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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立法问题建议

2019-07-24张悦

智富时代 2019年6期
关键词:立法建议电子商务

张悦

【摘 要】随着信息化技术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以及我国大力实施“互联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政策的积极鼓励,近年来电子商务发展迅猛。电子商务平台的交易规模近几年一直保持较高速度的增长,其中网络购物的增长最为突出。使其给传统的税收征收管理带来一个新的难题。从宏观上看,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必然结果,因此政府部门有必要采取各种措施予以规范,以此保障电商和传统交易模式的利益。从微观角度看,基于税法的公平性、合理性的必然要求,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管也是符合现行法律的。所以,本文就目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迟迟未立法的原因进行各方面的分析,全面、系统的阐述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管立法所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存在的阻碍。最后针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立法问题提出若干建议,假设解决方案。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立法建议

一、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电子商务自身特点方面

首先电子商务的零散性特点。以淘宝为例,其注册商家高达几百万户,其中包含大部分并无实体店铺经营的个人店铺。正是由于这一特点,使得税务机关与经营者的联系中断,无实体的经营模式,为税务机关对经营者的监督也大大增加了难度。除了注册商家的零散性外,商家经营范围也存在零散性的特点,其并不像实体经营按照工商登记上的经营许可来经营自己的商铺。在淘宝上的一部分商铺在经营上存在随意性。这样的零散性则增加了对其税收征管进行立法的难度。

(二)征管操作方面

1、纳税主体和课税对象不明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相关的税收管理事项。已经有效的解决了电子商务中如C2C等部分交易模式的税务登记问题。但对于微商或者微博、QQ等交易群体税收主体的不确定性,使得税收依然存在漏洞。纳税主体的明晰也是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立法需要解决的一项重要问题。

课税对象不明晰的问题也阻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立法。电子商务刚开始主要是实物买卖交易,对于实物交易可以直接的监测其流转过程,以及核实其交易对象是否真实。但越来越多的无形商品也随之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交易,例如知识产权、服务等无具体实物的商品。这些课税对象不像实物容易被监测,其交易的真实性不易被核查,所以课税对象的不明晰,容易出现逃税漏税等问题。

2、税收征管管辖权争议

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管辖权是基于属人兼属地原则,由于电子商务不具体依附于门店,也无具体的交易场所,而是通过虚拟的互联网进行交易,而其实际的经营场地也可随意的变更。若以交易地划分管辖权的依据,电子商务大多采取第三方进行传输的方式交换商品,那么是以卖方发出作为交易地还是买方接受作为交易地,这直接关系各行政区域的财政收入问题,势必也会成为争议,难以达成一致。所以,若采用传统的方式,易会造成稅收重复伸直是税收混乱的现象。因此,由于无法按照传统的管辖权划分依据予以划分。

(三)税收监督监管难度大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想要在庞大的数据库里找到有价值的信息无疑是海底捞针。税务机关若想凭一己之力从庞大的数据库中挖掘与税相关的真实有效的数据确实非常困难。除此之外,若纳税人有意的采取先进的技术手段,篡改交易内容等相关信息,第三方平台也不予配合,那么税务机关的监管难度可想而知。所以,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立法问题探究,有必要通过法律法规给予税务机关一些强制性的权利,同时约束税务机关的权利,赋予其相应的义务。

二、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立法的建议

(一)完善税收征管制度

1、完善现行税务登记制度,实现税务的网络化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平台上的虚拟性,使的传统的登记方式无法更加便利、高效的完成税务登记工作。由于部分经营者是实体与网络相结合的经营方式,因此,也需要在登记中将电子商务经营者和一般经营者加以统一,并明确其联系方式、有效真实的经营地址等基本信息。以此有利于税务机关更好地掌控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

相应的,除了登记的网络外,也应开发以待防伪查验的电子发票,方便交易各方的正常的抵扣、记账事项。从征税到查验等一些列流程都尽可能的采取网络化的方式完成,既符合电子商务便捷的特点,也减轻税务机关的工作压力。

2、明确电子商务税收标准,完善税收实体法

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管,也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应予以区别对待。根据电子商务中经营者的具体经营内容进行行业划分和分类,以此确定征收何种税。同时,对于经营规模较小,经营状况不佳的经营者可以适当的给予税收优惠,予以减免税。若涉及跨境的电子商务,凡与中国境内发生交易的,可以通过代扣代缴的方式向境内当事人予以征税。若非长期往来,可根据单笔交易额与次数限制相结合的方式予以确定是否征税。

增值税则按根据具体的交易内容予以确定税率,短时期内,对于部分一般纳税人可按3%进行简易征收。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或企业自身的发展情况予以决定税额的计算方式。对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可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在每笔交易发生时,予以预提相应百分比的所得税。规模较小的个人经营者,应设置起征点(起征点的设置应以商品价格的差异分为若干档次,根据经营内容确定其符合的档次),若月营业额不达起征点可予以相应的税收优惠。涉及关税的项目,则可有消费地海关征缴。

3、建立健全适合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税收程序法

由于电子商务的零散性,若税收的确定、征收和检查仍采取传统的方式,则严重增加了税务机关的工作压力。应尽可能地简化电子商务的税务程序,可充分利用第三方平台在电子商务中的地位,以法律或者实施细则的方式明确规定第三方平台提供相关数据的义务,以及赋予征税机关合法的查阅权力。或者对于部分符合代扣代缴条件的企业及个人允许第三方平台为其代扣代缴。对于争端的解决,因税务机关代表的是公权力,可以争端双方的任一较为稳定的一方为争端地,向相应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

(二)立法确立税务机关对相关交易数据的稽查权和保密义务

税务机关对相关纳税企业及个人的相关纳税事项的稽查是税收征管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征管质量的有效保障,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所以,也应相应的完善电子商务方面税务稽查的办法。

1传统的税务稽查方法主要是通过对企业账簿、凭证、合同等材料进行核实,根据相应的程序采取询问、查看账簿资料、实地核查等方式从中稽查其涉税事项是否合法。但是由于电子商务自身特点使现有的稽查方式并不能完全有效的实现稽查目的。特别是在电子商务交易的数据方面,并不能像传统的经营一样通过账簿或者交易凭证即可容易获取。所以对互联网数据的获取需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支持,通过立法规定税务机关对电子数据信息具有相应的查阅、复制等权利。但是由于互联网数据其自身的保密性,同时也要求税务机关对相关数据具有保密的义务。因此,为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对税务人员的技术培训也应加大深度和广度,对其稽查的程序和内容是否合法进行考核。

(三)健全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制度

对于电子数据的合法性、电子支付相关法律保护、电子合同的效力等问题,也应該健全相关法律予以确立,这也是促使电子商务不断蓬勃发展的基础性条件。

首先,关于网络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应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予相关单位提供真实数据的义务以及数据安全预警制度。现如今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网络数据纷繁复杂,其可靠性与否却很难辨知,这不仅是对信息适用者的欺骗,也会导致税务机关对相关数据的把握失真。所以有必要健全数据真实性责任制度等法律。其次,网络数据也应该建立对黑客或者其余恶意篡改数据的技术的预警制度。加大力度完善税务的技术平台,确保获取的相关数据的安全。另外,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不断创新,网络诈骗也随之孕育而生,且越发猖狂。所以不仅需要健全电子商务方面的税收征管立法问题,相应的配套法律制度也应该一并完善,以此才能保障税收征管高效、安全、稳定的进行。

三、结语

由于电子商务涉及互联网技术、第三方支付平台、网络大数据等诸多因素,再加上文章所述的其自身特点,使得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的立法产生诸多难题,文章主要从电子商务自身特点、税务主体、税后监管等几方面论述其阻碍立法的因素。然后从最基础的税务登记到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几点建议。希望可以弥补现目前的税收漏洞,完善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律,对电子商务的立法有所帮助,逐步实现税收征管的电子化、网络化。此行,既方便了各行各业的广大经营者完成纳税义务,也有利于创建一个更便捷、高效的税收征管程序。其中,大多建议的实施都需要互联网技术的支撑。所以文章中所提出的观点其可行性还有待实践的考验,但是,笔者会在将来的学习中继续对此问题加以研究。

注释:

1.孟杰,贾宜正,电子商务税务稽查研究,[J]税收经济研究,2012(3):9-15

【参考文献】

[1]刘达.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J].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2]张恒瑞,于欣禾,李学嘉,粟川杰.B2C电子商务水手长横岗问题研究[J].经济管理,2015,(4):162-163

[3]梁俊娇.电子商务之税务稽查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J].税务研究,2013(2):84-88

[4]乔波飞,我国网络零售业税收问题研究[M].云南财经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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