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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共享经济沦为共“抢”经济

2019-07-25胡智惠

人民论坛 2019年19期
关键词:共享经济互联网创新

胡智惠

【摘要】近年来,基于互联网的共享经济迅速崛起,成为新常态下的一个经济增长点,且满足了越来越多的社会需求。与此同时,共享经济作为新型经济模式代表,给传统的监管模式和治理机制带来了挑战。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提升服务水平,维护好共享经济赖以成长的市场环境。

【关键词】共享经济 互联网 创新

【中图分类号】F29 【文献标识码】A

共享經济凭借网络技术应用,加速了资源共享,提升了资源利用效率,已经逐渐形成了一种全新的产业形态。据麦肯锡咨询公司所提供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我国餐饮、出行、租赁等共享经济产业总产值已经超过10万亿大关,并依旧表现出不断增长的强劲势头。共享经济是全面落实“互联网+”战略的直接体现,更是绿色、共享、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落实,对我国经济增长的带动能力日渐突出。为此,必须要协同多个主体,加强对共享经济的协同治理,规范共享经济市场运行,让共享经济逐渐做大做强。

共享经济存在“野蛮生长”的乱象

我国共享经济发展起源于网约车共享出行领域,随后逐渐拓展到外卖、单车、充电宝等多个领域。共享经济的发展实现了线上线下资源的优化整合,更促进了人民群众消费方式的转变,带动了经济的快速发展。但随着共享经济浪潮的不断涌起,许多深层次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共享经济要想走得更远,还必须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共享平台资本依赖意识严重,运营与服务水平不高。2015年以ofo小黄车、摩拜单车为代表的共享出行企业开启了我国共享经济发展的新篇章,2015年也被称为我国“共享经济元年”。随后两年,共享经济逐渐成为风投热点,大量资本开始向共享领域涌入。一方面,共享平台逐渐成为资本转化与推广平台,平台运营对资本的依赖度也更高,烧钱、炒作等恶性竞争肆虐,市场泡沫聚积严重。另一方面,共享平台对运营与服务水平提升的重视程度不够,为企业的健康发展埋下了较大的安全隐患。自2018年下半年起,在资本寒冬的影响下,共享平台开始集中“爆雷”。

第二,共享经济治理经验不足,政策滞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为了维护市场秩序,政府部门必须要采用综合治理手段调整社会生产关系,共享经济也不例外。然而目前,政府部门在共享经济治理方面经验尚存不足,政府部门关于共享经济治理的配套政策仍有待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及时出台,共享经济发展进程中的许多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我国共享经济正处于快速增长期,市场公平、消费者权益、共享资源透明度等问题要得以解决,政府部门就必须要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及时跟进治理政策,遏制行业乱象。

共享经济平台要树立起牢固的责任意识,为消费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共享经济平台应主动配合政府管理需求,塑造合理合规的市场主体形象。共享经济平台关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平台的合理性与合规性必须要严格落实。为此,政府部门要深入到共享经济平台运营中,确保平台所开展的资源、共享分配等服务能在法律与政策范围之内运转。具体而言,共享经济平台是以移动互联网为基础的信息化平台,为此,企业应配合政府管理需求,主动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开放信息管理接口,及时将相关产品、数据上传到政府审核平台进行审核,力争做合理合规的市场主体。

企业应自觉主动遵守行业准则,维护行业秩序。其一,要理性看待资本作用,避免资源浪费。共享经济平台不能一味谋求市场垄断地位,盲目迷信资本力量,要通过谈判合作、企业重组等方式达到合作共赢的目标。其二,要防止共享经济成为少数人圈钱的工具。企业要在生产、运营等方面深耕细作,不得通过炒作共享经济概念扩大产业泡沫,以此在资本市场获得超额利润。

共享经济平台应正确认识自身时代属性,在产品与服务方面做文章。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运营管理机制,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还要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服务水平是决定消费者消费体验的根本要素,也是决定共享经济生死存亡的关键所在。共享经济一方面要加强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型信息技术应用,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另一方面,要大力加强线下资源优化整合,降低运营与服务成本。

德法并举,提升监管效率,助力共享经济稳步发展

完善共享经济立法工作,让共享经济治理有法可依。规范共享经济秩序,建立稳定的共享经济市场环境必须要始终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为核心。目前,共享经济立法工作要以以下三个方面为主要抓手:其一,在法律上明确用户、平台以及服务与产品供给者三方的权利与义务。共享经济的本质在于打通了供给端与需求端之间的壁垒。平台需要履行交易监管、信息安全等职责,用户则有义务向平台提供真实信息,产品与服务供给者则需要对所提供的产品与服务质量负责。为此,立法工作必须要明确三者的法律职责,为共享经济的稳定发展提供必要的法治基础。其二,应充分考察共享经济具体产业模式,对共享经济的准入领域、准入标准等进行明确规定,为共享经济模式的发展提供相应的法律支持。其三,要切实保障消费者与服务供给者的合法权益。在共享经济之中,消费者与服务者具体身份的转变更加迅速,也更具即时性,只有从两端入手确保每个主体的合法权益,才能维护共享经济的可持续性。应积极推出针对共享经济从业人员的社保缴纳机制,同时加大对非法外包等违法行为的惩处。

坚持德法并举,注重对共享经济从业人员的道德引导。共享经济是建立在法治与诚信基础之上的复杂经济形态。政府治理必须要理性认识法治与德治之于共享经济的重要意义,充分利用法律与道德手段稳定共享经济产业环境,推动共享经济的快速发展。始终坚持以法律为准绳,约束各方主体的行为,让共享经济在法律框架内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政府部门要进一步严格执法,引导共享经济产业树立牢固的法治意识。在共享经济从业人员中,增强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大力培育职业道德,不断提升共享经济产品与服务质量。

理顺相关部门职能,完善共享经济发展监督机制。依据共享经济具体产业属性,明确企业分类,并纳入具体职能部门的监管范围之内。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在行政监管定性方面较为模糊,从近几年各地监督实践来看,各地针对同一产业的管理办法也并不完全相同,甚至存在地方性管理规定与中央政府的行政管理意见相违背的情况。为此,必须要制定共享经济产业标准,确定监管归属部门,彻底解决监管漏洞以及重复监管问题。建立健全全过程共享经济监督机制,规范共享经济发展秩序。在共享平台建设初期,就要充分考虑消费者以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监管工作,要求平台对所有入驻平台的主体开展严格审核。在平台运营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数据监控,对可能存在异常的环节要及时查漏补缺,对出现异常行为的供给者与用户要及时处理。另外,政府部门也要主动对企业展开定期督查,强化事后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要求平台限期整改。

进一步创新监督手段,提升监管效率。其一,政府部门监管应逐渐渗透到共享经济平台之中。一直以来,行政管理都尽量避免对企业运营的干预。但共享经济模式在管理组织方向、业务运营等方面与传统产业形态存在较大区别,通过共享经济平台政府部门能了解到共享经济的全部内容。因此,政府部门应积极主动接入企业数据库与平台,实现对共享经济的全面监管。其二,共享经济管理的本质在于对数据的管理,面对共享平台的海量数据,若采用传统监管模式必然无法满足监管效率与精度的要求。由此,针对共享经济的监管必须要进一步加强对大数据技术应用,实现线上监管与线下监管的协同发展。例如,政府部门要定期进入共享经济平台数据库调取相关数据,建立风险分析模型,对平台开展运营、安全、财务等多方面的风险分析,维护共享经济的稳定性。

(作者为淮阴工学院讲师)

【参考文献】

①陈健、龚晓莺:《共享经济发展的困境与突破》,《江西社会科学》,201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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