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社会保障绩效对公民满意度的影响研究
——基于CSS2015的实证分析
2019-07-22邢芙蓉朱火云
邢芙蓉,朱火云
(南昌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西南昌330031)
一、引 言
微观管理、激励和测量被称为公共管理的三个大问题。[1]其中,测量就是对政府绩效的评估,评估公共管理者多大程度上实现了公共管理目标。作为管理中重要的民生工程,社会保障以多种形式呈现在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的绩效评价之中。2006年,深圳在全国率先发布《深圳市民生净福利指标体系》,以此为标准考察政府公共财政的投向以及为市民办实事的效果。随后,成都、武汉、黄冈等城市纷纷仿效,广东、江苏、河北、重庆、浙江等地区也发布了“幸福指数报告”。与传统绩效评价强调内部评价不同,社会保障绩效评价强调外部主体的重要性,增加了公民满意度主观评价指标体系。正如李克强曾指出的,“我们过去评价政府工作做得好不好、是否落实到位,往往通过主管部门自我检查、自我评价。……和群众的实际感受往往有较大差距。”[2]随着公民政治参与意识的提高和深化,以政府为中心的传统绩效评价体系逐渐向以公民为中心、以问责制和效益为价值导向的新绩效评价方法转变。[3]然而,与传统绩效评价被诟病一样,以公民满意度为基础的绩效评价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也经常受到多方面的质疑。其中,最重要的质疑是,公民满意度并非基于公共服务客观绩效水平作出的评价,而主要受到个人特征、经历、家庭背景、社会媒体等非公共服务类因素的影响。因此,将公民满意度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首先需要考察政府客观绩效与公民主观满意度的契合度,即公民满意度在多大程度上是基于公共服务实际水平作出的评价,除此之外,还有哪些非公共服务类因素影响了公民满意度。
二、文献回顾
(一)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研究
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新西兰、美国、英国等西方国家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且旷日持久的新公共管理运动。与传统公共行政不同,新公共管理特别关注绩效管理和质量管理。公共管理学者开展了关于如何更准确地测量和改善公共服务绩效的一系列研究。[4-5]总体而言,根据评估方法不同,可将评估方法分为客观评估和主观评估两类[6],或称之为“硬测量”与“软测量”。[7]在《改革政府》中,奥斯本和盖布勒将公民视为顾客,将公民引入公共服务评价之中,以期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质量。[8]但是,公民的主观评价能否准确反映公共服务绩效本身就受到学者的质疑,如何处理主观评价与客观评价之间的关系处于持续争论之中。
Stipak以洛杉矶大都市区为例,构建了包含公共服务特征、政府特征、社区特征和个体特征在内的公民公共服务满意度函数,研究了治安、公园治理、垃圾回收管理三种类型公共服务的客观绩效与主观满意度之间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公共服务特征对公民满意度的影响微弱,大部分公共服务客观指标都不具有统计性显著,或者影响系数非常小。[9]类似地,Brown等人的研究证明了公民满意度与公共服务绩效本身无关,而与种族、收入等个体特征相关,如非裔美国人比其他美国群体的满意度更低。[10]此外,社区环境也可能导致公民主观评价差异。[11]尽管很多研究证明了客观绩效与公民主观满意度之间缺乏必然的联系,但同时有学者采用其他方法证实了两者之间的关系。为了消除公民满意度评价的模糊性,Im等人作了两个尝试:一是将公民区分为公共服务的使用者和一般公民,二是将公共服务细分为不同项目。其结果显示出公共服务绩效对公民满意度呈现正向的显著性影响。[12]其他基于特定服务的个案研究也显示出两者的正向相关性。[13]Reisig等人采用双层次嵌套回归模型构建了一个包括个体特征和社区环境在内的综合评价体系,从服务经历、生活质量、社区环境三个维度验证了不仅个体和社区特征对公民满意度的影响仍然存在,而且公共服务绩效的影响同样显著。[14]
有学者认为,公共服务客观绩效与主观满意度之间的关系具有复杂性的根本原因在于:一是归因性错误,即公民将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误认为是其他主体提供的,或者认为政府还未提供该项目,缺乏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的全面认识;二是评估性错误,即公民因未享受公共服务或基于从众心理而提供错误性或主观臆断性的评估。因此,在样本、研究方法、研究对象等方面的选择差异导致研究结论的不同甚至对立。
(二)社会保障绩效评价研究
在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绩效主客观评价的契合性经典文献中,警察治安、垃圾回收、公共卫生、消防、道路维护、环境保护等公共服务类别是分析的焦点,以社会保障为分析对象的研究并不多见。现有社会保障绩效评估的文献可划分为客观评估与主观评估这两个单独的、互不交叉的方向。在客观评估方面,国际社会保障协会(International Social Security Association,ISSA)建立了一个综合的养老金政策评估框架,一个设计良好且完整的养老金政策应达成五大目标:一是减少老年贫困风险;二是养老金收入的充足性;三是实现代际内再分配;四是保障财务的可持续性;五是降低成本,提高效率。[15]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框架逐渐明晰,政策体系渐趋完善,近年来关于国内社会保障绩效评估的研究逐渐增多,且集中在客观评估视角,倾向于构建庞大的、覆盖各类社会保障项目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如朱庆芳从14个方面设计我国社会保障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16],林毓铭从职能绩效指标体系、影响指标体系和潜力指标体系三个维度构建出社会保障绩效评价体系。[17]尽管曹信邦提出需将主客观指标共同纳入评价体系,但并未说明如何选取和设计主观指标。[18]相比客观评估多采用宏观指标,社会保障满意度调查则基于微观个体,从不同项目和维度比较公民对社会保障实施状况的评价及其差异。[19-20]李胜会等人迈出了社会保障主客观绩效指标结合分析的重要一步,他们运用Malmquist DEA指数构建了地方政府社会保障财政支出效率模型,进而探讨财政支出效率对公民满意度的影响,研究表明社会保障财政投入对公民满意度无显著影响,而社会保障财政支出则对公民满意度具有正向作用。[21]但该研究仅限于广东省,结论能否推及全国有待论证。此外,除了财政效率,对公民满意度产生影响的社会保障绩效的其他维度也应纳入分析范畴。
本文以社会保障作为分析对象,分析社会保障的客观绩效与公民主观评价的契合度,即公民满意度评价多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客观行为(如投入、过程、产出等);除社会保障客观因素外,还有哪些因素会影响公民的主观评价。
三、数据来源、变量选择与统计模型
(一)数据来源及样本分布
本文的数据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组织实施的全国大型连续性调查项目“中国社会状况综合调查”(Chinese Social Survey,CSS)2015年度的调查数据。CSS旨在通过对全国公民的劳动就业、家庭及社会生活、社会态度等方面的长期纵贯调查,来获取转型时期中国社会变迁的数据资料,从而为社会科学研究和政府决策提供翔实而科学的基础信息。该调查项目采用严格的概率抽样的入户访问方式,保证了数据的高质量。
CSS2015调查样本分布状况显示(见表1),性别分布中女性比例高于男性,但性别总体较为均衡。年龄分布上,由于只调查18岁及以上居民,因此,各年龄组的占比皆高于全国普查数据。在抽样过程中只抽取入户访问时所能接触到的家庭成员,所以中老年人的可及性较高;女性和已婚人士占比较高也是同样道理。户籍分布显示,调查对象以农业户籍为主,比例远高于职业类型中务农人员占比的47.7%,反映出大部分农业户籍人员从农村流动到城镇务工。受教育程度分布表明,尽管1994年开始九年义务教育,国民文化水平有了明显改善,高中及以上学历占比超过30%,但小学及以下学历比例仍然偏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民的社会保障认知。
表1 调查样本分布(N=10 243)[注]CSS2015的调查覆盖了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新疆、香港、澳门、台湾外),涉及151个区(市、县)、604个村/居委会,共收集10 243份有效问卷。虽然部分变量有缺失样本,但整体仍然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二)变量选择
被解释变量:社会保障满意度。社会保障满意度是公民对地方政府社会保障绩效水平的综合反映。CSS2015调查问卷中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障状况评价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就业、最低生活保障、住房、社会保障总体等方面。根据Im等学者的研究,分项目的公共服务绩效评价比综合性、模糊性评价更准确、更可靠。限于篇幅,本文选取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最重要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三个子项目,作为地方政府社会保障主观评价指标,分别构建评估模型,所有指标均为10分量表,1分表示非常不满意,10表示非常满意。
解释变量:社会保障客观绩效。在传统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的理论与实践中,反映公共服务客观绩效的指标包括个体微观层次和区域宏观层次,但并未将二者有效衔接,导致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受到影响。本文从个体微观层面和省级宏观层面选取反映地方政府社会保障客观绩效的解释变量,充分利用两类变量的优势。其中,个体微观层面变量包括:是否参加社会保障(以下简称是否参保)、参保类型(养老保险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新农保;医疗保险包括公费医疗、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省级宏层面包括:财政性社会保障支出比、分项目的社会保障的参保率、待遇水平等。
控制变量:个体特征与宏观社会经济状况。由于个体主观评价同样受到个体及环境的共同影响,为提高估计的有效性和准确度,分析模式纳入了个体微观层次和省级宏观层次两类非社会保障客观绩效的变量,前者主要为性别、年龄、婚姻状况、户籍、受教育程度等个体特征变量,后者为人均GDP、城镇化率、恩尔格系数、城乡收入比等反映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指标。
(三)统计模型
根据变量特征,本文采用多层次线性模式(Hierarchical Linear Model,以下简称HLM)。相比于OLS回归,HLM能够解释嵌套数据产生的组群效,能有效解释多层次结构数据的共同方差应。[22]本文数据包括个体和省级两个结构层次,其数理公式如下所示:
1.个体层次
Yij=βoij+β1ijX1ij+β2ijX2ij+…+β(k-1)ijX(k-1)ij+βkijXkij+γij
(1)
在公式(1)中,Xkij表示第j个省的第i个个体的社会保障参保变量及性别、年龄等反映个体特征的控制变量;βkij表示各解释变量的回归系数,rij为残差项,i和j分别表示个体i所在的j组。
2.省级层次
βkj=γko+γk1W1j+…+γksWsj+μkj
(2)
方程(2)中Wsj表示第j个省的第s个宏观变量,γks表示省级层次宏观变量的回归系数,μkj为对应的残差。
四、社会保障公民满意度的个体与省级差异
(一)社会保障满意度的个体差异
根据理论设计,从个体维度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三个社会保障项目的主观绩效评价差异进行双变量分析,社会保障公民满意度的个体差异如表2所示。
表2 社会保障公民满意度的个体差异
表2(续)
注:*表示p<0.05,**表示p<0.01,***表示p<0.001。
除社会经济地位处于下层的群体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评价较低外,其余所有群体的社会保障评分都高于中值线5分,总体持正面评价。其中,医疗保险的综合评价最高,其次为养老保险,最低为最低生活保障。这可能与不同社会保障项目的特点有关。与老年和贫困风险相比,医疗风险发生率最高,且伴随每个人终生,因此医疗保险的覆盖率更高、给付期更长,随着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公民的满意度也随之提高。
除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中的性别变量、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中的婚姻变量外,社会保障主观绩效评价在不同个体之间都呈现出显著的差异,且个体差异在三个项目之间基本一致。年龄差异呈现“U”型特征,即青年和老年人的评价较高,而中年人的评价较低。在户籍变量中,农业户籍人口比非农户籍人口的社会保障评价更高,社会保障待遇的城乡差异并未导致农业户籍人员的社会保障评价更低。受教育程度可以反映公民对社会保障政策的认知程度,社会保障主观绩效的教育水平差异也呈现“U”型特征,即小学及以下学历的公民对社会保障评价最高,而后随着受教育水平的提高评价下降,但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社会保障评价要高于高中及大专学历群体,即政策认知程度最高和最低的两类群体的评价最高,而对政策有所了解但并不深入的群体的评价较低。这表明加强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知晓率将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满意度评价。社会经济地位的个体差异表明,社会经济地位越高则社会保障评价越好,相反则越差。解释变量中,是否参保的满意度评价存在显著差异,参保者比非参保者的评价更高。值得注意的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群体,其满意度要高于其他两类项目,说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实给贫困家庭提供了较好的保障。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制度差异并未表现出待遇越高评价越好的特点,而是待遇最高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公费医疗和最低的新农保/合的评价最高,参加城镇职工和居民养老/医疗保险的群体的评价较低,其原因将在后文进行分析。
(二)社会保障满意度的省级差异
本次问卷调查范围包括了除新疆、台湾、香港、澳门以外的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地区的社会保障公民满意度得分如表3所示。
表3 社会保障公民满意度的省级差异
与个体评价类似,在三个社会保障子项目中,医疗保险的评价最高,养老保险次之,最低生活保障评价最低,且在地区上呈现西高东低的特征。总体而言,养老保险评价相对较高的地区,其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项目的评价也较高,且西部地区的评价整体高于中东部地区。具体来看,在养老保险项目中,西藏、甘肃和云南等西部欠发达地区得分较高,都超过7分,黑龙江、湖北等地区得分较低,其中,最高(西藏)和最低(黑龙江)相差1.97分;在最低生活保障项目中,评价最高的西藏和最低的湖北相差2.85分。
对社会保障公民满意度得分情况分别与各省人均GDP、财政性社会保障支出占比进行Pearson相关分析发现,人均GDP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44和-0.49,且分别在5%和1%置信水平上显著;而与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系数为-0.05,且不显著。财政性社会保障支出占比则与三个社会保障子项目的相关系数都为微弱负相关,且不显著(见表4)。这表明宏观性的社会保障投入并未实质性地影响到公民的满意度;相反,经济发展对社会保障满意度具有显著的负效应。
表4 社会保障满意度与省级宏观变量的双变量相关系数
注:*表示p<0.05,**表示p<0.01,***表示p<0.001。
五、社会保障绩效对公民满意度的影响
与公民满意度水平与差异分析类似,本部分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三个维度分析社会保障客观绩效对公民满意度的影响,模型结果如表5所示。剔除缺失样本后,三个维度的有效样本量分别为9 551、9 883、和8 170,虽然有细微差别,但样本量都比较大,研究结论具有较高可靠度。
注:a参照组为女性,b参照组为非在婚人员,c参照组为非农户籍,d参照组为未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e参照组为新农保/合;*表示p<0.05,**表示p<0.01,***表示p<0.001。
(一)养老保险绩效对公民满意度的影响
养老保险绩效评价分别设置了模型1和模型2,其中模型1只引入了个体微观层次变量,模型2则在模型1的基础上增加了省级宏观层次变量。微观解释变量代表个体与社会保障之间的关系,宏观解释变量代表地方政府社会客观绩效。
模型1显示,是否参加养老保险对公民主观评价具有显著正向影响。相对未参保居民,参保居民的养老保险绩效评价得分高0.64分,且在1%的置信水平上显著。这表明公民在作出养老保险主观评价时存在参保群体与未参保群体的差别,养老保险客观绩效显著影响了公民主观评价。相比未参保群体,参保群体对该制度更为了解,享受了相关福利待遇,也意味着政府在收集公民满意度评价时应区分参保群体与非参保群体,调查参保群体能获得更准确的信息。与此同时,正向的回归系数表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赢得了公民的积极评价。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探讨了不同险种之间的群体性差异,以新农保为参照组,城镇各类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群体均表现为负面评价,且具有统计性显著。其部分原因可能在于户籍差异,农村居民比城市居民对地方政府绩效评价更高,引入户籍控制变量前后的回归系数差异证实了这一假设;且各险种的回归系数均有所减弱,但仍然在5%的置信水平上显著。这表明除户籍差异外,养老金制度差异确实对公民的满意度评价具有显著影响。在制度实施初期,新农保是一种非缴费型养老保险,且得到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较高的财政补贴支持,该项制度受到广大农村居民的欢迎。从回归系数来看,城市内部各养老金制度类型中,待遇越高,满意度评价越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群体满意度评价高于参保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的群体。在个体因素层面,除了与养老保险直接相关的变量外,年龄、婚姻状况、学历等反映人口学特征的变量对公民的满意度评价也具有显著影响。正如前面的分析,农村居民比城市居民更倾向正向评价。年龄越高对养老保险制度的评价越高,这与其他研究结论一致。[23]此外,自评社会经济地位对养老保险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即社会经济地位越高的群体,养老保险的评价越好,该结论同样得到类似研究的证实。[24]值得一提的是,受教育程度与婚姻状况对公民满意度具有负面影响。相比在婚人口,非在婚人口的养老保险满意度更高,这与年龄因素相关。前文研究已表明,养老保险评价与年龄呈现“U”型关系,即青年人与老年人的养老保险评价高于中年人,而青年人与老年人的非在婚比例明显高于中年人。
模型2在模型1的基础上引入省级宏观变量,即反映地区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水平的解释变量,同时包括反映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及收入分配的控制变量。与模型1相比,引入宏观变量以后,个体层次变量的影响较小,解释变量中是否参加养老保险仍然对养老保险制度评价具有显著影响,其他解释变量的回归系数都有所减弱。在省级层次变量中,所有反映地方政府养老保险客观绩效的宏观变量都不显著,表明政府的宏观投入对公民的主观评价无显著影响。因此,影响公民个体主观评价的因素并不在于地方政府总体绩效水平,而在于公民个体所享受到的具体的养老保险待遇。相反,反映经济发展水平的人均GDP和反映地区收入差异的城乡收入比都不是反映社会保障水平的宏观指标,它们对公民满意度却具有显著影响。与养老保险满意度评价和人均GDP的双变量相关分析结果不同,模型2中的人均GDP回归系数为正,即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公民满意度越高。通过逐步回归方法可以发现,是由于引入城镇化率指标后人均GDP变量的回归系数由负变为正,说明双变量分析中的负相关是由于城镇人员占比差异导致的,这与个体变量分析中户籍因素的影响效应是一致的;城镇户籍人口相比农村户籍人口的养老保险评价更低,在省级宏观变量中则反映为城镇化率越高,养老保险的评价越低。因此,在控制住城镇化率变量后,经济发展水平与养老保险主观评价呈现正相关关系。城乡收入差异越大,公民的满意度越高,这可能是由于西部偏远地区的城乡收入差异高于中东部地区。
(二)医疗保险绩效对公民满意度的影响
与养老保险绩效评价模型类似,医疗保险绩效评价的模型3和模型4分别包括个体微观层次变量与宏微观汇总变量。在个体层次的解释变量中,是否参加医疗保险显著地影响公民对医疗保险制度的满意度,参保群体比未参保群体高出0.77分,略高于养老保险。与养老保险评价类似,以新农合为参照组,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与居民医疗保险的群体表现出更为负面的评价,农村居民对地方政府的医疗保险绩效具有更加积极的评价。但不同的是,公费医疗作为待遇好的险种,其参保群体的评价也是最高的。因此,除了城乡差异外,医疗保险制度自身的待遇水平、制度建设及管理等因素都会影响居民的满意度评价。新农合自2003年试点以来,尽管其基金规模与制度完善程度远逊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但其筹资水平、报销比例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且建立了稳定的财政补贴制度,如筹资标准由2003年建立之初的每年每人30元上升到2015年的500元每年每人,财政及个人筹资分别增长了19倍和12倍,因此该制度受到农村居民的高度评价。[25]在个体特征的控制变量中,与养老保险模型基本一致,除性别变量无显著差异外,其他变量都有显著影响。在引入省级宏观变量的模型4中,个体微观变量变化不大;省级宏观变量中,医疗保险相关的解释变量尽管均有积极的正向影响,但都不显著,即医疗保险省级差异对公民的满意度评价并无显著影响。这说明相比微观客观绩效而言,宏观绩效对公民的主观感受并不明显。与养老保险模型类似,反映综合经济发展水平的人均GDP对公民满意度评价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而城镇化率对公民满意度评价则表现为负向影响。
(三)最低生活保障绩效对公民满意度的影响
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不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除城乡差异外,不存在多种类型。因此,最低生活保障绩效评价模型中只引入了是否有最低生活保障作为个体层次的解释变量,该变量在0.1%置信水平上显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群体对这一制度的评价比非低保群体平均分高出1.5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群体对该制度具有较高的认同度。在省级宏观变量中,分别引入了低保率和低保标准,其中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影响力较弱,因此是否参与最低生活保障对公民满意度评价的显著影响不是因为保障金提高了低保家庭的经济收入。实际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连接其他社会福利项目的“桥梁”和“纽带”,医疗、教育、住房等社会救助供给以获得最低生活保障资格为条件,一旦丧失这一资格,这些附带利益将自动取消,由此形成了普遍的“福利依赖”现象。[26]而且很多非贫困家庭通过“人情保”“关系保”等非法途径获得最低生活保障资格,全国低保错保率约为4%。[27]因此,尽管各地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普遍偏低,难以真正实现脱贫目标,但由于社会救助体系的特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覆盖群体对该制度评价远高于非低保群体。除与最低生活保障相关的变量外,个体特征及地区差异也影响着公民在该项制度上的满意度,其影响效应与其他两项制度基本一致,在此不再赘述。
六、结论与启示
第一,总体而言,我国公民的社会保障主观满意度水平较高,但项目间有差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满意度分别为6.08、6.12和5.30。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为代表的社会保险的满意度较高,而以最低生活保障为代表的社会救助的满意度较低。这与保障水平无关,而是由两类项目定位差异决定的,即社会保险项目以覆盖全民为目标,而最低生活保障保障对象为贫困人口。一方面,根据是否参保的群体差异,参保者的社会保障满意度高于未参保者,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制度能够获得更高的公民支持;另一方面,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贫困人口,不仅其数量有限,而且该群体的社会态度要比其他群体更加消极,类似地,其社会保障制度评价也较低。此外,各地区在执行动态调查政策过程中,为简化操作流程,实行轮流制,也部分影响了居民对该制度的评价。遗憾的是,由于缺乏纵贯调查数据,无法与往年相比较。
第二,社会保障客观绩效是影响公民满意度的重要因素,但这种影响只有在宏观性社会保障绩效真正转化为具体的个体福利水平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多层次线性回归模型结果表明,是否参加社会保障是影响公民满意度的重要变量,三个保障项目中的参保者都比未参保者的满意度更高。这是由于参保者不仅比未参保者获得更高福利待遇,而且比未参保者更了解政策内容,所作的评价更多基于政策事实而非“人云亦云”。这说明社会保障客观绩效对公民主观评价有影响。对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进行细分发现,农村社会保险与城镇社会保险存在显著差异,农村参保群体比城镇参保群体的满意度更高。此外,城镇内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群体之间的满意度也存在差异,说明社会保险的制度差异是影响公民满意度的重要因素之一,这一影响突出表现为城乡间的制度差异。在宏观层次上,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公民满意度有正向影响,这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特色直接相关,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为贫困群体,对收入水平尤其敏感,待遇水平的细微差异都会对公民的满意度产生影响。在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项目中,财政性社会保障支出、社会保障参保率、待遇水平等反映各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障投入与产生绩效的指标对公民的满意度没有显著影响,说明社会保障客观绩效需要转化为个体参保类型、待遇水平,即落实到个体的福利水平,让公民真正享受社会保障,才能影响到公民的满意度。相反,如果地方政府总体的社会保障投入水平较高,但主要集中在部分优势群体之中,那么再靓丽的“成绩单”也无助于提高公民满意度。
第三,除受社会保障客观绩效的影响外,公民满意度同样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公民满意度作为一个综合性评价指标,除了受社会保障客观绩效影响外,个体特征、地区差异都是重要影响因素,尤其是在我国转型期的背景下,城乡户籍、年龄、受教育水平、社会阶层以及宏观经济发展水平、收入差异等因素导致个体的价值观、社会态度并综合反映在社会保障满意度上的显著差异,使得社会保障主观评价结果极其复杂。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宏观差异导致各地区居民的社会保障评价与之相去甚远。
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要求地方政府转变职能,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社会保障制度需要以公民是否满意为起点和终点,这就需要地方政府以公民为导向,精准评估公民的切实需求、精准规划社会保障政策的实施方式和精准评估公民的满意度。一方面,在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项目已基本实现政策全覆盖和最低生活保障实现应保尽保的基础上,应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制度的有效覆盖率,建立科学的待遇调整机制,着力提高社会保障待遇、增加社会保障力度,同时降低地区、群体的待遇差别,使社会保障安全网有效抵御每一位公民的社会风险,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和更可持续。另一方面,将公民满意度指标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评价应充分考虑其复杂性,要科学运用与解读公民满意度评价方法及其结果。首先要明确界定评价对象的具体服务类别,防止因公民对服务项目的不同理解导致的评价差异;其次要区分享受与未享受社会服务的群体,重点调查享受了社会服务的群体,该群体的评价更能基于客观事实,还要充分考察社会服务的内部差异,如社会保险项目之间的差别;再次要对人口学特征、地区经济及文化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保持足够的重视,社会服务满意度的差异小可能是由于样本分布差异导致的,也可能是由于地区低迷的经济环境导致的,如果就此断定地方政府社会服务绩效水平低,则有失偏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