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环境教育立法研究
2019-07-15陆瑶
■文、图 / 陆瑶
环保组织在美国国会大厦进行的环境教育宣讲吸引了人们驻足聆听
一、美国环境教育立法的特点
美国是世界上最先开展环境教育的国家之一。美国的环境教育始于19世纪后半叶兴起的自然研究运动和户外教育运动浪潮。被誉为世界环境保护运动里程碑的《寂静的春天》于20世纪60年代出版。美国作家蕾切尔·卡逊创作的这本环境科普著作一经问世便引起轰动,推动了环境教育运动在美国乃至全球大规模开展。1970年,美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环境教育法》。从此,美国环境教育沿着有法可循的轨道持续发展,始终走在世界环境教育前沿。
在多重历史因素共同作用下,美国政府一贯秉持通过教育来解决环境问题的态度。因此,美国联邦和地方共同制定环境教育法规,官方和民间一齐发展环境教育计划,共同构成了美国环境教育的双重特征,并且反过来推动了环境教育在实践中的展开。
二、美国环境教育立法的范例
作为一个法治色彩浓厚的国家,法律是美国众多政策得以落地实施的制度依据,环境教育领域也不例外。随着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美国政府认识到:公民对保护环境缺乏正确认知是导致国内环境生态持续受损的内在成因之一。因此,美国率先通过立法手段将环境教育纳入了法制化轨道,集中力量对公民进行环境质量和生态平衡教育。
(一)联邦立法:1990年 《国家环境教育法》
1990年11月16日,美国国会颁布了《国家环境教育法》,标志着美国环境教育立法自1970年 《环境教育法》通过以来正式开辟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在这项法案中,美国国会宣称“对人类健康和环境质量的威胁越来越复杂,涉及空气、水和陆地上广泛的常规和有毒污染物”“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国际环境问题的切实存在,如全球变暖、海洋污染和物种多样性的锐减,这些问题正在全球范围内对人类健康和环境构成严重威胁”,强调通过推动环境教育来解决上述问题的必要性。该法主要内容涵盖以下3点:
1.在美国环保署(U.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EPA)之下增设环境教育处、环境教育咨询委员会和联邦特别工作组三大机构。环境教育处,经过机构改革被设置在EPA之下,使得EPA得以在联邦层面上宏观统筹环境教育计划,这是一个关键性的进展。环境教育咨询委员会则由联邦政府之外的各类组织所派出的代表组成,通过增进EPA对于学校、各州有关部门、教育组织等有关环境教育需求的了解,实现联邦层面与州政府层面的良性对话。建立联邦特别工作组协助政府在进行环境教育方面的决策部署和项目开展时能够更加科学合理、透明公开。依靠上述三大分支机构,EPA在推动和发展美国全国范围内环境教育上得以占据统管地位。例如,通过EPA制定的环境教育拨款计划,公立学校、社区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将有资格获得联邦资助,用于地方教育项目,这些项目反映了EPA的优先事项:空气质量、水质、化学安全和社区间的公众参与。
2.成立非党派且非倡议性的国家环境教育基金会,负责收集并管理私人募捐的环境教育资金;就环境教育培训计划出台规定,教师或其他教育者可以通过向国家环保出版物服务中心提起申请而免费获得适用不同教育阶段的环保科普出版物。
3.创设总统环境教育创新奖和总统环境青年奖金等多种门类的环境教育奖学金。同样是针对从幼儿园到高中这一教育阶段,总统环境教育创新奖面向那些运用富有创新性手段开展环境教育的教育者们,总统环境青年奖金则是为保护全美的生态资源和自然环境做出杰出贡献的青少年们提供一年一度的物质奖励。
(二)地方立法:以威斯康星州为例
除联邦政府层面外,美国大部分州进行了相应的环境教育立法工作。其中,威斯康星州早在1971年就制定了旨在增进人与环境和谐关系的相关法律。1985年,威斯康星州规定:欲取得教师资格,必须具备系统接受正规大学环境教育课程的相关经历,位于该州近400个学区的2000多所学校必须为学生提供系统的环境教育。5年后,州政府推出环境教育支持行动法,且以这一立法为依据设立州环境教育中心和环境教育委员会,综合评估环境教育质量、协助并督促学校具体实施环境教育计划。地方环境教育立法细化了环境教育的个案实施,结合各地环境教育官方机构的配套设施,二者有力配合了联邦政府的环境教育发展规划。美国各州在联邦环境教育的宏观框架下,纷纷创建各具地方特色的环境教育项目,使环境教育得到真正落实,夯实了环境教育的群众基础。
三、美国环境教育立法的借鉴意义
(一)加快中国环境教育立法步伐,早日完善“环境宪法”体系
1972年,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国务院于1973年8月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在“指定一些大专院校开设环境保护专业或课程”等方面进行了探索;1980年,中国中小学教学大纲首次涉及环境教育内容;1990年,国家教委对全国普通高中提出“开设环境保护选修课”的要求;2003 年,教育部出台《中小学生环境教育专题教育大纲》《中小学生环境教育实施指南》,提出中国全国的中小学生应当接受44课时环境教育的硬性规定。
由此可见,中国向来看重环境教育的政策进路,然而环境教育的法律进路却始终进展缓慢。1989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国最早涉及环境教育的一部法律。该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技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然而仅此一条远远无法建立一个可量化的科学评估系统。
2018年,中国“环境宪法”形成了相对完善的规范体系。然而,环境教育的立法空白导致中国的环境教育处于微妙的法律地位:难以获取来自机构、人员和资金的三重保障,更不用谈明确的目标和评价标准。为使中国的环境教育得以落到实处,应尽快制定《环境教育法》,让中国的环境教育尽快实现法制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使得环境宪法在教育领域真正有所建树。
(二)培育民间力量,推动环境教育多元化发展
美国环境教育取得的斐然成绩与民间力量推动的非正规环境教育是密不可分的。以NGO为代表的各类社会组织、民间团体、社区机构、基金会在美国环境教育中各自扮演了不同的角色,通过功能互补和组合效应共同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来自市民社会的思想链和资金流等得以保障各级各项环境教育计划落实到位,使每个公民都能够亲身落实环境保护的号召。
反观中国,民间力量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往往受到资金匮乏、人手不足等多重限制,故而在环境教育中发挥的作用较为有限。因此,中国应当鼓励民间力量进社区、进校园,定期举办环境保护讲座、社区演讲等各种形式的公民教育活动,让社会团体、环保协会、民间组织、公益性组织在环境教育中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