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用户行为规范配置研究*
——以东北地区地市级图书馆为例
2019-07-16付立宏
李 志 付立宏
(1.复旦大学文献信息中心 上海 200433;2.郑州大学信息管理学院 郑州 450001)
近年来,随着物质水平的不断提升,民众越来越注重个人精神文化享受,公共图书馆作为现代人文社区,承担着精神文明建设的重任。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共有公共图书馆3 126个,总流通72 641万人次[1]。学术界关于公共图书馆的研究层出不穷,但针对用户行为规范配置的研究却寥寥无几。2018年1月1日,我国第一部图书馆专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以下简称《公共图书馆法》)正式施行,该法案不仅明确了新时代公共图书馆的建设任务,还从多层次视角强化了公共图书馆的权益规范。因此,在新的法案背景下,研究公共图书馆用户行为规范配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研究选取了东北地区共计16家地市级公共图书馆为样本,其中黑龙江省6家,吉林省5家,辽宁省5家。
1 国内外研究综述
用户的权利和义务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密切相联的,任何权利的实现总是以义务的履行为条件。政府通过公共图书馆为社会公众开展形式多样的服务,读者可以无偿利用各种图书资源满足自己的知识需求。与此同时,读者也有义务恪守公共图书馆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保护图书馆资源的完整性和不受侵害[2]。笔者将公共图书馆用户行为规范定义为用户权利性规范及用户义务性规范的总和,它表征的是图书资源利用者与图书馆之间相互作用,既规定了图书资源利用者在享受图书馆服务过程中应遵守的行为准则,也包含了图书馆对其服务对象主体能否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1.1 国外相关研究现状
为了解国外学者关于公共图书馆用户行为规范配置的研究情况,笔者分别在Web of Science、EBSCO数据库中以“library user’s behavior”“library reader’s behavior”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去除不相关和内容重复的文献,共得到45篇与本研究相关的文献。采用内容分析法对这些研究论文的主题和内容进行梳理分析,可以看出:国外学者对公共图书馆用户行为规范配置研究相对较少,绝大多数学者聚焦于图书馆用户隐私权利保护,这同国外一直以来重视隐私保护的特点相一致。Karen A.Coombs 对智能图书馆时代应当怎样保护好用户隐私权进行了探讨分析[3];Massis B 认为保护图书馆用户隐私是最重要的议题,图书馆需要时刻保持警惕以确保图书馆用户的隐私权[4];Noh Younghee 则讨论了当图书馆利用最先进的技术(如基于位置的服务、基于RFID的服务、云服务和图书推荐服务)提供服务时是否存在侵犯隐私的可能性[5]。在其他方面,John Levett 阐释了澳大利亚公共图书馆为何需要制定完善的读者权利清单[6];而Strićevi-Ivanka等学者则将目光放在未成年读者身上,详细阐述了图书馆应当如何给予他们应有的权利和保障[7]。
1.2 国内相关研究现状
笔者在中国知网数据库中以“图书馆用户行为规范”“图书馆读者行为规范”为主题进行检索只得到3篇相关文献。北京大学于春明在社会包容理念下对4家美国公共图书馆读者行为规范进行了研究[8];湖南大学的吴星溪从法理角度出发,从不同的维度对读者行为规范进行了探讨[9];而郑州大学付立宏则从权利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两个方面对美国国会图书馆用户行为规范配置进行了全面分析[10]。笔者又分别以“图书馆读者(用户)权利” “图书馆读者(用户)义务”为题名进行检索,为了确保文献的权威性和代表性,只选择期刊论文、学位论文与专著,经过筛选后分别得到132篇文献和15篇文献。由此看出,近年来,国内学者多偏向于研究图书馆用户权利性规范。此外,笔者在全国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简称“社科”)网站进行检索,得到我国有关“图书馆用户行为规范”的课题立项情况,结果如表1所示。可以看出,这些相关课题也基本都是围绕图书馆用户权利性规范进行理论研究。
表1 我国有关“图书馆用户行为规范”的立项资助情况
1.3 国内外相关研究评析
当前国内外学者关于公共图书馆用户行为规范的专门研究并不多见,且多数研究将用户的权利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分开讨论。国外研究较多关注用户隐私权保护,而国内学者相对集中于研究公共图书馆用户权利性规范配置。本文将全面对比分析公共图书馆用户行为规范配置,并探讨如何完善用户行为规范配置、规范用户权利与义务。
2 用户权利性规范配置
2.1 用户权利性规范配置分析
用户权利性规范是指图书馆规定读者用户有权利以一定的行为方式来调整图书馆与用户之间关系的规范,它是图书馆权利的一部分[11]。图书馆用户权利性规范的内容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其内涵也将得到不断丰富和完善。本文主要讨论的范畴包括图书资料借阅权规范、用户隐私权规范、用户平等权规范、用户教育权规范、用户知情权规范以及用户参与管理和监督权规范。笔者将对以上16所图书馆的用户权利性规范内容进行逐一比较分析。
表2 东北地区地市级图书馆图书资料借阅权规范比较
2.1.1 图书资料借阅权规范
借阅图书是用户利用图书馆资源的主要方式,因此图书借阅权规范也是用户权利性规范的一项重要内容。由表2看出,绝大多数图书馆都允许用户单次借阅5册及以上图书或期刊,借阅期普遍在一个月左右,且都支持续借,设有分馆的图书馆大都支持馆际通借通还。虽然所有的被调查机构都提供电子阅览服务,但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图书馆提供在线预约服务。概括来说,各图书馆在传统的服务项目——图书借阅方面的规范配置已相当成熟,且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多所图书馆已开始积极探索“互联网+”等新兴的图书馆服务模式。
2.1.2 用户隐私权规范
当代社会,大众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意识显著提升,隐私保护的内容已涉及方方面面的内容,而读者对图书馆各类资源的利用范围和借阅登记等个人信息也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作为用户一项基本而重要的权利,用户隐私权规范可以有效地保护读者放心地使用公共服务资源。一般来说,公共图书馆对于读者的隐私权规范配置主要体现在允许用户自主选择、用户个人信息显示和修改以及隐私保护声明三方面,见表3。
表3 东北地区地市级图书馆用户隐私保护权规范比较
通过表3可以看出,各馆关于前两项规范的配置情况良好,针对用户开展了多种个性化服务,提供了诸如“我的图书馆”“个人图书馆”等在线图书服务平台。各馆不仅允许读者通过手机注册、邮箱注册等方式享受个性化服务,并可以修改个人信息。令人诧异的是,笔者所调查的图书馆均未出台完整的用户隐私保护声明。根据国际发展情况来看,国内的公共图书馆在保护读者隐私方面几乎是空白,因此研究并制定完善的隐私保护规范刻不容缓。
2.1.3 用户平等权规范
《公共图书馆法》中明确要求“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平等、开放、共享的要求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12]。”各类读者可以自由地享受无差别对待服务是用户平等权的体现,符合时代发展要求。各馆涉及用户平等权规范的内容见表4。
表4 东北地区地市级图书馆用户平等权规范比较
由上表可以看出各公共图书馆都比较重视保障读者的平等权,特别是保障未成年读者及视力障碍人士利用图书馆的权利。但也有少数图书馆忽略了某些特殊人群的需求,譬如四平馆规定“凡是年满10周岁,并愿意遵守我馆规章制度的所有公民,持本人有效证件即可免费办理读者证”[13]。另外绝大多数图书馆都未明确声明外籍人士办证条件,随着全球知识交流的普及,越来越多外籍人士来到中国学习、工作和生活,我们也不能忽视该类人群的知识交流需求。公共图书馆对用户平等权利保障的核心内容在于平等配置和平等保护[14]。现代公共图书馆应重视保障那些因故不能享受常规服务的弱势读者群体的平等权利[15]。
2.1.4 用户教育权规范
作为城市知识信息中心,图书馆对用户开展的各项教育培训活动,不仅能推动读者对馆内图书资源利用的最大化,也能有效提升区域民众的文化素养以及知识交流效率。一般来说,公共图书馆关于用户受教育方面的权利性规范主要包括公益培训、阅读推广、学术讲座和主题展览4个方面,见表5。
表5 东北地区地市级图书馆用户教育权规范比较
横向来看,约一半图书馆能够为读者提供上述所有服务,多数图书馆能够履行三项以上教育职能,只有丹东馆仅仅提供主题展览一种服务。纵向看四种服务的开展情况,开展阅读推广和主题展览比率最高,达到了93.75%,而开展学术讲座的比例最低,只有62.5%。笔者推测,学术讲座的比例略低于其他三项服务的原因与公共图书馆的职能定位有关,像高校图书馆因其面向学生、教师及科研人员,开展学术讲座服务的比例就相对较高,而公共图书馆的首要任务是推动、引导和服务全民阅读。
2.1.5 用户知情权规范
用户知情权规范可以帮助公共图书馆用户快速熟悉和利用图书馆各项资源,其内容一般包括开放时间、入馆须知、规章制度、服务指南等。被调查的图书馆在这些基础性权利性规范配置方面大多表现良好。绝大多数图书馆都通过其官网或微信公众号向公众公布具体的开放时间和相关规章制度,充分保障读者的知情权。略有不足的是,一些图书馆的相关规范配置稍显匮乏,譬如葫芦岛馆和丹东馆没有制定入馆须知及具体的功能区阅览制度,导致读者无法充分了解馆内行为规范。这些图书馆应当在制定规章制度时注意规范的全面性。
2.1.6 用户参与管理和监督权规范
公共图书馆运营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用户权利的行使和实现,因此读者有权为图书馆的建设发展提供建议和行使其监督权。《公共图书馆法》中也提出:“公共图书馆应当吸收社会公众参与管理;听取读者意见、建立投诉渠道,完善反馈机制,接受社会监督。”[12]而笔者调查发现,目前国内图书馆并不重视此方面用户权利性规范。16所图书馆只有哈尔滨馆章程中提到“读者享有对本馆服务进行监督和提出表扬、批评、建议的权利”[16]。大庆馆设立的“读者投诉制度”[17]也保障了读者监督权的行使。图书馆作为社会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努力提供优质服务,满足不同人群的使用要求,经常听取读者建议,引导读者自觉为图书馆的管理献计献策。
2.2 用户权利性规范配置总结
通过上述对东北地区地市级图书馆用户权利性规范的比较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1)基础性规范配置良好。经过比较可以看出,目前东北地区各地市公共图书馆在一些基础性用户权利性规范(譬如图书资料借阅权、用户平等权、用户知情权等)配置方面表现良好,绝大部分图书馆制定的用户权利性规范比较全面,且具体实施情况良好。各地图书馆对于特殊人群的权益保障非常重视,广泛开展了以残障人士为主要阵地的特殊人群服务,并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未成年群体的权益。扎实而全面的基础性规范配置保证了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有序开展,充分满足了读者的一般性阅读需求,这点值得国内相关图书馆借鉴学习。
(2)重视用户教育权规范。随着经济与社会快速发展,大众对公共文化服务有着更高要求,现代公共图书馆已不仅仅是大众进行阅读与自修的场所,它已逐渐成为支撑和促进创新发展的城市第三空间。通过调查可以看出,16所图书馆也对此进行着积极的回应,各馆利用馆内资源为用户提供了形式多样的教育培训,如公益培训、阅读推广、学术讲座、主题展览等。这不仅有效地促进了馆读联系,也提升了区域民众的知识交流效率。其他地区图书馆可以吸收相关经验,对馆内空间进行合理再造,以此扩大用户受教育的权利,提升民众信息素养。
(3)隐私保护意识欠缺。被调查的图书馆没有一家出台了完整的隐私保护声明,只有为数不多的图书馆在零散的规章中提及一句“要尊重读者隐私”。在公众高度重视隐私的社会环境下,公共图书馆有责任和义务加强对用户隐私权利的保护,要重视对互联网隐私标准的研究。《公共图书馆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妥善保护读者的个人信息、借阅信息以及其他可能涉及读者隐私的信息,不得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向他人提供。”[12]各公共图书馆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借鉴国外图书馆在用户隐私保护方面的经验,尽快制定出合理、完善的隐私保护条例,以此为读者构筑一道安全屏障,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
(4)图书馆和用户交互性差。随着文化、科技、经济交融加深,民众的权利意识也日趋增强。公共图书馆的读者不再像过去一样单一、被动地接受图书馆提供的各种资源和服务,而是主动地希望参与到图书馆的建设、管理中。他们希望自己拥有更多的话语权,监督权。因此,在管理运行的过程中,公共图书馆应当改变单一主体形态,设法让读者也参与其中,譬如建立完善的读者反馈机制,广泛收集读者的建议与批评,及时调整服务内容与方式;深入开展用户调研,结合实际需求为读者提供多元化、多层次服务,进而扩大用户权利。
3 用户义务性规范配置
3.1 用户义务性规范配置分析
图书馆用户的义务性规范是指图书馆制定的、用户在享受图书馆服务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18]。它一般可分为入馆义务性规范、非阅览区域行为举止义务性规范、阅览室行为举止义务性规范、电子资源利用义务性规范、资料外借义务性规范、知识产权义务性规范和安全义务性规范七个方面。
3.1.1 用户入馆义务性规范
用户入馆义务性规范是用户在享受图书馆提供的各项服务之前需要遵守的行为准则,它是保证馆内安全和良好环境的重要前提,主要内容包括持证进入、仪表规范等六个方面,见表6。
由表6可知:①松原馆对用户入馆义务性规范要求最为全面,涉及所有的6个方面内容,多数馆也都占据2个及以上规范要求,而丹东馆仅仅规定用户需持有效证件进入。②多数馆都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入馆,这大大减少了馆内的安全隐患。③一半左右的被调查馆对读者仪表规范提出了规定:衣着整洁;禁止穿背心、拖鞋等入馆。该规定更多体现了对馆内其他用户的尊重。④值得注意的是,少数图书馆提出“禁止携带宠物进入”和“酗酒者、精神病患者等禁止入馆”的要求,笔者认为此举不仅有助于图书馆正常运行,而且为馆内其他读者的人身安全提供了保障,值得借鉴。
表6 东北地区地市级图书馆用户入馆义务性规范比较
3.1.2 非阅览区域行为举止义务性规范
非阅览区域行为举止义务性规范强调了用户在图书馆非阅览区域内应该遵守的一系列行为准则,是图书馆用户义务性规范的重要内容之一。它直接决定了图书馆能否为用户创造一个良好的知识信息获取空间。非阅览区域行为举止义务性规范的具体内容分析见表7。
我们通过表7可以看出:①四平馆、松原馆、延边馆和鞍山馆的用户非阅览区域行为举止义务性规范最充分,包含了所有内容项,表明他们对用户在馆内非阅览区域内的行为举止十分重视。②绝大多数图书馆对用户非阅览区域行为举止义务性规范制定得比较全面,这有利于读者在良好的公共环境中进行各项活动。③只有半数图书馆明确提出“禁止在馆内娱乐及从事交易等无关活动”,这明显低于其他内容项的被提及率。调查发现,部分人利用公共图书馆空间进行违法活动、散发传单等,给图书馆的管理工作带来了严重影响。各馆应加大对这类行为的监督和处罚力度,净化阅读空间。
表7 东北地区地市级图书馆用户非阅览区域行为举止义务性规范比较
3.1.3 阅览室行为举止义务性规范
阅览室行为举止义务性规范包括读者在报纸、期刊、古籍文献等所有纸质文献收藏空间的行为举止规范,其内容主要涉及用户出入阅览室及阅览室内活动等五个方面,具体比较见表8。
从表8可以看出:①沈阳馆、延边馆在用户阅览室行为义务性规范制定颇为全面,包含了所有内容项,而一半左右的图书馆也都涵盖了四个方面。周详的规范保障了室内环境卫生,为读者创造了良好的阅读氛围。②大庆馆、大兴安岭馆、四平馆、延边馆和沈阳馆禁止读者在室内照相、摄影,除非得到许可,这很好地保障了馆藏资源的知识产权。③保持移动设备静音和禁止在室内打手机是相对较统一的规范,但实际执行情况却不容乐观,还是有相当一部分用户缺乏自觉性,违反规定。针对此类读者,工作人员需要加强劝导,以保障其他用户的合法权益。
3.1.4 电子资源利用义务性规范
目前,几乎所有的公共图书馆都提供电子阅览。各地公共图书馆的电子设备和馆藏资源都是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必要制定相关的内容规范。电子资源利用义务性规范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即电子设备安全和电子资源安全。在此次所调查分析的图书馆中,主要涉及的具体内容见表9。
表8 东北地区地市级图书馆用户阅览室行为义务性规范比较
由表9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被调查馆在用户电子资源利用义务性规范的制定方面不尽如人意,两极分化严重。半数左右的图书馆尚未制定相关规范,而制定规范的图书馆中绝大多数比较重视电子资源的利用问题,所制定的规范较为全面。数字资源已经是当代图书馆的一项重要构成,各馆非常有必要加强相关规范制定,以保证读者的合理利用。
3.1.5 资料外借义务性规范
资料外借义务性规范是图书资源利用者在借还图书馆资源时的行为规范,不仅保证了图书资料借阅活动的有序进行,还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馆藏资源被损坏和丢失。16所受调查图书馆在此项义务性规范制定方面表现良好,其所制定的资料外借义务性规范内容如表10所示。
由表10可以看出:①16所图书馆关于资料外借的义务性规范相对比较集中,共同性规定较多,这说明针对资料外借这一传统服务项目,各馆都已形成共识。②牡丹江馆和延边馆关于资料外借的规定最为全面,对读者借阅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充分保障了馆藏资源安全。③牡丹江馆和延边馆都规定“用户交付罚款后,遗失的物品若完整归还,可申请退款”,这体现了规范的灵活性与服务的人性化。
表9 东北地区地市级图书馆用户电子资源利用义务性规范比较
3.1.6 知识产权义务性规范
随着社会法制的日趋健全,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逐渐增强,但被调查图书馆却没有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经过比较,16所图书馆中,没有一所图书馆设有著作权声明。哈尔滨馆仅在其章程中提到“读者应尊重知识产权,依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多数图书馆只是笼统规定“除特别批准外,阅览室内禁止照相、摄影及用自带数字化设备复制本馆文献”。这些散落在不同规章制度中的零星提示并不足以引起读者的重视。当前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不强,图书馆作为公共服务提供者,应主动提升读者知识产权意识。
3.1.7 安全义务性规范
任何时候,安全责任大于一切,这里所说的安全包括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图书馆作为重要的文献资料收藏场所,其财产价值无法衡量;作为人群密集型公共场所,公众的安全问题更不容有失。对图书馆来说,对安全义务性规范作出合理的规定非常有必要。此次受调查的图书馆对用户安全保障的规范制定情况不容乐观,没有任何一家图书馆出台了完善的安全规范,只有四平馆、松原馆、延边馆和鞍山馆规定“如若发生紧急事件,请读者按照工作人员的指引避难或疏散”。其余馆大多只在其入馆须知或其他零散的规章制度中提及“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入馆”“馆内禁止吸烟、使用明火”等。由此可见国内公共图书馆在用户安全义务性规范配置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完善,各地图书馆应加以重视。
表10 东北地区地市级图书馆用户外借义务性规范比较
3.2 用户义务性规范配置总结
通过上述对东北地区地市级图书馆用户义务性规范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1)义务性规范受到普遍重视。笔者对东北地区16所地市级公共图书馆网站上关于用户义务性规范的信息进行了整理分析,尽管难免存在疏漏,但还是能够明显看出,相较于权利性规范配置,被调查图书馆大都更重视用户义务性规范配置,规范的制定比较全面。特别是针对用户入馆规范、馆内行为举止、资料外借等“低阶”义务性规范,各馆都有较为完善的配置,充分保证了馆内活动的有序进行,为读者打造了良好的阅读环境。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图书馆对知识产权、用户安全等“高阶”规范关注稍显不足。公共图书馆在制定用户行为规范时,应注意提升“高阶”规范的涵盖面,提高自身的服务效能。
(2)人性化规范配置值得推崇。调查过程中,一些图书馆在配置其用户规范时融入了人性化考虑是一大亮点,这反映了公共机构服务理念的转变。譬如针对用户不慎丢失所借图书的问题,牡丹江馆和延边馆提到“用户交付罚款后,遗失的物品若完整归还,可申请退款”,这一规定比较人性化。另外,有别于部分图书馆禁止用户携带食物与液体进馆,大兴安岭馆另辟蹊径,单独设立饮食休息区。这一人性化举动显然为用户带来了便利,节省了他们外出就餐的时间,可以更专注于学习和工作。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国内公共图书馆应继续加强人性化规范配置,力求在规范限度内最大程度地保障用户利益。
(3)安全义务性规范有待完善。目前东北地区地市级图书馆对于安全规范的要求一般仅限于禁止用户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入馆、在馆内使用明火及抽烟。而从实际情况来看,这显然不是一种有效的方法。一方面,多数读者对安全问题并未高度重视,还是有部分读者违反上述相关规定。另一方面,在规范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工作人员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也给图书馆埋下了安全隐患。安全问题并不是只靠单方面规定读者的行为就可以避免,它需要图书馆与读者共同努力。这也要求图书馆在加强对安全问题重视的同时,制定详细、可操作性强的紧急预案,并加强各种防意外预演。此外,各馆可通过多形式(比如展览、培训、教育)和多途径(馆内、官网、公众号)提升用户安全防护意识。
(4)知识产权保护亟待加强。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用户对各类信息资源的使用越来越便捷,而随之产生的侵权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图书馆在为用户提供各种形式的服务时,应当加强对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首先,图书馆方面要明确相关义务规定,如使用电子资源时、使用数据库时、使用馆内打印机和扫描器等仪器时应当分别遵守相应规定。其次,相较于读者被动消极地接受侵权后的惩罚,图书馆可以主动积极地利用馆内资源大力开展知识产权知识普及,切实增强用户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从根本上提升民众法制素养。
4 用户行为规范配置总结
前文分析了东北地区地市级公共图书馆用户权利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配置的情况,可以看出,该地区公共图书馆在用户行为规范配置方面的思维认知大多还停留在传统的基础性规范层面。若从用户行为规范(完整框架如图1所示)整体考察,笔者认为未来公共图书馆在配置用户行为规范时应当注意侧重以下几个方面:
图1 用户行为规范整体框架
第一,在新法案背景下重塑规范体系。过去,我国并没有出台公共图书馆法,导致国内各图书馆在制定用户行为规范时无法可依,用户行为规范配置良莠不齐。存在问题比较多的主要是用户权利与义务性规范配置失衡,目前国内公共图书馆普遍重义务轻权利;此外用户行为规范过于分散,没有形成一套系统的规范体系结构。而新颁布的《公共图书馆法》首次明确了图书馆与用户的权利义务,各馆应当以此为契机,健全机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完善的用户行为规范,特别是加强对读者隐私权利和知识产权的保护。这样才能创造一个良好的知识交流生态环境,激活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新潜能。
第二,利用新信息技术扩大读者权益。移动互联技术的发展大大促进了知识传播与交流的速度。相应地,传统图书馆服务也应紧随时代需求向信息化转型。通过调查可以看出,虽然各地市级图书馆已着手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并逐步加强其网络化建设,但与欧美大多数发展较为成熟的公共图书馆或国内顶尖的高校图书馆相比,其服务还存在诸多疏漏。如受调查的图书馆只有三分之一左右提供在线预约服务,无法最大限度地为用户提供便捷服务。各馆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武装自己,逐步提升服务内涵,利用大数据、物联网和人工智能等相关信息技术开展针对不同读者群体的精准化服务,以此拓宽用户利用图书馆资源与服务的权利。
第三,借鉴系统理论加强用户参与度。事实证明,传统的以公共图书馆为单一主体的管理模式并没有达到发展的最优解,缺乏读者和社会力量的参与使得多数图书馆制定的用户行为规范与实际情况脱节。而系统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系统理论的核心认为,用户是系统的一部分,其作用不仅仅是参与、单纯地获得某种形式的服务;用户的参与不是孤立的,通过用户参与的互动协作能带来系统效益的增值。公共图书馆用户行为规范表征的是图书资源利用者与图书馆之间互相作用的总和。如果我们将这个总和看作一个知识交流生态系统,那么读者和图书馆就是其有机构成部分。为了使该系统获得良好发展,图书馆应该广泛吸收读者参与,加强馆读间的联系,使整个知识交流系统高效运转。
第四,基于信用视角配置用户行为规范。调查表明,多数公共图书馆在读者办理相关证件时要收取一定费用,针对用户出现某些违规行为,大多采用罚款等方式处理。这不仅与公共图书馆的公益性定位相左,也未起到实质性的积极作用。结合先进的发展经验来看,现代公共图书馆可以“信用”为出发点,配置其用户行为规范,以改善馆读关系。2015年上海图书馆在国内率先采用信用免押金办证[19],此举获得了用户的一致好评。而香港浸会大学图书馆则采取了以限制用户权利代替罚款的方法,当用户违规行为达到特定次数,即认为他们违背了信用,图书馆就会禁止他们进入馆内以维持权益[20]。以上这些基于信用视角的创新型规范配置为各地公共图书馆的发展提供了有益思路。
(来稿时间:2019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