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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自治与股东利益平衡问题探讨

2019-07-15廖冰燕

法制博览 2019年5期
关键词:公司章程公司法

摘 要:《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可见公司章程在《公司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本文将结合《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检讨》一文,对公司法中“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条款之效力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为公司法的发展提供参考意义。

关键词:公司法;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4-0231-01

作者简介:廖冰燕(1996-),女,四川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具体内容

在《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检讨》一文中,其用于分析的文本是1993年的《公司法》和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现行《公司法》为2018年修订版,2018年仅对公司收购股份的情形进行了相关修改,而对于本文所讨论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问题并无修改。故《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检讨》一文对于现行《公司法》的讨论仍然是合适和具有时效的。

在2018年《公司法》中关于“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章程自治条款共有六处,分别是:“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表决权)‘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一条第四款(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润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②

二、公司章程自治之限制

加强公司章程自治有利于公司根据自己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对自身的制度做出调整,但公司章程自治应当是有其界限的。与民法中的意思自治不同,公司章程自治不仅涉及公司本身的权利义务,也会涉及其股东的权利义务,所以对公司自治不能套用民法上意思自治的原理,不分情况的任其自治,反而应当平衡公司和股东之间的权益,以免出现“公司的意志或者利益”侵犯“股东的意志或者利益”的情形。

在公司成立时制定的“初始章程”,实际遵循的是全体一致原则,具有合同的性质,对所有股东具有约束力,其中限制股东的条款应当推定得到了股东的授权,因此具有法律效力。而在“章程修正案中”,由于公司法中对公司章程的修改采取的是三分之二以上资本多数通過原则,“公司章程修正案”不能体现全体股东的意志,而且这种资本多数决的方式是一种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不能对其进行修改。故需要对“公司章程修正案”中的章程自治条款做一些限制,以保护股东的权利。

对“公司章程修正案”中的章程自治条款应当基于不同性质的条款进行区分。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而股份有限公司更多的表现为资合性,在分析上述六个章程自治条款时对公司的属性进行区分是十分必要的。具体而言,在上述六个章程自治条款中,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九条这两方面的内容属于完全公司自身的事务,与股东的权利义务没有关系,完全可以依章程自治,无需进行限制。而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一条第四款、第七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四个方面则涉及到股东具体权利义务,不能使公司章程自治完全凌驾于股东的权利义务之上,需要限制。

三、股东利益之平衡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检讨》认为对“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条款应当依照股东平等原则进行限制。在“章程修正案”中应当经过权利受限制的股东的同意,有限公司表决权问题条款方能有效;应当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份公司不按持股比例进行利润分配条款才有效。笔者认为可以通过给予权利受到减损的股东权利救济的途径来处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条款所带来的问题。在这个思路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相对自由,其股东完全可以通过转让自己所持股份的方式救济自己的权利,其权利被侵害的程度可以降到最低。有限责任公司则应将现有规定作为强制性规定,这样可以保证在公司成立以后大股东不能通过资本多数决的方式修改公司章程而限制小股东转让股权脱离公司,让其陷于既不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又不能撤资而出的尴尬境地。

另外,笔者认为股份有限公司不按持股比例进行利润分配需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条件过于苛刻,可以采取经权利受到减损的股东同意方有效,也可以给予权利受到减损的股东以股权回购的权利或者给予其股权转让上的便利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继承的问题只涉及股东资格,而不涉及财产权利,无需对此加以限制。

[ 注 释 ]

①钱玉林.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检讨[J].法学研究,2009(2).

②《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四款、第七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

[ 参 考 文 献 ]

[1]钱玉林.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检讨[J].法学研究,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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