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体系下的传统知识法律保护
2019-07-15蔡志远
摘 要:近年来,知识产权在保护传统知识方面所能发挥的作用一直是国际议程上的一项重要内容,然而却没有得出一个较为显著的结论。之所以希望通过知识产权法对传统知识进行保护是因为当今国际上大量专利申请所涉及的发明都在一定程度上与传统知识相关,然而传统知识由于本身落入公知领域范围,难以通过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对其进行保护。本文将在当今国内国际环境下对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进行研究。
关键词:知识产权;传统知识;公知领域
中图分类号:D99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4-0226-01
作者简介:蔡志远(1998-),男,汉族,安徽铜陵人,西南财经大学,本科,研究方向:国际法。
近年来,知识产权在保护传统知识方面所能发挥的作用一直是国际议程上的一项重要内容,然而却没有得出一个较为显著的结论。例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自1998年以来便就这个问题提供了一个国际性论坛,并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以及传统文化和民俗政府间委员会自2001年以来便就保护传统知识不被滥用的条款草案举行了会议。然而,尽管进行了很多年的努力,却鲜有实际成果,至今没有颁布一部具有强制力的关于保护传统知识的国际公约。
本文主要论述当今国内国际环境下对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力度。
一、国际传统知识法律保护
现在国际上主要有两部与传统知识保护相关的条约,分别是(1)生物多样性公约以及(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一)生物多样性公约
生物多样性公约中明确提出了对传统知识的保护:披露与传统知识相关的发明的起源。其中,两个与该条约相关的指导文件十分重要。
首先是波恩准则。该准则于2002年4月由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会议通过,通过为遗传资源的使用者和提供者提供透明和可预测的框架缩小了政策制定和执行之间的差距。
其次是名古屋议定书,全称为《关于利用遗传资源和公平分享利用遗传资源给生物多样性公约带来的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它于2010年生物多样性缔约方大会第十次会议时通过,旨在通过适当的立法合理分配从传统知识利用过程中获得的利益。
(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该协定于1994年4月15日签署,由所有WTO成员国签署首次将可强制执行的知识产权规则纳入多边贸易体系。虽然它没有明确规定对传统知识的专利保护,但它包含了若干条款,包括第7条和第8条、第27条、第29条、第32条和第62条第一款。这些条款涉及了在专利申请中披露传统知识来源的问题。
二、我国传统知识法律保护
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研究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以来,国家知识产权法相关规定鲜有对传统知识进行保护的条例。但是在学术界,有很多学者对此进行了讨论,例如学者郑成思的《传统知识与两类知识产权的保护》①认为应该从制度层面构建新的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我们处于优势的传统知识,提出了传统知识研究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基本的路径;学者严永和的论文《论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以人权为视角》;②《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正当性的经济分析》;③等说明了现代知识产权理论及其制度,对于传统知识保护的正当性和有效性。
三、现代知识产权理论界关于传统知识的争论点
根据上文所述的现有的保护传统知识成果,不难看出,现有知识产权体系在保护传统知识方面存在极大弊端。其中最重要的方面便是公知领域对传统知识所带来的逆向作用。
公知领域,一般说是由不享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无形资产组成,因此,任何人均可自由使用或利用这些无形资产。在国际上对于传统知识的讨论中主要有两派人,分别是支持传统知识属于公知领域的一派以及反对传统知识属于公知领域的一派。私以为,根据公知领域的普遍定义,传统知识确实属于公知领域的范围之内,但实际上,这也是构成弊端的重要原因。
根据现有的公知领域定义,大部分传统知识落入公知领域的范围内。由于存在于公知领域中,任何人都可以免费的享受这些知识所带来的利益。因为这样的原因,知识产权体系中对保护传统知识的特别法的缺失,便导致了其在保护传统知识方面的巨大弊端。
(一)反对对公知领域知识的保护
反对对公知领域传统知识保护的学者认为公知领域的传统知识与其他公知领域内容没有实质上的区别,因此无法用知识产权体系对其进行保护,其中执此观点的重要国家便是美国。
(二)支持对公知领域传统知识的保护
支持对公知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学者主要是通过对“公知领域”这个词组的解释来促进保护传统知识。根据2010年关于利益分享知识产权指导草案中对公知领域一词的解释,公知领域传统知识是指一切没有法律限制的传统知识的集合。因此,支持公知领域传统知识保护的学者使用限制方法解释该词组,声称该类传统知识仅仅是可获得的而不是公知的,而可获得并不代表可以无偿获得。
四、结语
综上所述,当今国际环境下对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一定分歧,法律保护的力度也层次不齐。但是,这并不代表传统知识不该被保护。相反,作为先人传承给我们的知识,我们更应该对其进行保护,并在当代法律体制下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机制让传统知识发挥更大的作用。
[ 参 考 文 献 ]
[1]郑思成.传统知识与两类知识产权的保护[J].知识产权,2002(04).
[2]严永和.论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以人权为视角[J].知識产权,2005(02).
[3]严永和.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正当性的经济分析[J].知识产权,20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