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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儿童福利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2019-07-25饶婧婷

都市生活 2019年4期
关键词:瑞典启示

摘 要:儿童福利的发展状况是衡量儿童能否健康成长的重要因素,也是衡量一个国家福利水平的重要指标。作为社会民主主义福利体制的代表,瑞典以其完备的福利制度成为世界福利国家的“典范”。文章通过对瑞典儿童福利体系进行研究,充分考虑中国儿童福利发展的现状,总结出建设中国儿童福利体系的有益经验。

关键词:瑞典 儿童福利 启示

一、引言

国内学者在瑞典福利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福利制度本身和改革的若干问题上,属于从宏观的视角进行的分析和研究。外国学者对于瑞典儿童福利的研究集中在从微观视角出发对儿童福利领域的某一个具体方面的研究。本文的研究从瑞典儿童福利服务出发,从整体的角度系统地介绍瑞典儿童福利服务的具体内容,结合中国儿童福利发展的现状,总结出一些有益的经验。

二、瑞典儿童福利体系内容

(一)服务的组织与实施

作为议会民主制的国家,瑞典政府在管理上分为三个层次:中央政府,郡议会,地方政府。不同的层次承担不同的责任,分工明确,但没有明显的等级之分。儿童福利服务也主要从这三个层次进行管理和实施。

1.决策制定。中央政府层面,瑞典议会代表儿童的权益行使立法权。政府负责执行议会的决定,并有权提议修订和创立新的有关儿童福利的法律条文。其中,各政府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完成这一职责,例如瑞典公共医疗部门,疾病监控和国家健康委员会,以及国家卫生与福利委员会负责儿童的医疗保健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2.服务监督。在瑞典,共有21个郡(县),每一个郡都有相应的行政委员会,代表政府行使区级范围的政府权力。对儿童福利而言,郡委员会主要承担两个方面的责任,一是负责监督和评估地方政府的儿童福利服务的提供,通过及时的沟通和反馈推动地方政府更有效地实施和开展具体的儿童服务;二是负责组织开展儿童健康医疗服务。

(二)服务的提供

郡级以下就是地方政府,是最小的政府单元,瑞典共有290个地方政府。每一个地方政府都有一个选举产生的委员会行使政府在地方层次的行政权,包括组织织实施具体的福利服务。在瑞典,儿童福利服务的具体工作由每一个地方政府承担,它们是相互独立的,具有很大的自主性和自由度来决定儿童福利服务的调查、评估、計划等具体服务细节。这一层次的福利服务资金主要来自税收和政府的财政支持。

1.经济支持。在瑞典,对儿童的经济支持主要体现在父母保险制度和儿童津贴制度上。瑞典父母保险制度的主要目标是追求儿童的幸福,女性的经济独立,以及父亲更多参与家庭生活。瑞典有各种形式的家庭经济支持,致力于创造一个良好的经济生活环境,增加家庭的自由度,促进儿童更好的成长。

1.1父母保险。父母补贴,孩子的父母可领取父母补贴,用于补偿父母在孩子出生后因离开工作岗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让父母能安心地养育,照料孩子,并且,收养孩子的父母在领养孩时同样可以享受父母补贴。父母补贴在母亲方面是从离预产期还有60天就开始计算的,一直延续到孩子满8岁或小学一年级结束前,都可到相关部门领取补贴。为了体现男女平等并且让父亲分担责任,瑞典福利法还规定,父亲至少休60天产假。

怀孕补贴。在女性怀孕的后期,尤其是从事体力性工作的女性,因身体状况的变化,可要求雇主为其调换岗位,如果雇主不能为其重新安排工作,孕妇可获得长达150天的怀孕补贴。

临时性父母补贴。儿童生病需要照顾时,父母双方有权离开工作岗位,回家照顾生病的孩子,并可以获得临时补贴,以弥补无法工作带来的损失。临时补贴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支付给父母双方。父母每年至多可为每一个孩子申请60天的护理时间,补贴金额为标准工资的80%,正常情况下,只有孩子在12岁以下才可以享受临时性父母补贴。若孩子因病残疾时,可领取残疾儿童护理补贴,但不能再申请临时性父母补贴。另外,在孩子出生时,父亲会得到10天的临时性父母补贴,养父母在领养孩子之初各自可获得5天的临时性父母补贴。①

1.2.儿童补贴。儿童补贴包括基本儿童补贴、扩展型儿童补贴、大家庭补贴,目标是缩小有孩子家庭与无孩子家庭生活水平的差距。基本儿童补贴的补贴期是从孩子出生月份起,至孩子满16岁那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止。目前,政府每月支付给家庭1050瑞典克朗。若满16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其他学校接受同等教育,可继续领取扩展型儿童补贴,直到孩子完成义务教育的那个月为止,每月也是1050瑞典克朗。此外,为鼓励生育,当家庭的第二个孩子出生时可以领取大家庭补贴,孩子越多,领取的补贴会相应增加。大家庭补贴是针对拥有两个或以上孩子家庭的,有两个孩子的家庭除了每个孩子每月可获得1050瑞典克朗的儿童补贴外,每月还另外可获得100克朗,三个孩子的家庭每月在100克朗的基础上可再获得354克朗,四个孩子的家庭每月另外可获得860瑞典克朗,五个孩子的家庭可另外获得1050克朗。②

2.儿童服务。

2.1儿童保育服务。瑞典儿童自1岁起即可享受各类公共保育服务。未入学的儿童可参加学前活动,已入学儿童可在课余时间接受学龄儿童保育。瑞典的公共保育服务既包括全年开放的普通幼儿园,也有市政儿童工作者提供不同时间的上门看护儿童服务,还有父母和子女可以同时参加开放式幼儿园。这些公共保育服务不仅大多数免费,而且有不同的开放时间可以选,以方便父母安排自身的工作和学习。

2.2儿童寄养服务。由于不主张采取集中到儿童福利院进行儿童供养的方式,瑞典的儿童寄养服务无论是强制抚养儿童的寄养,还是孤残遗弃儿童的收养,主要采取家庭寄养的方式进行,即寄养在某个完整家庭。另一个寄养方式是儿童寄养中心,即这种寄养中心的主要服务对象是那些短期内难以正常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

2.3儿童权益保障。主要针对不良环境、家庭的儿童权利保护以及由此引发的抚养权争议,这也是瑞典儿童照顾领域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在瑞典,如果家长存在酗酒、吸毒等不良嗜好或存在家庭暴力等问题,该家庭将被认定为不良家庭,政府将对该家庭中的儿童采取强制抚养措施,对采取强制抚养措施的儿童的家长,政府儿童服务方面的工作人员每年要对其进行四五次家访,评估其是否能恢复抚养权利。

2.4免费教育服务。在瑞典,儿童教育分为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两个阶段。学期教育阶段,是满6周岁的儿童参加的教育时期,该阶段的教育主要为激发每个儿童的学习和发展的能力和兴趣,为继续教育阶段奠定基础,并促使父母更好地整合父母身份和工作或学习之间的关系。教育服务由地方政府提供,并与中央政府密切合作,公共承担超过80%的教学费用。参加学前教育的儿童有机会接触各种娱乐活动,直到进入义务教育阶段。义务教育对于每一个儿童都是完全免费的。

2.5医疗保健服务。瑞典儿童医疗保健体系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完整的、综合的体系。医疗保健服务的财政支出和服务的提供都是由公共部门实施。大多数瑞典医院,地方性卫生保健中心,儿童和妇女门诊等都是公有和公共管理的。这些卫生保健中心负责为0到6岁的儿童及其父母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包括家访,母乳喂养,饮食咨询,身体检查,接种疫苗,听力和视觉检查等等,所有的服务都是免费提供。由于所有的服务都是免费提供。 16岁以下的儿童可以获得免费的住院服务;10以下的孩子住院期间,前去看望的父母可获得至少一次交通补贴费用;另外,在瑞典的大多数地区,每个儿童都有特殊照料人,当孩子的父母忙于工作无暇照顾生病的孩子时,他们可以求助于特殊照料人;最后,瑞典的牙医服务是独立的,16岁以下的儿童可以免费享受公共医疗机构的牙医服务。

3.特殊儿童福利。瑞典儿童福利体系针对瑞典每一个儿童,对于特殊儿童的关注尤其密切。瑞典政府视弱势儿童拥有和普通儿童同样的权利,努力为弱势儿童提供和普通儿童一样的福利服务,保障其健康成长。主要的福利服务包括:

3.1寄养补贴。瑞典政府对那些通过授权组织寄养外国儿童的行为提供经费的支持;同时社会服务部门也会为希望寄养外国儿童的家长们提供儿童家庭状况的研究报告,以便更好地了解儿童的生活状况。

3.2儿童抚恤金。丧失父母的儿童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儿童抚恤金。目的在于弥补儿童丢失的本应来自父母的关怀和支持。如果儿童无法获得或者获得较少的抚恤金,那么他(她)可以获得另外一种形式的津贴—生存津贴。

3.3生活补助金。生活补助金保障了父母双方分开居住,或者被要求支付生活费的父母没有履行义务时,儿童可以获得一些支持,如生活补助的权利。儿童生活补助支付给和儿童生活在一起的父母一方或者直接分发给儿童。此外,社会服务部门也可以为分居的父母双方在儿童抚养,住房,以及看护孩子方面无法达成一致时,提供有效的帮助。

3.4残疾儿童津贴。这一津贴主要面对的是在家照顾残疾儿童或者患病的父母双方,也就是说,父母在家照顾残疾儿童期间,可以获得相应的津贴,用于补偿没有工作带来的损失。要想获得该津贴,儿童需要接受至少六个月的特别监督和照看,或者残疾、患病现状需要承担庞大的额外费用时,得以生效。

三、对中国儿童福利的启示

(一)中国儿童福利现状

目前我国的儿童福利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很多方面尚未成熟。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首先,现阶段,我国的儿童福利是一种“补缺型”,而非“制度型”的儿童福利。根据安惠奎的界定,“补缺型”儿童福利首先强调家庭抚养的责任和基础作用,不直接介入个人和家庭,只有当个人和家庭不能保证人们的生活时,儿童福利才介入,国家和社会只起弥补市场及家庭缺陷的作用。其次是我国儿童福利的覆盖面偏低。我国拥有庞大数量的儿童群体,但并不是每一个儿童都被儿童福利体系所覆盖,儿童福利的受益群体主要是符合条件的特殊人群。比如残疾儿童,流浪儿童,孤儿以及其他弱势儿童群体。对于弱势儿童的福利救助方面,我国儿童福利制度也缺乏力度。以无家可归的儿童救助为例,我国政府出台的针对孤残流浪儿童的救助政策偏少,并且层次不是很高。第三,儿童福利制度体系尚不完善。缺乏统一规范的儿童立法。我国儿童福利政策比较分散,而且可以实际操作的内容不足。儿童福利行政管理体系不够完善。表现为儿童福利相关机关责任分工不明确,政策执行缺乏整合、问责机制,另外,鉴于中国社会福利的现状,和中国庞大的人口数量,儿童福利的发展需要各个方面的力量相互配合,共同努力。

(二)对中国的启示。中瑞两国儿童福利发展存在很大的差异性,就社会福利政策设计,福利制度安排而言,中国儿童福利的发展仍有许多地方可以学习和借鉴瑞典儿童福利制度的地方。概括起来,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

1.价值理念方面。一是建立与普惠型兒童福利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瑞典儿童福利体系具有明确的福利行政体系,政府承担了儿童福利服务的主要责任,包括决策、立法、财政支持在内的议程都是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来实现的,另外每个自治区都有福利委员会来承担福利服务责任,并且具有很大的自主性。这种儿童福利模式是基于瑞典高度的经济发展水平,稳定的政治环境以及根深蒂固的社会民主观念。结合中国儿童福利的发展现状,福利服务的主要责任也应主要由政府来承担,包括福利政策的制定,立法的制定,福利行政的监督以及有力的财政支持。但需要注意的是,如何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制定统一的目标和协调整合机制是政府所面临的一个考验。

二是建立完善的儿童福利融资体系。由于中国特殊的国情,经济发展综合实力以及社会文明程度都与瑞典有一定的差距,加上中国处于复杂的转型时期以及庞大的儿童数量,使得中国儿童福利也呈现出复杂的特点。因此,儿童福利的发展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和强有力的财政支持,加大对儿童福利的投入。但是中国儿童福利服务也不能单纯依靠政府的力量,同时也需要调动更广泛的社会力量,包括社会组织(家庭,社区),民间团体等非政府机构和组织。

2.组织管理方面。

2. 1立法制定。一个制度体系能否顺利的实施,实施的效果能否保障,主要取决于这个国家的立法,即依法治国。儿童福利政策的落实和顺利执行,需要依托明文规定的立法来保障。虽然我国也有针对儿童的一些立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但多是偏向于原则性的法规,这无疑削弱了政策执行的有效度。

2.2人才队伍建设。一是加快培养专业性服务人才,提高儿童福利服务的质量。儿童福利服务体系是一个综合服务体系,不可能单纯依靠某一方面的人才提供单一的服务,而是需要多元化的人才共同推动福利服务的质量。在瑞典儿童福利服务涉及教育,儿童照料,医疗,特殊儿童照顾等,每一个领域都有经过专门训练的服务人才,包括幼师,医生,护士,护工,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等。

二是推动社会工作人才介入儿童福利,实现儿童福利服务体系的专业化。在我国,社会工作作为一个新型的专业和职业,处于起步阶段,各方面发展都不完善,社会认可度也不高,在儿童福利体系中也没有机会发挥其独特的作用,这对我国儿童福利建设来说无疑是一个损失。

3.服务提供方面。在瑞典,儿童福利服务的提供是由每一个地方政府来完成的。在资金筹集,政策修订和服务提供的具体方式和内容上,地方政府都享有较高的自主权,另外地方政府的上一行政级别郡议会也会努力促进所辖的各个地方政府之间相互支持。这种服务提供模式极大地促进了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儿童福利服务的有效性。在我国,行政级别也被划分成几个级别,从中央政府到省政府再到市级、县级政府。儿童福利的具体实施虽然也有地方政府的参与,但是总的来说,地方政府包括省政府,市政府在儿童福利的政策完善,资金筹集,具体服务模式方面并没有较高的独立性,而更多地遵从中央政府的安排。此外,地方政府之间的协作和联系也不是十分密切,没有形成有效的互助网络,这不利于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以及儿童福利服务的效率。

注释:

① 栗芳.魏陆主编:《瑞典社会保障制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40页

② 栗芳.魏陆主编:《瑞典社会保障制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33页

参考文献:

[1] 栗芳.魏陆.瑞典社会保障制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

[2] 何玲.瑞典儿童福利模式及发展趋势研议[J].中国青年研究,2009(02)

[3] 邹明明.瑞典的儿童福利制度[J].社会福利,2009(12)

[4] 仇雨临,郝佳.中国儿童福利的现状分析与对策思考[J].中国青年研究,2009(02)

[5] 瑞典儿童保护与服务的實践及启示[J].中国妇运,2014(01)

[6] 刘继同.中国儿童福利时代的战略构想[J].学海,2012(02)

[7] 耿爱生,纪拓.瑞典合作主义文化与儿童福利发展[J].社会福利(理论版),2017(09)

[8] 江夏.儿童福利视角下瑞典学前教育公共支出政策内容、特征及启示[J].学前教育研究

[9] 杜选,高和荣.西方未成年人社会福利政策研究[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10] 段美枝.以国际最优实践视角思考中国儿童福利制度的转型[J].社会福利(理论版),2014(01)

作者简介:饶婧婷,(出生年份1993年),学校:西南民族大学,研究方向:劳动保障与人力资源管理,现有职称: 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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