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清真食品经营存在的共性问题及监督管理原则
2019-07-25王清涛
王清涛
清真食品(HALAL Food)是指伊斯兰允许的合法食品。在我国,共有10个民族有传统的清真饮食习惯,他们分别是: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柯尔克孜族、撒拉族、东乡族、保安族,人口数约3000万人。依法对国内清真食品的生产、加工、经营进行规范管理,是全面落实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中国与广大世界穆斯林民众和伊斯兰国家进行文化交流与经济往来的重要保证。做好清真食品管理工作,事关我国广大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需求,事关维护各族群众的合法权益,事关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大局!
一、正确认识“清真”
清真(HALAL),阿拉伯语原意为“合法的”。但与阿拉伯语词义定义范围有所不同,“清真”作为一个中文词汇,仅针对符合伊斯兰教教法而言的饮食及礼拜场所,如清真食品、清真餐厅、清真寺,而不用来指称其他事物。其中清真食品主要限定在肉源性食品,而非所有食品,不包括米面、食盐、蔬菜、水果、纯净水等非肉类食品。
二、目前关于清真食品的共性问题
(一)“清真不清”。在中国,清真食品通常指按照中国一些少数民族饮食习惯加工制作的饮食产品。不过,各地对清真食品的界定标准不一样,比如不同的穆斯林区域对同一种动物能不能作为食物也是有不同的理解和争议的,所以判断清真食品的标准一句两句还说不清。
(二)“清真不真”。由于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容易牟利,在利益驱动下,有的不法生产经营者以清真禁忌物为原料制售假冒清真食品,或者在不符合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食品上打清真标识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清真食品泛化”。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为例,规定清真食品,是指按食用清真食品民族的饮食习惯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的食品、副食品及调味品。而社会上有人想把很多东西“清真”化,如清真水、清真卫生纸,甚至还有清真马路。
(四)监管不到位。比如说开清真饭馆,一些地方曾经规定要经过行政审批才能开,后来改为不需要批准,这倒没什么,关键是馆子开起来以后群众举报认为饭馆不符合穆斯林群众的饮食标准,由于对清真食品进行监管需要多部门共同协调配合,有时会出现不能及时处理的情况。
三、现阶段清真食品的相关法规制度
(一)“清真食品”的界定。清真食品在我国相当普遍,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的首要问题是对清真食品的概念作出界定。当前,判定食品是否“清真”的主要依据是古兰经和伊斯兰传统习惯等,还尚未形成具有绝对权威的清真食品国际标准,各国只在清真食品禁忌成分的内容上基本达成共识。总体来说,现行地方性立法对清真食品的概念界定可以分为三类:风俗说、宗教说、风俗宗教结合说。
(二)我国关于清真食品的立法现状。我国各地都已经制定了多个清真食品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这些立法都源于宪法的规定,并各具特色。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宪法》总纲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这些规定都是清真食品管理立法的依据。
国务院1993年颁布实施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专门对清真食品管理和服务做出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清真饭店和清真食品生产加工、供应网点,并在投资、贷款、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另外还规定了: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应当保证专用。
另外,国家个职能部门针对清真食品的管理都制定了相关部门的规章。如20世纪80年代商业部发布了《关于回族等食用牛羊屠宰加工问题的通知》;中国民航、交通部《关于做好对信奉伊斯兰教各少数民族旅客用餐工作的通知》;2000年教育部、国家民委联合发布《关于在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清真食堂、清真灶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等。
地方上,目前有20个省(区、市)将清真食品管理写入《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中,12个省(区、市)制定了清真食品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或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等,如《新疆維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南京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等。
各级各类关于清真食品管理法规、条例的制定,切实保障了穆斯林群众食用清真食品的权利,维护了伊斯兰教民族的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习惯。对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规范管理清真食品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现行关于清真食品的法规制度实践中的问题。一是清真食品的认证机构需要规范化。目前,在全国而言清真食品的鉴定标准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有权鉴定发证的单位也不统一,由行业协会、也有宗教团体、也有政府主管部门,有全国性的、有省级的、市、县级的等等。
二是清真食品准营证管理需要加强。清真食品行业准入规定: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必须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同时必须取得《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在现实中,很多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将获得的许可证高价转让给其他经营者,但其他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的并不是清真食品,这种行为严重伤害了少数民族的感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三是清真食品管理主体处境尴尬。政府对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规范工作目前主要是由民族宗教部门来承担,在穆斯林群众人口数量相对多的地区,有的民族宗教部门成立了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清真办”),专门负责对清真食品经营户进行管理。但大多数清真办性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事业编制,对违法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假冒清真食品等严重侵害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问题的查处、追责等是没有执法权的。但如果将此项工作交由职权部门负责,他们又没有处理民族宗教问题的专业知识及经验。
四、牢牢把握清真食品监督管理的三大原则
一是在方向上,主要是针对清真食品的管理,而不是对清真食品本身;
二是在适用对象上,主要针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管理规范,建章立制,便于政府有关部门有法可依,而不是针对普通消费者;
三是在清真食品的概念上,严格将清真食品界定为群众的生活饮食习俗,而不是将清真食品界定为符合伊斯兰教教义的食品,为防止宗教干涉世俗生活建立了一堵防火墙,为促进我国清真食品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