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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监管与公司绩效提升的思考

2019-07-15王佳泽

法制博览 2019年5期
关键词:绩效

摘 要:公司监管法与公司绩效有着密切联系,适当的法律监管能够促进公司绩效的提升,但是过度的关注会适得其反,反而会挫伤公司管理层的管理积极性。现阶段的公司法作用主要是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对管理层面的法律还存在缺陷,本文主要论述了公司监管法与公司绩效的相关内容。

关键词:监管法;公司;绩效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4-0250-01

作者简介:王佳泽(1994-),男,汉族,北京人,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公司法。

现在国内外学者比较认同的说法是出台的公司法律越偏向于保护投资者,公司的绩效提升越高。但是经过后来一定的实践证明,现在的公司法理论存在缺陷。公司法监管是双刃剑,虽然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也忽略了管理层所做出的贡献;我国学者在研究公司法时也没有将中国企业的实际情况与环境结合在内,因此研究结果有片面性。比如国外所推行的“一股一票”,在中国公司仅作为保护大股东的手段。

一、公司法监管研究现状

现阶段我国实行公司法主要依赖于证监会。证监会有行政执法的权利,从宏观上分析中国公司法的发展,能够发现政府的关键作用,在西方的国家几乎都会使用激活公司法;如今的证监会进行监管,在一些情况下进行管辖可能会超出自身的管辖范畴,从而影响公司内部事务的处理。本文主要通过公司法的实施研究,公司法监管与绩效两者之间的关系,同时提出部分完善意见。

翻阅近几年的文献,能够得出对于公司法监管与公司绩效两者的研究会主要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向进行研究。从理论上分析,会从投资者、公司价值以及资本流动三个方向进行,创造出科学的理论模型,通过使用数学或者物理等方式说明投资保者保护法对于公司价值与资本流动的影响。投资者受到的法律保护越全面,公司的绩效越高,这一理论是建立于管理者利益损失的基础之上的。所以,我国学者统一认为提高保护管理层监管同样重要。但是有一点理论是确定的,即公司法监管与公司绩效两者之间的关系成正比。公司法考虑的只有投资者单独的利益,所以对于管理层的工作和积极性会产生巨大伤害。

研究分析现阶段的公司管理层的法律,同时分析企业管理层所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之间的指数关系。查找近几年以来行政处理的事件,人均罚金也会成为标准被放入到公司法监管力度的评价体系当中。经过上问的简单分析,能够得出公司管理层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和证监会的执行力度都在逐渐增加。公司法的实施应当适度,否则会物极必反。在合理的范围内,实施公司法监管与公司绩效是互相促进的。但是如果超过某一个临界点,会产生相反作用,监管力度越大,公司绩效越低,所以公司法的实施监管对于公司绩效是双重作用。

二、对公司法监管提出的相关建议

通过我国上市公司的诸多实例,笔者认为:公司监管法和公司之间的联系为倒“U”型。也就是公司法监管会挫伤公司管理层的工作态度。因此在之后的监管中要注意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也要关注公司管理层的利益,不能拆东墙补西墙,忽视管理层给公司做出的贡献。

公司监管法在我国的实践并没有获得很优秀的成绩,主要不是由于没有法律保障,而是法律本身就有很多的缺陷。在公司法的具体执行过程当中,很多情况下是既没有保护到投资者的利益,也没有提高管理层的工作积极性。所以,找到公司监管和公司管理层两者之间的平衡点非常关键。所以通过对以往的实践总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第一,要注重对公司管理层的重视与关注,加入“商业判断规则”的概念,对一些事件进行合理处理,豁免部分管理层的责任。第二,提高公司管理层的工作积极性,可以规定一些责任保险规定;第三可以在企业内部设置仲裁机构,以便更专业公平的处理管理层与投资者两者之间的矛盾。我国现阶段的公司法监管并没有达到最佳水平,公司法监管还存在完善的地方。不过这也不表示只要提高执法力度就可以解决问题。事实却相反,现在进行实践的公司法体制对于公司管理层“安全保障措施”层面的缺乏,所造成的结果并非是投资者获得更完整的保护,而是管理层的消极怠工。合理科学的制度安排能够保持两个主体之间的平衡,所以要在公司法中设立专門保护管理层的辩护机构,甚至是证券法庭,同时在其中引入“商业判断规则”等等;之后在立法的角度上再次表明并制定相关的责任保险规则。在现有的理论与实证研究中都只关心到投资者的保护程度带来的作用,但是都没有注意到管理层在创造公司价值的重要性。因此应当提供对于公司绩效和公司法监管特别是法律过渡监管对公司绩效的“双面效应”进行定性描述。

三、总结

综上所述,公司法监管是一把双刃剑,也会对公司效益产生双面作用。在《看得见的手》中钱德勒也指出了“对公司效益有积极影响的是管理阶层并非资本家”,所以不能由于部分管理层的不足而否定所有管理层所做出的努力。只有通过社会各界的努力,进一步使公司监管法更适用于公司管理,既保护了投资者利益,同时也能够保护管理层的积极性,最终完成促进公司发展的目标。

[ 参 考 文 献 ]

[1]罗胜.保险公司治理评价与治理监管研究[D].南开大学,2012.

[2]冯曦,周林彬.公司法监管与公司绩效提升[J].商业研究,2010(11):197-201.

[3]陈家琰.中国上市公司监管研究:理论与经验分析[D].天津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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