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理“白色污染”,拯救海洋“公地悲剧”
2019-07-15张芳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2018级博士
■张芳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2018级博士
虽然哈丁“公地悲剧”的着眼点在陆地,但近年来日益严峻的海洋塑料垃圾正以惊人的速度无情地吞噬着海洋“公地”,让无辜的生物遭受伤害甚至灭顶之灾。2018年,在泰国发现一条死亡的鲸鱼肚子里竟然含有80个塑料袋;西班牙一头被冲上岸的死鲸鱼竟误食了29千克塑料废物。相关数据显示,全世界每年消耗塑料袋5000亿个,有超过 115万-241万吨塑料废物通过河流排入海洋,造成1500万的海洋生物死亡。国际研究表明,直径小于5毫米的微塑料污染被鱼类等海洋生物食用或误食后,会产生生殖、免疫、遗传等方面的毒性效应,塑料垃圾已成为威胁着海洋物种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杀手”。更为可怕的是,海洋垃圾及微塑料被鱼类和贝类食用吸收后,会通过食物链最终传递给人类,威胁人类健康。
中国既是塑料制品制造大国,也是塑料垃圾产生大国。2016年,中国41个海域中来自陆地的塑料垃圾占70%以上,污染形势不容小觑。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生态文明”入宪彰显了中国建设美丽中国的坚强决心。“奉法者强则国强”,建设美丽中国,遏制海洋环境污染,只有通过构建严密、严厉的法治网络,才能让海洋“公地悲剧”不再上演。目前,中国直接针对海洋塑料垃圾治理的专门立法较少,应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完善:
一、立法要以高位阶形式体现。2007年的国务院以通知的形式下发“限塑令”,其实质是政策性文件,强制力较低,导致收效甚微。要想“重拳出击”屡禁不止的“白色污染”,急需制定管理条例或办法等位阶较高的法律法规。
二、立法要突出企业的环境成本。企业是塑料垃圾的使用主体,立法要按照“谁使用、谁治理”的原则在各个环节要求其履行责任。前端生产环节,应规定禁止生产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鼓励企业研发价格合理而又能进行生物降解的环保塑料袋,或创新可替代或可回收的产品。同时,严格标准体系,加强塑料制品相关技术的监测,杜绝具有污染性质的材料流向社会。中端使用、销售环节,应严格市场监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塑料制品包装,强制快递外卖企业使用可循环使用或可降解的塑料制品,利用大数据管理平台建立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可追溯体系。后端回收环节,应严格规定企业回收程序和处罚措施。如对于快递业,可督促企业在社区、网店建立快递包裹回收补贴机制,现场取拆,现场回收。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企业,应通过罚款、列入黑名单、禁止从业、刑事处罚等手段增加违法成本。
三、通过立法推动全社会形成保护环境的有效合力。塑料污染防治立法应强制要求机关、学校、社区等公共场所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同时加强垃圾分类的宣传、监督与执行。政府应通过舆论宣传促进社会公众形成绿色消费、低碳生活的良好风尚,对减少使用、循环利用甚至拒绝使用塑料制品行为进行鼓励。同时,为实现威慑效应,应通过媒体曝光等形式增加污染者的社会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