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驾“舌尖上的安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条例开始实施
2019-07-24刘回春
刘回春
10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最大的亮点是提高了违法成本,增设“处罚到人”制度。
增设“处罚到人”制度,最高可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年收入10倍的罚款;建立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健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衔接机制等等,目的是让不法分子不敢以身试法。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这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又一项重大制度建设成果,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
11月1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邀请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孙梅君、司法部立法三局局长王振江介绍筑牢制度基础,提高食品安全治理水平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2009年颁布相关规定有的已明显滞后,有必要进行全面修订”
2009年,我国出台了第一部《食品安全法》,2015年进行了修订,明确了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监管、社会共治的工作原则。
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先后出台了15部规章和多项制度规范,覆盖生产经营许可、产品注册备案、监督检查、抽样检验、案件查处等各方面,卫生、农业、海关等部门也出台了多项规章制度。各级监管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加强风险管理,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食品安全状况不断好转。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孙梅君指出,现阶段我国食品产业“小、散、低”为主的格局还没有根本改观,食品“从农田到餐桌”链条长、体量大、风险触点多。由于违法违规成本低,监管技术手段不足,加之有的企业道德缺失、逐利枉法,食品安全问题仍时有发生,需要加大治理力度;同时,食品产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业态、新的商业模式层出不穷,也需要相应的法规制度对市场主体进行规范引导。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于2009年颁布,相关规定有的已明显滞后,有必要进行全面修订。
“修订后的《条例》共10章86条,修订的重点集中在五个方面”
孙梅君介绍,这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四个最严”要求,围绕夯实主体责任、强化全过程监管、提高违法成本等重点内容,在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补短板、强弱项,以良法善治,为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保驾护航。
一是细化食品安全法的原则规定。比如,细化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细化了学校和托幼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责任;细化了生产经营、贮存运输、追溯体系、市场退出等全过程管理要求;细化了“情节严重”的情形规定等等,为督促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提供更具操作性的制度规范。
二是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比如,提高违法成本,增设“处罚到人”制度,最高可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年收入10倍的罚款;建立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健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衔接机制等等,目的是让不法分子不敢以身试法。
三是实化针对具体问题的监管举措。比如,禁止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对特殊食品检验、销售、标签说明书、广告等管理作出规定;禁止发布没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明晰了进口商对境外出口商和生产企业审核的内容等等,解决监管执法中遇到的问题。
四是优化风险管理制度机制。坚持预防为主、源头治理,促进食品安全科学监管。比如,完善农业投入品的风险评估制度;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机制;明确了风险交流的内容、程序和要求等等,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共享。
五是固化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比如,建设食品安全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对企业内部举报人给予重奖;制定并公布食品中非法添加物质名录、补充检验方法等等,进一步提高监管工作效能。
孙梅君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食品安全法规制度重在执行。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条例》宣传贯彻力度,加快配套规章制度立改废工作,严格监管执法,严守安全底线,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促进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努力让人民群众买得安心、吃得放心。
“对食品安全领域的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依法严惩、
以儆效尤”
孙梅君在答记者问时指出,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食品安全领域的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依法严惩、以儆效尤。
近年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每年查处违法案件20多万件,消除了一大批风险隐患,食品安全形势稳中向好。今年前三季度查办的违法案件又有14万件。
这个数据一方面说明,各地加大了监管执法力度,维护了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另一方面也说明,违法成本较低、法律威慑作用还是不强,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易发多发。为此,《条例》按照“最严格监管”要求,在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相关制度规定。
一是严控源头风险。《条例》增设了农业投入品风险评估制度,加强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强化了进口食品风险控制措施,以及进口商的责任义务,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源头管控,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
二是严查掺杂掺假。大家知道,违法行为当中有一部分是制假售假、掺杂掺假。针对不法分子违法手段花样翻新,假冒伪劣、非法添加屡打不绝,而有些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相对滞后的现象,《条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制定非标物质的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为严格监管执法提供依据,这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消除隐患。
三是严格“处罚到人”。过去,出现食品安全问题,一般只是对企业进行处罚,震慑作用不强。《条例》规定,对故意违法、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行为,除了对企业进行处罚外,还要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最高可处其上年度从企业所获收入的10倍。
四是严惩失信失德。信用是市场主体安身立命之本,《条例》明确要求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目的就是通过强化信用惩戒,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五是严打恶意违法。《条例》从违法行为的货值金额、持续时间、损害后果、主观恶意等方面列举“情节严重”的情形,明确要求对“情节严重”者从重从严处罚。
这些规定,为实行“最严格的监管”提供了法律武器,体现了对违法行为严惩不怠的鲜明立场,有利于营造“良币驱逐劣币”的市场环境。
“我们对监管执法绩效的评价,不仅是违法企业要受到严厉处罚,而且要引导更多的企业持续合规、高质量发展”,孙梅君强调。
“《条例》进一步强化了食品供应链风险控制的制度规定”
孙梅君指出,食品安全监管的目的就是在于识别、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消除和减少健康危害。食品安全没有零风险,但监管必须零容忍。《食品安全法》也明确规定了“预防为主、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今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也明确提出,到2020年要初步建立基于风险分析和供应链管理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这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在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条例》进一步强化了食品供应链风险控制的制度规定。
一是加强农业投入品风险评估。《条例》规定,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发现需要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进行安全性评估的,应当向农业行政部门提出安全性评估建议。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评估,并通报评估结果。
二是强化进口食品风险控制措施。《条例》规定境外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的,或者在口岸检验检疫过程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采取退货、销毁、禁止进口等措施。根据风险管理需要,还可以对部分食品实行指定口岸进口。
三是健全风险监测会商和处置制度。《条例》要求卫生行政部门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风险监测会商机制,分析监测数据,研判风险形势,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监管部门经调查确认后,要及时通知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自查,并依法实施食品召回,及时控制风险。
四是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条例》规定卫生健康委要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明确特殊食品不属于地方特色食品,不得对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备案要求、事后监管及废止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五是建立风险信息交流机制。《条例》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机制,明确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的内容、程序和要求。这些规定有利于消费者正确理解风险,理性防范风险
“越是猪肉价格高企的时候,越要加强监管,防止以次充好,防止不合格肉品流入市场”
回应普遍关心的猪肉消费市场问题时,孙梅君表达三点:
第一,《条例》的实施,对于保障包括猪肉在内的所有农产品和食品的安全都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第二,越是猪肉价格高企的时候,越要加强监管,防止以次充好,防止不合格肉品流入市场。市场监管部门立足监管职责,切实加大对市场销售猪肉产品风险隐患排查力度,加强产品抽样检验,督促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两证一报告”制度,确保猪肉产品质量安全。今年以来,全国共抽检猪肉产品2.3万批次,样品的总体合格率99.5%,猪肉产品质量安全是有保障的。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我們将重拳打击,绝不姑息。
第三,国务院高度重视猪肉价格上涨的问题,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这些政策措施从目前看已经在发挥积极的作用。市场监管部门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猪肉保供稳价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我们还要立足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依法查处囤积居奇、操纵价格、串通涨价,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坚决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