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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需提防“有原则”贪官

2019-07-12张贵峰

公务员文萃 2019年4期
关键词:危害性贪官贪腐

张贵峰

最近,有反腐新书披露了“有原则”贪官现象——一些贪官在受贿过程中,对于怎样收钱,时常显得很有“原则”。如有个叫李立青(化名)的市委副书记:只收熟人的钱,一般人的钱物都退了,以至于被双规之前还被认为是个清正廉明的干部。

或許,仅从某种直观表象上来看,相比那些贪得无厌的贪官,这些“有原则”贪官,其贪腐“吃相”确实没有那么难看,但如果进一步从潜在的腐败危害性角度审视,又应看到,较之那些“什么钱都收”的贪官,这些“有原则”贪官的社会危害性更值得提防。

因为这些“有原则”贪官往往具有很大的隐秘性、迷惑性、欺骗性,不仅能通过这些“原则”掩饰隐藏自己的贪腐行为、贪官身份,实现长期“潜伏”,而且还能因此为自己谋取某种“清廉、廉洁”形象,进而做到“带病提拔”“边腐边升”。比如,因奉行“五不”原则,韶关市公安局原局长叶树养的贪腐潜伏期长达20年,不仅不断升迁,且敛财达3400多万。

要认识到,所谓的贪官收钱“原则”,绝非任何“谨慎用权”“节制权力”意义上的原则,只不过是一种保护自身安全、维护其长期贪腐利益,掩饰犯罪行为、“反侦查”意义上的原则。这样的贪官“原则”越多,对真正“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廉洁政治原则的危害势必只会越大。

要彻底铲除滋生“有原则”贪官的土壤,最终还需不断构建织密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确保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摘自《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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