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一个法律顾问提升法治乡村建设水平
——广东省惠州市探索法治乡村新路径
2019-07-23
惠州市强化乡村治理的法治保障,为每个村安排一个专业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协助村委会制定、修改和完善村规民约等,把基层民主自治导入法治轨道,引导农民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一村一法律顾问”,为农村法律服务短缺问题提供了解决思路,是农村法治建设的地方创新实践,补齐了乡村治理中的法治短板。
惠州市位于广东省东南部,属珠江三角洲东北、东江中下游地区,辖两区三县,设有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两个国家级开发区。针对乡村法律纠纷频发、农村社会利益冲突凸显的现实需求,结合农村基层干部和村民法治意识有待提升与法律知识相对缺乏的现实,惠州市积极落实法治为民行动,全面推行“ 一村一法律顾问”,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采取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普法宣讲等方式,化解农村矛盾、解决各种纠纷、维护农民集体及村民的合法权益,增强了农村干部群众的法治意识,提升了法治乡村建设水平,促进了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前517 名村法律顾问对接全市1166 个村,实现了“ 一村一法律顾问” 全覆盖。
一、整合资源,实现村庄与律师无缝对接
统筹法律服务资源,市司法局充分整合、统筹本地区的法律服务人才资源,建立市直律师事务所对口援助法律服务资源贫乏县(区)制度,确保法律服务的平衡性、协调性。建立双向选择制度,由县(区)司法局在合适的范围内公布有关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基本信息和近年来的业绩、信誉等情况,充分听取村委会及群众的意见,由村委会与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双向选择。开展行业倡议,举办“ 律师助力乡村振兴推进法治环境建设” 研讨会,倡议律师行业助力脱贫攻坚,组织80 名律师参加“ 法援惠民助力乡村振兴”活动,开展“ 千名百场送法律服务下基层” 结对帮扶。
二、明确职责,把法律服务送到田间地头
为了让优质的法律服务进村入户,惠州市明确了村法律顾问的六个角色。基层普法的宣讲员,开展法治讲座和法治宣传,结合实际以案说法。法律文件的审查员,免费为乡村基层组织审查合同文件、村规民约,为基层群众起草法律文书。乡村依法自治的引导员,引导村民积极参加乡村治理活动,帮助村民依法办事,发挥村民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主体作用。化解矛盾纠纷的调解员,协助乡村基层组织处理经济纠纷、调解各类矛盾、提供法律援助,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幸福乡村的建设员,通过创新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全面服务乡村当前重点、难点、热点工作,为“ 美丽乡村·三大行动” 建设、乡村建设规划、传统古村落保护、农村集体产权确认和登记、“ 政经分离” 等工作提供法律服务。社情民意的信息员,通过广泛接触农民群众,和农民群众交朋友拉家常打成一片,了解掌握不稳定因素的苗头,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
村法律顾问为各种经济社会活动提供法律咨询
三、强化指导,多措并举提升基层依法治理水平
一是成立工作协调小组,强化对村法律顾问日常工作的指导。二是建立村法律顾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多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三是加大经费保障力度,确保服务工作正常运行。2012年起村法律顾问律师工作补贴经费纳入市、县(区)财政预算,省财政自2014年开始按每村每年5000 元标准下发专项经费,目前村法律顾问经费已提高至每村1. 4 万元,其中1 万元为工作补贴,4000 元为办公费用。四是制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对村法律顾问工作补贴的发放对象、发放标准、办公费用的使用管理和发放程序进行规范,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四、打造平台,深化拓展服务功能
一是打造“ 法德共治” 平台。充分发挥村法律顾问的作用,针对基层法治薄弱环节和群众对法律的需求,要求定期到村开展法治宣传,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故事开讲“ 法德讲堂” ,与“ 道德讲堂”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成为了村民普法、传法和弘扬道德文化、培养道德观念的新载体。2017年6月以来,全市村法律顾问共开讲2550 场次。二是打造科技化服务平台。建设“ 惠州E普法” 平台和县区各类网上法律服务平台,组织村法律顾问律师进驻提供服务,群众足不出户就能得到方便快捷的公共法律服务。
五、助力乡村治理见成效
一是增强了基层干部群众法治意识。截至2019年3月,开展法治宣传讲座23329 场次,有效增强了基层干部群众的法治意识和学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二是满足了基层法律服务需求。村法律顾问为村里各种经济、社会活动提供法律服务,有效防范了法律风险,为基层群众处理经济社会事务提供法律援助,目前已完成法律咨询22. 6 万次,提供法律援助4247 次,维护了村民的合法权益。三是维护了基层社会和谐稳定。村法律顾问运用专业法律知识,协助调解各类矛盾纠纷19675 宗,有效维护了基层的和谐稳定。四是推进了基层“ 三治” 有机结合。村法律顾问协助村委制定、修改和完善村规民约等,把基层民主自治导入法治轨道,对推动农村依法开展自治工作,实现法治、德治有机统一起到良好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