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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

2019-07-25彭家妹

大经贸 2019年5期
关键词:角色定位

【摘 要】 刑事速裁程序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催生了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建立。认罪认罚案件中确定值班律师制度主要是为了实现有效辩护的功能,值班律师通过提供法律帮助保证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和自愿性,切实提高了认罪认罚案件的数量和质量。但当前,对于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问题,理论与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现阶段,必须明确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完善值班律师的配套保障机制。

【关键词】 值班律师 角色定位 有效辩护

一、当前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困境

关于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的角色与功能定位,在学界引发了较为激烈的争论,值班律师究竟是辩护人、准辩护人还是法律帮助者、见证人,学者们各执一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明显的不足,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值班律师角色定位模糊,法定权限不清,导致其在司法实践中作用发挥不够充分。《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值班律师可以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并没有赋予其享有阅卷权等辩护人的法定权利。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值班律师所谓的“法律帮助”呈现形式大于实质、法律帮助功能弱于见证功能等尴尬情况。

第二,针对值班律师的管理机制不健全,客观上制约该制度的长足发展。值班律师工作比较受一些年轻律师青睐,但是很多值班律师专业不对口,不擅长刑事业务,缺乏刑事辩护经验或者职业年限较短,不能较好发挥专业优势。

二、值班律师角色的应然定位

对于某一制度的证成不能简单地停留于“是什么”,而应深入到问题的背后,探究其“为什么”确立,即必须全面考察我国认罪认罚案件中确立值班律师制度的问题指向,这涉及立法的初衷与主旨。我国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值班律师制度是在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整体发展水平较为滞后的情况下,落实认罪认罚案件有效辩护过程中的种颇具特殊性的制度选择,其以有效辩护为宗旨,吸收了值班律师制度本身所内含的便利性、无偿性、普遍性特点。

规范解释下“法律帮助”意涵“辩护”。首先,体系解释要求将法律概念置于整个法律体系之中理解,结合整部法律的一些基本概念、原则、一般条款。对“法律帮助”或“值班律师”的理解,同样需要置于整个《刑事诉讼法》 内进行理解。“值班律师” 相关内容置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之中,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属于广义“辩护”服务。综上,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制度的功能应定位为有效辩护,并应着力健全完善其完成有效辩护的权利体系。

三、值班律师有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必要性

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双方诉讼权利的保障构成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基本内容,只要疏忽其中一方的权益都是片面的。刑事辩护不仅是刑事司法制度的主要内容和我国律师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还是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内容的实现途径之一。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处理虽然相对简易,但不能因此剥夺被追诉人获得值班律师辩护的权利,因而必须尊重和保障被追诉人的辩护权,从而保障人权。

司法机关强大的威慑力使被追诉人处于被动的弱势状态。向被追诉人抛出减轻刑事处罚的诱饵,进而使被追诉人主动选择认罪认罚程序,进行审判最终结案,这是摆在试点工作面前急需平衡的要素。值班律师若能有效参与到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使被追诉人获得实质的法律帮助,在保障被追诉人诸项合法诉讼权利的同时,也对监督公权力依法运行起到了促进作用。可以避免公权力在处于极大优势地位下,为了提高效率或基于其他目的以从宽的结果诱使被追诉人主动认罪认罚,同时,为被追诉人提供了一个可以对抗强大公权力的机会。

四、发挥值班律师实质性作用的建议

为了能更好的发挥值班律师制度设立之初的目的,应明确将值班律师定位为辩护律师,将值班律师作为辩护律师的立场来看待。明确赋予值班律师辩护人的身份,可更有利于值班律师有效参与案件实现其应有价值。

在明确值班律师辩护人身份的同时,应当赋予值班律师等同于辩护律师的权利。首先,赋予值班律师讯问在场权,要保障证据的合法性就是保证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性。其次,赋予值班律师会见与阅卷权,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更应该保证律师与犯罪嫌疑人充分地无障碍的交流,保证值班律师在秘密会见下,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发挥实体价值。第三,要加强值班律师出庭辩护的权利,辩护权是贯穿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重要权利,在倡导庭审实质化的改革中,审判阶段更是保障辩护权的最关键环节。

(三)保障值班律师的服务质量

推行值班律师制度的目的不仅是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更重要的是向其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因此,如何保障值班律师服务的质量是关键问题。

一要合理设置值班律师的准入条件。值班律师不仅需要具有必要的知识和技能,还要具有较为丰富的刑事案件办理经验,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被追诉人得到有效的法律帮助。

二要统一对值班律师进行入职培训。法律援助机构要“组织开展对值班律师职责、服务内容、执业纪律、刑事诉讼法律知识方面的业务培训”,入职培训应主要围绕这些方面展开,主要强调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责。另外,为了规范和統一值班律师的工作,便于日后的工作交接、监督管理,律师值班时应做好案件简介咨询问题等方面记录和后期归档工作。

【参考文献】

[1] 陈瑞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若干争议问题[J].中国法学,2017年,第1期。

[2] 杨波.论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制度的功能定位[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8年,第3期。

[3] 杨立新.刑事诉讼平衡论[D].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第20页。

[4] 王敏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疑难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2017年,第1期。

[5] 郑旭.英美值班律师制度的借鉴与启示 [J].社会科学动态,2018年,第7期。

作者简介:彭家妹(1994-)女,汉族,广西贺州,在读研究生,单位: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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