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涉诉有机肥导致大棚蔬菜损失的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2019-07-19蔡立旺顾克余倪正斌何冲霄于海洲葛汉勤
蔡立旺 顾克余 倪正斌 何冲霄 于海洲 葛汉勤
摘 要:该文分析了一起使用涉诉有机肥导致大棚蔬菜损失的案件。2015年春,多个农户使用涉诉有机肥后,导致种植的大棚蔬菜无法正常生长;土壤改良后,2017年仍然无法正常种植。通过书证审查、现场勘验、调查听证和模拟试验,确认使用涉诉有机肥的土壤无法正常种植大棚蔬菜获取收益,估算了大棚蔬菜的经济损失。
关键词:涉诉有机肥;大棚蔬菜损失;司法鉴定
中图分类号:S-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754/j.nyyjs.20190630077
有机肥料主要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经过发酵腐熟的含碳有机物料,其功能是改善土壤肥力、提供植物营养、提高作物品质[1]。增施有机肥料是增加土壤有机质和对蔬菜田进行培肥改良及保持较高生产力的主要手段[2]。如果施用的有机肥不合格或含有其他致害物质,可能导致种植的作物产生重大损失。本文就发生在江苏N市使用有机肥导致大棚蔬菜产生损失的司法鉴定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以后相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1 案件情况
1.1 案件背景
2015年初,N市30多户农民购买了涉诉有机肥,使用在桃树、葡萄及大棚蔬菜上,均出现了植物无法生长或生长停滞的现象。涉诉肥料根据国家有机肥标准检测合格。经多方协调,20多户农民与肥料生产商、经销商达成了赔偿协议;1户桃树上使用涉诉有机肥的农民于2015年起诉,另1户在葡萄上和4户在大棚蔬菜上使用涉诉肥料的在2016年起诉至当地法院。
1.2 案情简介
原告4人分别承租位于江苏N市某村的土地种植大棚蔬菜。2015年2月,原告使用了由某公司生产的FT牌有机肥用于大棚蔬菜。2015年3月,原告发现使用该有机肥后,种植的茄子、黄瓜、芹菜等大棚蔬菜出现死亡症状,向当地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反映并要求政府出面调查处理。2015年3月20日,经相关专家到农户种植地实地勘察,于2015年3月26日出具《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农作物异常生长现象与使用第2被告生产的有机肥有密切关系,并建议采取措施加快土壤的修复利用。
2015年6月20日,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调解,由被告根据受损面积,按照2000元/667m2的标准先行赔偿原告损失;2015年10月12日,经当地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和人民调解委員会调解,由被告根据受损面积,按照2000元/667m2的标准补偿原告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的土地租金,并约定由被告积极改良土壤。被告向原告提供了“黑色粉状”修复剂用于大棚土壤的改良,效果不明显,大棚蔬菜无法正常生长。原告索赔未果起诉至人民法院并提出了司法鉴定申请,经法院审查同意并委托本所对受损土地上的大棚设施折旧费用、蔬菜种植可得利益损失、土壤改良修复费用进行鉴定评估。
2 鉴定方法
鉴定组在审查鉴定资料后制定了工作方案。2017 年6月7—8日在当地法院工作人员和原被告双方见证下,到原告使用涉诉肥料的大棚进行勘验调查,查看了大棚的基本情况,测量了使用涉诉肥料的大棚面积,并采集了不同农户使用涉诉肥料的土壤与未使用涉诉肥料的土壤;鉴定人对采集的土壤,使用茄子、番茄、黄瓜、芹菜等进行了模拟试验;鉴定组根据资料审查、现场调查、模拟试验结果、生产统计数据进行综合分析,提出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经内部审核后交付法院。
3 资料审查与现场勘验
3.1 鉴定资料审查结果
鉴定组对法院的鉴定材料进行了审核,确认。
当地村蔬菜专业合作社与原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将建好的大棚土地租赁给4位原告,租期从2012年12月1日—2019年9月30日,具体期限不等;年租金在1500~1800元/667m2。
当地农委出具的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当地出现的大棚蔬菜上异常现象,排除由种子、农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农事操作不当引起,也不是由肥料使用方法不当引起;不属于现已知的各类侵染性病害范畴;与土壤、水源无直接联系。该异常生长现象与使用的FT牌有机肥有密切关系,该有机肥中可能含有某种对作物上有害的有毒物质。建议政府积极引导种植户,对施用过该肥料的大棚尽快采取揭棚、耕翻、灌水、淋雨等措施,加快土壤的修复利用,尽快恢复生产;在进行大面积种植前,进行田间小区试种,确保正常生产;在田间管理上施用赤·吲哚·芸薹(碧护)等植物生长调节剂,进行喷施或者灌根,减缓作物受害症状,降低损失。
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调解,由被告根据受损面积,按照4000元/667m2的标准对原告进行了先行赔偿。
4名原告的大棚蔬菜种植方式,有所区别,分别为:番茄+2季芹菜;空心菜+芹菜,青菜;黄瓜+2季芹菜;茄子+芹菜。
3.2 司法鉴定调查听证会
2017年6月8日鉴定组在法院主审法官见证下,在审判庭召开了司法鉴定调查听证会。原告及代理人,第1被告和第2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等人参加了会议。会上,原被告各自表述了自己的意见。
原告4人和被告1对基本案情无异议;被告2有异议,认为:几个原告种植的蔬菜种类不一样,而不是如格式化的诉状所述的那样;关于生产事故技术鉴定报告,该报告不能作为农户所种蔬菜出现问题的判定依据;问题出现后,有关行政部门会同原、被告对涉案的有机肥送有关部门鉴定,其有效成分符合国家标准与要求。
4名原告分别陈述了各自大棚蔬菜的生产过程、涉诉有机肥的购买和使用情况以及使用修复剂的情况,同时陈述了不同蔬菜的产量及销售情况;被告1、被告2对原告的生产过程和涉诉有机肥的购买与使用情况没有异议,并确认了原告使用修复剂的事实。
关于2015年大棚内涉诉有机肥的使用情况,原告4陈述:2015年种的茄子全部死掉了,2016年没有种。2017年茄子是挖的带土的大苗移栽的。2017年种的黄瓜也不行。被告1、被告2表示认可。
3.3 勘验调查
鉴定组于2017年6月7—9日、7月3日在法院工作人员和原告、被告等人见证下到4位原告种植的大棚进行现场调查勘验,根据大棚分布示意图,对涉诉大棚逐个勘验,核查大棚的数量、现存设施、相关参数和面积等;调查了解涉诉大棚内蔬菜的种植情况,测量了部分未受涉诉有机肥影响的蔬菜产量,采集了部分土壤样品。
2018年1月16日,在4位原告和被告1代理人的陪同下,鉴定组查看了原告3使用涉诉有机肥的大棚种植的芹菜,原告2在使用涉诉有机肥大棚内种植的青菜、空心菜、菠菜及小葱等,发现以上蔬菜仍然不能正常生长。
4位原告租赁大棚位于同一社区,土质为壤土。涉诉大棚为钢架大棚,勘验时多数钢架完好;部分大棚没有顶膜;部分大棚因无法种植蔬菜已作他用。大棚宽6.0m左右,长度不一,高2.3~2.5m。共涉及大棚26个。
原告1的涉诉大棚5个,大棚内种植的茼蒿两侧稍好,中间多数死亡;部分大棚已作他用;其未使用涉诉有机肥种植的大棚青菜产量为2082.58kg/667m2。
原告2共租赁大棚30个,其中使用涉诉有机肥的大棚9个,大棚钢架完整,仅6号棚覆盖有薄膜;6号、8号大棚土地已旋耕,其他大棚内残留的茼蒿均已开花,棚内残留的茼蒿两侧较多, 中间较少;其未使用涉诉有机肥的大棚内种植有不同播期的空心菜,生长正常。勘验日,鉴定组对未使用涉诉有机肥大棚中种植的空心菜进行了抽样调查,折合大棚采收1次的空心菜产量为2069.11kg/667m2。
原告3使用涉诉肥料的2个大棚,东侧大棚覆盖着完好的薄膜,种植的茼蒿已死亡,大棚两边有杂草存活;西侧大棚钢架完好,上部没有薄膜覆盖,大棚两侧的存活茼蒿已开花,中间茼蒿死亡。中间2个未使用涉诉有机肥的大棚种植的芹菜长势较好,高度28~42cm,产量为2592.01kg/667m2。
原告4的10个大棚使用了涉诉有机肥,10个大棚钢架保留完整,4个棚无薄膜覆盖,其它6个大棚有薄膜覆盖;1~4号棚内生长部分杂草;5号棚内的黄瓜有地膜,长势较差;6号棚内未种植,仅少量杂草存活;7号棚是茄子,有黑色地膜,长势一般且原告称该棚茄子苗是别处育成,带大土块移栽过来的;8号棚是黄瓜,有地膜,整体死亡较多,仅北头长势稍好;9号棚种植茼蒿整体较差,仅北头长势稍好;10号棚位于生活用房后面的路北,土地已旋耕。
4 模擬试验结果
2017年6—11月,鉴定组以原告使用涉诉有机肥的土壤为处理、原告未使用涉诉有机肥的土壤为对照(CK),在本所实验室采用盆栽试验,分别验证施用涉诉有机肥大棚土壤对空心菜、青菜、黄瓜、番茄、茄子及移栽青菜生长的影响。
试验表明:施用涉诉有机肥的大棚土壤虽经过了土壤改良,不影响青菜、芹菜、黄瓜、茄子及空心菜等蔬菜作物的种子发芽,但严重影响这些大棚蔬菜的生长,植物发育严重受阻,苗高、根数、根长、地上部植株鲜重、根部鲜重均较未使用涉诉有机肥的大棚土壤(对照)的植株极显著减少或者降低,因此涉诉大棚目前的土壤改良措施较难使施用涉诉有机肥的土壤恢复到正常水平。
5 分析与说明
5.1 涉诉有机肥与大棚蔬菜经济损失的关联性分析
5.1.1 试验证实
施用涉诉有机肥的大棚土壤,不影响青菜、芹菜、黄瓜、茄子及空心菜等蔬菜作物的种子发芽,但严重影响青菜、芹菜、黄瓜、茄子、空心菜及番茄的生长,这些蔬菜生长严重受阻,苗高、根数、根长、地上部植株鲜重、根部鲜重均较未使用涉诉有机肥的大棚土壤(对照)的植株极显著减少或者降低。
5.1.2 修复无效
本案采集的大棚土壤施用涉诉有机肥的时间在2015年春,且所有使用涉诉有机肥的大棚土壤均经过了1次或多次的土壤改良,原告种植的蔬菜作物生长仍然受阻,说明对涉诉的大棚蔬菜而言,土壤修复剂使用的效果缓慢。
5.1.3 试验和补充勘验证明
目前使用涉诉有机肥的大棚土壤种植青菜、空心菜、番茄、茄子、黄瓜及芹菜等蔬菜作物,仍不能正常生长。
根据鉴定材料和试验结果综合分析:原告2015年使用涉诉有机肥后,原告的大棚土壤不能正常种植蔬菜,获取收益;使用修复剂后,有一定效果,但不明显。
5.2 涉诉大棚蔬菜经济损失评估
本案对受损土地上的蔬菜种植可得利益、大棚设施折旧费用、土壤改良修复费用进行评估的司法鉴定属于农业经济损失的司法鉴定评估,适用于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司法鉴定经济损失估算实施规范,采用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的SFZ JD06011001-2014标准进行鉴定。
5.2.1 农业生产事故经济损失评估的原则
鉴定组恪守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平性基本原则和公开市场原则。鉴定组依据农业事故经济损失评估规范估算了涉案经济损失。
5.2.2 涉诉大棚蔬菜经济损失估算的几点推定
原告种植大棚蔬菜的产地环境基本符合国家农业标准;原告掌握了大棚蔬菜生产管理的基本技术,生产成本投入与栽培管理与当地大面积生产基本相同;农业生产资料(除涉诉有机肥外)不存在限制因素;农产品大棚蔬菜的单产、价格与当地大面积生产的一般情况无显著性差异。
5.2.3 涉案经济损失估算方法
经济损失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式中:Ly—指涉案各类农产品的经济损失,单位为元;Di—指正常栽培i类农产品单位产量,单位为kg/667m2;a—指致害因素影响i类农产品减产幅度,%;Ai—指i类农产品受害面积,单位为667m2;Pyi—指i类农产品价格,单位为元/kg;Fi—指i类损失农产品后期未投入农本,单位元;n—指农业生产事故导致农产品产量下降的种类。本案农产品为大棚蔬菜,n=6。
5.2.4 涉案大棚蔬菜平均亩产量D,经济损失率a和受损面积A的估算
涉案大棚蔬菜种植条件等与N市大面积生产无明显差异。根据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司法鉴定经济损失估算实施规范[3],鉴定组通过相关科技文献查询及生产数据调查统计,获取大面积生产中涉诉大棚蔬菜的产量;因原告在2015年初使用涉诉有机肥后,未能正常种植涉诉的大棚蔬菜,大棚蔬菜产量损失率为100%;鉴定组实地测量了原告的大棚面积,损失面积以鉴定组核定为准。
5.2.5 大棚蔬菜的计价依据和价格P的估算
大棚蔬菜的价格不属于政府定价,均为市场调节,一般大棚蔬菜以产地价计算。通过统计资料和农业部公布的批发市场价格,结合销售方式计算出各种蔬菜的价格。
5.2.6 涉案大棚蔬菜未发生成本F的估算
鉴定组按照农业部《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方案》等对涉诉大棚蔬菜的单位面积生产成本进行了调查和估算。
5.2.7 经济损失Ly的估算
根据原告的面积、种植大棚蔬菜的种类、产量、价格及未投入农本,计算出受损土地上的不同蔬菜单位面积年度损失数额(表2),计算出4原告的2017年度经济损失额。
由于大棚钢构和大棚薄膜的折旧体现在蔬菜的产值中,属于已投入的农本,因而计算的损失包含了大棚钢构和大棚薄膜的折旧值。
5.3 涉诉大棚蔬菜中大棚钢构和薄膜费用的估算
大棚钢构一般每667m2费用在7000~7500元,平均7250元/667m2,按10a折旧;大棚薄膜每667m2费用在800~950元,平均875元/667m2,可用2a;则每年每667m2大棚钢构和大棚薄膜的折旧费用为:(7250÷10+875÷2)=1162.5元/667m2。
5.4 涉诉农田土壤改良费用的估算
被告2向原告提供了自行研制的土壤修复剂,但仍不能恢复到蔬菜正常生长。如有可能,建议更换大棚土壤耕作层。更换耕作层后,原告还需增施有机肥、耕翻等措施。据测算,每667m2新增费用约800元。
6 司法鉴定意见采信情况
我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提交给法院后,法院及时组织原告与被告进行了开庭审理。经过质证,一审法院采信了我所的司法鉴定意见,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年半的损失。被告向当地中院提起了上诉,中院开庭审理后维持原判。
7 讨论
7.1 模拟试验是农业损害鉴定的常用方法之一
本案中原告使用的涉诉有机肥,经有关检验机构按有机肥标准检验均为合格。原告使用后出现大棚蔬菜无法生长或生长严重不良的情况,虽经改良但效果不明显。采集使用涉诉有机肥的大棚土壤进行模拟试验,进一步确认了大棚蔬菜在施用涉诉有机肥的土壤上无法正常生长的情况。采集土壤时需要注意2点,土壤样品的代表性;同时采集未使用涉诉有机肥的大棚土壤作为对照。
7.2 当事人应注重鉴定的时效性和保全证据
农业司法鉴定是实证性的科学活动,要求紧密结合案件实际,针对性地解决案件中的技术难题。司法鉴定意见经过质证成为法定的关键证据之一。由于農业生产的综合性、复杂性和季节性,有司法鉴定需求的当事人要及时固定证据,依照法定程序申请鉴定或者证据保全,防止错过鉴定对象典型性状表现时期且从技术上无法进行鉴定判断,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4]。
参考文献
[1] NY 525—2012.有机肥料[S].
[2] 许美荣,董克锋.有机肥料在大棚蔬菜高产中的科学施用[J].农业科技通讯,2010(10):204-206.
[3] SF/Z JD0601001-2014.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司法鉴定经济损失估算实施规范[S].
[4] 蔡立旺,顾双平,葛汉勤.一起银杏树受损害的农业司法鉴定案例分析[J].安徽农学通报,2017,23(14):4-5,11.
作者简介:
蔡立旺(1965-),男,研究员,研究方向:农业司法鉴定和经济作物新品种培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