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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营商环境的路径与对策优化

2019-07-15李公科

现代商贸工业 2019年24期

李公科

摘 要:优化民营企业营商环境,已经被提高到治国方略的高度。基于民营企业经营者视角,优化营商环境,可以沿着“一个平等、三个优先、两个作为”的路径与思路展开。

关键词: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优先; 效率优先;安全优先

中图分類号:F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9.24.027

1 对“优化民营企业营商环境”的解读与领悟

营商环境指影响企业活动的社会要素、经济要素、政治要素、市场要素、法律要素、企业家主体要素等方面的综合体系与系统工程。营商环境的内涵包括:兼顾安全与效率的法治环境与监管系统;平等、公正、诚信、有序的市场机制与市场秩序;勇于创新、勇于担当、严守法度的企业家主体精神。营商环境的外延覆盖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市场准入、登记设立、业务实施、税收缴纳、劳动用工、利润分配、纠纷解决等全流程,以及与之相关的党委政府及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管、服务,以及与市消费者、业务合作方等市场主体所发生的全部关系。

我国民营企业以近40%的资源,创造了我国60%以上的GDP,缴纳了50%以上的税收,贡献了70%以上的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提供了80%以上的就业岗位。民营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与重要贡献,已经被广泛认同与高度重视。优化民营企业营商环境,建设民营经济规范、持续发展的内在机制与外部环境,已经被党和国家提高到治国理念和根本大计的高度。除党的十九大报告与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中有高屋建瓴的凝练阐释外,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也多次就此做出指导性讲话,并提出“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解放生产力、提升竞争力!”的精辟论断。

2 民营企业营商环境的路径与对策优化

基于民营企业经营者视角,优化营商环境,可以沿着“一个平等、三个优先、两个作为”的路径与思路展开:身份待遇从“形式平等”走向“实质平等”;法治优先、效率优先、安全优先;离不开党委政府的积极作为,离不开企业家自身的主动作为。

(1)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的身份待遇亟需真正实现从“形式上的平等”转为“实质上的平等”。

近年来,民营企业摆脱了身份歧视,实现了与国有企业身份的“形式平等”,但受制于民营企业在市场资源、资本实力、融资渠道、劳动用工等方面的先天不足与劣势,前述“形式平等”仍属“实质上的不平等”,具体表现在市场准入、融资渠道与融资成本、人才引进、业务拓展等方面,民营企业的机会更少、渠道更窄、成本更高、难度更大。这种“实质上的不平等”,导致优化营商环境所需要的“法治优先、效率优先、安全优先”缺乏足够的逻辑基础。因此,进一步打破“形式平等”,实现“实质平等”,是优化我省民营企业营商环境的基础问题与起点问题,具体建议包括:(1)市场准入方面,勇敢探索和尝试给予民营企业优惠性待遇,支持民营企业以低门槛进入市场;(2)融资方面,国有资金对口设立民营企业专项资金,丰富民营企业融资渠道;从金融法律法规和政策层面,打破民营企业融资的高成本现状以及投资人以个人或家庭自有财产提供担保的连带制度,降低企业家经营风险;(3)出台并落实民营企业发展中的各项扶持、补贴、优惠措施;(4)加大对民营企业引进人才的政策宣传与制度扶持,加大对优秀民营企业家与民营企业优秀人才的评比、激励与宣传,支持民营企业引进人才、培养人才、留住人才。

3 “法治优先、效率优先、安全优先”诉求下的问题与对策

3.1 亟需解决的问题

3.1.1 不作为、不担当问题仍有所表现

近期以来,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的执政理念与风气得到充分贯彻与彰显,但在日趋严格的问责体制下,不作为与不担当又成为逃避责任、推诿责任的新形式与新问题。或以“严守政策法规定”为借口,这也不能办、那也不敢干;或为彰显自身清白,远离是非,远离民营企业;或“脸好看、门好进、事难办”,“饭不吃、礼不收、事也不办”,致使民营企业创业无路,发展无方,办事无门,遇难无助。

3.1.2 办事效率较低影响发展进度

改革开放来,国家从立法、执法等层面,大力推行简政放权,加大“放管服”力度,为企业松绑解套。但受制于多头监管、多头审批的制度局限,以及部门利益纷争导致的权力分割,再加之行政官僚作风的思维惯性,导致在投资审批、验收评估、政策扶持等多个环节,存在平行审批、多头审批、程序繁琐等弊端,办事效率低下,增大办事成本。

3.1.3 政策缺乏连续性与稳定性带来的弊端

政策法律规定因时因势变动完善是保持其科学性的应有之义,但因人而异必然偏离法治轨道。政策除应当保持其目的与内核的稳定持续性外,还应当妥当设定新规的溯及力,并就合理的平衡措施或补偿手段进行制度安排。如因政策法律的变动导致原有优惠政策与扶持措施难以全面兑现,或影响投资活动持续进行,或成为“新官不理旧账”的托词,必然引发效率损失、利益流失、信心灭失、人心丧失。

3.1.4 民营企业家安全感部分缺失

因法律、法规、政策的变迁,以及主管部门或执法部门对规定的理解各异,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的财产权、经营权处于一定的不确定状态与风险状态。以燃气产业为例,燃气产业根基所在的燃气供气区域与燃气特许经营权,因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的较大变动,导致企业财产权与经营权引发争议,甚至遭受恶意侵害。此外,目前民营企业融资中,融资机构多要求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及家庭全部财产提供连带担保,这种类似“连坐”的担保方式,容易放大民营企业家的安全风险与经营风险,挫伤创业激情与勇气。

3.2 对策建议

3.2.1 加大放权力度,创新监管服务模式,着力打造高效便捷的政务环境

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放权于民,还权于市场;改革投资审批制度,创立集成审批、并联审批、联合验收制度;创新监管理念與监管模式,引入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大数据监管、跨区域网络市场协同监管等监管模式,聚焦痛点、难点,突出重点;效率优先、保障公平、彰显法治。

3.2.2 加大服务力度,完善服务流程,着力打造温暖细致的服务环境

优化民营企业营商环境,政府一端的思维与作为至关重要,当在审批

更简、监管更严的基础上实现服务更优。政府服务环境的优劣,既决定营商环境的水平,还会联动和牵引整个系统的运行质量。打造良好的服务环境,首先应转变思维方式,进一步释放和落实行政机构的服务职能;其次应当按照精简、高效、节约、便捷、规范的要求进行流程再造;其三是建立科学的服务质量内部、外部综合评价体系,消除负面清单,严格责任制度,确保落实。

3.2.3 加大执法与司法保护力度,着力打造保障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个人财产与企业经营权的法治环境

主管部门与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的解释、宣讲,并统一法律适用与执法标准;司法部门应当立足于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基于保障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合法财产权与经营权的原则,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探索建立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财产权与经营权保险制度,降低创业失败风险,激发创业热情与活力。

4 民营企业家主体意识、主动作为精神的历练与锻造

民营企业家作为民营企业的投资人与管理人,其创业标准,其视野与高度,决定了企业的发展前景。实践中,个别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尚存在创业标准偏低的短板与不足,具体表现为投资眼光较为局促、市场诚信水平偏低、缺乏社会责任精神等。化解这一问题,可以从以下思路展开:(1)加强行政指导、监管与培训,培养企业家的担当精神与责任意识;(2)完善市场信用机制、加强市场惩戒力度,倒逼企业家注重企业家精神的锻造;(3)加大对优秀民营企业家的褒扬与宣讲,激扬市场正气,引领市场风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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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钱锦宇,刘雪涛.营商环境优化和高质量发展视觉下的政府机构改革:功能定位及路径分析[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3).

[3]刘志彪.平等竞争:中国民营企业营商环境之本[J].社会科学战线,2019,(4).

[4]赵滨元.优化营商环境对策研究[J].北方经济,20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