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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参政党民主监督建设研究

2019-07-16李璞

青年时代 2019年18期
关键词:参政党民主监督大数据时代

李璞

摘 要:民主监督是参政党重要职能之一,是参政党实现政治监督的核心渠道,是我国民主监督实现监督权力的重要形式。从延安时期“三三制”到2015年《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参政党民主监督已经在我国历经了几十年的发展与实践,这一制度所取得的效果和成果是全国人民有目共睹的,它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随着时代的变迁,中国的社会环境已经发生了重大改变,尤其是当“互联网+”与社会融合进入一个更深层次的阶段,以云计算、海量数据为代表的大数据时代到来时,中国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就不得不顺应潮流实现自身向“整体、开放、智能”为代表的现代化政府转型。在这一重大转型背景之下,参政党想要继续发挥自身民主监督作用就必须主动做出调整,以科技、高效的全新监督模式对接当前的民主监督体系。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参政党;民主监督

一、大数据时代参政党民主监督的新环境

(一)推进整体型政府建设带来的数据共享监督需求

中国专项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发展其实也不过短短数年,虽然在这飞速的发展过程中各级政府都取得了与以往行政服务天差地别的创新与成果,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力量介入,“数据共享”野蛮生长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就已经突显。参政党民主监督作为我国重要的民主监督力量之一,其对于推动整体型政府科学健康发展以及实现“数据共享”的有效监督有着责无旁贷的责任与作用。如何在参政议政的过程中不断满足推进整体型政府建设的监督需要也成为参政党必然要面临的一大课题,参政党民主监督在这个全新的大数据时代要想实践其自身监督职能已经不可能再“原地踏步”。

(二)推进开放型政府建设带来的数据开放监督需求

近些年来,开放型政府已经成为中国政府建设发展过程中的热词,互联网的信息平台出现带来曾经相对“封闭”的政府信息与数据对外开放的可能性,同时也激发了社会群体对于知晓政府信息与数据的渴求。然而从大数据时代下开放型政府的本质而言,各级政府所采取任何形式的信息与数据对外开放,归根到底其实是就是一次政府与社会的“数据共享”行动,再说的露骨一点这其实就是一次政府信息与数据的“曝光”。这种信息与数据的“曝光”从行政层面而言,他是相对安全的,因此其本身就是政府经过自身筛选后选择性对外公布的信息。但从数据技术处理的角度却并非如此,一般来说我们都会认为数据是客观中性的,但实质上并非如此,看似一组无用的政府数据与信息一旦经过人为的加工、提炼就很有可能导致公众对政府数据的错误解读,激化社会矛盾,甚至危及政权稳定。可以说“信息并不是中立的,其控制、使用和调节始终处在权力的操练之下”[1]。

(三)推进智慧型政府建设带来的数据开发监督需求

在这样一个大数据时代,信息数据已经成为当前社会最为珍贵的资源之一,一旦能够掌控一定数据也就意味着能够掌控一定权力和财富。因此一个全新学术领域开始进入大家的眼帘——数据伦理,数据伦理作为大数据发展过程中衍生出来的学科对于当前的中国社会而言应该还相对陌生,其所涉及讨论的领域,例如大数据对于个人隐私的采集和滥用问题其实已经在现在的中国社会屡见不鲜。对于政府在掌控公共数据之后,参政党民主监督作为法律监督以外的主要监督力量来源,有必要满足推动智慧型政府建设过程中的监督需求,主动参与到整个政府对公共数据开发的过程中去,有效的尽速建立相关立法约束并建立对于数据开发的长效监督机制,防止政府对于数据开发过程中出现的数据滥用。

二、大数据时代参政党民主监督的新挑战

(一)监督思维的挑战

既然大数据时代最终实质代表的是一种思维方式,那么当前参政党民主监督想要在大数据时代能够体现民主监督之价值,其关键就是要将大数据的思维模式融入到参政党民主监督中去。但是回顾当前参政党民主监督的进度就会发现,整个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发展在思维面对大数据时代到来的应对是远远不够的。一是对大数据时代的本身认知不到位。从参政党民主监督传统思维的角度而言,大数据作为一种技术、工具类的时代产物实质上与参政党民主监督的主要职能是没有太大关联的,但是从实质上而言大数据的到来已经从根本上在颠覆传统执政党和政府的行政方式,如果参政党民主监督不能及时跟上这一改变的节奏,实践民主监督中参政议政职能根本无从谈起。二是对大数据时代参政党民主监督认知不到位。大数据时代不但在改变政府、社会的行为方式,也在给民主监督提出新的需求,在这样一个全新的时代民主监督再像从前一样盯着大政方针、路线政策、公共权力是不可能取得最好的监督效果的,只有真正把握住对“数据”这一资源的使用、开发、共享监督才是真正监督好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未来几十年的正确发展。

(二)监督能力的挑战

参政党民主监督作为监督者的身份,其实本身受到大数据时代的冲击和改变并不是那么直接,自身對其在思维、认知上也相对较为滞后,因此自身监督能力已经开始跟不上大数据时代的需求。一是参政党民主监督的技术能力缺失。大数据以新兴的技术、工具为表达,如果不能亲身参与其中,很难快速的完成对它的学习、理解和使用,更不可能对大数据未来的发展趋向做出一个准确的预判。参政党民主监督本身受到大数据时代的冲击和改变就相对较小,自身对于大时代衍生的技术和工具的认知、把控可能还没有执行者到位,更不要谈能够形成对于政府“数据”使用、开发、共享的专业技术平台、工具,在这种缺乏技术支撑的情况下,参政党民主监督亦不可能再参政议政的过程给予党和政府在发展大数据方面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建议及批评。二是参政党民主监督思维能力缺失。之前已经提到大数据归根到底是一种思维,要认识、了解大数据就必须掌控这种思维。参政党民主监督作为民主监督的重要力量之一,在思维能力上跟不上当前大数据的节奏,就不可能能够形成对当前飞速发展的政府大数据趋势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

(三)监督机制的挑战

从现在民主监督的建设机制来看,面对大数据对政府带来的的改变,参政党民主监督还没有来的及作出自身监督机制的调整,也不知道具体应该监督这些由大数据时代所来的的新生产物,譬如“数据共享”、“数据开发”、“数据开放”。二是参政党民主监督缺乏对大数据的技术性监督。大数据的内核是思维,但它的具体表现形式是技术,更直观的体现是“数据”。因此我们说要想监督大数据关键就在于如何监督“数据”的使用,当前参政党民主监督在对于大数据衍生的相关产物都缺乏相对监督机制的情况下,对于“数据”使用的量化技术把控也还处于空白状态,更没有形成与政府数据行政平台相对应的监督数据平台机制,可以说现在的政府数据还处于一个相对无外部监督的自用使用的状态。

三、大数据时代参政党民主监督的新作為

(一)拓展大数据监督理论

实质上从2015年颁布的《条例》明确指出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基本职能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条例》把政治协商加入民主党派的职能表明对民主党派性质和作用的提升同时还从细节上提升了参政党民主监督的意义和实际可操作性。这也就是说,党和政府也非常希望参政党能够更加深入的参与到政权建设过程中来,而不是只是游离在外。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其实是赋予了参政党一次进一步细化民主监督理论的机会,这种细化不只是集中在大数据这一新的理论方面,也可以反馈在传统民主监督的各个细化环节中,通过这样的理论丰富过程真正形成一个完善的监督理论体系。二是要利用大数据时代建立全新的“数据”监督理论体系。大数据时代是什么,大数据时代又衍生出了什么,大数据时代参政党民主监督到底能够去做什么,什么样的“数据”监管才是到位的,如何去建立一个监督大数据平台。这些问题都是参政党民主监督需要去回应的,如果不能去正面、全面的回应这些问题,参政党民主监督就是一句空谈。而回应这些问题,就需要参政党民主监督建立一整套的大数据监督理论机制,只有这样详细的建构理论才能让民主监督具有真正的效力。

(二)提升大数据监督思维

大数据监督的“动态”思维则需要监督由被动变为主动,因为数据作为一个高速传递的信息,它很难因为其他原因影响而相对“静止”下来,一旦参政党民主监督不能做到提前关注、介入、分析,根本不可能找出问题的所在,也不可能实现“数据”的真正监督,因此参政党民主监督是否能够将自身的监督思维从“静态”转换为“动态”将是未来民主建设的关键所在。二是建设技术为核心的监督思维。大数据是一种思维,也是一种技术、工具,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实质将原本受监督的事件信息转变成了“数据信息”,如果参政党民主监督不能提前建立技术监督思维,利用技术、工具去分析“数据”,就算“数据信息”放在眼前也不可能穿透迷雾看到其中真相所在。

(三)建立参政党大数据平台

要想建立参政党大数据平台,就必须从打破参政党现有的落后管理模式、滞后的人员能力做起,为建立参政党大数据平台打好坚实的组织基础,否则就算平台建立起来了,也将面临无人可用,无人会用的窘境。一是迫切需要将大数据和民主监督紧密结合。参政党大数据平台不是一个民主党派或者几个民主党派的联合平台,这一平台的出现是需要所有参政党共同参与的,平台的数据不止来源于政府信息也来源参政党本身,因此要想真正建立参政党大数据平台,就必须让民主党派进行有效沟通,而不是各有山头。二是参政党大数据平台需要人力物力的支持。参政党大数据平台要想建立起来就必须民主党派联合成立专门的部门、机构,派遣专门的人员进行管理。只有在专业技术、财力、人力的支持下,参政党大数据平台才能实现充分挖掘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大数据资源,广泛搜集政府信息和社情民意等方面的数据资源,发挥参政党民主监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实行对执政党和政府行为的实时监督,进而提升民主监督的整体效应的作用。

参考文献:

[1]Birkinshaw P.Freedom of information:the law,the practice,and the ideal[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0:369-710.转引自《论政府数据开放风险与风险管理》,http://gngj.gog.cn/system/2017/11/06/0161991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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