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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犯既遂探析

2019-07-15益西卓玛

现代商贸工业 2019年24期
关键词:物质性犯罪行为要件

益西卓玛

摘 要:犯罪既遂标准分为“行为犯、结果犯、危险犯三类”,这种划分是一种理论上的因果倒置,不是因为先确定了犯罪既遂标准,而是某一类犯罪危害结果不同而划分犯罪既遂标准,这种划分在理论具有指导意义。行为犯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一种,犯罪构成要件齐备为犯罪完整形态,以“行为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志,以非物质性结果为危害结果。

关键词:行为犯;既遂标准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9.24.076

0 引言

对行为犯既遂在理论上没有达成基本的共识,使得对行为犯既遂问题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标准,因此在行为犯既遂认识问题上造成了很多的混乱。不同主张之间不同角度,缺乏共同的理论前提,在很多人的意识当中行为犯是一旦着手就既遂,不了解什么是行为犯。每个犯罪的发生都有行为的实施,那它与其它的行为有什么不同,划分犯罪既遂标准的意义等这些问题有很多不同的观点,在现实中由于法的滞后性,依法判定只要他满足犯罪构成要件就构罪,那如何具体的确定行为犯犯罪客观要件,在现实的操作中对行为犯概念的认识不同,导致对犯罪既遂形态认识有所不同。对行为犯的概念界定有很多不同的观点,这些观点有可取之处但也有很多的不足的地方,有的观点太过绝对化,导致与其他的一些既遂形态出现混同,有的观点对行为犯某一特征来概括定义行为犯,从而导致行为犯区分与其他犯罪没有一个笼统和标准的概念去理解它。从行为犯着手到行为的完成都是分段式的理解,有很多观点不认为行为犯着手即既遂,那么行为犯的既遂标准是什么,如果行为犯既遂要有结果为前提那它更结果犯有什么区别,这些一系列的问题需要去明确和探析。

1 行为犯概念的界定

1.1 行为犯概念的主流观点

我国主流观点认为,行为犯,“是指只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行为、而不要求发生物质性结果就成立犯罪既遂的犯罪类型”。本人支持这主流的观点,原因是行为犯是通过行为的危害程度来确定既未遂,不要求发生实质性的危害結果。但要求非实质性的危害结果,行为程度上达到一定的危害程度标准,这种标准不具有统一性,会随着犯罪行为实施的客体不同而有所变化。从而某一犯罪的性质会决定犯罪的既遂标准。

1.2 中外学者对行为犯概念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行为犯亦称举动犯,只要有一定的行为即构成犯罪”。这一观点认为行为犯和举动犯是等同,但是行为犯与举动犯最大的一个区别是既遂的时间段不同,举动犯行为一经着手就既遂,是不存在犯罪未遂,而行为犯具有过程性,它的既遂标准是犯罪行为是否完成,如果这种行为没有达到一定程度即没有完成属于犯罪未遂。举动犯与行为犯的最大一个区别在于有无犯罪未遂,而行为犯是存在犯罪未遂的情形,如果一定的行为没有完成刑法保护的程度,则为犯罪的未遂。举动犯是行为犯实施行为的必经的一个过程,但在法律上行为危害程度不同而划分不同的标准,为惩治不同危害程度的犯罪行为,从而衍生出来的法律概念。

第二种观点,“行为犯是指构成要件的具备与行为的终了同时发生,分离了行为的结果不单独出现的构成要件。”就行为和结果在时间上没有间隔的问题,对行为犯的认定不以物质性的结果为必要,这一观点有利于区分行为犯和结果犯,就是行为与结果上有没有时间间隔的问题,但是没有区分行为犯和举动犯。要提出的是行为犯在行为和结果同时发生的同时,两者的危害程度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确定为是犯罪既遂。如果没有达到一定的程度构成行为犯未遂,区分于举动犯,举动犯不存在犯罪未遂。

第三种观点,“行为犯是指以侵害行为的实施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或者是以侵害行为实施完毕而成立犯罪既遂状态的犯罪。”这种观点也没有区分行为犯和举动犯,每个犯罪都是以“侵害行为的实施为构成要件”,从而没有凸显行为犯自身的特点。行为犯最大的一个特点是犯罪完成作为既遂标准,不要求发生实质性的危害结果。笔者认为这观点所述的“行为完成”需要做一个明确的界定,完成的标志是什么,这种行为需要达到哪种程度才算既遂,都需要去明晰。

在上述各类观点都是从某一方面去分析行为犯,认为行为犯即举动犯,犯罪行为着手就视为既遂,行为与结果是否同时发生,行为犯既遂的标志是什么等问题的某一方面进行了分析,包含了行为犯的某一特征,不能完整的概括行为犯。没有充足的论述行为犯独有的特征,从而需要准确的界定行为犯的既遂标准。

1.3 行为犯概念否定观点

大陆法系的一种观点认为把“行为犯和形式犯、结果犯和实质犯等同看待,不仅行为犯和结果犯的概念是多余的,而且还会引发理论上的混乱,这观点把行为犯,应当归类于危险犯中,由于危险犯可以包含在结果犯中,因此,所有犯罪都可以归类于结果犯中”。如果这样的话是规避行为犯存在的一种方式,把结果和行为混为一谈,它们两者之间还是存在一些本质的区别的。犯罪类型危害程度的不同,划分犯罪既遂形态是必要,有利于惩罚犯罪,保障人权。

2 行为犯既遂的标准

行为犯的既遂,必须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完整行为”并具备了相应的精神上的或制度上的非物质危害结果这一“实然危害”而成立完整犯罪的典型形态。”首先行为犯是刑法分则所保护,同时某一犯罪性质决定了它是否属于行为犯。其次是属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区别于结果犯行为犯行为与结果同时发生。最后行为犯既遂要具备四个犯罪构成要件,在客观要件方面是行为完成作为标志。

2.1 行为犯着手的标志

行为犯包括“预备行为犯、举动行为犯、过程行为犯、持有行为犯、危险犯状态犯”等五种具体的犯罪类型。对于行为犯着手的认定往往与举动犯容易混淆,所以在分析行为犯着手的认定时,最重要的是与举动犯的区分,举动犯是行为开始就既遂,而行为犯着手不一定就既遂,有可能构成行为犯罪未遂,行为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既遂,所以行为一开始着手就是否既遂是最大的一个区别。行为人有实施行为的举动就开始着手的标志,如非法侵入住宅罪,侵入与外界隔离的界限的第一步就为着手。

2.2 行为犯完成的界定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我国刑法学界的观点认为,行为犯、结果犯、危险犯是对犯罪既遂的三种具体理论概括,是从属于犯罪既遂理论。对犯罪既遂的划分其理论根据是“犯罪既遂理论构成要件齐备说”。

犯罪既遂是解决犯罪成立的典型形态,对于行为犯的既遂标准,必须符合“既遂的结果说、既遂的目的说、既遂的构成要件”等多种学说,其中通说是既遂的构成要件说。确认行为犯是否犯罪既遂,要看行为人是否满足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成立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比如“强奸罪”,在客观方面强奸行为一旦实施完毕即犯罪既遂,但也有可能出现未遂的情况,犯罪既遂是解决犯罪成立的典型形态,而不能将犯罪既遂标准等同于犯罪成立的标准。

2.3 行为犯结果界定

危害结果分为“物质性危害结果”和“非物质性危害结果”,因而任何犯罪都存在危害结果。

行为犯结果,属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非物质性危害结果包括:“预备行为犯、举动行为犯、过程行为犯、持有行为犯、危险状态犯”等五类行为犯。 出现非物质性危害结果时即犯罪既遂,行为与结果并行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既未遂形态,行为犯从着手到实施要到一定的程度,如果行为人已经着手竟而没有达到一定的程度,属于行为犯未遂形态。而行为犯既遂形态是以“行为完成”作为标志,界定行为是否完成要看犯罪客观要件方面是否达到刑法保护的一定程度。 相应地,结果犯之结果是物质性危害结果,行为与结果存在一种因果关系,而且行为与结果在时间上有一定的间隔,是行为导致了结果的发生。

3 行为犯既遂的认定

3.1 行为犯的构成要件

3.1.1 行为犯的客体方面特征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犯罪行为侵害或危险的社会关系,行为犯属于犯罪既遂类型,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都存在的一个特征,他是通过外在侵害的方式呈现出犯罪行为,行为犯侵害的客体大都是无形客体或没有一个特定的对象,更多的是没有一个特定的对象,大都属于大型社会犯罪,这类犯罪行为一旦发生对社会有很大危害,主要起到法预防作用。从而行为犯的法益侵害保护的是犯罪行为的危害。行为犯对客体的侵犯是行为本身存在很大的危害性,不要求行为造成物质性结果体现。

3.1.2 行为犯客观方面的特征

行为犯在客观方面是不要求物质性的危害结果,行为犯的行为和侵害同时存在,侵害与行为在时间上不存在间隔,行为犯是否既遂要看行为本身的危害程度,如果达到了刑法所保护的一定程度,行为即完成,所以,行为与侵害是否同在,是区分行为犯和结果犯的一个重要的标志。行为犯的行为具有过程性,区别于举动犯着手就既遂,既遂形态是行为着手到完成的一个过程,例如逃脱犯罪的构成,犯罪行为人开始逃行为一发生就既遂,而是必须在逃出羁押场所控制范围以外才算犯罪既遂。行为犯在客观方面的认定主要在于犯罪程度达标,所达到的程度不同从而形成行为犯的既未遂。

3.1.3 行为犯主观方面的特征

行为犯在主观方面不存在过失,说明过失犯的类型只能是结果犯。我国刑法第15条规定,该条明文规定过失犯存在与于结果犯,因此行为犯在主观方面不存在过失的情况,认识因素作为行为犯意志因素的基础,因此,行为犯的意志因素针对的对象应当是犯罪危害行为。行为犯的构成对行为犯是有一定的认知的,没有存在过失的空间。

3.2 归纳行为犯既遂的标准

(1)时间上,行为犯和危害结果是同时发生,在时间上是没有间隔,行为与危害结果同时发生的程度不同,从而认定行为犯的既未遂。而结果犯的结果和行为是一种因果关系,先前的行为产生后面的结果。

(2)结果上,危害结果分“物质性的危害结果”和“非物质性的危害结果”,因而可以看出犯罪类型都存在危害结果,行为犯所保护的主要法益是非物质性的危害结果,行为完成同时结果产生。

(3)程度上,行为犯的发生到完成是需要一定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包含举动、过程、持有、危险等状态,而且这种过程要达到一定的程度就视为既遂,舉动犯着手即既遂,是区分于举动犯,行为犯是需要一定过程,这种过程要达到一定的程度。

(4)行为上,认定行为犯的行为需审查行为本身的危害程度,不需要结果单独出现,但要求这种行为达到刑法分则保护的程度要求才视为犯罪既遂。对于行为犯来说 ,行为犯既遂认定最重要的是鉴定行为本身的危害程度,行为的危害大于结果的发生。这种行为本身存在就具有很大危险性。

4 结论

不管是中国刑法学还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都摆脱不了行为犯认定上出现的分歧,原因是在立法上对犯罪既遂的标准没有一个具体的规定,从而导致出现对行为犯的不同理解。从而在实践中行为犯行为犯既遂标准判断成了一个难题,换一个角度,先确定犯罪可罚是法益的实害还是危险,从而能较为合理的判断犯罪的既遂标准,因此,若把这些概念视为是否构成犯罪既遂标准是不可取的。所以行为犯我们首先要明确犯罪类型,再明确犯罪的行为犯的既遂标准。行为犯是不同于举动犯和结果犯,它的既遂标准是犯罪构成要件中在客观方面是以“行为”完成作为标志。完成的基准是满足基本构成要件并具备相应的精神上或制度上的非物质性结果,但不排除行为犯存在未遂,行为犯也会并行结果,与结果犯的区分界限是结果犯结果的产生时间上有一定间隔的,因这种行为产生这种结果的一个过程。

参考文献

[1]魏东.行为犯原理的新诠释[J].人民检察院,2015,(05):5-11.

[2]郑泽善.刑法总论争议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21-34.

[3]李希慧,童伟华.论行为犯的构造[J].法律科学,2002,(06):4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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