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基于文献的研究
2019-07-18王梦
● 王 梦
近几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如火如荼,不断的对传统的金融服务体系产生冲击,互联网金融的概念越来越受到广大学者的关注。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随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更加受到政策上的鼓励和支持,2014年李克强总理也强调要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平稳发展。而在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也提到要加快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而业界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实践也较为广泛。基于此,本文主要对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文献进行归纳总结,以期对今后学者和实践者们的研究和工作提供一个理论支撑。
一、互联网金融的内涵界定
谢平(2012)是“互联网金融”概念提出的第一人,他认为互联网金融应该包括从银行、证券以及保险等诸多金融形式的这样一种泛化的概念,这是一种包含从瓦尔拉斯均衡对应的没有金融媒介到市场的完全的金融形式。然而还有一种观点却认为互联网金融其实并不是一种金融创新,而只是一种销售渠道上的改变,并没有改变金融交易的本质,即跨期和信用这两大金融本质尚未被触及。所以陈志武(2014)认为当前的互联网金融呈现出一种过热的发展状态。不同于这两种较为极端的观点,更多的学者都持一种较为中立或者是更为谨慎的态度,即不对其是否为第三金融形态发表见解,仅就互联网金融的特点以及效率对其内涵进行界定。中国金融当局对互联网金融概念的界定相对权威和客观,他们认为互联网金融主要就是利用互联网和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来实现互联网和金融的联合,从而使得资金融通、支付以及信息等功能能够得到进一步提升的一种新金融。
二、互联网金融产生的原因
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为中国所独创,且近几年发展也最为迅猛,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这股互联网金融热潮出现在中国而不是世界上的其他国家,这一问题值得深究和探讨。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种观点:
其一,在中国金融抑制的现象仍然存在(曹凤岐,2015)。他认为中国目前存在的金融压抑现象,如利率受到管制使得主要是银行在进行资金配置,那么由于管制就必然会产业一定的套利空间。而由于传统金融自身发展的局限性,面对实体经济在发展过程中的资金需求,互联网金融就有了“可乘之机”。其二,按照有效市场假说,信息是现代金融的核心,芮晓武等(2014)指出互联网作为一种高效便捷的信息传输技术,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的信息和风险评估方式都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互联网金融企业也能够根据用户在互联网上记录的各种信息来对客户行为进行分析,从而能够以最低成本为客户提供精准服务(谢平等,2012)。其三,监管滞后甚至空白,使民间资本找到了进入金融业的快捷通道(李继尊,2015)。
三、互联网金融的类型
上文主要就国内学者对互联网金融的内涵、发展原因进行了一个归纳总结,本节内容则主要介绍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类型,国内学者在该问题上众说纷纭,但是总体来看对互联网金融的分类大同小异,如吴晓求(2015)等人,虽然各个学者对互联网金融类型的划分依据不尽相同,但为学者所广为接受的互联网金融类型有以下五种:分别为第三方支付工具、P2P网贷平台、众筹方式的融资、互联网销售的金融产品以及互联网创新平台。这五种类型又分别以支付宝、人人贷、天使汇、余额宝货币基金、众安在线为典型代表。而一些比特币以及部分银行卡收单业务也被认为是互联网金融的一种表现形式,由此可以看到互联网金融的概念的广泛程度。
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前景
学术界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前景的看法主要存在两种观点,即谢平(2014)的“颠覆论”和大部分学者持有的“效率及融合论”。“颠覆论”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对传统金融的一种彻底的冲击和破坏,而后者则认为互联网金融对提高金融交易效率有促进作用,但是对起到“颠覆”作用仍然持有一种保留态度。而绝大多数学者对“颠覆论”的态度是怀疑的,这种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模式与传统金融模式之间并不仅是竞争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一种融合的状态(刘澜飚、郭步超,2013)。王国刚,张扬(2015)认为金融机构对互联网的应用主要集中在它的方便快捷进而可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而另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在于互联网具有强大的信息优势来弥补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各种风险。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互联网金融的作用与其说是对传统金融的一种颠覆,不如说是对其效率提升的一种刺激与补充。
五、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及其监管
由于作为新兴金融业态的互联网金融兼具互联网和金融的双重风险,使得它在诞生之初就与风险一词紧密相关,受到广泛关注和讨论。魏鹏(2014)认为经营主体、法律合规、资金安全、技术操作、货币政策以及市场流动等六大风险是互联网金融面临的主要风险。谢平,邹传伟,刘海二(2014)也提到信息技术风险和长尾风险是互联网金融的两大主要风险。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风险,然而当前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还处于一种空白的状态,尽管这样一部分互联网金融交易总体规模暂且不大,尚且可控,然而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如何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发展水平来制定出适合并能促进本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并不断促进金融创新是今后必须思考的问题。谢平(2014)从监管的必要性、一般性、特殊性等方面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做出了细致的描述,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陈飞,金幼芳(2014)针对互联网监管提出监管主体要地方化、监管方式采取原则导向监管、构建安全港制度等方法。
六、需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在对现有文献进行梳理之后,本文发现当前研究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可以进一步深入拓展:
首先,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前景不同学者仍然存在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对传统金融的彻底颠覆,而另一部分学者则持保守意见,认为互联网金融仅仅可能是一种工具,提高了金融效率,与传统金融逐步呈现一种融合的趋势,究竟是兼容还是替代抑或是最终消亡,互联网金融未来的前景何在?是学者们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其次,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只是停留在一种概念上的定性介绍上,缺乏直观的数据支撑。互联网支付、借贷模式是互联网金融的两种主要发展模式,然而现有文献仅仅关注的是这些模式的基本概念,其内部运作的具体环节、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都缺乏直观上的数据支撑,使得人们对互联网金融的认识仍然停留在一个感性上的认识,这也是现有文献研究过程中的不足之处。
最后,互联网金融监管仍应是研究的一大重点。目前由于互联网金融交易尚且缺乏完善的金融监管机制,而当前尽管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有部分的研究,但仍然停留在一种观点层次上,如何具体实施操作形成较为可行的方案仍然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