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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公平思想探析

2019-07-12陈光连

关键词:公义礼义荀子

陈光连,尹 剑

(金陵科技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江苏 南京 211169)

人类社会是由有差异的、不同的乃至相互冲突和对立的人群或组织构成的。如何设计一种制度、建立一种原则,以兼顾各方利益,使各群体能够相安而处、群居和一,以避免各群体或组织为了私利而争斗,进而导致“争、乱、穷”甚至是毁灭性的结局,这对于任何一个社会群体的存在和发展而言,都是非常重要的,其也是“公平”关涉的问题。“公平”这一价值观牵涉到人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其首要价值与其说是增加财富的数量,毋宁说是在社会各群体、各阶层之间确立适度的边界或“度”。从政治伦理角度看,“公平”问题首先是道义论上的,其次才是目的论上的。荀子理想社会中的“群居和一”“正理平治”,正是以“公平”为基础的,而这样的社会组织结构当以荀子所理解的“公道”为核心,其有别于现代意义上的“正义论”应在情理之中。

一、公平思想的基本内涵

关于公正的含义,朱熹说得很清楚,其言:“今人多连看‘公正’二字,其实公自是公,正自是正。”(《朱子语类》卷二十六)公正是公与正的复合词,公正连用具有认识论和价值观的含义。就认识论而言,荀子言:“贵公正而贱鄙争,是士君子之辩说也。”(《荀子·正名》)就是说我们在论辩说理时要用公正的态度,言说过程要合乎情,更要合乎理,而鄙视争强好胜的言辞之争;就价值观而言,公正连用强调个体作为群体的一员应得到公平的对待,也就是荀子提出的以礼的标准对待个体,做到不偏不倚,这就是公道,从这个方面来说,公正更多地是为了维护社会的伦理秩序,使整个社会价值系统运行有序,严防失序和僭越现象的发生,可见,公正和公平更多地含有秩序方面的与私相对的含义。荀子言:“公正无私。”(《荀子·赋篇》)无论是君主还是臣子,在处理公共事务时都要以礼的标准去做,整个过程就会显得正当有序。据东方朔先生考察,公正作为社会组织中个人应得的分配原则,其含义与正义更为接近,其与平等、公平相关但有一定的区别[1]。

君主或臣子如何做到大公无私?荀子从公心和公义两个方面强调了对外在客观事物要准确辨析把握。荀子说:“以公心辨。”(《荀子·正名》)辨在荀子思想中属于道德认知的范畴,荀子重视群分义辨,其本义就是分,以公心辨就是要抛弃个人的成见和喜好来平等分析辨别万事万物,这在道德领域有利于个体进行正确的道德选择,在社会领域有利于君主进行正确的决策研判,故荀子也说:“公生明,偏生暗。”(《荀子·不苟》)就公义来讲,荀子两次强调公义的重要性。“此言君子之能以公义胜私欲。”(《荀子·修身》)“公义明而私事息矣。”(《荀子·君道》)此两句荀子皆就公私言,公义与私欲,公义与私事,这两句话就是讲如何在现实生活中处理义与利的关系问题,而在此问题上荀子一直坚持传统儒家的道义论。何谓公义?在荀子的思想体系中特指礼义,也就是“礼之理”。荀子言:“礼之理诚深矣,‘坚白’、‘同异’之察入焉而溺;其理诚大矣,擅作典制辟陋之说,入焉则丧;其理诚高矣,暴慢恣睢轻俗以为高之属,入焉而队。”(《荀子·礼论》)以礼之理来分析坚白、同异之察,判别典制辟陋之说,辨析暴慢恣睢之俗,从而以克私欲,屏息私事,实现社会正理平治的大清明之境况。何谓正?朱熹言:“公者,心之平也;正者,理之得也。一言之中,体用备矣。”(《朱子语类》卷二十六)在社会人群之中,“无偏无党”“无偏无颇”才是得之理、当于理。公是体,正是公之用,公是正的前提,正是公所要达到的目标和结果。在荀子思想中,“正”在认识论中指的是名实一致。荀子重视正名,他说:“擅作名以乱正名。”(《荀子·正名》)荀子批评“以乱正名”,而把名实之间和对象关系完全搞乱,导致君子对事物对象之考察失去正当性,出现判断的偏差,“君子之所谓察者,非能遍察人之所察之谓也,有所正矣”(《荀子·儒效》)。

就价值论而言,荀子所言的“正”为理正,也就是言行合乎理。在《荀子》全书中,正义连用总共出现了四次:

其一,“正义直指,举人之过,非毁疵也”(《荀子·不苟》)。王先谦《荀子集解》认为此处的义乃“议”的假借字,意谓“正议”,即正直的评议。

其二,“正利而为谓之事,正义而为谓之行”(《荀子·正名》)。王先谦《荀子集解》引俞樾所说:“《广韵》:‘正,正当也。’正利而为,正义而为,犹文四年《左传》曰‘当官而行’也。”孟子曾言:“义,人之正路也。”(《孟子·离娄上》)荀子所言之正义,即孟子所谓之正路,也就是人之言行的正当性。何谓正当性?言行符合礼的规则、规范,不逾礼,不僭越而适宜、适中、适合。这也符合义之本义,《说文解字》言:“义者,宜也。”

其三,“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法先王,统礼义,一制度”(《荀子·儒效》)。对于此处的正义,学界的认识有分歧。黄玉顺先生说:“这正是我们这里所要讨论的‘正义’范畴,即有‘正义’亦即礼义。”[2]可以看出,黄先生在此把后句的礼义当正义解,反过来,亦把前句的正义当礼义说,两者意思是一致的。熊公哲则把“正”释为正当,他说:“不以学问为事,无正当主张,只以财富为善,这便谓之俗人。”[3]《韩诗外传》云:“耳不闻学,行无正义,茫茫然以富利为隆,是俗人也。”[4]结合熊公哲和《韩诗外传》的解释来看,前句主要谈及耳闻和言行,此处的正义宜当作言行之正当解才契合原意和语境,是属于伦理价值层面的问题,而非黄先生所言的正义制度层面之考量。因为荀子在前句谈及的是道德和利益的冲突问题,如果是俗人,那么其言行和耳闻又是怎样呢?在后句,荀子自然地由伦理层面进入社会制度政治层面,这也反映出荀子思想伦理政治化的特点。

其四,“《传》曰:‘从道不从君。’故正义之臣设,则朝廷不颇;谏争辅拂之人信,则君过不远”(《荀子·臣道》)。荀子提出,从道不从君,从义不从父。这里的道和义指的是礼道,正义之臣指的是谏争辅拂之人。在现实生活中,倘若君、父出现不义之举,作为臣、子则可以依礼道而不从,即既有的行为不符合礼义规范时,这种社会的尊尊规范和家庭的亲亲原则就应当被突破和超越。结合语境来看,此处荀子强调了礼道的重要性,更突出了正义的制度伦理的特点,当然从“从道不从君”来说,正义之臣还应该指言行举止正当而符合礼义规范的人,因而在此正义还包含价值层面的内容。

综上所述,荀子所言的“正”,在价值观上首先指的是正直、中正、正当之意;同时,荀子的“正”还有约束、规范的意思。荀子说:“今人之性恶,必将待师法然后正。”(《荀子·性恶》)所谓正心诚意,正心就是对内心观念的端正约束,荀子讲正心,也是从师与法两方面来端正约束人心。荀子又说:“率道而行,端然正己,不为物倾侧,夫是之谓诚君子。”(《荀子·非十二子》)这里的正己,就是指规范约束自己,使自己处于端正的位置,这就是正所具有的价值观意义。

二、“欲多而物寡”:“公平”何以必须

荀子公平思想是对孔子以下三种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其一,孔子重视公正德性的培养,也就是说孔子强调执政者要以身作则。《子路》篇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可以说,孔子治国思想的核心在于执政者以其端正的言行作为表率,影响带动他人,以便有效地治理国家。执政者作为百姓的表率,端正自己的言行,是社会公正的前提。其二,孔子强调执政者以正为纲。孔子提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卫灵公》)。孔子重视正当性原则在制度伦理上的体现,强调既尊重社会的公利也尊重他者的私利,通过推而超越差等之爱,达到一体之仁。其三,孔子讲求原则,重视礼道。就个人而言,孔子主张“恭而无礼则劳,慎而无礼则葸,勇而无礼则乱,直而无礼则绞”(《论语·泰伯》)。做到公平正义,需要遵循一定的准则,而一个人的无礼会使他失去社会性的向度,不利于个人在德行和公正方面的自省。

相较孔子,荀子更重视公正德性的培养,也重视社会正义的制度建构,在公正德性和社会正义之间以礼分的差等公平原则贯穿其中,以实现社会的群居和一、正理平治。据笔者梳理原哈佛燕京学社引得编纂处编印的《荀子引得》索引可知:在荀子元典中,论“公”达46次,“公平”1次,“公正”4次,“公义”2次,“公道”3次,“公患”4次;论“正”达114次;论“平”达48次,“等”达22次。荀子言公平,“故公平者职之衡也”(《荀子·王制》);荀子言公正,“上公正则下易直也”(《荀子·正论》),“贵公正而贱鄙争”(《荀子·正名》),“公正无私”(《荀子·赋篇》);荀子言公道,“则公道达而私门塞矣”(《荀子·君道》),“夫公道通义之可以相兼容者”(《荀子·强国》)。

学界对荀子的公正、正义思想已有探讨。在荀子思想中,公平内含于礼,是荀子礼论的根本精神。在《富国》篇荀子言:“欲恶同物,欲多而物寡,寡则必争矣。”如果没有礼的“度量分界”,社会就会“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正是为了平息这种“争”与“暴”,社会才需要一种公平的理论。可见,与一些思想家的理解不同,在荀子看来,公平的起源与必要并非是欲望本身的善恶或人性的善恶,而是“欲多而物寡”这一人类社会之生存公理所引起的“争、乱、穷”的一种必要的价值预设,换言之,“欲多而物寡”之生存公理是荀子“公平”思想建立的前提和出发点。

在荀子看来,礼义首先涉及的便是对各种社会资源(包括道德)分配的公平,这是社会秩序建立的基础。荀子认为,社会祸乱起于“穷”与“争”,而“穷”与“争”起于离群独居、群而无分,这破坏了社会的有序状态,而“兼足天下之道在于明分”。荀子言:“无分者,人之大害也;有分者,天下之本利也;而人君者,所以管分之枢要也。”荀子强调,君主治政的关键在于明确职分,按礼义原则合理分配财富,以实现“明分使群”的目的。荀子遵循“推天道以明人事”的思维模式,通过礼乐之治,将自然之道的天理公义还原下贯至民间,实现社会正理平治,调和“欲多而物寡”之矛盾,使公道世界得以实现。因此,主张以人事公正的治理原则来对应天道公正,是荀子礼治公平思想的一大特征。

荀子言:“天有长道矣,地有常数矣,君主有长体矣。”(《荀子·天论》)他强调,天道、地道、人道都贯彻有至理和公道,体现着公正原则的普遍性,用之于治国平天下,就是推行公平正义。在荀子的思想体系中,义和礼有着同样的道德规范含义,礼注重外在的规范性,义则注重内在性,强调在思想上维护公平正义之法则。孔子曾言:“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论语·里仁》)荀子也言:“古圣人以人之性恶,故为之立君上之势以临之,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是圣王之礼义之化也。”(《荀子·性恶》)义与礼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公平正义社会的准绳,为构建群居和一的和谐社会提供了伦理标准。君子在处理社会问题和具体事务时,必须做到“义然后取”(《论语·宪问》),以维护群体利益作为行为判断与选择的基本原则。

如何调和“欲多而物寡”之间的矛盾,荀子给出了“礼者,养也”和“礼之别”的答案。就“礼者,养也”来说,实现这一功能在于发挥“礼之分”的作用,养人之欲,给人以求,从而实现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使物与欲之间相持而长,以礼义的公正性合理满足人的欲求;就“礼之别”来说,荀子强调“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荀子·富国》),也就是说,在社会资源分配上所要达至的“公平”,就是按礼的等级差序而分,即“制礼义以分之”,使之“各得其所”,“各当其分”,“农以力尽田,贾以察尽财,百工以巧尽械器,士大夫以上至于公侯,莫不以仁厚知能尽其职,夫是之谓至平”(《荀子·荣辱》)。唐杨倞注:“各当其分,虽贵贱不同,然谓之至平也。”礼制的功用是使社会形成良好的秩序,保持和谐,并且使社会的财富分配与占有有节度,否则社会就会陷入混乱之局面,人都陷入贫困,面临灾难,更不可能有公平可言。荀子正是基于人身份、等级的不同,在“欲多而物寡”时提出“礼之养”和“礼之别”的解决方案。这对建立礼治基础上的社会公平具有深刻的社会意义。明代思想家吕坤进一步发挥了荀子的公平思想,他说:“世间千种人、万般物、百样事,各得分量,各有差等,只各安其位,而无一毫拂戾不安之意,这便是太平。”吕坤强调公平的重要性,认为它是治理社会的根本目标,他又强调公平之平不是抹杀差异,而是“各安其位”,这是对荀子公平观最清楚直白、最透彻的解说。

三、“制礼义以分之”:“公平”何以可能

从“公平”何以必须这一点上看,礼义之“公平”的目的似乎是为了“止争”。许多学者也认为,荀子讲礼义法度就是为了“明分止争”。可以说礼义之“公正”的目的指向“止争”,但“止争”并非一定就是“公平”的,关键要看“止争”的原则。礼义只是规定了差等格局的框架,而公正、正义则是维系差等格局的手段。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说:“其实在我们传统的社会结构里最基本的概念,这个人和人往来所构成的网络中的纲纪,就是一个差序,也就是伦。”[5]

荀子首先认为,人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乱,“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荀子已经意识到了资源供给与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他认为分配要体现公正,分配要合理,当以礼分之,而明分是合理分配的关键所在;同时,他认为君主是治政的枢要,“所以管分之枢要”,极力加以“美之”“安之”“贵之”。荀子言:“古者先王分割而等异之也,故使或美或恶,或厚或薄,或佚或乐,或劬或劳。”(《荀子·富国》)其中“先王分割而等异之”,据清经学家王念孙的解释,乃先王“以分割制之,以等差异之”,是荀子解释明分原则的依据。他主张严格按照职分等级来治理国家与分配财富,以使美与恶、厚与薄、佚乐与劬劳能够相互对应。由人群所组成的社会有男女、有夫妇,有职业的不同、有职务的高低等,所谓“农分田而耕,贾分货而贩,百工分事而劝,士大夫分职而听”(《荀子·王霸》)。荀子的礼义正视人的欲望,故有养欲一说;荀子的礼义也正视社会结构由“分”而来的差别,所谓“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荀子·富国》)。这种差等是社会群体的自然现象,盖“分均则不偏,势齐则不壹,众齐则不使”(《荀子·王制》),关键在于在这种“惟齐非齐”的差等之中如何贯彻和体现“公平”思想。为此,荀子提出了一个“差等公平”的原则,即维持一种有差别然而却是公正的分配方式,以使“德必称位,位必称禄,禄必称用”(《荀子·富国》)。这一原则的实质是“义”,其所以可能,是人之有“辨”。盖“义”者,宜也,在荀子看来,其是价值正当性之基础;“辨”者,使“是非不乱”,“端”“本”分明也,而目的正是在于“皆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荀子·荣辱》)。

“差等公平”是荀子政治伦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平如何体现?须仰赖礼治手段,为“别”为“分”。在财富分配中,荀子的差等公平思想实则来源于孔子。孔子曰:“丘有闻有家有国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论语·季氏》)在此孔子的原意并不是要讲财富均分问题,朱熹对这句话有很精辟的解释,朱子言:“寡谓民少,贫谓财乏,均谓各得其分,安谓上下相安。”(《四书章句集注·论语集注》)“均谓各得其分”,这个“分”是按照礼所规定的权利之分,也就是按照每个人的等级名分来分配财富,而这种等级名分的划分标准是宗法血缘关系以及由其决定的权势地位。荀子也继承了孔子“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均平思想。《荀子·王霸》云:“出若入若,天下莫不平均,莫不治辨,是百王之所同,礼法之大分也。”荀子所讲的均平,就是“君臣上下,贵贱长幼,至于庶人”各谨于分,安于自己的职业、职位、职责。所谓“百王之所同”,就是如果农夫、商贾、士大夫、诸侯、天子都能“各得其分”并各安其分的话,就是一个“天下莫不平均”而“正理平治”的理想社会。荀子并不认为“正理平治”的社会就是齐一平等的社会,即真正的公平是依人性实际建立社会制度,而不是妄斩而齐,理想的社会状态是“惟齐非齐”。礼义法度之所以养人并能解决物寡欲多带来的“乱”“争”问题,正是因为有“差等”。因此,将“公平”这个理念落实到治道上,最重要的是要划清个人权利与义务的等差界限。值得称道的是,荀子还注意到一种政治制度的设计应防止出现类似于罗尔斯所说的“自然的专横”,以体现“公平”原则,故建立针对弱势群体的社会福利制度,当是“公平”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所谓“五疾:上收而养之,材而事之”(《荀子·王制》)。

儒家所讲的社会公平,不可能是绝对的社会平等,而只能是一种等级秩序上的公正和公平[6]。荀子也强调人在感性和理性能力上的先天平等,只是这种平等乃是原初意义上的,它仅意示着我们在治理社会时,应当为民众提供平等的机会,但不能保证所有资源的公正分配,真正决定公平的是后天形成的不公平。故与孔孟相比,荀子虽重修养,但更注重借助制度的力量来贯彻公平原则,在政治上主张“谲德而定次,量能而授官”,设立以贤能分配名位的制度;在经济上主张“上贤禄天下,次贤禄一国”,建立公正的“食—禄”分配体制;在道德上主张以“公义胜私欲”;在法律上主张“刑罚不逾罪,爵赏不逾德”;选举人才必举“公正之士”。可以说,荀子正是以“公平”为基础,设计政治伦理制度并据此建立“公道”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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