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再讨论
2019-07-15张赛虎
摘 要:从社会现实的角度上,民事生活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有发生,而其在司法实务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却没有解决,所以完善这一民事领域的难题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在实践中,由于两种责任的种种区别,造成判决结果随当事人请求权的不同选择而呈现较大的差别。如果受害人选择不适当,可能导致其不能充分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责任竞合现象大量存在,对此问题,各国学术理论界仍难有定论。本文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允许和限制的不同层面入手,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处置责任竞合的原则及利弊进行分析探讨,希望能够促进我国法律规范对此问题解决的进程和指导司法实践。
关键词: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竞合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4-0182-02
作者简介:张赛虎(1992-),男,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
如何在维系两种责任制度相对独立的前提下,建立和完善协调两种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有效法律机制,依然为各国所面临的共同难题。因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所产生的责任方式不同,而引起责任竞合的一种行为又具有双重违法性和双重侵害性,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就会是多种多样的,既可能是人身损害,也可能是财产损害既有直接的损害,间接的损害也会兼而有之。在责任竟合情形下,如何能使受害人利益最大化是需要探讨的问题。并借鉴各国的立法模式,在解释合同法第122条规定的基础上,完善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概念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与区别。民事法律责任的竞合就是责任竞合,是说多种法律义务被同一种民事行为打破,并且符合好几种法律责任的状况。我们知道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存在一定的联系,都源于一些民事法律义务被违背,其责任性质和属性同属民事法调整,之间还存在诸多天然的相像,比如在它们的基本功能、调节范围和构成方面,它们同属于民事责任里特别基础而关键的责任。
由于责任性质和产生条件等各方面的特点,两种民事责任的产生和认定等许多方面还是有较明显区别的。第一,在责任产生的层面来说,要件就有所区别。若出现违约责任,应存在确定的合同关系,且一般通过违约金的方式来进行偿还。第二,按归责的原则。对于侵权诉状,一般是用严格责任的原则。违约责任则采取的是过错责任,无错即无责。第三,赔偿范围有所差别。在侵权责任的层面上,既要赔偿财产损失,也要赔偿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财产性损失和非财产性损失都在赔偿的范围之内。第四,举证责任。在一些特定的侵权责任里,举证责任颠倒,就应该是加害人来举证,以此证明错误不在自己。第五,免责条件和责任构成要件不同。出现侵权责任是由法律规定的,但是违约责任是任意性的。第六,诉讼管辖范围。若诉讼是由于侵权行为而被提,则是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来管。
二、我国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我国对关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如何选择诉讼请求权有着明文规定,我国责任竞合,当事人请求权的选择被完全认可和肯定,受害人意思自治最大限度地被有关规定保护。关于责任竞合的适用及其限制。由于实务中种种弊端影响的显现,责任竞合被立法與司法实践在法律上进行了规制。例如,某些不法分子给受害人带来了人身和精神上的伤害,即使合同关系在当事人之间成立,但最后的依据也应该是按侵权责任,而非合同责任。若本身就有某种合同关系在当事人之间成立,若不法分子的行为只给受害人带来了财产的损失,那么这时候对受害人最为有益的方式就是以合同纠纷来解决。除此之外,若合同关系并不在当事人之间成立,那么不法分子即使没有给受害人造成精神和人身的伤害,也只能用侵权责任来解决,而非违约责任。
由我国的《民法总则》和《合同法》可看出责任竞合前提有三个必备条件:一为合同关系当事人一方有破坏了法律。责任竞合的缘由就是一方没有履行合同规定责任;二为合同的一方违反了合同规定的内容,而损害了另一方的人身和财产;三是受害方按照法律请求选择,是在责任竟合发生后,应由受害人主动提出诉讼程序的选择,也就是说,当事人对请求权的选择和诉请居于首要的主动地位,而不是也不应该是由法院替受害人作出某种责任选择,法院应当自始至终都处在独立的中立位置。
三、现行违约与侵权竞合下的司法实践
两种责任的赔偿范围有时差别幅度较大,成为影响当事人选择何种请求权的重要影响因素。同时,侵权责任由于其特殊的人身性,赔偿金额不能仅限于物质损失。法官能够在根据违约与侵权责任进行赔偿时,恰当提升赔偿的金额。若受害人根据违约责任,对于加害人的瑕疵产品进行索赔,那么可以让加害人连同直接损失和附带损失一同赔偿。对于精神损失来说,因为它的弹性大,所以法官在此方面就有了比较高的自由判决权。但是,法院不能对当事人所做出的选择加以涉足,从某方面来说,虽然能够提高诉讼质量,但仍要以尊重当事人自主权原则为重。
当出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重叠时,纠纷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了法律的限定。从司法体制平衡来说,法官自身的作用在审理过程中就应被完美体现出来,法官不应该被拘泥于法律条文的束缚中,能屈能伸灵活多变地对待不同状况不同案情,在实践中摸索法的适用,个案中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司法实践里的当事人即使不能两种请求权一起申请,而不能够得到全部的赔偿,也要有附加另一种赔偿,使赔偿尽量能够完整,实现真正的公平。由此保护了当事人的意愿,受害人的权益被很好地维护,与民法的宗旨相适应,符合了法律的公平公正。所以我国的实务中应当给法官多一些自由裁量权,让他们在审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案时更加灵活,而且可以把国外在对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进行处理时的长处融合进来,探究和改进我国的立法。
四、实务中违约与侵权责任的适用问题
(一)规避违约之诉而选择侵权之诉
相比较侵权责任法来讲,我国关于合同纠纷的法律法规比较健全,对各类合同违约的情形都有比较详细的规定,而侵权责任的种种类型并没有被详细规定。因此,在具体司法实务中,当事人基于某些自身的利益诉求,更多的选择侵权之诉而规避违约之诉。一是如果把侵权请求权当做理由告到法院,相比之下,法院更容易接纳。若用违约请求权提出诉讼,那么当事双方要有明确的合同关系,还应该由请求权人拿出证据证实对方没有遵守合同规则,或对方不遵守合同给自己带来伤害损失、计算凭据还应证明这是因果连续发生。二是在侵权纠纷案件里,受害人损失范围具有广泛性,但是合同违约责任有合同约定和法律的限制。侵权人应该负担起除去侵权纠纷能够带来的精神损害补偿之外的被害人合理提出的财产性损失要求。三是侵权纠纷里有不稳定的损失范围,给予无过错受害者保护成为影响法官审判的重要影响因素,法院一般从宽判定侵权行为和损失的关联,而不会有太过严苛的要求和条件,鼓励原告的诉讼让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是法院的通常选择。四是目前法律对于侵权纠纷方面还不够完善。就侵权责任方面来说,还没有对侵权行为作出明确的法条分类,显得简易不清。但在合同违约责任方面就有比较完整的规定,所以原告会更愿意把侵权请求权选做自己的起诉原因,以求权益被最好保护。
(二)竞合处置下同案不同判的思考
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时,当事人对签订的关于侵权之诉的合同没有更多的心理准备,法律预期性的原则被打破,不利于维护当事人合理利益。再次是当事人的侵权之诉和她合同所签订的权利与义务的内容存在密切的联系,合同内容就是审理侵权案件的一个重要根据,对于适用法律繁琐复杂,程序时间长,浪费司法资源;最后是侵权之诉不易认定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侵权损害范围涉及多方面,而司法机关经常用想维护被侵权人合法利益的方式处理案件,那么侵权人通常情况下会被判处的赔偿会高出违约责任范围很多,当事人又缺乏预想此风险的意识,所以会在无形中增加交易的风险。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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