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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

2019-07-15雷思妮

法制博览 2019年5期

摘 要:本文主要研究了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由定义出发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深度概述,从多个方面阐述了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法理基础,并且详细说明了保险人未能履行该项义务的法律后果,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人们对该项义务的争论,为该项义务的规范贡献力量。

关键词:保险人免责条款;提示与说明义务;法理基础

中图分类号:D922.2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4-0238-01

作者简介:雷思妮(1996-),女,布依族,贵州望谟人,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本科。

合同是对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与义务的确认,合同的设定主要是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双方共同的利益,是促进社会公平的一种体现。格式条款作为一种形式特殊的合同,容易使合同当事人双方的义务和权利不平等,从而影响社会的交易效率和交易质量,而格式条款通常在保险中运用的比较多,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我国的保险行业有了长足的进步,各种保险法规得到了有效的规制,但是在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提示与说明义务这一方面还存着改进的空间,下面主要对此展开研究。

一、免责条款的概述

免责条款的核心就是限制和免除,主要是对合同中的某项义务或者责任的免除和限制。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更加具体,是指在相关的保险事项发生以后,保险人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无需对发生的保险事项进行赔偿,无需承担相关的责任并且不用给付保险金。由于现实因素的制约,“契约相对自由的精神”无法发挥到理想程度,相关的交易成本有待进一步降低,而当下的交易效率也有待提高,为了促进当下社会的经济资源的运转,为了实现这些目标,改善现实情况,保险格式条款应运而生。保险格式条款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与进步,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逐渐发现了一些问题,人们发现在保险格式条款中,消费者是处于劣势地位的,所以为了相关交易的良好进行,为了促进社会公平的发展,平衡合同双方的权益,保险人就必须要对免责条款履行正当的提示与说明义务。

二、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提示与说明义务的法理基础

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提示与说明义务是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制定的,其中存在着非常高的科学性与艺术性,下面主要从两个方面阐述保险法中该项义务的法理基础。

(一)保险业信息披露之要求

在我国的保险行业中,整个的保险市场都存在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这个问题就是信息不对称,也就是经济学中的信息不对称模型,因为存在这种问题,容易给投保人造成损失,所以这就要求保险人要将会影响投保人行使保险请求权的具体信息及时、完整的传达给投保人,确保投保人了解足够的信息量,以便于维护投保人的经济利益。雖然我国的保险行业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但相比于其他的国家来说,我国的保险行业还是处于比较落后的阶段,我国的国民对相关的保险知识了解程度不够高,而且保险行业中的相关法规专业术语较多,进一步给国民理解保险法带来了困难,这种现象阻碍了我国保险事业的快速发展。对于非常复杂的保险条例,保险人如果不能良好的解释给投保人,就会导致投保人对保险法存在理解上的偏差,从而导致做出一些错误的举动,甚至造成严重的后果。这种保险行业的发展现状也要求了保险人要严格履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二)最大诚信原则之要求

诚信做人是我国的优良传统,也是我们生活在这个社会上的必备素质,而且城市信用原则也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诚信原则是当下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要求市场中的人们在追求自己利益的过程中不能以损害他人利益为代价,要坚守诚信。保险合同是保险行业追求诚信原则的一种体现,这种合同是根据保险当事人的双方互相信赖而制定的,目的是保证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共同的利益。

三、保险人未行使提示与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提示与说明的义务不是要求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都需要对投保人精确地阐述相关的保险法律法规,在一定的情境下保险人是没有必要必须行使这项义务的,下面主要阐述保险人未行使提示与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一)免责条件无效

保险人如果不能良好的执行《保险法》中具体规定的对责任免除条款的提示与说明义务,就要根据合同中的具体规定,产生“免责条款无效”的法律后果,当出现这种情况时,这些条款中的内容将不在对保险人起到相关的作用,而且保险人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保险人不能良好的履行义务,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就会存在问题,免责条款不成立,这就意味着要免除免责条款对保险人的免责。所以,综合来说,保险人如果违反了提示与说明义务,就会使免责条款无效。

(二)保险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保险法》中明确规定,当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能对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时,享有保险合同解除权,为了彰显法律的公平公正,也应当赋予投保人合同解除权,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一旦发现保险人没有正当履行告知义务,有权解除合同,收回保险费用。并且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要求保险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保险人不能因此抗辩,合同的其他条款将继续有效。

四、总结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的发展,我国的保险行业有了进步但还有进一步改进的空间,信息披露和最大诚信原则都是保险人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的法理基础,在保险行业中,保险人一定要正确的履行提示与说明的义务,以避免需要承担免责条件无效和缔约过失的责任,从而减少保险合同双方的损失。希望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保险行业能够得到更快的发展与进步。

[ 参 考 文 献 ]

[1]王怡娜,范深.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研究[J].青年时代,2017(35):138-140.

[2]马洁.保险人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研究[D].烟台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