渔药很少或基本不监管、监测,这在客观上助长了非药品假渔药的有恃无恐。

三、加强渔药安全管理的建议

渔用非药品流通量非常大,渔药监管的缺失给水产品质量安全带来隐患。

(一)提高对制、售假渔药危害性的认识

渔业投入品有三大种类:一是饲料,二是鱼种,三是渔药。脱离监管的渔药存在添加禁用药物的风险。渔药安全隐患带来的危害:一是延误鱼病的治疗,增加养殖成本;二是带来产品安全隐患,可能直接将合格水产品变成不合格产品;三是造成生态威胁,假渔药中的禁用药物可能对水产养殖环境带来污染。

(二)加大渔药监管工作力度

一是理顺执法管理体制。由于一直以来渔用“非药品”处于政府部门的“离监管”状态,才出现目前这种混乱的局面。因此,建议理顺执法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将水产用“非药品”纳入监管范围。二是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对监管人员强化水产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对水产用“兽药”和“非药品”的认识,提升水产专业素养和监管水平。三是加强对使用“非药品”危害性的宣传力度。切实开展水产养殖者的科学选药用药的培训,将“离监管”的用“非药品”带来的危害纳入培训内容,告知使用这类药物的严重后果,进一步增强水产养殖者的用药知识,自觉抵制“离监管”的水产用“非药品”的使用。四是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强化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管,将渔用“兽药”和“非药品”纳入例行抽检和监督抽检的范围,及时发现问题,对违法生产者和经营者依法依规实施严厉的惩戒,规范水产用药的生产和经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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