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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老年人如何处理财产纠纷

2019-07-24翟晶晶

晚晴 2019年6期
关键词:小蔡无权继父

翟晶晶

本栏目由贵州省律协劳动专业委员会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贵州省律协劳动专业委员会是贵州省律师协会下属专业委员会,拥有贵州省属34名律师,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如果有相关的法律问题,读者可拨打“维权热线”-18685377642,也可以在[晚晴杂志]微信公众号留言,《晚晴》杂志与贵州省律师协会下属专业委员会为您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

《都挺好》中的非婚同居

今年热播的电视剧《都挺好》非常受观众的喜爱。剧中苏大强是一位丧偶的老年人,在子女为其买房后,雇佣了一位保姆小蔡。小蔡表现得温柔和善,对苏大强十分爱慕,因此苏大强不顾子女的反对,与小蔡生活在一起,之后小蔡要求在苏大强的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近年来,随着我国老龄化趋势加剧,像剧中苏大强这样的事例并不在少数,“银发同居”现象逐渐普遍化,许多老人会选择“搭伴养老”的非婚同居生活方式。非婚同居中最容易发生的纷争是财产问题,那如何认识、如何处理非婚同居中的财产纠纷呢?

律师分析

非婚是指无法律障碍的两性双方尚未形成法律上的婚姻状态,而不论双方是否有结婚的意图。非婚同居指的是没有法律障碍的两性双方在双方合意的前提下共同生活,不管其有没有结婚的打算。非婚同居,不受婚姻法约束。鉴于双方人身行为自由,任何一方有随时解除同居关系的权利。

非婚同居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双方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

不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而是适用《民法通则》等法律有关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

《都挺好》中苏大强在与小蔡同居前,其子女为其购置了一处房产并登记在苏大强名下,根据相关司法解釋的规定,该房产系苏大强的个人财产。如苏大强与小蔡解除同居关系,小蔡无权就该房产主张权利。

非婚同居无法享受的权利

无继承权。非婚同居的双方属于独立个体,即使同居时间再长也无法组建家庭。以《都挺好》为例,保姆小蔡与苏大强同居,假如苏大强意外身亡,小蔡依然无权领取苏大强的死亡赔偿,也无权继承其财产,只能由苏大强的亲属继承。并且,因死亡赔偿、赠与所得或者继承所得的财物不属于同居期间共同财产。例如同居双方其中一方的父母去世,继承所得的财产另一方无权分享。

无被赡养权。根据《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有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赡养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继父或者继母有参与共同抚养继子女,那么继子女有赡养继父或继母的义务。但是如果没有办理结婚证,即使共同抚育了对方的孩子,无论抚养了多少年,在年迈之时想要受对方的子女赡养是很难得到法律支持的。

律师提示

1.男女双方在同居前,为避免解除同居关系时产生财产归属问题的纠纷,双方可签订同居前财产协议或者对同居前各自的财产进行公证。签订协议或财产公证,有利于双方在同居后,区分同居前的财产和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2.子女全额出资为父或母购买房屋,可以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避免将来父或母与他方解除同居关系时发生纠纷。

3.鉴于非婚同居的双方不受婚姻法约束,若感情稳定的话,还是要去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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