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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之公交车上驾驶员与乘客的乱象

2019-07-15胡鑫源

法制博览 2019年5期

摘 要:身处21世纪的新中国,我们每一个人应为早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出自己的力量,而作为社会中较为平凡的我们,能做的便是兢兢业业地做好自己的工作,快快乐乐地过好自己的生活,努力学习并遵守法律法规,做到与人为善、和谐相处,从而为中国梦的实现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公共安全!然而从最近的某市公交车事件的发生,我们可以知道,良好的社会公共安全的实现,单单靠人们的自觉过于单薄,它的实现往往需要打击与防范并举,立法与司法配合,宣传教育与刑事惩戒相结合,本文较为详细地分析了影响公共安全的公交车上驾驶员与乘客的乱象的法律因素、世界有关国家对此的法律规定以及有关的法律处理措施的建议!

关键词:公交车事件;法律代沟;有法可依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4-0214-01

作者简介:胡鑫源(1995-),男,汉族,江西赣州人,法律硕士,南昌大学,刑法学专业。

一、公交车乱象彰显出法律与时代发展间的代沟

众所周知,当今社会的发展日新月异,新鲜事物更是如井喷般涌现出,而我们用以维持社会发展与稳定、管理新鲜事物有序展开的法律法规却必须以稳定性为原则,而这一原则从根本上杜绝了法律法规的自主而快捷的更新权,由此可知法律与时代发展之间的代沟是不可避免的现象,但如今这种代沟的危险性在于,随着时间的推移代沟的宽度与代沟的深度得到了极大的扩张,以致于让法律法规的有效性、合理性、预期效果性等各个方面的作用产生了极大的衰落感。

从细处来看,公交车类案件已然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产生了极为重大的损失,却只能以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在司法实践当中形如口袋罪的罪名来处罚,这样的结果根本无法保证罪责与刑罚相适应原则的实现,也无法形成本应有的刑罚的社会惩戒与警示效果,其结局必然导致司法的公正性、法律的权威性、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感等一步一步地丧失殆尽!更为令人担忧的是,某市公交案的定罪乃是因其产生了足够的危害结果以及较大的社会关注度,然现实生活中很多乘客的行为的性质与其相同,但未造成那般严重的后果,结果是他们的行为仅仅是以行政拘留的方式草草处理结案,如此便会使得此种事件的行为的危害性无法使公众知晓而形成愈演愈烈之态势!

二、各国对于公交车乱象的处理均有法可依

有位名人曾经说过,“有人的地方就会有斗争”。那么,司机与乘客之间的冲突在全球各国中也是时常发生。对于此类事件,我们可以发现袭击公交车内正在作业的公交车驾驶员的行为在很多国家均有法可依,同时全球较多国家也通过制度相关坐车法律规范来预防此类行为的发生。

在英国,你如若做出了袭击公交车司机的行为,则依据英国的《反社会行为令》,英国的警方以及发生地的交通局均可直接对你执行反社会行为令,从而保护公共交通中的人身安全以及公共交通的顺畅。而一旦被执行了反社会行为的人其在为期两年的时间内,将不能进入指定的区域。让有某些想法的人三思而后行,除非他打算接下来的两年均不打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了,不然断不会做出袭击公交车司机的事情来的!最后,我们会发现在美国几乎没有乘客攻击公交车司机的现象发生,我们不禁会想难道真的是美帝国主义的人们素质更高?其实不然,通过研究我们可以发现,主要是因为在美国相关法律的严厉而明确的打压下,该行为的代价往往过于高昂!就像在美国的新泽西州的法律规定,“公交车司机在新泽西州受到法律保护,不管什么原因,如果在公交司机正常驾驶过程中有人去骚扰司机驾驶或者攻击司机,将会被判处为期5年的监禁并处7500美元的罚款”。而在美国纽约的法律中更是明确骚扰公交司机的行为,将会面临最高7年的有期徒刑。

三、对于公交车乱象应以“德治”与“法治”相结合

其一、《三字经》中云,“人之初,性本善”,意思就是说每个人其生而是善良的,乃是因为周围环境以及教育的影响导致了人由善转恶,由遵纪守法变为违法乱纪。由此可以说明道德教化的重要性,而儒家学说中的德治便是主张以道德教化去从心理上改造人们,使人们知道耻辱而无奸邪违法之心。对于公交车乱象的处理,自然理应如此实施。故应“德治”出发,加大文明坐车的宣传力度,使乘客均做到“心中有礼、坐车有规、不急不燥、井然有序”,同时加大学校对学生文明乘车的教育宣传专题课,加大举办居委会、村委会相关乘车法律法规的讲座会,从道德文化素质方向入手,此乃治根之法!

其二、通过学习借鉴他国相关优秀法律法规,同时结合我国的特殊国情、民情现状,加快有关的针对性立法工作的进程推展,使我国相关领域的法律与时代发展之间的代沟逐渐减小,使我国执法工作者尽快摆脱无法可依、所依执法全然不适的境地。同时,在立法工作还未成熟,但其他条件合适的情况下,应当允许部分地区针对不同状况率先制定出一些分轻重缓急的试点法规条例,从法律法规方向入手,此乃治标之法!

[ 参 考 文 献 ]

[1]董健刚.论危险駕驶罪及立法完善[D].吉林大学,2012.

[2]王立仁.传统“德治”的意蕴—兼论德治与法治的关系[J].北京交通大学学报,2017(04).

[3]张学博.德法合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历史传统[J].岭南学刊,2017(05).

[4]刘雪芬.北京公交车辆坐具系统设计适应性研究[D].北京建筑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