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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特殊疾病人群在婚姻法中的规定

2019-07-15王一沁

法制博览 2019年5期
关键词:婚姻法精神疾病艾滋病

摘 要:本文主要选取了艾滋病和精神疾病,讨论了医学上禁止结婚疾病的人在不同国家婚姻法上的不同要求。对于艾滋病,主要详细解释了传统与现代婚姻观念的转变过程与不同的内容,并给出了现代医学对于艾滋病的治愈现状,最后从三个方面阐述了不应禁止艾滋病人结婚的理由。对于精神病人,本文先概述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司法鉴定,给出各国的法律条文,最后阐述了相应观点。

关键词:婚姻法;现代婚姻观;艾滋病;精神疾病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4-0083-03

作者简介:王一沁(1999-),女,汉族,浙江绍兴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在我国婚姻家庭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针对第二款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相关内容,一方面,在各国法律中规定不尽相同;另一方面,在社会环境中,也引发民众的不断思考。一般来说,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分为以下两类:医学上禁止结婚疾病:(1)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婚姻法规定禁止結婚的除外。(2)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本文将针对该现实问题,以相对突出的艾滋病与精神疾病为例,进行详细概述。

一、现代婚姻观的发展与内涵

(一)现代婚姻观的发展

在古代,无论东方还是西方,婚姻关系都是一种不平等、不自由的身份关系。在婚姻缔结之时,婚姻双方都没有婚姻的自主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古代婚姻的黄金法则。在婚姻存续期间,婚姻双方的地位也完全不平等,一般而言,女性在婚姻中通常处于附随地位,在生活中承担维系家庭日常生活的义务,妻子无权忤逆丈夫的意思,当然也不具有主张离婚的权利。

现代婚姻观念中更充分地表现出婚姻当事人之间人格独立、地位平等,自由选择的契约精神。男女两性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的权利与义务平等。在缔结与结束婚姻时,双方都有平等的自主选择权利。作为一种民事契约,婚姻也逐渐与财产产生了更加严谨、密切的联系,成为了社会中必不可分的内容。

(二)两种婚姻观的对比

在不同的社会时期,民众对于婚姻的概念实际上也有较大的偏差,尤其在近几年,越来越多现代婚姻论支持者的出现,对婚姻实际内涵的讨论也是愈演愈烈。婚姻是人类社会在长期发展中的产物,在传统的婚姻观念之中,婚姻主要有生理功能、心理功能、养育功能、社会实现功能。综四种特点来看,婚姻是与家庭(以父母与孩子作为一个整体)完全紧密联系的,即天然将婚姻与生育完全联系,而在现代婚姻观里,这将是最大的一个冲突。

在现代婚姻论中,保留了传统观念中对夫妻相互扶持、共同生活的主要功能,但将婚姻与生育之间的必然关系相割裂开。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在相当一部分人的观念中,早已将婚姻与生育相分离。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经济与科技不断发展,传宗接代对于人类社会而言,并没有那么重要了。所以,在当今中国有越来越多的夫妇为了保证婚姻的质量选择不生育下一代,也存在一定数量的人放弃婚姻的形式,选择与同性同居生活。也是基于这样的观念变化,从西方的婚姻家庭法的发展过程中,就可以清晰地发现,对禁婚的范围越来越小的趋势。

二、艾滋病在婚姻法中的概述

(一)世界艾滋病情况概要

以中国为例,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数据显示,2018年上半年中国艾滋病发病数为27243例,从2011到2017年,中国艾滋病发病数增长了36744例,增长率高达179.68%,其中2012年增长最多。截至2018年3月31日,现存活HIV感染者460551例,AIDS人329066例。不能否认的是,在当今环境之下,艾滋病人群依旧占了很大一部分比重,也有持续增长的趋势。

但与此同时,也应该看到,近年来,医学上对艾滋病的治疗水平也有了显著提高,虽然在现行情况之下,难以完全治愈,但在遏制疾病恶化方面成效显著,只要治疗及时,用药合理、正常,很多艾滋病人还是可以维持较长时间的正常生活。在一些民众反对现代国家立法中,针对像艾滋病这样的高风险传染病人的禁婚政策,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认为法律的现状已滞后于医学的发展。

(二)各国对艾滋病人在婚姻法中概述

首先是中国,虽然中国在法律中有“禁止患有医学上禁止结婚疾病的人结婚”,但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列举该类疾病的全部病种,只是概括性地规定,具体情况应当以医学鉴定为准。且《母婴保健法》,它规定男女结婚需要对相关疾病进行检查,例如严重的遗传病、指定传染病和有关精神病。但是随着强制婚检的取消,该规定已经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所以在不同的情况下,对于艾滋病人,法院的判决仍存在不同的情况。

美国的法律中,各州之间对此制度也有较大的差异,并且对该问题也存在较大的讨论矛盾。如俄克拉荷马州的反同立法者正在提出法案,改变着原有的策略,想要允许艾滋病人们能有结婚的权利。此法案由Sen Anthony Sykes提出撰写,他宣称此法案可以避免一些没有顾虑心的未婚伴侣有可能被另一方感染可传染性性病的风险。他说,这也是一种方法,让那些不知道自己得了性病的人懂得在正规途径获得恰当的治疗。然而塔尔萨关爱组织的执行董事Shannon Hall对这项法案提出反对意见。他在福克斯23频道上称这项法案不仅违反了病人隐私法,还使艾滋病和其他性病的污名不能得到缓解。除此之外,此法案或许还无视了美国残疾人法案,其中说到艾滋病患者是受保护群体,禁止其受到不应的歧视,比如说禁止他们与他们所爱的人结婚。

(三)关于艾滋病人能否结婚的观点

笔者经过仔细考虑,认为对于艾滋病人而言是应当具有结婚的权利的,以下是相关理由。

第一,如上文所写,是法律现状之下已滞后于医学的发展。现代医学条件之下,利用避孕措施,可以很多程度上控制艾滋病的传播。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通过试管婴儿的方式,切断母婴之间的血液传播途径。所以从控制传染病和优生优育上来看,允许艾滋病人结婚对家庭和社会所产生的危害并不大。

第二,从法律实际解决力来看,该项法律设定所期待的效果并不能实现。一方面,由于各国法律都强调了对艾滋病人隐私的保护。医疗卫生机构公开信息的,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所以一般情况下,假如一方刻意隐瞒事实,民众根本难以分辨结婚对象是否患有艾滋病,从而无法通过法律保护被欺瞒方的权益。另一方面,事实情况下,该项法律的使用一般处于离婚阶段,而此时这条法律的使用也不过是起到止损的效果,此时大多数情况下,已经造成了艾滋病的传染现状,根本无法达到法律所期待的限制疾病传染的效果。

第三,艾滋病人本来就是社会的弱势群体,该条法律的设定不仅不利于病人的身体健康,也不利于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一方面,因为社会对艾滋病这一类特殊疾病的不合理观念,导致病人们的心理情况呈现脆弱、敏感、易受伤害的特点。假如在法律这样一个象征平等和自由的事物中,还体现出了对弱势群体的歧视之感,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对一部分人合法权利的忽视,违背了法律的本质。另一方面,对于社会的弱势群体,法律本应该倡导民众之间培养宽容、友好的社会氛围,而对于患病者而言,身患艾滋病本就是人生一大不幸,法律还剥夺了他们获得婚姻和家庭幸福的权利,这更是对这一类特殊人群的二次伤害,严重违背了法律建立的初衷。其次,还很有可能会导致社会矛盾激发,甚至导致社会恶性事件的发生,从而不利于和谐友善社会风气的形成。

诚然,这一类禁婚的法条是对婚姻中可能被无辜传染一方的保护,一方面,上述文章已论证保护力度不大;另一方面,从法律的初衷来看,法律从不应当是为了避免一种可能存在的危险情况,直接剥夺一部分人群的人权。婚姻不是一蹴而就的事物,经过历史发展的几千年,一直以来,婚姻就是人类所向往的一种美好。尤其是婚姻法的发展过程,完全体现了西方启蒙运动中最倡导的自由、平等的精髓。故,笔者认为婚姻法不应该禁止艾滋病人结婚。

三、精神疾病在婚姻法中的概述

(一)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

完全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作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该问题上来说,是完全没有讨论的必要的。而對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范畴的精神病人而言,关于能否允许他们结婚的最大争议点应该在时间点的问题上,即缔结婚姻的时候是否隐瞒自己的疾病和结婚时是否处于患病状态。而现状之下,在对既往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时,鉴定所要求的客观旁证材料必须非常翔实,否则很难对当时的情况作出客观、准确的判定。而实际上,委托鉴定单位提供此类材料的难度很大,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限制了对既往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

(二)关于精神病人能否结婚的观点

支持应当允许精神病人结婚的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在婚姻法中加入精神病人在发病期禁止结婚的内容是司法的重复累赘。正如苏军明教授所认为,在婚姻法中,将精神病作为禁止结婚的疾病属于重复性规定,国家不是禁止精神病人结婚,而是精神病人没有结婚的行为能力,所以精神病人结婚问题交由行为鉴定即可解决,不需要将精神病列为禁止结婚的疾病。

另一种看法是精神病人生活艰苦,即使一方没有了民事行为能力,另一方自愿照顾他,并与其结婚应当得到法律的认可。中国重型精神病人超过1600万人,由于疾病治疗的需要,大多精神病人的家庭生活都不富裕。对于这一类社会弱势群体,像《联合国宪章》等国际文件就明文写出禁止歧视和保护精神病人是国家与每个公民的责任,因此特殊对待被认为是不正当的行为。

而笔者从社会整体效益来看,还是不同意上述观点的。

第一,对精神病人的保护不应该直接认为是允许他们结婚。首先,结婚从一方面来说是会带来有人照顾和缓解其焦躁情绪。但另一方面,婚姻也可能落为他人侵犯精神病人的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反而加剧了精神病人的心理压力。

第二,从法律层面来说,精神病人在发病时,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本就不能准确地进行意思表示,甚至不能对自己做出的事情进行负责,对于结婚的另一方来说,就是一种侵犯权益的行为。此外,假如是两个重症精神病人结婚,双方在一起生活会出现危险的可能性更加严重,其次双方都无法辨别自己的行为,更无法保证婚姻的本质。

四、结论

本文从婚姻法中有关特殊疾病的内容中,选取了艾滋病和精神疾病这两类,进行这类特殊人群是否有权利结婚的讨论。其中,对于艾滋病而言,通过现代社会对婚姻本质的看法以及医学上的治愈水平,并联系社会实际法律操作,可以推论出,在当下社会,大多数国家都不禁止艾滋病人结婚或者有这类趋势。对于精神病人而言,从各国法律来看,对于发病期的精神病人而言,都应认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通常都不认定为有效婚姻。对于这样的观点,于精神病人自己还是社会而言都是一种减少损害的最好方式。

虽然各国的法律对于特殊疾病都把注意力放在专业医生的鉴定报告上,但不同的疾病,在不同的情况下,还也应当仔细斟酌。此外,也不难发现法律与医学现实的发展存在了不相适应的情况,故在当下,依然应该进行婚姻法对该类内容的进一步司法解释。

[ 参 考 文 献 ]

[1]胡良武.婚姻登记机关能否为患有精神疾病的夫妻补发结婚证[J].中国民政,2015.13.

[2]杨沛沛.深入探究现代婚姻的本质[J].经济师,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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